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千六百四十一

關燈
拜尊者。

    尊者受禮如儀,唯以約正之年,為受禮之節。

    退比壁下南向東上立。

    直月引長者東面,如初禮,退則立于尊者之西東上。

    此拜長者。

    拜時唯尊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長者東向南上。

    約正與在位者皆再拜。

    稍長者答拜,退立于西序東向北上。

    此拜稍長者,拜時尊者長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少者東面北上,拜約正,約正答之。

    稍少者退立于稍長者之南。

    直月以次引少者東北向西北上,拜約正,約正受禮如儀,拜者複位。

    又引幼者亦如之。

    既畢揖,各就次。

    同列未講禮者,拜于西序如初。

    頃之,約正揖就坐。

    約正坐堂東南向,約中年最尊者,坐堂西南向,副正直月次約正之東南向西上。

    餘人以齒為序,東西相向,以北為上。

    若有異爵者,則坐于尊者之西南向東上。

    直月抗聲讀約一過,副正推說其意。

    未達者,許其質問,于是約中有善者,衆推之。

    有過者,直月糾之。

    約正詢其實狀于衆,無異辭,乃命直月書之。

    直月遂讀記善籍一過,命執事以記過籍遍呈在坐,各默觀一過,既畢,乃食。

    食畢,少休,複會于堂上,或說書,或習射,講論從容。

    講論須有益之事,不得辄道神怪邪僻悖亂之言,及私議朝廷州縣政事得失,及揚人過惡。

    達者,直月糾而書之。

    至晡乃退。

     【四家禮範】 《增損呂氏鄉約》:德業相勸:德,謂見善必行,聞過必改。

    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禦僮仆,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遊,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難,能規過失,能為人謀,能為衆集事,能解鬥争。

    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

    凡有一善為衆所推者,皆書于籍,以為善行,業謂居家則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

    在外則事長上,接朋友,教後生,禦僮仆,至于讀書,治田,營家,濟物。

    好禮樂。

    射禦書數之類,皆可為之。

    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過失相規:過失,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

    犯義之過,一曰,酗博鬥訟。

    酗,謂恃酒喧競。

    博,謂博賭财物。

    鬥,謂鬥毆罵詈。

    訟,謂告人罪匿心,意在害人者。

    若事幹負累,及為人侵損而訴之者,非。

    二曰,行止逾違。

    逾違多端,衆惡皆是。

    三曰,行不恭遜。

    侮慢有德有齒者,持人短長,及恃強陵犯衆人者,知過不改聞谏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

    為人謀事,陷人于不善。

    與人要約,退即背之,及誣妄百端皆是。

    五曰,造言誣毀。

    誣人過惡,以無為有,以小為大,面是背非。

    或作嘲詠,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私隐,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者。

    六曰,營私太甚。

    與人交易,傷于掊克者;專務進取,不恤餘事者;無故而好幹求假貸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約之過,一曰德業不相勸,二曰過失不相規,三曰禮俗不相成,四曰患難不相恤。

    不修之過,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兇惡及遊惰無行,衆所不齒者,若與之朝夕遊從,則為交非其人。

    若不得已暫往還者,非。

    二曰遊戲怠惰,遊,謂無故出入,及谒見人,止務閑适者。

    戲,謂戲笑無度,及意在侵侮。

    或馳馬擊鞠之類。

    不賭财物者。

    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家事不治,門庭不潔者。

    三曰動作無儀,進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當言而言,當言而不言者;衣冠太饬,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入街市者。

    四曰臨事不恪。

    主事廢忘,期會後時,臨事怠慢者。

    五曰用度不節,不計家之有無,過為侈費者;不能安貧,而非道營求者。

    已上不修之過,每犯皆書于籍,三犯則行罰。

    禮俗相交:凡行婚姻喪葬祭祀之禮,禮經具載,亦當講求。

    如未能遽行,且從家傳舊儀。

    甚不經者當漸去之。

    凡與鄉人相接,及往還書問,當衆議一法共行之,凡遇慶吊,每家隻家長一人,與同約者皆往。

    其書問亦如之。

    若家長有故,或與所慶吊者不相識,則其次者當之。

    所助之事、所遺之物,亦臨時聚議,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數。

    若契分淺深不同,則各從其情之厚薄。

    凡遺物婚嫁,及慶賀用币帛酒蠟燭雉兔果實之類,計所直多少。

    多不過三千,少至一二百。

    喪葬,始喪則用衣服,或衣段以為衤遂禮,以酒脯為奠禮,計直多不過三千,少至一二百。

    至葬,則用錢帛為赙禮,用豬羊肉蠟燭為奠禮,計直多不過五千,少至三四百。

    災患,如水火盜賊疾病刑獄之類,助濟者,以錢帛米谷薪炭等物計直,多不過三千,少至二三百。

    凡助事,謂助其力所不足者,婚嫁則借助器用,喪葬則又借助人夫,及為之營幹。

    患難相恤:患難之事七,一曰水火,小則遣人救之;大則親往,多率人救之,并吊之耳。

    二曰盜賊,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則告于同約者,及白于官司,盡力防捕之。

    三曰疾病,小心遣人問之,稍甚則親為博訪醫藥。

    貧無資者,助其養疾之費。

    四曰死喪,阙人幹,則往助其事。

    阙财則赙物,及與借貸吊問。

    五曰孤弱,孤遺無所依者,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贍,則為之處理。

    或聞于官,或擇近親與鄰裡可托者主之,無令人欺罔。

    可教者,為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

    無财不能自存者,葉力濟之,無令失所。

    若為人所欺罔,衆人力與辨理。

    若稍長而放逸不撿,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于不義也。

    六曰誣枉,有為誣枉,過惡不能自申者,勢可以聞于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則為解之。

    或其家因而失所者,衆以财濟之。

    七曰貧乏,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衆以财濟之。

    或為之假貸,置産以歲月價之。

    凡同約者,财物器用車馬人仆,皆有無相假。

    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亦不必借。

    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皆有罰。

    凡事之急者,自遣人遍告同約。

    事之緩者,所居相近及知者,告于主事,主事遍告之。

    凡有患難,雖非同約,其所知者,亦當救恤。

    事重,則率同約者共行之。

    罰式:犯義之過,其罰五百。

    輕者,或損至四百三百。

    不修之過,及犯約之過,其罰一百。

    重者,或增至二百三百。

    凡輕過規之而聽,及能自舉者,止書于籍,皆免罰。

    若再犯者,不免。

    其規之不聽,聽而弗為,及過之大者,皆即罰之。

    其不義已甚,非士論所容者,及累犯重罰而不悛者,特聚衆議,若決不可容,則皆絕之。

    聚會: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會具酒食,所費率錢合當事者主之。

    遇聚會則書其善惡,行其賞罰。

    若約有不便之事,共議更易。

    主事:約正一人,或二人,衆推正直不阿者為之。

    專主平決賞罰當否。

    直月一人,同約中不以高下,依長少輪次為之。

    一月一更,主約中雜事。

    人之所賴于鄰裡鄉黨者,猶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惡利害,皆與之同,不可一日而無之。

    不然,則秦越其視,何與于我哉?大忠素病于此,且不能勉。

    願與鄉人共行斯道。

    懼德未信,動或取咎,敢舉其目,先求同志。

    苟以為可,願書其諾。

    成吾裡仁之美,有望于衆君子焉。

    熙甯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汲郡呂大忠白。

    呂氏鄉約終。

    答伯兄:呂大鈞和叔:鄉約中有繩之稍急者,誠為當已逐,旋改更從寬。

    其來者亦不拒,去者亦不追。

    固如來教。

    答仲兄:鄉約事,近排祭人回已具白。

    人心不同,故好惡未嘗一,而俱未可以為然。

    惟以道觀之,則真是真非乃見。

    若止取在上者之言為然,則君子何必博學。

    所欲改為家儀,雖意在遜避,而于義不安。

    蓋其間專是與鄉人相約之事,除是廢而不行,其間禮俗相成,患難相恤,在家人豈須言及之乎?若改為鄉學規,卻似不甚害義,此可行也。

    所雲置約正直月,亦如學中學正直日之類。

    今小民有所聚集,猶自推神頭、行老之目,其急難自于逐項内細說事目。

    止是遭水火盜賊死喪疾病誣枉之類,亦皆是自來人情所共恤,法令之所許。

    敕條:水火盜賊,同村社自合救捕。

    鳏寡孤遺,亦許近親收恤。

    至于問疾吊喪,并流俗常行。

    約中止是量議損益,勸率其不修者耳。

    今流俗,凡有率斂濟人,皆行疏聚集,并是常事。

    漢之黨事,去年李純之有書,已嘗言及。

    尋有書,辨其不相似。

    今錄本上呈黨事之禍。

    皆當時諸人自取之,非獨宦者之罪。

    不務實行,一罪也;妄相稱黨傲公卿,二罪也;與宦者相疾如雠,三罪也;其得用者,遂欲誅滅宦者,四罪也。

    不知鄉約有何事近之?鄉約事,累蒙教督甚切。

    備喻尊意,欲令保全,不陷刑禍。

    父兄之于子弟,莫不皆然。

    而在上者,若不體悉子弟之志,必須從已之令,則亦難為下矣。

    蓋人性之善則同,而為善之迹不一。

    或出或處,或行或止,苟不失于仁,皆不相害,又何必須以出任為善乎?又自來往複之言,辭多抑揚,勢當如此,惟可以意逆之,則情義可得。

    若尋文緻,則不同之論無有已時。

    如謂殺身成仁者,蓋孔子謂時多求生害仁者。

    既難得中庸之人,且得殺身成仁者,猶勝求生害仁之人,豈謂孔子務為殺身以成仁?中前書行老神頭之說,亦類此。

    向蒙開喻志諸侯之說,亦類此。

    處事有失已,随事改更,殊無所憚。

    即今所行鄉約,與元初定甚有不同,鄉人莫不知之。

    亦難為更一一告喻流傳之人耳。

    答劉平叔:鄉人相約,勉為小善。

    一作細行。

    顧惟鄙陋,安足置議,而傳聞者以為異事,過一作競加論說。

    以謂強人之所不能,似乎不順,非上所令而辄行之,似乎不恭。

    退而自反,固亦有罪。

    蓋為善無大小,必待有德有位者倡之,則上下厭服而不疑。

    今不幸出于愚且賤者,宜乎,诋訾之紛紛也!雖然,遂以為不順與不恭,則似未之察耳。

    凡所謂強人所不能者,謂其材性所安,難強以矯,猶畏慎者,責以寬泰,舒遲者責以敏疾之類。

    至于孝弟忠信,動作由禮,皆人所願。

    雖力有不勉,莫不愛慕。

    今就其好惡,使之相勸相規而已,安有強所不能者乎?凡所謂非上所令而辄行者,謂上之所禁,俗之所惡,猶聚萃群小,任俠奸利,害于州裡,撓于官府之類,至于禮俗患難,人情素相問遺貝周恤。

    間有惰而不修,或厚薄失度者,參酌貧富所宜,欲使不廢,且所約之書,亦非異事。

    今庠序則有學規,市井則有行條,村野則有社案,皆其比也,何獨至于鄉約而疑之乎?況諸州猶有文學助教之官,其識事亦是此類,但久廢不舉耳。

    或有舉之者,安得為非上所令乎?以愚賤言 之,則不敢逃責。

    或大人君子,不以人廢言,則似亦可恕。

    或謂其間條目寬猛失中,繁簡失當,則有之矣。

    明識忠告,安敢不從?近聞流言過實,及于左右。

    雖素以相亮,亦恐不能無疑。

    聊緻一作布此意,幸冀詳照。

    此篇舊傳呂公進伯所作,今乃載于其弟和叔文集,又有問答諸書。

    如此,知其為和叔所定不疑。

    篇末著進伯名,意以其族黨之長而推之,使主斯約故爾。

    淳熙乙未四月甲子朱熹識。

     鄉勸 【名公書判】 鄉鄰之争,勸以和睦:大凡鄉曲鄰裡,務要和睦。

    才自和睦,則有無可以相通,緩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

    才自不和睦,則有無不複相通,緩急不複相助,疾病不複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害。

    今世之人,識此道理者甚少。

    隻急眼前強弱,不計長遠利害。

    才有些小言語,便去要打官司,不以鄉曲為念。

    且道打官司,有甚得便宜處,使了盤纏,廢了本業。

    公人面前陪了下情,着了錢物,官人廳下受了驚吓,吃了打縛,而或輸或赢,又在官員筆下,何可必也。

    便做赢了一番,冤冤相報,何時是了。

    人生在世,如何保一生無橫逆之事,若是平日有人情在鄉裡,他自衆共相與遮蓋,大事也成小事。

    既是與鄉鄰雠隙,他便來尋針覓線,掀風作浪,小事也成大事矣。

    如此則是今日之勝,乃為他日之大不勝也。

    當職在鄉,常常以此語教人,皆以為至當之論。

    今茲假守于此,每日受詞,多是因閑唇舌,遂至興訟。

    入詞之初,說得十分可畏,及至供對,元來卻自無一些事。

    此等皆是不守本分,不知義理,專要争強争弱之人,當職之所深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