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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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行省而試之,不限名數,以中格為度。

    考官聘名儒,不論布衣、在位,而以提學主之。

    明年會試,經、子、史科,亦依鄉闱分年,禮部尚書知貢舉。

    登第者聽宰相鑒别,分置六部各衙門為吏,管領簿書。

    拔其尤者,仿古侍中之職在天子左右,三考滿常調而後出官郡縣。

    又拔其尤者為各部主事,落第者退為弟子員,仍取解試而後得入禮闱。

     薦舉之法:每歲郡舉一人,與于待诏之列。

    宰相以國家疑難之事問之,觀其所對,令廷臣反覆诘難,如漢之賢良、文學以鹽鐵發策是也。

    能自理其說者,量才官之;或假之職事,觀其所效而後官之。

    若庸下之材剿說欺人者,舉主坐罪,其人報罷。

    若道德如吳與弼、陳獻章,則不次待之,舉主受上賞。

     太學之法:州縣學每歲以弟子員之學成者,列其才能德藝以上之,不限名數,缺人則止。

    太學受而考之,其才能德藝與所上不應者,本生報罷。

    凡士子之在學者,積歲月累試,分為三等:上等則同登第者,宰相分之為侍中屬吏;中等則不取解試,竟入禮闱;下等則罷歸鄉裡。

     任子之法:六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州縣學,補博士弟子員,若教之十五年而無成則出學。

    三品以上,其子十有五年皆入太學,若教之十五年而無成則出學。

    今也大夫之子與庶民之子同試,提學受其請讬,是使其始進不以正,不受其請讬,非所以優門第也。

    公卿之子不論其賢否而仕之,賢者則困于常調,不賢者而使之在民上,既有害于民,亦非所以愛之也。

      郡縣佐之法:郡縣各設六曹,提學試弟子員之高等者分置之,如戶曹管賦稅出入,禮曹主祀事、鄉飲酒、上下吉兇之禮,兵曹統民戶所出之兵、城守、捕寇、工曹主郡邑之興作,刑曹主刑獄,吏曹主各曹之遷除資俸也。

    滿三考升貢太學,其才能尤着者,補六部各衙門屬吏。

    凡廪生皆罷。

     辟召之法:宰相、六部、方鎮及各省巡撫,皆得自辟其屬吏,試以職事,如古之攝官。

    其能顯着,然後上聞即真。

    絕學者,如曆算、樂律、測望、占候、火器、水利之類是也。

    郡縣上之于朝,政府考其果有發明,使之待诏。

    否則罷歸。

     上書有二:一,國家有大事或大奸,朝廷之上不敢言而草野言之者,如唐劉蕡、宋陳亮是也,則當處以谏職。

    若為人嗾使,因而撓亂朝政者,如東漢牢修告捕黨人之事,即應處斬。

     一,以所着書進覽,或他人代進,詳看其書足以傳世者,則與登第者一體出身。

    若無所發明,篡集舊書,且是非謬亂者,如今日趙宦光《說文長箋》、劉振《識大編》之類,部帙雖繁,卻其書而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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