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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三年,學官送其俊秀于提學而考之,補博士弟子;送博士弟子于提學而考之,以解禮部,更不别遣考試官。

    發榜所遺之士,有平日優于學行者,學官咨于提學補入之。

    其弟子之罷黜,學官以生平定之,而提學不與焉。

      學曆者能算氣朔,即補博士弟子。

    其精者同入解額,使禮部考之,官于欽天監。

    學醫者送提學考之,補博士弟子,方許行術。

    歲終,稽其生死效否之數,書之于冊,分為三等:下等黜之;中等行術如故;上等解試禮部,入太醫院而官之。

     凡鄉飲酒,合一郡一縣之缙紳士子。

    士人年七十以上,生平無玷清議者,庶民年八十以上,無過犯者,皆以齒南面,學官、郡縣官皆北面,憲老乞言。

      凡鄉賢名宦祠,毋得以勢位及子弟為進退。

    功業氣節則考之國史,文草則稽之傳世,理學則定之言行。

    此外鄉曲之小譽,時文之聲名,講章之經學,依附之事功,已經入祠者皆罷之。

     凡郡邑書籍,不論行世藏家,博搜重購。

    每書鈔印三冊,一冊上秘府,一冊送太學,一冊存本學。

    時人文集,古文非有師法,語錄非有心得,奏議無裨實用,序事無補史學者,不許傳刻。

    其時文、小說、詞曲、應酬代筆,已刻者皆追闆燒之。

     士子選場屋之文及私試義策,蠱惑坊市者,弟子員黜革,見任官落職,緻仕官奪告身。

     民間吉兇,一依朱子《家禮》行事。

    庶民未必通谙,其喪服之制度,木主之尺寸,衣冠之式,宮室之制,在市肆工藝者,學官定而付之;離城聚落,蒙師相其禮以革習俗。

     凡一邑之名迹及先賢陵墓祠宇,其修飾表章,皆學官之事。

    淫祠通行拆毀,但留土谷,設主祀之。

    故入其境,有違禮之祀,有非法之服,市懸無益之物,土留未掩之喪,優歌在耳,鄙語滿街,則學官之職不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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