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千六百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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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陽鄉
鄉約
【呂氏鄉約】
凡鄉之約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衆推有齒德者一人為都約正,有學行者二人副之。
約中月輪一人為直月。
都副正不與。
置三籍,凡願入約者書于一籍,德業可勸者書于一籍,過失可規者書于一籍。
直月掌之,月終則以告于約正,而授于其次。
德業相勸:德,謂見善必行,聞過必改。
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禦僮仆,能肅政教,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遊,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難,能導人為善,能規人過失,能為人謀事,能為衆集事,能解鬥争,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
業,謂居家則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
在外則事長上,接朋友,教後生,禦僮仆,至于讀書,治田,營家,濟物。
畏法命,謹租賦,如禮樂。
射禦書數之類,皆可為之;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右件德業相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
會集之日,相與推舉其能者書于籍,以警勵其不能者。
過失相規:過失,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
犯義之過,一曰,酗博鬥訟。
酗謂縱酒喧競。
博謂賭博财物。
鬥謂鬥毆罵詈。
訟謂告人罪惡,意在害人,誣賴争訴,得已不已者。
若事幹負累,及為人侵損而訴之者,非。
二曰,行止逾違。
逾禮違法,衆惡皆是。
三曰,行不恭遜。
侮慢齒德者;待人短長者;恃強淩人者;知過不改,聞谏愈甚。
四曰,言不忠信。
或為人謀事,陷人于惡;或與人要約,退卻背之;或妄說事端,熒惑衆聽者。
五曰,造言誣毀。
誣人過惡,以無為有,以小為大,面是背非。
或作嘲詠,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私隐,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遏者。
六曰,營私太甚。
與人交易,傷于掊克者;專務進取,不恤餘事者;無故而好幹求假貸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約之過:一曰,德業不相勸;二曰,過失不相規;三曰,禮俗不相交;四曰,患難不相恤。
不修之過:一曰,交非其人。
所交不限士庶,但兇惡及遊惰無行,衆所不齒者而已。
朝夕與之遊處,則為交非其人;若不得已而暫往還者,非。
二曰,遊戲怠惰。
遊謂無故出入及谒見人,止務閑适者。
戲謂戲笑無度,及意在侵侮,或馳馬擊鞠而不賭财物者。
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家事不治,門庭不潔者。
三曰,勸作無儀。
謂進退大疏野及不恭者,不當言而言,及當言而不言者,衣冠太華饬,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四曰,臨事不恪。
主事廢忘,期會後時,臨事怠慢者。
五曰,用度不節。
謂不計有無,過為侈費者;不能安貧,非道營求者。
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
小則密規之,大則衆戒之,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約正。
約正以義理誨谕之,謝過請改,則書于籍,以俟其争辯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出約。
禮俗相交:禮俗之交,一曰,尊幼輩行;二曰,造請拜揖;三曰,請召送迎;四曰,慶吊贈遺。
尊幼輩行凡五等:曰尊者,謂長于己,二十歲以上在父行者。
曰長者,謂長于己十歲以上,在兄行者。
曰敵者,謂年上下不滿十歲者,長者為稍長,少者為稍少。
曰少者,謂少于己十歲者。
曰幼者,謂少于己二十歲以下者。
造請拜揖凡三條:曰,凡少者、幼者,于尊者、長者,歲首冬至四孟月朔辭見賀謝,皆為禮見。
皆具門狀,用幞頭公服腰帶靴笏。
無官具名紙,用幞頭衤闌衫腰帶系鞋。
唯四孟通用帽子皂衫腰帶。
凡當行禮而有恙故,皆先使人白之。
或遇雨雪,則尊長先使人喻止來者。
此外候問起居,質疑白事,及赴請召,皆為燕見。
深衣涼衫皆可,尊長令免即去之。
尊者受谒不報。
歲首冬至,具己名榜字,令子弟報之,如其服。
長者歲首冬至,具榜子報之。
如其服餘,令子弟以己名榜子代行。
凡敵者,歲首冬至辭見賀謝相往還。
門狀名紙同上,唯止服帽子。
凡尊者長者,無事而至少者幼者之家,唯所服。
深衣涼衫道服背子可也,敵者燕見亦然。
曰,凡見尊者長者,禮見必約同輩十人以上,俱往燕見,則特見可也。
門外下馬,俟于外次,乃通名。
凡往見人,入門必問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幹否。
度無所妨,乃命展剌。
有妨則少俟,或且退,後皆仿此。
主人使将命者先出迎客,客趨入至庑間,主人出降階,客趨進,主人揖之升堂。
禮見則四拜,而後坐,燕見不拜。
旅見則旅拜,少者幼者,自為一列。
幼者拜,則跪而扶之;少者拜,則跪扶而答其半。
若尊者長者,齒德殊絕,則少者幼者堅請納拜,尊者許,則立而受之。
長者許,則跪而扶之。
拜訖,則揖而退,主人命之坐。
則緻謝訖,揖而坐。
退。
凡相見主人語終不更端,則告退。
或主人有倦色,或妨幹事,而有所俟者,皆告退可也。
後皆仿此。
則主人送于庑下,若命之上馬,則三辭,許則揖而退,出大門乃上馬。
不許,則從其命。
凡見敵者,門外下馬,使人通名。
俟于庑下,或廳側,禮見則再拜。
稍少者,先拜,旅見則特拜。
退則主人請就階上馬。
徒行則主人送于門外。
凡見少者以下,則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
客入門下馬,則趨出迎揖外堂,來報禮則再拜謝。
客止之則止。
退則就階上馬。
客徒行則迎于大門之外,送亦如之。
仍随其行數步,揖之則止,望其行遠乃入。
曰,凡遇尊長于道,皆徒行,則趨進揖。
尊長與之言,則對;不則立于道側以俟。
尊長已過,乃揖而行。
或皆乘馬,于尊者則回避之。
于長者則立馬道側揖之,俟過乃揖而行。
若己徒行,而尊長乘馬,則回避之。
凡徒行,遇所識乘馬,皆仿此。
若己乘馬,而尊長徒行,望見則下馬前揖,已避亦然。
過既遠,乃上馬,若尊長令上馬,則固辭。
遇敵者皆乘馬,則分道相揖而過。
彼徒行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過則上馬。
遇少者以下皆乘馬,彼不及避,則揖之而過。
彼徒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
于幼者,則不必下,可也。
請召迎送凡四條:曰,凡請尊長飲食,親往投書。
禮薄則不必書,專召他客,則不可兼召尊長。
既來赴,明日親往謝之。
召敵者以書簡,明日交使相謝。
召少者用客目,明日客親往謝。
曰,凡聚會皆鄉人,則坐以齒。
非士類則不。
若有親,則别叙。
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
不相妨者,猶以齒。
若有異爵者,雖鄉人亦不以齒。
異爵,謂命士大夫以上,今升朝官是。
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為上客。
如昏禮,則姻家為上客,皆不以齒爵為序。
曰,凡燕集初坐,别設卓子于兩楹間,置大杯于其上。
主人降席立于卓,東西向,上客亦降席立于卓,西東向。
主人取杯親洗,上客辭,主人置杯卓子上,親執酒斟之,以器授執事者,遂執杯以獻上客。
上客受之,複置卓子上。
主人西向再拜,上客東向再拜興,取酒東向,跪祭遂飲。
以杯授贊者,遂拜,主人答拜。
若少者以下為客,飲畢而拜,則主人跪受如常。
上客酢主人如前儀,主人乃獻衆賓如前儀,唯獻酒不拜。
若衆賓中有齒爵者,則特獻,如上客之儀,不酢。
若婚會,姻家為上客,則雖少,亦答其拜。
曰,凡有遠出遠歸者,則送迎之少者、幼者,不過五裡,敵者不過三裡,各期會于一處,拜揖如禮。
有飲食,則就飲食之,少者以下俟其既歸,又至其家省之。
慶吊贈遺凡四條:曰,凡同約者有吉事則慶之,冠子,生子,預薦登第進官之屬,皆可賀。
婚禮雖曰不賀,然禮亦曰賀。
娶妻者,蓋但以物助其賓客之費而已。
有兇事則吊之。
喪葬水火之類,每家隻家長一人,與同約者俱往,其書問亦如之。
若家長有故,或與所慶吊者不相接,則其次者當之。
曰,凡慶禮常儀有贈物。
用币帛酒食果實之屬,衆量力定數,多不過三五千,少至一二百。
如情分厚薄不同,則促其厚薄。
或其家力有不足,則同約為之借助器用,及為營幹。
凡吊禮聞其初喪,聞喪同。
未易服,則率同約者,深衣而往,哭吊之,凡吊,尊者則為首者,緻辭而旅拜,敵以下則不拜。
主人拜則答之,少者以下則扶之,不識生者,則不吊。
不識死者,則不哭。
且助其凡百經營之事。
主人既成服,則相率素幞頭素衤闌衫素帶,皆以白紗絹為之。
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
死者是敵以上,則拜而奠。
以下則奠而不拜。
主人不易服,則亦不易服。
主人不哭,則亦不哭。
情重,則雖主人不變不哭,亦變而哭之。
赙禮用錢帛,衆議其數,如慶禮。
及葬,又相率緻貝冒。
俟發引則素服而送之。
貝冒如赙禮,或以酒食犒其役夫,及為之幹事。
及卒,哭。
及小祥,及大祥,皆常服吊之。
曰,凡喪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
曰,凡聞所知之喪,或遠不能往,則遣使緻奠,就外次衣吊服,再拜,哭而送之。
惟至親笃友為然。
過期年則不哭,情重則哭其墓。
右禮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為之期日。
當糾集者,督其違慢。
凡不如約者,以告于約正而诰之,且書于籍。
患難相恤:患難之事七,一曰水火。
小則遣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二曰盜賊。
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為告之官司,其家貧則為之助出募賞。
三曰疾病。
小則遣人問之,甚則為訪醫藥,貧則助其養疾之費。
四曰死喪。
阙人則助其幹辦,乏财赙贈借貸。
五曰孤弱。
孤遺無依者,若能自贍則為之處理。
稽其出内,或聞于官司,或擇近親,與鄰裡可托者主之,無令人欺罔。
可教者為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
貧者葉力濟之,無令失所。
若有侵欺之者,衆人力為之辨理。
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于不義。
六曰誣枉。
有為人誣枉過惡,不能自伸者,勢可以聞于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則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衆共以财濟之。
七曰貧乏。
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衆以财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産,以歲月償之。
右患難相恤之事。
凡有當救恤者,其家告于約正。
急則同約之近者,為之告約正,命直月遍告之,且為之糾集而程督之。
凡同約者,财物、器用、車馬、人仆皆有無相假。
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則不必借。
可借而不借,及逾期而不返,及損壞借物者,論如犯約之過,書于籍。
鄰裡或有緩急,雖非同約而先聞知者,亦當救助。
或不能救助,則為之告于同約而謀之。
有能如此者,則亦書其善于籍,以告鄉人。
以上鄉約四條,本出藍田呂氏。
今取其他書,及附己意,稍增損之,以适于今。
而又為月旦集會讀約之禮如左。
方曰,凡預約者,月朔皆會。
朔日有故,則前期三日,别定一日。
直月報會者所居遠者,唯赴孟朔。
又遠者,歲一再至可也。
直月率錢具食。
每人不過一二百,孟朔具果酒三行,面飯一會。
餘月則去酒果,或直設飯可也。
會日夙興,約正副正直月本家行禮。
若會族罷,皆深衣俟于鄉校,設先聖先師之象于北壁下,無鄉校則别擇一寬間處。
先以長少叙拜于東序。
凡拜尊者,跪而扶之。
長者跪而答其半。
稍長者俟其俯伏而答之。
同約者,如其服而坐。
有故,則先一日使人告于直月、同約之家。
子弟雖未能入籍,亦許随衆序拜。
未能序拜,亦許侍立觀禮,但不與飲食之會。
或别率錢,略設點心于他處。
俟于外次,既集以齒為序,立于門外,東向北上。
約正以下出門西向南上。
約正與齒最尊者正相向。
揖迎入門,至庭中北面,皆再拜。
約正升堂上香,降與在位者皆再拜。
約正升降,皆自阼階。
揖分東西向立。
如門外之立。
約正三揖,客三讓,約正先升,客從之。
約正以下升自阼階,餘人升自西階。
皆北面立。
約正以下西上,餘人東上。
約正少進西向立,副正直月次其右少退,直月引尊者東向南上,長者西向南上。
皆以約正之年推之,後仿此。
西向者,其位在約正之右。
少進餘人如故。
約正再拜。
凡在位者,皆再拜。
此
衆推有齒德者一人為都約正,有學行者二人副之。
約中月輪一人為直月。
都副正不與。
置三籍,凡願入約者書于一籍,德業可勸者書于一籍,過失可規者書于一籍。
直月掌之,月終則以告于約正,而授于其次。
德業相勸:德,謂見善必行,聞過必改。
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禦僮仆,能肅政教,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遊,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難,能導人為善,能規人過失,能為人謀事,能為衆集事,能解鬥争,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
業,謂居家則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
在外則事長上,接朋友,教後生,禦僮仆,至于讀書,治田,營家,濟物。
畏法命,謹租賦,如禮樂。
射禦書數之類,皆可為之;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右件德業相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
會集之日,相與推舉其能者書于籍,以警勵其不能者。
過失相規:過失,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
犯義之過,一曰,酗博鬥訟。
酗謂縱酒喧競。
博謂賭博财物。
鬥謂鬥毆罵詈。
訟謂告人罪惡,意在害人,誣賴争訴,得已不已者。
若事幹負累,及為人侵損而訴之者,非。
二曰,行止逾違。
逾禮違法,衆惡皆是。
三曰,行不恭遜。
侮慢齒德者;待人短長者;恃強淩人者;知過不改,聞谏愈甚。
四曰,言不忠信。
或為人謀事,陷人于惡;或與人要約,退卻背之;或妄說事端,熒惑衆聽者。
五曰,造言誣毀。
誣人過惡,以無為有,以小為大,面是背非。
或作嘲詠,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私隐,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遏者。
六曰,營私太甚。
與人交易,傷于掊克者;專務進取,不恤餘事者;無故而好幹求假貸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約之過:一曰,德業不相勸;二曰,過失不相規;三曰,禮俗不相交;四曰,患難不相恤。
不修之過:一曰,交非其人。
所交不限士庶,但兇惡及遊惰無行,衆所不齒者而已。
朝夕與之遊處,則為交非其人;若不得已而暫往還者,非。
二曰,遊戲怠惰。
遊謂無故出入及谒見人,止務閑适者。
戲謂戲笑無度,及意在侵侮,或馳馬擊鞠而不賭财物者。
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家事不治,門庭不潔者。
三曰,勸作無儀。
謂進退大疏野及不恭者,不當言而言,及當言而不言者,衣冠太華饬,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四曰,臨事不恪。
主事廢忘,期會後時,臨事怠慢者。
五曰,用度不節。
謂不計有無,過為侈費者;不能安貧,非道營求者。
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
小則密規之,大則衆戒之,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約正。
約正以義理誨谕之,謝過請改,則書于籍,以俟其争辯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出約。
禮俗相交:禮俗之交,一曰,尊幼輩行;二曰,造請拜揖;三曰,請召送迎;四曰,慶吊贈遺。
尊幼輩行凡五等:曰尊者,謂長于己,二十歲以上在父行者。
曰長者,謂長于己十歲以上,在兄行者。
曰敵者,謂年上下不滿十歲者,長者為稍長,少者為稍少。
曰少者,謂少于己十歲者。
曰幼者,謂少于己二十歲以下者。
造請拜揖凡三條:曰,凡少者、幼者,于尊者、長者,歲首冬至四孟月朔辭見賀謝,皆為禮見。
皆具門狀,用幞頭公服腰帶靴笏。
無官具名紙,用幞頭衤闌衫腰帶系鞋。
唯四孟通用帽子皂衫腰帶。
凡當行禮而有恙故,皆先使人白之。
或遇雨雪,則尊長先使人喻止來者。
此外候問起居,質疑白事,及赴請召,皆為燕見。
深衣涼衫皆可,尊長令免即去之。
尊者受谒不報。
歲首冬至,具己名榜字,令子弟報之,如其服。
長者歲首冬至,具榜子報之。
如其服餘,令子弟以己名榜子代行。
凡敵者,歲首冬至辭見賀謝相往還。
門狀名紙同上,唯止服帽子。
凡尊者長者,無事而至少者幼者之家,唯所服。
深衣涼衫道服背子可也,敵者燕見亦然。
曰,凡見尊者長者,禮見必約同輩十人以上,俱往燕見,則特見可也。
門外下馬,俟于外次,乃通名。
凡往見人,入門必問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幹否。
度無所妨,乃命展剌。
有妨則少俟,或且退,後皆仿此。
主人使将命者先出迎客,客趨入至庑間,主人出降階,客趨進,主人揖之升堂。
禮見則四拜,而後坐,燕見不拜。
旅見則旅拜,少者幼者,自為一列。
幼者拜,則跪而扶之;少者拜,則跪扶而答其半。
若尊者長者,齒德殊絕,則少者幼者堅請納拜,尊者許,則立而受之。
長者許,則跪而扶之。
拜訖,則揖而退,主人命之坐。
則緻謝訖,揖而坐。
退。
凡相見主人語終不更端,則告退。
或主人有倦色,或妨幹事,而有所俟者,皆告退可也。
後皆仿此。
則主人送于庑下,若命之上馬,則三辭,許則揖而退,出大門乃上馬。
不許,則從其命。
凡見敵者,門外下馬,使人通名。
俟于庑下,或廳側,禮見則再拜。
稍少者,先拜,旅見則特拜。
退則主人請就階上馬。
徒行則主人送于門外。
凡見少者以下,則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
客入門下馬,則趨出迎揖外堂,來報禮則再拜謝。
客止之則止。
退則就階上馬。
客徒行則迎于大門之外,送亦如之。
仍随其行數步,揖之則止,望其行遠乃入。
曰,凡遇尊長于道,皆徒行,則趨進揖。
尊長與之言,則對;不則立于道側以俟。
尊長已過,乃揖而行。
或皆乘馬,于尊者則回避之。
于長者則立馬道側揖之,俟過乃揖而行。
若己徒行,而尊長乘馬,則回避之。
凡徒行,遇所識乘馬,皆仿此。
若己乘馬,而尊長徒行,望見則下馬前揖,已避亦然。
過既遠,乃上馬,若尊長令上馬,則固辭。
遇敵者皆乘馬,則分道相揖而過。
彼徒行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過則上馬。
遇少者以下皆乘馬,彼不及避,則揖之而過。
彼徒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
于幼者,則不必下,可也。
請召迎送凡四條:曰,凡請尊長飲食,親往投書。
禮薄則不必書,專召他客,則不可兼召尊長。
既來赴,明日親往謝之。
召敵者以書簡,明日交使相謝。
召少者用客目,明日客親往謝。
曰,凡聚會皆鄉人,則坐以齒。
非士類則不。
若有親,則别叙。
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
不相妨者,猶以齒。
若有異爵者,雖鄉人亦不以齒。
異爵,謂命士大夫以上,今升朝官是。
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為上客。
如昏禮,則姻家為上客,皆不以齒爵為序。
曰,凡燕集初坐,别設卓子于兩楹間,置大杯于其上。
主人降席立于卓,東西向,上客亦降席立于卓,西東向。
主人取杯親洗,上客辭,主人置杯卓子上,親執酒斟之,以器授執事者,遂執杯以獻上客。
上客受之,複置卓子上。
主人西向再拜,上客東向再拜興,取酒東向,跪祭遂飲。
以杯授贊者,遂拜,主人答拜。
若少者以下為客,飲畢而拜,則主人跪受如常。
上客酢主人如前儀,主人乃獻衆賓如前儀,唯獻酒不拜。
若衆賓中有齒爵者,則特獻,如上客之儀,不酢。
若婚會,姻家為上客,則雖少,亦答其拜。
曰,凡有遠出遠歸者,則送迎之少者、幼者,不過五裡,敵者不過三裡,各期會于一處,拜揖如禮。
有飲食,則就飲食之,少者以下俟其既歸,又至其家省之。
慶吊贈遺凡四條:曰,凡同約者有吉事則慶之,冠子,生子,預薦登第進官之屬,皆可賀。
婚禮雖曰不賀,然禮亦曰賀。
娶妻者,蓋但以物助其賓客之費而已。
有兇事則吊之。
喪葬水火之類,每家隻家長一人,與同約者俱往,其書問亦如之。
若家長有故,或與所慶吊者不相接,則其次者當之。
曰,凡慶禮常儀有贈物。
用币帛酒食果實之屬,衆量力定數,多不過三五千,少至一二百。
如情分厚薄不同,則促其厚薄。
或其家力有不足,則同約為之借助器用,及為營幹。
凡吊禮聞其初喪,聞喪同。
未易服,則率同約者,深衣而往,哭吊之,凡吊,尊者則為首者,緻辭而旅拜,敵以下則不拜。
主人拜則答之,少者以下則扶之,不識生者,則不吊。
不識死者,則不哭。
且助其凡百經營之事。
主人既成服,則相率素幞頭素衤闌衫素帶,皆以白紗絹為之。
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
死者是敵以上,則拜而奠。
以下則奠而不拜。
主人不易服,則亦不易服。
主人不哭,則亦不哭。
情重,則雖主人不變不哭,亦變而哭之。
赙禮用錢帛,衆議其數,如慶禮。
及葬,又相率緻貝冒。
俟發引則素服而送之。
貝冒如赙禮,或以酒食犒其役夫,及為之幹事。
及卒,哭。
及小祥,及大祥,皆常服吊之。
曰,凡喪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
曰,凡聞所知之喪,或遠不能往,則遣使緻奠,就外次衣吊服,再拜,哭而送之。
惟至親笃友為然。
過期年則不哭,情重則哭其墓。
右禮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為之期日。
當糾集者,督其違慢。
凡不如約者,以告于約正而诰之,且書于籍。
患難相恤:患難之事七,一曰水火。
小則遣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二曰盜賊。
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為告之官司,其家貧則為之助出募賞。
三曰疾病。
小則遣人問之,甚則為訪醫藥,貧則助其養疾之費。
四曰死喪。
阙人則助其幹辦,乏财赙贈借貸。
五曰孤弱。
孤遺無依者,若能自贍則為之處理。
稽其出内,或聞于官司,或擇近親,與鄰裡可托者主之,無令人欺罔。
可教者為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
貧者葉力濟之,無令失所。
若有侵欺之者,衆人力為之辨理。
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于不義。
六曰誣枉。
有為人誣枉過惡,不能自伸者,勢可以聞于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則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衆共以财濟之。
七曰貧乏。
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衆以财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産,以歲月償之。
右患難相恤之事。
凡有當救恤者,其家告于約正。
急則同約之近者,為之告約正,命直月遍告之,且為之糾集而程督之。
凡同約者,财物、器用、車馬、人仆皆有無相假。
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則不必借。
可借而不借,及逾期而不返,及損壞借物者,論如犯約之過,書于籍。
鄰裡或有緩急,雖非同約而先聞知者,亦當救助。
或不能救助,則為之告于同約而謀之。
有能如此者,則亦書其善于籍,以告鄉人。
以上鄉約四條,本出藍田呂氏。
今取其他書,及附己意,稍增損之,以适于今。
而又為月旦集會讀約之禮如左。
方曰,凡預約者,月朔皆會。
朔日有故,則前期三日,别定一日。
直月報會者所居遠者,唯赴孟朔。
又遠者,歲一再至可也。
直月率錢具食。
每人不過一二百,孟朔具果酒三行,面飯一會。
餘月則去酒果,或直設飯可也。
會日夙興,約正副正直月本家行禮。
若會族罷,皆深衣俟于鄉校,設先聖先師之象于北壁下,無鄉校則别擇一寬間處。
先以長少叙拜于東序。
凡拜尊者,跪而扶之。
長者跪而答其半。
稍長者俟其俯伏而答之。
同約者,如其服而坐。
有故,則先一日使人告于直月、同約之家。
子弟雖未能入籍,亦許随衆序拜。
未能序拜,亦許侍立觀禮,但不與飲食之會。
或别率錢,略設點心于他處。
俟于外次,既集以齒為序,立于門外,東向北上。
約正以下出門西向南上。
約正與齒最尊者正相向。
揖迎入門,至庭中北面,皆再拜。
約正升堂上香,降與在位者皆再拜。
約正升降,皆自阼階。
揖分東西向立。
如門外之立。
約正三揖,客三讓,約正先升,客從之。
約正以下升自阼階,餘人升自西階。
皆北面立。
約正以下西上,餘人東上。
約正少進西向立,副正直月次其右少退,直月引尊者東向南上,長者西向南上。
皆以約正之年推之,後仿此。
西向者,其位在約正之右。
少進餘人如故。
約正再拜。
凡在位者,皆再拜。
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