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序跋之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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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之說,雖通暢易曉,而不如楊氏之純正。

    今并錄其說,次及曆代祭祀禮儀本末,而唐開元、宋政和二禮書中所載諸祀儀注并詳著焉。

    作《郊祀考》第十二,以叙古今天神地之祀,首郊,次明堂,次後土,次雩,次五帝,次日月、星辰、寒暑,次六宗、四方,次社稷、山川,次封禅,次高,次八蠟,次五祀,次籍田、祭先農,次親蠶、祭先蠶,次祈禳,次告祭,而後以雜祠、淫祠終焉。

    凡二十三卷。

    作《宗廟考》第十三,以叙古今人鬼之祀,首國家宗廟,次時享,次、,次功臣配享,次祠先代君臣,次諸侯宗廟,而以大夫、士庶宗廟時享終焉。

    凡十五卷。

     古者經禮、禮儀,皆曰三百,蓋無有能知其節目之詳者矣。

    然總其凡有五,曰吉、兇、軍、賓、嘉;舉其大有六,曰冠、昏、喪、祭、鄉、相見。

    此先王制禮之略也。

    秦漢而後,因革不同:有古有而今無者,如大射、聘禮、士相見、鄉飲酒、投壺之類是也;有古無而今有者,如聖節、上壽、上尊号、拜表之類是也;有其事通乎古今而後世未嘗制為一定之禮者,若臣庶以下冠、昏、喪、祭是也。

    凡若是者,皆本無沿革,不煩紀錄,而通乎古今而代有因革者,惟國家祭祀、學校、選舉,以至朝儀、巡狩、田獵、冠冕、服章、圭璧、符玺、車旗、鹵簿,及兇禮之國恤耳。

    今除國祀、學校、選舉已有專門外,朝儀已下則總謂之“王禮”,而備著曆代之事迹焉。

    蓋本晦庵《儀禮經傳通解》,所謂王朝之禮也。

    其本無沿革者,若古禮則經傳所載、先儒所述,自有專書可以尋求,毋庸贅叙,若今禮則雖不能無失,而議禮制度又非書生所得預聞也,是以亦不複措辭焉。

    作《王禮考》第十四。

    凡二十二卷。

     《記》曰:“聲音之道,與政通矣。

    故審樂以知政。

    ”蓋言樂之正哇,有關於時之理亂也。

    然自三代以後,号為曆年多、施澤久,而民安樂之者,漢唐與宋。

    漢莫盛於文景之時,然至孝武時,河獻王始獻雅樂,天子下太樂官常存隸之,歲時以備數,然不常禦,常禦及郊廟皆非雅聲,至哀帝時始罷鄭聲,用雅樂,而漢之運祚且移於王莽矣。

    唐莫盛於貞觀、開元之時,然所用者多教坊俗樂,太常閱工人常隸習之,其不可教者乃習雅樂,然則其所謂樂者可知矣。

    宋莫盛於天聖、景之時,然當時胡瑗、李照、阮逸、範鎮之徒,拳拳以律呂未諧,聲音未正為憂,而卒不克更置,至政和時始制《大晟樂》,自謂古雅,而宋之土宇且陷入女真矣。

    蓋古者因樂以觀政,而後世則方其發政施仁之時,未暇制樂,及其承平之後,綱紀法度皆已具舉,敵國外患皆已銷亡,君相他無所施為,學士大夫他無所論說,然後始及制樂,樂既成而政已秕,國已衰矣。

    昔隋開皇中制樂,用何妥之說,而擯萬寶常之議。

    及樂成,寶常聽之,泫然曰:“樂聲淫厲而哀,不久天下将盡。

    ”噫!使當時一用寶常之議,能救隋之亡乎?然寶常雖不能制樂以保隋之長存,而猶能聽樂而知隋之必亡,其宿悟神解,亦有過人者。

    竊嘗以為世之興衰理亂固未必由樂,然若欲議樂,必如師曠、州鸠、萬寶常、王令言之徒。

    其自得之妙,豈有法之可傳者?而後之君子,乃欲強為議論,究律呂於黍之縱橫,求正哇於聲之清濁;或證之以殘缺斷爛之簡編、埋沒銷蝕之尺量,而自謂得之,何異刻舟、覆蕉、叩、扪燭之為?愚固不知其說也。

    作《樂考》第十五,首叙曆代樂制,次律呂制度,次八音之屬,各分雅部、胡部、俗部,以盡古今樂器之本末,次樂縣,次樂歌、次樂舞、次散樂、鼓吹,而以徹樂終焉。

    凡十五卷。

     按《周官·小司徒》:“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四兩為卒,五卒為旅,五旅為師,五師為軍。

    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此教練之數也。

    《司馬法》:“地方一裡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邱,四邱為甸,甸六十四井,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

    ”此調發之數也。

    教練則不厭其多,故凡食土之毛者,除老弱不任事之外,家家使之為兵,人人使之知兵,故雖至小之國,勝兵萬數可指顧而集也。

    調發則不厭其簡,甸六十四井,為五百一十二家,而所調者止七十五人,是六家調發其出一人也。

    每甸姑通以中地二家五人計之,五百一十二家可任者一千二百八十人,而所調者止七十五人,是十六次調發方及一人也。

    教練必多,則人皆習於兵革;調發必簡;則人不疲於征戰。

    此古者用兵制勝之道也。

    後世士自為士,農自為農,工商末技自為工商末技,凡此四民者,平時不識甲兵為何物,而所謂兵者乃出於四民之外。

    故為兵者甚寡,知兵者甚少,一有征戰,則盡數驅之以當鋒刃,無有休息之期,甚則以未嘗訓練之民而使之戰,是棄民也。

    唐宋以來,始專用募兵,於是兵與民判然為二途,诿曰教養於平時而驅用於一旦。

    然其季世,則兵數愈多而驕悍,而劣弱,為害不淺,不惟足以疲國力,而反足以促國祚矣。

    作《兵考》第十六,首叙曆代兵制,次禁衛及郡國之兵,次教閱之制,次車戰、舟師、馬政、軍器。

    凡十三卷。

     昔漢陳鹹言:“為人議法,當依於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與人重比。

    ”蓋漢承秦法。

    過於嚴酷,重以武、宣之君,張、趙之臣,淫刑喜殺,習以為常,鹹之言蓋有激也。

    竊嘗以為劓、耳刂、、黥,蚩尤之刑也,而唐虞遵之;收孥、赤族,亡秦之法也,而漢魏以來遵之。

    以賢聖之君而不免襲亂虐之制,由是觀之,鹹言尤為可味也。

    漢文除肉刑,善矣,而以髡笞代之。

    髡法過輕,而略無懲創;笞法過重,而至於死亡。

    其後乃去笞而獨用髡,減死罪一等即止於髡鉗,進髡鉗一等,即入於死,而深文酷吏務從重比,故死刑不勝其衆,魏晉以來病之。

    然不知減笞數而使之不死,乃徒欲複肉刑以全其生,肉刑卒不可複,遂獨以髡鉗為生刑。

    所欲活者傅生議,於是傷人者或折腰體,而才翦其毛;所欲陷者與死比,於是犯罪者既,已刑殺,而複誅其宗親。

    輕重失宜,莫此為甚。

    及隋唐以來,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

    此五者即有虞所謂鞭、樸、流宅,雖聖人複起,不可偏廢也。

    若夫苟慕輕刑之名,而不恤惠奸之患,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俾無辜罹毒虐者,抱沈冤而莫伸,而舞文利赇賄者,無後患之可惕,則亦非聖人明刑弼教之本意也。

    作《刑考》第十七,首刑制,次徒流,次詳谳,次贖刑、赦宥。

    凡十二卷。

     昔秦燔經籍而獨存醫藥、蔔筮、種樹之書,學者抱恨終古。

    然以今考之,《易》與《春秋》二經首末具存,《詩》亡其六篇,或以為笙詩元無其辭,是《詩》亦未嘗亡也。

    《禮》本無成書,《戴記》雜出漢儒所編,《儀禮》十七篇及《六典》最晚出,《六典》僅亡《冬官》,然其書純相半,其存亡未足為經之疵也。

    獨虞、夏、商、周之書,亡其四十六篇耳。

    然則秦所燔,除《書》之外,俱未嘗亡也。

    若醫藥、蔔筮、種樹之書,當時雖未嘗廢锢,而并無一卷流傳至今者,以此見聖經賢傳終古不朽,而小道異端雖存必亡,初不以世主之好惡為之興廢也。

    漢、隋、唐、宋之史,俱有《藝文志》,然《漢志》所載之書,以《隋志》考之,十已亡其六七,以《宋志》考之,隋唐亦複如是,豈亦秦為之厄哉?昌黎公所謂為之也易,則其傳之也不遠,豈不信然。

    夫書之傳者已鮮,傳而能蓄者加鮮,蓄而能閱者尤加鮮焉。

    宋皇時,命名儒王堯臣等作《崇文總目》,記館閣所儲之書而論列於其下方,然止及經、史,而亦多缺略,子集則但有其名目而已。

    近世昭德晁氏公武有《讀書記》,直齋陳氏振孫有《書錄解題》,皆聚其家藏之書而評之。

    今所錄先以四代史志列其目,其存於近世而可考者,則采諸家書目所評,并旁搜史傳、文集、雜說、詩話。

    凡議論所及,可以紀其著作之本末,考其流傳之真僞,訂其文理之純者,則具載焉,俾覽之者如入群玉之府,而閱木天之藏。

    不特有其書者,稍加研窮,即可以洞究旨趣;雖無其書者,味茲題品,亦可粗窺端倪,蓋殚見洽聞之一也。

    作《經籍考》第十八,經之類十有三,史之類十有四,子之類二十有二,集之類六。

    凡七十六卷。

     昔太史公言:“儒者斷其義,馳說者騁其辭,不務綜其始終。

    ”蓋譏世之學者以空言著書,而曆代統系無所考訂也。

    於是作為《三代世表》,自黃帝以下譜之。

    然五帝之事遠矣,而遷必欲詳其世次,按圖而索,往往牾,故歐陽公複譏其不能缺所不知,而務多聞以為勝。

    然自三代以後,至於近世,史牒所載,昭然可考,始學者童而習之,屈伸指而得其大概,至其傳世曆年之延促,枝分派别之遠近,猝然而問,雖華颠钜儒不能以遽對,則以無統系之書故也。

    今仿王溥唐及五代會要之體,首叙帝王之姓氏出處,及其享國之期、改元之數,以及各代之始終,次及後妃、皇子、公主、皇族,其可考者悉著於篇,而曆代所以尊崇之禮、冊命之儀,并附見焉。

    作《帝系考》第十九。

    凡十卷。

     封建莫知其所從始也。

    禹塗山之會,号稱萬國;湯受命時,凡三千國;周定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國,至春秋之時,見於經傳者僅一百六十五國,而蠻夷戎狄亦在其中。

    蓋古之國至多,後之國日寡,國多則土宜促,國少則地宜曠,而夷考其故則不然。

    試以殷周土世言之,殷契至成湯八遷,史以為自商而砥石,自砥石而複居商,又自商而亳。

    周棄至文王亦屢遷,史以為自邰而豳,自豳而岐,自岐而豐。

    夫湯七十裡之國也,文王百裡之國也。

    然以所遷之地考之,蓋有出於七十裡、百裡之外者矣。

    又如泰伯之為吳,鬻繹之為楚,箕子之為朝鮮,其初不過自屏於荒裔之地,而其後因以有國傳世。

    竊意古之諸侯者,雖曰受封於天子,然亦由其行義德化足以孚信於一方,人心翕然歸之,故其子孫因之,遂君其地;或有災否,則轉徙他之,而人心歸之不能釋去,故随其所居,皆成都邑。

    蓋古之帝王未嘗以天下為已私,而古之諸侯亦未嘗視封内為已物,上下之際,均一至公,非如後世分疆畫土,争城争地,必若是其截然也。

    秦既滅六國,舉宇内而郡縣之,尺土一民始皆視為已有,再傳而後,劉項與群雄共裂其地而分王之。

    高祖既誅項氏之後,凡當時諸侯王之自立者,與為項氏所立者,皆擊滅之,然後裂土以封韓、彭、英、盧、張、吳之屬,蓋自是非漢之功臣不得王矣。

    逮數年之後,反者九起,異姓諸侯王多已夷滅,於是悉取其地以王子弟親屬,如荊、吳、齊、楚、淮南之類,蓋自是非漢之同姓不得王矣。

    然一再傳而後,賈誼、晁錯之徒,拳拳有諸侯強大之慮,以為親者無分地而疏者&Tau天子,必為子孫之憂。

    於是或分其國,或削其地,其負強而動如七國者,則六師移之。

    蓋西漢之封建,其初則剿滅異代所封,而以畀其功臣;繼而剿滅異姓諸侯,而以畀其同宗;又繼而剿滅疏屬劉氏王,而以畀其子孫。

    蓋檢制益密而猜防益深矣。

    昔湯武雖以征伐取天下,然商惟十一征;周惟滅國者五十,其馀諸侯皆襲前代所封,未聞盡以宇内易置而封其私人。

    周雖大封同姓,然文昭武穆之邦,與國鹹休,亦未聞成康而後,複畏文武之族&Tau而必欲夷滅之,以建置已之子孫也。

    愚嘗謂必有公天下之心而後可以行封建。

    自其出於公心,則選賢與能,而小大相維之勢,足以綿千載;自其出於私心,則忌疏畏&Tau,而上下相猜之形,不能以一朝居矣。

    景武之後,令諸侯王不得治民補吏,於是諸侯雖有君國子民之名,不過食其邑入而已,土地甲兵不可得而擅矣。

    然則漢雖懲秦之弊,複行封建,然為人上者苟慕美名,而實無唐虞、三代之公心,為諸侯者既獲裂土,則遽欲效春秋戰國之馀習,故不久而遂廢。

    逮漢之亡,議者以為乏藩屏之助,而成孤立之勢。

    然愚又嘗夷考曆代之故,魏文帝忌其諸弟,帝子受封有同幽絷,再傳之後,主勢稍弱,司馬氏父子即攘臂取之,曾無顧憚。

    晉武封國至多,宗藩強壯,俱自得以領兵卒,置官屬,可謂懲魏之弊矣,然八王首難,阻兵安忍,反以召五胡之釁。

    宋、齊皇子俱童孺當方面,名為藩鎮,而實受制於典簽、長史之手,每一易主,則前帝之子孫殲焉,而運祚卒以不永。

    梁武享國最久,諸子孫皆以盛年雄材出為邦伯,專制一方,可謂懲宋、齊之弊矣,然諸王擁兵,捐置君父,卒不能止侯景之難,然則魏、宋、齊疏忌骨肉,固以取亡,而晉、梁崇獎宗藩,亦不能救亂。

    於是封建之得失不可複議,而王绾、李斯、陸士衡、柳宗元輩所論之是非,亦不可得而偏廢矣。

    今所論著,三皇而後至春秋之前,國名之見於經傳而事迹可考者略著之,如共工、防風氏,以至邶、、樊、桧之類是也。

    春秋十二列國,既有太史世家詳其事迹,不複贅叙,姑紀其世代曆年而已。

    若諸小國之事迹,見於《春秋》三傳、雜記者,則仿世家之例,叙其梗概,邾、莒、許、滕以下是也。

    漢初諸侯王、王子侯、功臣外戚恩澤侯,則悉本馬、班二史年表,東漢以後無年表可據,則采摭諸傳,各訂其受封傳授之本末而備著焉。

    列侯不世襲始於唐,親王不世襲始於宋,則姑志其始受封者之名氏而已。

    作《封建考》第二十。

    凡十八卷。

     昔三代之時,俱有太史,其所職掌者,察天文、記時政,蓋合占候、紀載之事,以一人司之。

    漢時,太史公掌天官,不治民,而纟由史記、金匮、石室之書,猶是任也。

    至宣帝時,以其官為令,行太史公文書,其修撰之職,以他官領之,於是太史之官,唯知占候而已。

    蓋必二任合而為一,則象緯有變,紀錄無遺,斯可以考一代天文運行之常變,而推其休祥。

    然二任之隳廢離隔,不相為謀,蓋已久矣。

    昔《春秋》日食不書日,而史氏以為官失之,可見當時掌占候與司紀載者各為一人,故疏略如此。

    又嘗考之,春秋二百四十二年,而日食三十六;自魯定公十五年至漢高帝之三年,其二百九十三年,而搜考史傳,書日食凡七而已,然則遺缺不書者多矣。

    自漢而後,史錄具在,天下一家之時,紀載者遞相沿襲,無以知其得失也。

    及南北分裂之後,國各有史,今考之:南自宋武帝永初元年至陳後主祯明二年,北自魏明帝泰常五年至隋文帝開皇八年,此一百六十九年之,《南史》所書日食僅三十六,而《北史》所書乃七十九,其年歲之相合者才二十七,又有年合而月不合者。

    夫同此一蒼也,食於北者其數過倍於南,理之所必無者,而又日月不相吻合,豈天有二日乎?蓋史氏之差謬牾,其失大矣。

    懸象著明,莫大乎日月,雖庸奴舉目可知,而所書薄蝕之謬且如此,則星辰之遲留、伏逆、陵犯、往來,其所紀述,豈足憑乎(按:漢哀帝以日無精光、邪氣連昏之事問待诏李尋,而尋所對,具言其故。

    光武以建武五年召嚴光入禁中共卧,而太史奏客星犯帝座。

    二事見於李尋、嚴光傳中,而以《漢志》考之,終哀帝時不言日無精光之事,光武建武五年亦不言客星事,亦可證其疏略也?)姑述故事,廣異聞耳。

    天文志莫詳於晉、隋,至丹元子之《步天歌》,尤為簡明。

    宋《兩朝史志》言諸星去極之遠近,《中興史志》采近世諸儒之論,亦多前史所未發,故擇其尤明暢有味者具列於篇。

    作《象緯考》第二十一,首三垣、二十八宿之星名、度數,次天漢起沒,次日月、五星行度,次七曜之變,次氣。

    凡十七卷。

     《記》曰:“國家将興,必有祯祥。

    國家将亡,必有妖孽。

    ”蓋天地之,有妖必有祥,因其氣之所感,而證應随之。

    自伏勝作《五行傳》,班孟堅而下踵其說,附以各代證應為《五行志》,始言妖而不言祥。

    然則陰陽五行之氣,獨能為妖孽而不能為祯祥乎?其亦不達理矣。

    雖然,妖祥之說固未易言也。

    治世則鳳凰見,故有虞之時有來儀之祥,然漢桓帝元嘉之初、靈帝光和之際,鳳凰亦屢見矣,而桓、靈非治安之時也。

    誅殺過當,其應為恒寒,故秦始皇時有四月雨雪之異,然漢文帝之四年,亦以六月雨雪矣,而漢文帝非淫刑之主也。

    斬蛇夜哭,在秦則為妖,在漢則為祥,而概謂之龍蛇之孽可乎?僵樹蟲文,在漢昭帝則為妖,在宣帝則為祥,而概謂之木不曲直可乎?前史於此不得其說,於是穿鑿附會,強求證應而有所不通。

    竊嘗以為物之反常者,異也,其祥則為鳳凰、麒麟、甘露、醴泉、慶、芝草,其妖則山崩、川竭、水湧、地震、豕禍、魚孽。

    妖祥不同,然皆反常而罕見者,均謂之異可也,故今取曆代史《五行志》所書,并旁搜諸史本紀及傳記中所載祥瑞,随其朋類,附入各門,不曰妖,不曰祥,而總名之曰物異。

    如恒雨、恒、恒燠、恒寒、恒風、水潦、水災之屬,俱妖也,不可言祥,故仍前史之舊名。

    至如魏晉時魚集武庫屋上,前史所謂魚孽也;若周武王之白魚入舟,則祥而非孽。

    然妖祥雖殊,而其為異一爾,故均謂之魚異。

    秦孝公時,馬生人,前史所謂馬禍也;若伏羲之龍馬負圖,則祥而非禍。

    然妖祥雖殊,而其為異亦一爾,故均謂之馬異。

    其馀鳥獸、昆蟲、草木、金石,以至童謠、詩谶之屬,前史謂之羽蟲、毛蟲、龍蛇之孽,或曰詩妖、華孽,今所述皆并載妖祥,故不曰妖,不曰孽,而均以“異”名之,其豕禍、鼠妖,則無祥可述,故亦仍前史之舊名,至於木不曲直者,木失其常性而為妖,如桑共生之類是也。

    若雨木冰,乃寒氣脅木而成冰,其咎不在木也,而劉向以雨木冰為木不曲直。

    華孽者,花失其常性而為妖,如冬桃李華之類是也。

    若冰花乃冰有異而結花,其咎不在花也,而《唐志》以冰花為華孽。

    二者俱失其倫類,今革而正之,俱以入恒寒門,附雨雹之後。

    又前志以鼠妖為青眚、青祥,物自動為木金,物自壞為金木,其說俱後學所未谕,今以鼠妖、青眚各自為一門,而自動、自壞直以其事名之,庶覽者易曉雲。

    作《物異考》第二十。

    二凡二十卷。

     昔堯時禹别九州,至舜分為十二州,周職方複分為九州而又與禹異。

    漢承秦分天下為郡、國,而複以十三州統之。

    晉時分州為十九。

    自晉以後,為州多,所統狹,且建治之地亦不一所。

    姑以揚州言之,自漢以來,或治曆陽,或治壽春,或治曲阿,或治合肥,或治建業,而唐始治廣陵。

    至南北分裂之後,務為誇大,僑置諸州,以會稽為東揚,京口為南徐,廣陵為南兖,曆陽為南豫,曆城為南冀,襄陽為南雍。

    魯郡在禹迹為徐州,而漢則屬豫州所領;陳留在禹迹為豫州,而晉則屬兖州所領。

    離析磔裂,循名失實,而禹迹之九州不複可考矣。

    夾氵祭鄭氏曰:“州縣之設,有時而更;山川之秀,千古不易。

    故《禹貢》分州,必以山川定疆界,使兖州可移,而濟、河之兖州不可移;梁州可遷,而華陽、黑水之梁州不可遷。

    故《禹貢》為萬世不易之書。

    後之作史者主於郡縣,故州縣移易,其書遂廢矣。

    ”善哉言也!杜氏《通典》亦以曆代郡縣析於禹九州之中。

    今所論著,九州則以禹迹所統為準,沿而下之,府、州、軍、監則以宋朝所置為準,溯而上之,而備曆代之沿革焉。

    至冀之幽、朔,雍之銀、夏,南粵之交趾,元未嘗入宋之職方者,則以唐郡為準,追考前代,以補其缺;而於每州總論之下,複各為一圖,先以春秋時諸國之可考者分入九州,次則及秦、漢、晉、隋、唐、宋所分郡縣,考其地理,悉以附禹九州之下,而漢以來各州刺史、州牧所領之郡,其不合禹九州者悉改而正之。

    作《輿地考》第二十三。

    凡九卷。

     昔先王疆理天下,制立五服,所謂蠻夷戎狄,其在要、荒之内,九州之中者,則被之聲教,疆以戎索。

    唐、虞、三代之際,其詳不可得而知矣,《春秋》所錄,如蠻夷荊、舒之屬也,夷則萊夷之屬也,戎則山戎、北戎、陸渾、赤駒之屬也,狄則赤狄、白狄、臯落、鮮虞之屬也。

    載之經傳,如齊桓之所攘,魏绛之所和,其種類雖曰戎狄,而皆錯處於華地,故不容不有以制服而羁縻之。

    至於沙碛之濱、瘴海之外,固未嘗窮兵黩武,絕大漠、逾懸度,必欲郡縣其部落、衣冠其旃毳,以震耀當時,而誇示後世也。

    秦始皇既并六國,始北匈奴,南取百粵。

    至漢武帝時,東并朝鮮,西收甘、涼,南辟交趾、珠,北斥朔方、河南,以至車師、大宛、夜郎、昆明之屬,俱遣信使,赍重賄,招來而羁置之,俾得通於上國,窺其廣大,割齊民以附夷狄,弊所恃以事無用。

    自是之後,世謹梯航,曆代載記所叙,其風氣之差殊、習俗之詭異,可考而索,至其世代傳授之詳,則固不能以備知也。

    作《四裔考》第二十四。

    凡二十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