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千六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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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尊者。
尊者受禮如儀,唯以約正之年,為受禮之節。
退比壁下南向東上立。
直月引長者東面,如初禮,退則立于尊者之西東上。
此拜長者。
拜時唯尊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長者東向南上。
約正與在位者皆再拜。
稍長者答拜,退立于西序東向北上。
此拜稍長者,拜時尊者長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少者東面北上,拜約正,約正答之。
稍少者退立于稍長者之南。
直月以次引少者東北向西北上,拜約正,約正受禮如儀,拜者複位。
又引幼者亦如之。
既畢揖,各就次。
同列未講禮者,拜于西序如初。
頃之,約正揖就坐。
約正坐堂東南向,約中年最尊者,坐堂西南向,副正直月次約正之東南向西上。
餘人以齒為序,東西相向,以北為上。
若有異爵者,則坐于尊者之西南向東上。
直月抗聲讀約一過,副正推說其意。
未達者,許其質問,于是約中有善者,衆推之。
有過者,直月糾之。
約正詢其實狀于衆,無異辭,乃命直月書之。
直月遂讀記善籍一過,命執事以記過籍遍呈在坐,各默觀一過,既畢,乃食。
食畢,少休,複會于堂上,或說書,或習射,講論從容。
講論須有益之事,不得辄道神怪邪僻悖亂之言,及私議朝廷州縣政事得失,及揚人過惡。
達者,直月糾而書之。
至晡乃退。
【四家禮範】 《增損呂氏鄉約》:德業相勸:德,謂見善必行,聞過必改。
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禦僮仆,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遊,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難,能規過失,能為人謀,能為衆集事,能解鬥争。
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
凡有一善為衆所推者,皆書于籍,以為善行,業謂居家則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
在外則事長上,接朋友,教後生,禦僮仆,至于讀書,治田,營家,濟物。
好禮樂。
射禦書數之類,皆可為之。
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過失相規:過失,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
犯義之過,一曰,酗博鬥訟。
酗,謂恃酒喧競。
博,謂博賭财物。
鬥,謂鬥毆罵詈。
訟,謂告人罪匿心,意在害人者。
若事幹負累,及為人侵損而訴之者,非。
二曰,行止逾違。
逾違多端,衆惡皆是。
三曰,行不恭遜。
侮慢有德有齒者,持人短長,及恃強陵犯衆人者,知過不改聞谏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
為人謀事,陷人于不善。
與人要約,退即背之,及誣妄百端皆是。
五曰,造言誣毀。
誣人過惡,以無為有,以小為大,面是背非。
或作嘲詠,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私隐,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者。
六曰,營私太甚。
與人交易,傷于掊克者;專務進取,不恤餘事者;無故而好幹求假貸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約之過,一曰德業不相勸,二曰過失不相規,三曰禮俗不相成,四曰患難不相恤。
不修之過,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兇惡及遊惰無行,衆所不齒者,若與之朝夕遊從,則為交非其人。
若不得已暫往還者,非。
二曰遊戲怠惰,遊,謂無故出入,及谒見人,止務閑适者。
戲,謂戲笑無度,及意在侵侮。
或馳馬擊鞠之類。
不賭财物者。
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家事不治,門庭不潔者。
三曰動作無儀,進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當言而言,當言而不言者;衣冠太饬,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入街市者。
四曰臨事不恪。
主事廢忘,期會後時,臨事怠慢者。
五曰用度不節,不計家之有無,過為侈費者;不能安貧,而非道營求者。
已上不修之過,每犯皆書于籍,三犯則行罰。
禮俗相交:凡行婚姻喪葬祭祀之禮,禮經具載,亦當講求。
如未能遽行,且從家傳舊儀。
甚不經者當漸去之。
凡與鄉人相接,及往還書問,當衆議一法共行之,凡遇慶吊,每家隻家長一人,與同約者皆往。
其書問亦如之。
若家長有故,或與所慶吊者不相識,則其次者當之。
所助之事、所遺之物,亦臨時聚議,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數。
若契分淺深不同,則各從其情之厚薄。
凡遺物婚嫁,及慶賀用币帛酒蠟燭雉兔果實之類,計所直多少。
多不過三千,少至一二百。
喪葬,始喪則用衣服,或衣段以為衤遂禮,以酒脯為奠禮,計直多不過三千,少至一二百。
至葬,則用錢帛為赙禮,用豬羊肉蠟燭為奠禮,計直多不過五千,少至三四百。
災患,如水火盜賊疾病刑獄之類,助濟者,以錢帛米谷薪炭等物計直,多不過三千,少至二三百。
凡助事,謂助其力所不足者,婚嫁則借助器用,喪葬則又借助人夫,及為之營幹。
患難相恤:患難之事七,一曰水火,小則遣人救之;大則親往,多率人救之,并吊之耳。
二曰盜賊,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則告于同約者,及白于官司,盡力防捕之。
三曰疾病,小心遣人問之,稍甚則親為博訪醫藥。
貧無資者,助其養疾之費。
四曰死喪,阙人幹,則往助其事。
阙财則赙物,及與借貸吊問。
五曰孤弱,孤遺無所依者,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贍,則為之處理。
或聞于官,或擇近親與鄰裡可托者主之,無令人欺罔。
可教者,為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
無财不能自存者,葉力濟之,無令失所。
若為人所欺罔,衆人力與辨理。
若稍長而放逸不撿,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于不義也。
六曰誣枉,有為誣枉,過惡不能自申者,勢可以聞于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則為解之。
或其家因而失所者,衆以财濟之。
七曰貧乏,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衆以财濟之。
或為之假貸,置産以歲月價之。
凡同約者,财物器用車馬人仆,皆有無相假。
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亦不必借。
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皆有罰。
凡事之急者,自遣人遍告同約。
事之緩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主事遍告之。
凡有患難,雖非同約,其所知者,亦當救恤。
事重,則率同約者共行之。
罰式:犯義之過,其罰五百。
輕者,或損至四百三百。
不修之過,及犯約之過,其罰一百。
重者,或增至二百三百。
凡輕過規之而聽,及能自舉者,止書于籍,皆免罰。
若再犯者,不免。
其規之不聽,聽而弗為,及過之大者,皆即罰之。
其不義已甚,非士論所容者,及累犯重罰而不悛者,特聚衆議,若決不可容,則皆絕之。
聚會: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會具酒食,所費率錢合當事者主之。
遇聚會則書其善惡,行其賞罰。
若約有不便之事,共議更易。
主事:約正一人,或二人,衆推正直不阿者為之。
專主平決賞罰當否。
直月一人,同約中不以高下,依長少輪次為之。
一月一更,主約中雜事。
人之所賴于鄰裡鄉黨者,猶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惡利害,皆與之同,不可一日而無之。
不然,則秦越其視,何與于我哉?大忠素病于此,且不能勉。
願與鄉人共行斯道。
懼德未信,動或取咎,敢舉其目,先求同志。
苟以為可,願書其諾。
成吾裡仁之美,有望于衆君子焉。
熙甯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汲郡呂大忠白。
呂氏鄉約終。
答伯兄:呂大鈞和叔:鄉約中有繩之稍急者,誠為當已逐,旋改更從寬。
其來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
固如來教。
答仲兄:鄉約事,近排祭人回已具白。
人心不同,故好惡未嘗一,而俱未可以為然。
惟以道觀之,則真是真非乃見。
若止取在上者之言為然,則君子何必博學。
所欲改為家儀,雖意在遜避,而于義不安。
蓋其間專是與鄉人相約之事,除是廢而不行,其間禮俗相成,患難相恤,在家人豈須言及之乎?若改為鄉學規,卻似不甚害義,此可行也。
所雲置約正直月,亦如學中學正直日之類。
今小民有所聚集,猶自推神頭、行老之目,其急難自于逐項内細說事目。
止是遭水火盜賊死喪疾病誣枉之類,亦皆是自來人情所共恤,法令之所許。
敕條:水火盜賊,同村社自合救捕。
鳏寡孤遺,亦許近親收恤。
至于問疾吊喪,并流俗常行。
約中止是量議損益,勸率其不修者耳。
今流俗,凡有率斂濟人,皆行疏聚集,并是常事。
漢之黨事,去年李純之有書,已嘗言及。
尋有書,辨其不相似。
今錄本上呈黨事之禍。
皆當時諸人自取之,非獨宦者之罪。
不務實行,一罪也;妄相稱黨傲公卿,二罪也;與宦者相疾如雠,三罪也;其得用者,遂欲誅滅宦者,四罪也。
不知鄉約有何事近之?鄉約事,累蒙教督甚切。
備喻尊意,欲令保全,不陷刑禍。
父兄之于子弟,莫不皆然。
而在上者,若不體悉子弟之志,必須從已之令,則亦難為下矣。
蓋人性之善則同,而為善之迹不一。
或出或處,或行或止,苟不失于仁,皆不相害,又何必須以出任為善乎?又自來往複之言,辭多抑揚,勢當如此,惟可以意逆之,則情義可得。
若尋文緻,則不同之論無有已時。
如謂殺身成仁者,蓋孔子謂時多求生害仁者。
既難得中庸之人,且得殺身成仁者,猶勝求生害仁之人,豈謂孔子務為殺身以成仁?中前書行老神頭之說,亦類此。
向蒙開喻志諸侯之說,亦類此。
處事有失已,随事改更,殊無所憚。
即今所行鄉約,與元初定甚有不同,鄉人莫不知之。
亦難為更一一告喻流傳之人耳。
答劉平叔:鄉人相約,勉為小善。
一作細行。
顧惟鄙陋,安足置議,而傳聞者以為異事,過一作競加論說。
以謂強人之所不能,似乎不順,非上所令而辄行之,似乎不恭。
退而自反,固亦有罪。
蓋為善無大小,必待有德有位者倡之,則上下厭服而不疑。
今不幸出于愚且賤者,宜乎,诋訾之紛紛也!雖然,遂以為不順與不恭,則似未之察耳。
凡所謂強人所不能者,謂其材性所安,難強以矯,猶畏慎者,責以寬泰,舒遲者責以敏疾之類。
至于孝弟忠信,動作由禮,皆人所願。
雖力有不勉,莫不愛慕。
今就其好惡,使之相勸相規而已,安有強所不能者乎?凡所謂非上所令而辄行者,謂上之所禁,俗之所惡,猶聚萃群小,任俠奸利,害于州裡,撓于官府之類,至于禮俗患難,人情素相問遺貝周恤。
間有惰而不修,或厚薄失度者,參酌貧富所宜,欲使不廢,且所約之書,亦非異事。
今庠序則有學規,市井則有行條,村野則有社案,皆其比也,何獨至于鄉約而疑之乎?況諸州猶有文學助教之官,其識事亦是此類,但久廢不舉耳。
或有舉之者,安得為非上所令乎?以愚賤言 之,則不敢逃責。
或大人君子,不以人廢言,則似亦可恕。
或謂其間條目寬猛失中,繁簡失當,則有之矣。
明識忠告,安敢不從?近聞流言過實,及于左右。
雖素以相亮,亦恐不能無疑。
聊緻一作布此意,幸冀詳照。
此篇舊傳呂公進伯所作,今乃載于其弟和叔文集,又有問答諸書。
如此,知其為和叔所定不疑。
篇末著進伯名,意以其族黨之長而推之,使主斯約故爾。
淳熙乙未四月甲子朱熹識。
鄉勸 【名公書判】 鄉鄰之争,勸以和睦:大凡鄉曲鄰裡,務要和睦。
才自和睦,則有無可以相通,緩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
才自不和睦,則有無不複相通,緩急不複相助,疾病不複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害。
今世之人,識此道理者甚少。
隻急眼前強弱,不計長遠利害。
才有些小言語,便去要打官司,不以鄉曲為念。
且道打官司,有甚得便宜處,使了盤纏,廢了本業。
公人面前陪了下情,着了錢物,官人廳下受了驚吓,吃了打縛,而或輸或赢,又在官員筆下,何可必也。
便做赢了一番,冤冤相報,何時是了。
人生在世,如何保一生無橫逆之事,若是平日有人情在鄉裡,他自衆共相與遮蓋,大事也成小事。
既是與鄉鄰雠隙,他便來尋針覓線,掀風作浪,小事也成大事矣。
如此則是今日之勝,乃為他日之大不勝也。
當職在鄉,常常以此語教人,皆以為至當之論。
今茲假守于此,每日受詞,多是因閑唇舌,遂至興訟。
入詞之初,說得十分可畏,及至供對,元來卻自無一些事。
此等皆是不守本分,不知義理,專要争強争弱之人,當職之所深惡,正
尊者受禮如儀,唯以約正之年,為受禮之節。
退比壁下南向東上立。
直月引長者東面,如初禮,退則立于尊者之西東上。
此拜長者。
拜時唯尊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長者東向南上。
約正與在位者皆再拜。
稍長者答拜,退立于西序東向北上。
此拜稍長者,拜時尊者長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少者東面北上,拜約正,約正答之。
稍少者退立于稍長者之南。
直月以次引少者東北向西北上,拜約正,約正受禮如儀,拜者複位。
又引幼者亦如之。
既畢揖,各就次。
同列未講禮者,拜于西序如初。
頃之,約正揖就坐。
約正坐堂東南向,約中年最尊者,坐堂西南向,副正直月次約正之東南向西上。
餘人以齒為序,東西相向,以北為上。
若有異爵者,則坐于尊者之西南向東上。
直月抗聲讀約一過,副正推說其意。
未達者,許其質問,于是約中有善者,衆推之。
有過者,直月糾之。
約正詢其實狀于衆,無異辭,乃命直月書之。
直月遂讀記善籍一過,命執事以記過籍遍呈在坐,各默觀一過,既畢,乃食。
食畢,少休,複會于堂上,或說書,或習射,講論從容。
講論須有益之事,不得辄道神怪邪僻悖亂之言,及私議朝廷州縣政事得失,及揚人過惡。
達者,直月糾而書之。
至晡乃退。
【四家禮範】 《增損呂氏鄉約》:德業相勸:德,謂見善必行,聞過必改。
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禦僮仆,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遊,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難,能規過失,能為人謀,能為衆集事,能解鬥争。
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
凡有一善為衆所推者,皆書于籍,以為善行,業謂居家則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
在外則事長上,接朋友,教後生,禦僮仆,至于讀書,治田,營家,濟物。
好禮樂。
射禦書數之類,皆可為之。
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過失相規:過失,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
犯義之過,一曰,酗博鬥訟。
酗,謂恃酒喧競。
博,謂博賭财物。
鬥,謂鬥毆罵詈。
訟,謂告人罪匿心,意在害人者。
若事幹負累,及為人侵損而訴之者,非。
二曰,行止逾違。
逾違多端,衆惡皆是。
三曰,行不恭遜。
侮慢有德有齒者,持人短長,及恃強陵犯衆人者,知過不改聞谏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
為人謀事,陷人于不善。
與人要約,退即背之,及誣妄百端皆是。
五曰,造言誣毀。
誣人過惡,以無為有,以小為大,面是背非。
或作嘲詠,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私隐,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者。
六曰,營私太甚。
與人交易,傷于掊克者;專務進取,不恤餘事者;無故而好幹求假貸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約之過,一曰德業不相勸,二曰過失不相規,三曰禮俗不相成,四曰患難不相恤。
不修之過,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兇惡及遊惰無行,衆所不齒者,若與之朝夕遊從,則為交非其人。
若不得已暫往還者,非。
二曰遊戲怠惰,遊,謂無故出入,及谒見人,止務閑适者。
戲,謂戲笑無度,及意在侵侮。
或馳馬擊鞠之類。
不賭财物者。
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家事不治,門庭不潔者。
三曰動作無儀,進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當言而言,當言而不言者;衣冠太饬,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入街市者。
四曰臨事不恪。
主事廢忘,期會後時,臨事怠慢者。
五曰用度不節,不計家之有無,過為侈費者;不能安貧,而非道營求者。
已上不修之過,每犯皆書于籍,三犯則行罰。
禮俗相交:凡行婚姻喪葬祭祀之禮,禮經具載,亦當講求。
如未能遽行,且從家傳舊儀。
甚不經者當漸去之。
凡與鄉人相接,及往還書問,當衆議一法共行之,凡遇慶吊,每家隻家長一人,與同約者皆往。
其書問亦如之。
若家長有故,或與所慶吊者不相識,則其次者當之。
所助之事、所遺之物,亦臨時聚議,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數。
若契分淺深不同,則各從其情之厚薄。
凡遺物婚嫁,及慶賀用币帛酒蠟燭雉兔果實之類,計所直多少。
多不過三千,少至一二百。
喪葬,始喪則用衣服,或衣段以為衤遂禮,以酒脯為奠禮,計直多不過三千,少至一二百。
至葬,則用錢帛為赙禮,用豬羊肉蠟燭為奠禮,計直多不過五千,少至三四百。
災患,如水火盜賊疾病刑獄之類,助濟者,以錢帛米谷薪炭等物計直,多不過三千,少至二三百。
凡助事,謂助其力所不足者,婚嫁則借助器用,喪葬則又借助人夫,及為之營幹。
患難相恤:患難之事七,一曰水火,小則遣人救之;大則親往,多率人救之,并吊之耳。
二曰盜賊,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則告于同約者,及白于官司,盡力防捕之。
三曰疾病,小心遣人問之,稍甚則親為博訪醫藥。
貧無資者,助其養疾之費。
四曰死喪,阙人幹,則往助其事。
阙财則赙物,及與借貸吊問。
五曰孤弱,孤遺無所依者,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贍,則為之處理。
或聞于官,或擇近親與鄰裡可托者主之,無令人欺罔。
可教者,為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
無财不能自存者,葉力濟之,無令失所。
若為人所欺罔,衆人力與辨理。
若稍長而放逸不撿,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于不義也。
六曰誣枉,有為誣枉,過惡不能自申者,勢可以聞于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則為解之。
或其家因而失所者,衆以财濟之。
七曰貧乏,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衆以财濟之。
或為之假貸,置産以歲月價之。
凡同約者,财物器用車馬人仆,皆有無相假。
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亦不必借。
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皆有罰。
凡事之急者,自遣人遍告同約。
事之緩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主事遍告之。
凡有患難,雖非同約,其所知者,亦當救恤。
事重,則率同約者共行之。
罰式:犯義之過,其罰五百。
輕者,或損至四百三百。
不修之過,及犯約之過,其罰一百。
重者,或增至二百三百。
凡輕過規之而聽,及能自舉者,止書于籍,皆免罰。
若再犯者,不免。
其規之不聽,聽而弗為,及過之大者,皆即罰之。
其不義已甚,非士論所容者,及累犯重罰而不悛者,特聚衆議,若決不可容,則皆絕之。
聚會: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會具酒食,所費率錢合當事者主之。
遇聚會則書其善惡,行其賞罰。
若約有不便之事,共議更易。
主事:約正一人,或二人,衆推正直不阿者為之。
專主平決賞罰當否。
直月一人,同約中不以高下,依長少輪次為之。
一月一更,主約中雜事。
人之所賴于鄰裡鄉黨者,猶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惡利害,皆與之同,不可一日而無之。
不然,則秦越其視,何與于我哉?大忠素病于此,且不能勉。
願與鄉人共行斯道。
懼德未信,動或取咎,敢舉其目,先求同志。
苟以為可,願書其諾。
成吾裡仁之美,有望于衆君子焉。
熙甯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汲郡呂大忠白。
呂氏鄉約終。
答伯兄:呂大鈞和叔:鄉約中有繩之稍急者,誠為當已逐,旋改更從寬。
其來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
固如來教。
答仲兄:鄉約事,近排祭人回已具白。
人心不同,故好惡未嘗一,而俱未可以為然。
惟以道觀之,則真是真非乃見。
若止取在上者之言為然,則君子何必博學。
所欲改為家儀,雖意在遜避,而于義不安。
蓋其間專是與鄉人相約之事,除是廢而不行,其間禮俗相成,患難相恤,在家人豈須言及之乎?若改為鄉學規,卻似不甚害義,此可行也。
所雲置約正直月,亦如學中學正直日之類。
今小民有所聚集,猶自推神頭、行老之目,其急難自于逐項内細說事目。
止是遭水火盜賊死喪疾病誣枉之類,亦皆是自來人情所共恤,法令之所許。
敕條:水火盜賊,同村社自合救捕。
鳏寡孤遺,亦許近親收恤。
至于問疾吊喪,并流俗常行。
約中止是量議損益,勸率其不修者耳。
今流俗,凡有率斂濟人,皆行疏聚集,并是常事。
漢之黨事,去年李純之有書,已嘗言及。
尋有書,辨其不相似。
今錄本上呈黨事之禍。
皆當時諸人自取之,非獨宦者之罪。
不務實行,一罪也;妄相稱黨傲公卿,二罪也;與宦者相疾如雠,三罪也;其得用者,遂欲誅滅宦者,四罪也。
不知鄉約有何事近之?鄉約事,累蒙教督甚切。
備喻尊意,欲令保全,不陷刑禍。
父兄之于子弟,莫不皆然。
而在上者,若不體悉子弟之志,必須從已之令,則亦難為下矣。
蓋人性之善則同,而為善之迹不一。
或出或處,或行或止,苟不失于仁,皆不相害,又何必須以出任為善乎?又自來往複之言,辭多抑揚,勢當如此,惟可以意逆之,則情義可得。
若尋文緻,則不同之論無有已時。
如謂殺身成仁者,蓋孔子謂時多求生害仁者。
既難得中庸之人,且得殺身成仁者,猶勝求生害仁之人,豈謂孔子務為殺身以成仁?中前書行老神頭之說,亦類此。
向蒙開喻志諸侯之說,亦類此。
處事有失已,随事改更,殊無所憚。
即今所行鄉約,與元初定甚有不同,鄉人莫不知之。
亦難為更一一告喻流傳之人耳。
答劉平叔:鄉人相約,勉為小善。
一作細行。
顧惟鄙陋,安足置議,而傳聞者以為異事,過一作競加論說。
以謂強人之所不能,似乎不順,非上所令而辄行之,似乎不恭。
退而自反,固亦有罪。
蓋為善無大小,必待有德有位者倡之,則上下厭服而不疑。
今不幸出于愚且賤者,宜乎,诋訾之紛紛也!雖然,遂以為不順與不恭,則似未之察耳。
凡所謂強人所不能者,謂其材性所安,難強以矯,猶畏慎者,責以寬泰,舒遲者責以敏疾之類。
至于孝弟忠信,動作由禮,皆人所願。
雖力有不勉,莫不愛慕。
今就其好惡,使之相勸相規而已,安有強所不能者乎?凡所謂非上所令而辄行者,謂上之所禁,俗之所惡,猶聚萃群小,任俠奸利,害于州裡,撓于官府之類,至于禮俗患難,人情素相問遺貝周恤。
間有惰而不修,或厚薄失度者,參酌貧富所宜,欲使不廢,且所約之書,亦非異事。
今庠序則有學規,市井則有行條,村野則有社案,皆其比也,何獨至于鄉約而疑之乎?況諸州猶有文學助教之官,其識事亦是此類,但久廢不舉耳。
或有舉之者,安得為非上所令乎?以愚賤言 之,則不敢逃責。
或大人君子,不以人廢言,則似亦可恕。
或謂其間條目寬猛失中,繁簡失當,則有之矣。
明識忠告,安敢不從?近聞流言過實,及于左右。
雖素以相亮,亦恐不能無疑。
聊緻一作布此意,幸冀詳照。
此篇舊傳呂公進伯所作,今乃載于其弟和叔文集,又有問答諸書。
如此,知其為和叔所定不疑。
篇末著進伯名,意以其族黨之長而推之,使主斯約故爾。
淳熙乙未四月甲子朱熹識。
鄉勸 【名公書判】 鄉鄰之争,勸以和睦:大凡鄉曲鄰裡,務要和睦。
才自和睦,則有無可以相通,緩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
才自不和睦,則有無不複相通,緩急不複相助,疾病不複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害。
今世之人,識此道理者甚少。
隻急眼前強弱,不計長遠利害。
才有些小言語,便去要打官司,不以鄉曲為念。
且道打官司,有甚得便宜處,使了盤纏,廢了本業。
公人面前陪了下情,着了錢物,官人廳下受了驚吓,吃了打縛,而或輸或赢,又在官員筆下,何可必也。
便做赢了一番,冤冤相報,何時是了。
人生在世,如何保一生無橫逆之事,若是平日有人情在鄉裡,他自衆共相與遮蓋,大事也成小事。
既是與鄉鄰雠隙,他便來尋針覓線,掀風作浪,小事也成大事矣。
如此則是今日之勝,乃為他日之大不勝也。
當職在鄉,常常以此語教人,皆以為至當之論。
今茲假守于此,每日受詞,多是因閑唇舌,遂至興訟。
入詞之初,說得十分可畏,及至供對,元來卻自無一些事。
此等皆是不守本分,不知義理,專要争強争弱之人,當職之所深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