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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蚩蚩而失教,猶勢利以誘之。

    是亦不仁之甚,而以其空名跻之曰“君父,君父”,則吾誰欺!郡縣學官,毋得出自選除。

     郡縣公議,請名儒主之。

    自布衣以至宰相之謝事者,皆可當其任,不拘已任未任也。

    其人稍有幹于清議,則諸生得共起而易之,曰:“是不可以為吾師也。

    ”其下有《五經》師,兵法、曆算、醫、射各有師,皆聽學官自擇。

     凡邑之生童皆裹糧從學,離城煙火聚落之處士人衆多者,亦置經師。

    民間童子十人以上,則以諸生之老而不仕者充為蒙師。

    故郡邑無無師之士,而士之學行成者,非主六曹之事,則主分教之務,亦無不用之人。

     學宮以外,凡在城在野寺觀庵堂,大者改為書院,經師領之,小者改為小學,蒙師領之,以分處諸生受業。

    其寺産即隸于學,以贍諸生之貧者。

    二氏之徒,分别其有學行者,歸之學宮,其餘則各還其業。

     太學祭酒,推擇當世大儒,其重與宰相等,或宰相退處為之。

    每朔日,天子臨幸太學,宰相、六卿、谏議皆從之。

    祭酒南面講學,天子亦就弟子之列。

     政有缺失,祭酒直言無諱。

     天子之子年至十五,則與大臣之子就學于太學,使知民之情僞,且使之稍習于勞苦,毋得閉置宮中,其所聞見不出宦官宮妾之外,妄自崇大也。

     郡縣朔望,大會一邑之缙紳士子。

    學官講學,郡縣官就弟子列,北面再拜。

    師弟子各以疑義相質難。

    其以簿書期會,不至者罰之。

    郡縣官政事缺失,小則糾繩,大則伐鼓号于衆。

    其或僻郡下縣,學官不得驟得名儒,而郡縣官之學行過之者,則朔望之會,郡縣官南面講學可也。

      若郡縣官少年無實學,妄自壓老儒而上之者,則士子嘩而退之。

     擇名儒以提督學政,然學官不隸屬于提學,以其學行名輩相師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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