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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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也。
古者什而稅一,今每畝二鬥四升,計一畝之入不過一石,則是什稅二有半矣,三也。
又征收主自武人而郡縣不與,則凡刻剝其軍者何所不為,四也。
而又何怪乎其銷耗與? 田制三 或問井田可複,既得聞命矣。
若夫定稅則如何而後可?日:斯民之苦暴稅久矣,有積累莫返之害,有所稅非所出之害,有田土無等第之害。
何謂積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貢、助、徹,止稅田土而已。
魏晉有戶、調之名,有田者出租賦,有戶者出布帛,田之外複有戶矣。
唐初立租、庸、調之法,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缯纩布麻,戶之外複有丁矣。
楊炎變為兩稅,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雖租、庸、調之名渾然不見,其實并庸、調而入于租也。
相沿至宋,未嘗減庸、調于租内,而複斂丁身錢米。
後世安之,謂兩稅,租也,丁身,庸、調也,豈知其為重出之賦乎?使庸、調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楊炎之利于一時者少,而害于後世者大矣。
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蓋十年而一值。
嘉靖末行一條鞭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均徭、裡甲、土貢、顧募、加銀之例,一條總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餘年,是銀、力二差又并入于兩稅也;未幾而裡甲之值年者,雜役仍複紛然。
其後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條鞭之利于一時者少,而害于後世者大矣。
萬曆間,舊饷五百萬,其末年加新饷九百萬,崇祯間又增練饷七百三十萬,倪元璐為戶部,合三饷為一,是新饷、練饷又并入于兩稅也。
至今日以為兩稅固然,豈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練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顧名而思義,未可知也。
此又元璐不學無術之過也。
嗟乎!稅額之積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無幾矣。
今欲定稅,須反積累以前而為之制。
援田于民,以什一為則;未授之田,以二十一為則。
其戶口則以為出兵養兵之賦,國用自無不足,又何事于暴稅乎! 何謂所稅非所出之害?古者任土作貢,雖諸侯而不忍強之以其地之所無,況于小民乎!故賦谷米,田之所自出也;賦布帛,丁之所自為也。
其
古者什而稅一,今每畝二鬥四升,計一畝之入不過一石,則是什稅二有半矣,三也。
又征收主自武人而郡縣不與,則凡刻剝其軍者何所不為,四也。
而又何怪乎其銷耗與? 田制三 或問井田可複,既得聞命矣。
若夫定稅則如何而後可?日:斯民之苦暴稅久矣,有積累莫返之害,有所稅非所出之害,有田土無等第之害。
何謂積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貢、助、徹,止稅田土而已。
魏晉有戶、調之名,有田者出租賦,有戶者出布帛,田之外複有戶矣。
唐初立租、庸、調之法,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缯纩布麻,戶之外複有丁矣。
楊炎變為兩稅,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雖租、庸、調之名渾然不見,其實并庸、調而入于租也。
相沿至宋,未嘗減庸、調于租内,而複斂丁身錢米。
後世安之,謂兩稅,租也,丁身,庸、調也,豈知其為重出之賦乎?使庸、調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楊炎之利于一時者少,而害于後世者大矣。
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蓋十年而一值。
嘉靖末行一條鞭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均徭、裡甲、土貢、顧募、加銀之例,一條總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餘年,是銀、力二差又并入于兩稅也;未幾而裡甲之值年者,雜役仍複紛然。
其後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條鞭之利于一時者少,而害于後世者大矣。
萬曆間,舊饷五百萬,其末年加新饷九百萬,崇祯間又增練饷七百三十萬,倪元璐為戶部,合三饷為一,是新饷、練饷又并入于兩稅也。
至今日以為兩稅固然,豈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練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顧名而思義,未可知也。
此又元璐不學無術之過也。
嗟乎!稅額之積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無幾矣。
今欲定稅,須反積累以前而為之制。
援田于民,以什一為則;未授之田,以二十一為則。
其戶口則以為出兵養兵之賦,國用自無不足,又何事于暴稅乎! 何謂所稅非所出之害?古者任土作貢,雖諸侯而不忍強之以其地之所無,況于小民乎!故賦谷米,田之所自出也;賦布帛,丁之所自為也。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