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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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士之善法耶?究竟功名氣節人物,不及漢唐遠甚,徒使庸妄之輩充塞天下。
豈天下之不生才哉?則取之之法非也。
吾故寬取士之法,有科舉,有薦舉,有太學,有任子,有郡邑佐,有辟召,有絕學,有上書,而用之之嚴附見焉。
科舉之法:其考校仿朱子議:第一場《易》、《詩》、《書》為一科,子午年試之;《三禮》兼《大戴》為一科,卯年試之;《三傳》為一枓,酉年試之。
試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四書》義一道。
答義者先條舉注疏及後儒之說,既備,然後以“愚按”結之。
其不條衆說,或條而不能備,竟入己意者,雖通亦不中格。
有司有不依章句移文配接命題者,有喪禮服制忌諱不以為題者,皆坐罪。
第二場周、程、張、朱、陸六子為一科,孫、吳武經為一科,荀、董、揚、文中為一科,管、韓、老、莊為一科,分年各試一論。
第三場《左》、《國》、《三史》為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宋史》、有明《實錄》為一科,分年試史論各二道。
答者亦必摭事實而辨是非。
若事實不詳,或牽連他事而于本事反略者,皆不中格。
第四場時務策三道。
凡博士弟子員遇以上四年仲秋,集于行省而試之,不限名數,以中格為度。
考官聘名儒,不論布衣、在位,而以提學主之。
明年會試,經、子、史科,亦依鄉闱分年,禮部尚書知貢舉。
登第者聽宰相鑒别,分置六部各衙門為吏,管領簿書。
拔其尤者,仿古侍中之職在天子左右,三考滿常調而後出官郡縣。
又拔其尤者為各部主事,落第者退為弟子員,仍取解試而後得入禮闱。
薦舉之法:每歲郡舉一人,與于待诏之列。
宰相以國家疑難之事問之,觀其所對,令廷臣反覆诘難,如漢之賢良、文學以鹽鐵發策是也。
能自理其說者,量才官之;或假之職事,觀其所效而後官之。
若庸下之材剿說欺人者,舉主坐罪,其人報罷。
若道德如吳與弼、陳獻章,則不次待之,舉主受上賞。
太學之法:州縣學每歲以弟子員之學成者,列其才能德藝以上之,不限名數,缺人則止。
太學受而考之,其才能德藝與所上不應者,本生報罷。
凡士子之在學者,積歲月累試,分為三等:上等則同登第者,宰相分之為侍中屬吏;中等則不取解試,竟入禮闱;下等則罷歸鄉裡。
任子之法:六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州縣學,補博士弟子員,若教之十五年而無成則出學。
三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太學,若教之十五年而無成則出學。
今也大夫之子與庶民之子同試,提學受其請讬,是使其始進不以正,不受其請讬,非所以優門第也。
公卿之子不論其賢否而仕之,賢者則困于常調,不賢者而使之在民上,既有害于民,亦非所以愛之也。
郡縣佐之法:郡縣各設六曹,提學試弟子員之高等者分置之,如戶曹管賦稅出入,禮曹主祀事、鄉飲酒、上下吉兇之禮,兵曹統民戶所出之兵、城守、捕寇、工曹主郡邑之興作,刑曹主刑獄,吏曹主各曹之遷除資俸也。
滿三考升貢太學,其才能尤着者,補六部各衙門屬吏。
凡廪生皆罷。
辟召之法:宰相、六部、方鎮及各省巡撫,皆得自辟其屬吏,試以職事,如古之攝官。
其能顯着,然後上聞即真。
絕學者,如曆算、樂律、測望、占候、火器、水利之類是也。
郡縣上之于朝,政府考其果有發明,使之待诏。
否則罷歸。
上書有二:一,國家有大事或大奸,朝廷之上不敢言而草野言之者,如唐劉蕡、宋陳亮是也,則當處以谏職。
若為人嗾使,因而撓亂朝政者,如東漢牢修告捕黨人之事,即應處斬。
一,以所着書進覽,或他人代進,詳看其書足以傳世者,則與登第者一體出身。
若無所發明,篡集舊書,且是非謬亂者,如今日趙宦光《說文長箋》、劉振《識大編》之類,部帙雖繁,卻其書而遣之。
豈天下之不生才哉?則取之之法非也。
吾故寬取士之法,有科舉,有薦舉,有太學,有任子,有郡邑佐,有辟召,有絕學,有上書,而用之之嚴附見焉。
科舉之法:其考校仿朱子議:第一場《易》、《詩》、《書》為一科,子午年試之;《三禮》兼《大戴》為一科,卯年試之;《三傳》為一枓,酉年試之。
試義各二道,諸經皆兼《四書》義一道。
答義者先條舉注疏及後儒之說,既備,然後以“愚按”結之。
其不條衆說,或條而不能備,竟入己意者,雖通亦不中格。
有司有不依章句移文配接命題者,有喪禮服制忌諱不以為題者,皆坐罪。
第二場周、程、張、朱、陸六子為一科,孫、吳武經為一科,荀、董、揚、文中為一科,管、韓、老、莊為一科,分年各試一論。
第三場《左》、《國》、《三史》為一科,《三國》、《晉書》、《南北史》為一科,新、舊《唐書》、《五代史》為一科,《宋史》、有明《實錄》為一科,分年試史論各二道。
答者亦必摭事實而辨是非。
若事實不詳,或牽連他事而于本事反略者,皆不中格。
第四場時務策三道。
凡博士弟子員遇以上四年仲秋,集于行省而試之,不限名數,以中格為度。
考官聘名儒,不論布衣、在位,而以提學主之。
明年會試,經、子、史科,亦依鄉闱分年,禮部尚書知貢舉。
登第者聽宰相鑒别,分置六部各衙門為吏,管領簿書。
拔其尤者,仿古侍中之職在天子左右,三考滿常調而後出官郡縣。
又拔其尤者為各部主事,落第者退為弟子員,仍取解試而後得入禮闱。
薦舉之法:每歲郡舉一人,與于待诏之列。
宰相以國家疑難之事問之,觀其所對,令廷臣反覆诘難,如漢之賢良、文學以鹽鐵發策是也。
能自理其說者,量才官之;或假之職事,觀其所效而後官之。
若庸下之材剿說欺人者,舉主坐罪,其人報罷。
若道德如吳與弼、陳獻章,則不次待之,舉主受上賞。
太學之法:州縣學每歲以弟子員之學成者,列其才能德藝以上之,不限名數,缺人則止。
太學受而考之,其才能德藝與所上不應者,本生報罷。
凡士子之在學者,積歲月累試,分為三等:上等則同登第者,宰相分之為侍中屬吏;中等則不取解試,竟入禮闱;下等則罷歸鄉裡。
任子之法:六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州縣學,補博士弟子員,若教之十五年而無成則出學。
三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太學,若教之十五年而無成則出學。
今也大夫之子與庶民之子同試,提學受其請讬,是使其始進不以正,不受其請讬,非所以優門第也。
公卿之子不論其賢否而仕之,賢者則困于常調,不賢者而使之在民上,既有害于民,亦非所以愛之也。
郡縣佐之法:郡縣各設六曹,提學試弟子員之高等者分置之,如戶曹管賦稅出入,禮曹主祀事、鄉飲酒、上下吉兇之禮,兵曹統民戶所出之兵、城守、捕寇、工曹主郡邑之興作,刑曹主刑獄,吏曹主各曹之遷除資俸也。
滿三考升貢太學,其才能尤着者,補六部各衙門屬吏。
凡廪生皆罷。
辟召之法:宰相、六部、方鎮及各省巡撫,皆得自辟其屬吏,試以職事,如古之攝官。
其能顯着,然後上聞即真。
絕學者,如曆算、樂律、測望、占候、火器、水利之類是也。
郡縣上之于朝,政府考其果有發明,使之待诏。
否則罷歸。
上書有二:一,國家有大事或大奸,朝廷之上不敢言而草野言之者,如唐劉蕡、宋陳亮是也,則當處以谏職。
若為人嗾使,因而撓亂朝政者,如東漢牢修告捕黨人之事,即應處斬。
一,以所着書進覽,或他人代進,詳看其書足以傳世者,則與登第者一體出身。
若無所發明,篡集舊書,且是非謬亂者,如今日趙宦光《說文長箋》、劉振《識大編》之類,部帙雖繁,卻其書而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