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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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司徒曰選士:司徒論選士之秀者,升之學曰俊士:大樂正論造士之秀者,升之司馬曰進士,司馬論進士之賢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論。

      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一人之身,未入仕之先凡經四轉,已入仕之後凡經三轉,總七轉,始與之以祿。

    唐之士,及第者未便解褐,入仕吏部,又複試之。

    韓退之三試于吏部無成,則十年猶布衣也。

    宋雖登第入仕,然亦止是簿尉令錄,榜首才得丞判,是其用之之嚴也。

    寬于恥則無枉才,嚴于用則少幸進。

     今也不然。

    其所以程士者,止有科舉之一途,雖使古豪傑之士若屈原、司馬遷、相如、董仲舒、楊雄之徒,舍是亦無由而進取之,不謂嚴乎哉!一日苟得,上之列于侍從,下亦置之郡縣、即其黜落而為鄉貢者,終身不複取解,授之以官,用之又何其寬也!嚴于取,則豪傑之老死丘壑者多矣;寬于用,此在位者多不得其人也。

     流俗之人,徒見夫二百年以來之功名氣節,一二出于其中,遂以為科法已善,不必他求。

    不知科目之内,既聚此百千萬人,不應功名氣節之士獨不得入,則是功名氣節之士之得科目,非科目之能得功名氣節之士也。

    假使士子探籌,第其長短而取之,行之數百年,則功名氣節之士亦自有出于探籌之中者,甯可謂探籌為取士之善法耶?究竟功名氣節人物,不及漢唐遠甚,徒使庸妄之輩充塞天下。

    豈天下之不生才哉?則取之之法非也。

     吾故寬取士之法,有科舉,有薦舉,有太學,有任子,有郡邑佐,有辟召,有絕學,有上書,而用之之嚴附見焉。

     科舉之法:其考校仿朱子議:第一場《易》、《詩》、《書》為一科,子午年試之;《三禮》兼《大戴》為一科,卯年試之;《三傳》為一枓,酉年試之。

    試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四書》義一道。

    答義者先條舉注疏及後儒之說,既備,然後以“愚按”結之。

    其不條衆說,或條而不能備,竟入己意者,雖通亦不中格。

    有司有不依章句移文配接命題者,有喪禮服制忌諱不以為題者,皆坐罪。

     第二場周、程、張、朱、陸六子為一科,孫、吳武經為一科,荀、董、揚、文中為一科,管、韓、老、莊為一科,分年各試一論。

     第三場《左》、《國》、《三史》為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宋史》、有明《實錄》為一科,分年試史論各二道。

     答者亦必摭事實而辨是非。

    若事實不詳,或牽連他事而于本事反略者,皆不中格。

     第四場時務策三道。

      凡博士弟子員遇以上四年仲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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