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 典禮音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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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之亦皆有理,知聲者皆能言之,此不備載也。

     八 古法,锺磬每簴十六,乃十六律也。

    然一簴又自應一律,有黃锺之簴,有大呂之簴,其它樂皆然。

    且以琴言之,雖皆清實,其間有聲重者,有聲輕者,材中自有五音,故古人名琴,或謂之清征,或謂之清角,不獨五音也。

    又應諸調,予友人家有一琵琶,置之虛室,以管色奏雙調,琵琶弦輙有聲應之,奏它調則不應,寶之,以為異物,殊不知此乃常理。

    二十八調但有聲同者即應,若編二十八調而不應,則是逸調聲也。

    古法一律有七音十二律,共八十四調,更細分之,尚不止八十四,逸調至多,偶在二十八調中,人見其應則以為怪,此常理耳。

    此聲學至要妙處也,今人不知此理,故不能極天地至和之聲,世之樂工,弦上音調尚不能知,何暇及此?【已上出筆談。

    】 九 元豐三年七月,命劉幾、範鎮定樂,八月幾言太常锺聲三等:王樸一;李照二;胡瑗、阮逸三。

    王樸樂聲太高,太祖皇帝所嘗言,不待論而後明。

    仁宗皇帝景佑中,命李照定樂,乃下律法以取黃锺聲,見時人習舊,疑其太重,照樂由是不用。

    皇佑中,瑗、逸定樂,比王樸微下,而聲律相近,及鑄大锺,或議其郁弇,因亦不用。

    于是郊廟依舊用王樸樂,然王樸锺磬太高,聖人作樂,以紀中和之聲,所以道中和之氣,清不可太高,重不可太下,使八音協諧,歌者從容,而能永其言,乃中和之謂也。

    乃請下樸樂二律以定中和之聲。

    又禮官楊傑言,金聲舂容,失之則重。

    石聲溫潤,失之則輕。

    土聲函胡,失之則下。

    竹聲清越,失之則高。

    絲聲纖微,失之則細。

    革聲隆大,失之則洪。

    匏聲叢聚,失之則長。

    木聲無餘,失之則短。

    惟人禀中和之氣,而有中和之聲,足以權量八音,使律呂皆以人聲為度,以一聲歌一言,言雖永,不可以過其聲。

    故先儒雲:『依人音而制樂,托樂器以寫音』,樂本效人,非人效樂,請詳大樂,以歌為本,聲必依永,律必和聲。

    【元豐聖訓。

    】 ○幹德樂 幹德四年初,【玉壺作『郊』。

    】禮容樂節刊正漸備,有司奏其阙典,但少宗廟殿庭宮懸三十六架,加鼓吹熊罴十二桉。

    樂禮,朝會登歌用五瑞,郊廟奠【玉壺有『獻』字。

    】用□【玉壺作『四』。

    】瑞,回仗【原作『伏』,據明抄本及玉壺改。

    】至樓前,奏采茨之曲,禦樓奏隆安之曲,各用樂章。

    又八佾之舞,以象文德武功,請用玄德升聞、天下大定之舞。

    率從其請。

    【玉壺清話。

    】 二 幹德四年,诏太常寺,大朝會複用二舞。

    先是,晉天福末,戎虜亂華,中朝多事,遂廢之,至是始複。

    是歲冬至,禦幹元殿,始用雅樂登歌。

    【國朝事始。

    】 ○馮吉善琵琶 馮瀛王道,德度凝厚,事累朝,體貌山立。

    其子吉,特浮俊無檢,為少卿,善琵琶,妙出樂府,世無及者。

    父酷戒之,略不少悛。

    一日家宴,固【玉壺作『因』。

    】欲辱之,處賤伶之衆,執器立于庭,奏數曲罷,則【玉壺作『例』。

    】以纏頭缣镪随衆伶給之。

    吉置缣镪于左肩,抱琵琶,按膝長跪,厲聲呼謝而退。

    家人大笑于箔,回首謂父曰:『能為吉進此技于天子否?』凡賓僚飲聚,長為不速,酒酣即彈,彈罷即舞,舞罷作詩,昂然而去,自謂曰馮三絕。

    及撰昭憲太後谥議,舉朝歎服。

    【玉壺清話。

    】 ○律中生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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