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序跋之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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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而強識之,固通儒事也。

    《詩》、《書》、《春秋》之後,惟太史公号稱良史,作為紀、傳、書、表,紀、傳以述理亂興衰,八書以述典章經制,後之執筆操簡牍者,卒不易其體。

    然自班孟堅而後,斷代為史,無會通因仍之道,讀者病之。

    至司馬溫公作《通鑒》,取千三百馀年之事迹,十七史之紀述,萃為一書,然後學者開卷之馀,古今鹹在。

    然公之書詳於理亂興衰,而略於典章經制,非公之智有所不逮也,編簡浩如煙埃,著述自有體要,其勢不能以兩得也。

     竊嘗以為理亂興衰,不相因者也,晉之得國異乎漢,隋之喪邦殊乎唐,代各有史,自足以該一代之始終,無以參稽互察為也。

    典章經制,實相因者也,殷因夏,周因殷,繼周者之損益,百世可知,聖人蓋已預言之矣。

    爰自秦漢以至唐宋,禮樂兵刑之制,賦斂選舉之規,以至官名之更張,地理之沿革,雖其終不能以盡同,而其初亦不能以遽異。

    如漢之朝儀、官制,本秦規也,唐之府衛、租庸,本周制也,其變通張弛之故,非融會錯綜,原始要終而推尋之,固未易言也。

    其不相因者,猶有溫公之成書,而其本相因者,顧無其書,獨非後學之所宜究心乎!唐杜岐公始作《通典》,肇自上古,以至唐之天寶,凡曆代因革之故,粲然可考。

    其後,宋白嘗續其書,至周顯德,近代魏了翁又作《國朝通典》。

    然宋之書成而傳習者少,魏嘗屬稿而未成書,今行於世者,獨杜公之書耳,天寶以後蓋阙焉。

    有如杜書綱領宏大,考訂該洽,固無以議為也,然時有古今,述有詳略,則夫節目之未為明備,而去取之際頗欠精審,不無遺憾焉。

    蓋古者因田制賦,賦乃米粟之屬,非可析之於田制之外也。

    古者任土作貢,貢乃包篚之屬,非可雜之於稅法之中也。

    乃若叙選舉則秀、孝與铨選不分,叙典禮則經文與傳注相汨,叙兵則盡遺賦調之規而姑及成敗之迹,諸如此類,甯免小疵。

    至於天文、五行、藝文,曆代史各有志,而《通典》無述焉。

    馬、班二史各有諸侯王、列侯表,範晔《東漢書》以後無之,然曆代封建王侯未嘗廢也。

    王溥作唐及五代會要,首立帝系一門,以叙各帝曆年之久近,傳授之始末,次及後妃、皇子、公主之名氏封爵,後之編會要者仿之,而唐以前則無其書。

    凡是二者,蓋曆代之統紀,典章系焉,而杜書亦複不及,則亦未為集著述之大成也。

     愚自蚤歲蓋嘗有志於綴緝,顧百憂薰心,三馀少暇,吹竽已澀,汲绠不修,豈複敢以斯文自詭?昔夫子言夏、殷之禮,而深慨文獻之不足微,釋之者曰:“文,典籍也。

    獻,賢者也。

    ”生乎千百載之後,而欲尚論千百載之前,非史傳之實錄具存,何以稽考?儒先之緒言未遠,足資讨論,雖聖人亦不能臆為之說也。

    竊伏自念:業紹箕裘,家藏墳索,插架之收儲,趨庭之問答,其於文獻蓋庶幾焉。

    嘗恐一旦散轶失墜,無以屬來哲,是以忘其固陋,辄加考評,旁搜遠紹,門分彙别,曰田賦,曰錢币,曰戶口,曰職役,曰征榷,曰市籴,曰土貢,曰國用,曰選舉,曰學校,曰職官,曰郊社,曰宗廟,曰王禮,曰樂曰,兵曰刑,曰輿地,曰四裔,俱效《通典》之成規。

    自天寶以前,則增益其事迹之所未備,離析其門類之所未詳;自天寶以後,至宋嘉定之末,則續而成之。

    曰經籍,曰帝系,曰封建,曰象緯,曰物異,則《通典》元未有論述,而采摭諸書以成之者也。

    凡叙事則本之經史,而參之以曆代會要,以及百家傳記之書,信而有證者從之,乖異傳疑者不錄,所謂“文”也。

    凡論事則先取常時臣僚之奏疏,次及近代諸儒之評論,以至名流之燕談、稗官之紀錄,凡一話一言可以訂典故之得失,證史傳之是非者,則采而錄之,所謂“獻”也。

    其載諸史傳之紀錄而可疑,稽諸先儒之論辨而未當者,研精覃思,悠然有得,則竊著己意,附其後焉。

    命其書曰《文獻通考》,為門二十有四,卷三百四十有八,而其每門著述之成規,考訂之新意,各以小序詳之。

     昔江淹有言,修史之難,無出於志。

    誠以志者,憲章之所系,非老於典故者不能為也。

    陳壽号善叙述,李延壽亦稱究悉舊事,然所著二史,俱有紀傳而獨不克作志,重其事也。

    況上下數千年,貫串二十五代,而欲以末學陋識操觚竄定其,雖複窮老盡氣,刿目钅術心,亦何所發明?聊輯見聞,以備遺忘耳!後之君子,傥能芟削繁蕪,增廣阙略,矜其仰屋之勤,而俾免於覆車之愧,庶有志於經邦稽古者或可考焉。

     古之帝王未嘗以天下自私也,故天子之地千裡,公、侯皆方百裡,伯七十裡,子、男五十裡,而王畿之内複有公卿大夫采地祿邑,各私其土,子其人,而子孫世守之。

    其土壤之肥硗,生齒之登耗,視之如其家,不煩考而奸僞無所容,故其時天下之田悉屬於官。

    民仰給於官者也,故受田於官,食其力而輸其賦,仰事俯育,一視同仁,而無甚貧甚富之民,此三代之制也。

    秦始以宇内自私,一人獨運於其上,而守宰之任驟更數易,視其地如傳舍,而闾裡之情僞,雖賢且智者不能周知也。

    守宰之遷除,其歲月有限,而田土之還受,其奸敝無窮,故秦漢以來,官不複可授田,遂為庶人之私有,亦其勢然也。

    雖其如元魏之泰和、李唐之貞觀,稍欲複三代之規,然不久而其制遂隳者,蓋以不封建而井田不可複行故也。

    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所得私也,秦廢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

    三代以上,田産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廢井田,而始捐田産以予百姓矣。

    秦於其當與者取之,所當取者與之,然所襲既久,反古實難。

    欲複封建,是自割裂其土宇以啟紛争;欲複井田,是強奪民之田畝以召怨ゥ。

    書生之論所以不可行也。

    随田之在民者稅之,而不複問其多寡,始於商鞅。

    随民之有田者稅之,而不複視其丁中,始於楊炎。

    三代井田之良法壞於鞅,唐租庸調之良法壞於炎。

    二人之事,君子所羞稱,而後之為國者莫不一遵其法,一或變之,則反至於煩擾無稽,而國與民俱受其病,則以古今異宜故也。

    作《田賦考》第一,叙曆代因田制賦之規,而以水利、屯田、官田附焉。

    凡七卷。

     生民所資,曰衣與食;物之無關於衣食而實於用者,曰珠、玉、五金。

    先王以為衣食之具未足以周民用也,於是以用之物,作為貨币以權之,故上古之世,以珠、玉為上币,黃金為中币,刀、布為下币(刀、布即古錢之名)。

    然珠、玉、黃金為世難得之貨,至若權輕重,通貧富,而可以通行者,惟銅而已,故九府圜法,自周以來,未之有改也。

    然古者俗樸而用簡,故錢有馀;後世俗侈而用糜,故錢不足。

    於是錢之直日輕,錢之數日多。

    數多而直輕,則其緻遠也難,自唐以來,始創為飛券、鈔引之屬,以通商賈之厚赍貿易者。

    其法蓋執券、引以取錢,而非以券、引為錢也。

    宋慶曆以來,蜀始有交子;建炎以來,東南始有會子。

    自交、會既行,而始直以楮為錢矣。

    夫珠、玉、黃金,可貴之物也,銅雖無足貴,而用之物也。

    以其可貴且用者制币而通行,古人之意也。

    至於以楮為币,則始以無用為用矣。

    舉方尺腐敗之券,而足以奔走一世,寒藉以衣,饑藉以食,貧藉以富,蓋未之有。

    然銅重而楮輕,鼓鑄繁難而印造簡易,今舍其重且難者,而用其輕且易者,而又下免犯銅之禁,上無搜銅之苛,亦一便也。

    作《錢币考》第二。

    凡二卷。

     古者戶口少,而皆才智之人;後世生齒繁,而多窳惰之輩。

    鈞是人也,古之人,方其為士,則道問學;及其為農,則力稼穑;及其為兵,則善戰陣。

    投之所向,無不如意。

    是以千裡之邦,萬家之聚,皆足以世守其國,而城其民,民衆則其國強,民寡則其國弱,蓋當時國之與立者民也。

    光、嶽既分,風氣日漓,民生其,才益乏而智益劣。

    士拘於文墨,而授之介胄則慚;農安於犁鋤,而問之刀筆則廢。

    以至九流、百工、釋老之徒,食土之毛者,曰以繁夥,其肩摩袂接,三孱不足以滿隅者,總總也,於是民之多寡,不足為國之盛衰。

    官既無藉於民之材,而徒欲多為之法,以征其身,戶調、口賦,日增月益,上之人厭棄賤薄,不倚民為重,而民益窮苦憔悴,隻以身為累矣。

    作《戶口考》第三,叙曆代戶口之數與其賦役,而以奴婢、占役附焉。

    凡二卷。

     役民者官也,役於官者民也。

    郡有守,縣有令,鄉有長,裡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

    在軍旅則執幹戈,興土木則親畚锸,調征行則負羁绁,以至追胥、力作之任,其事不同,而皆役於官者也。

    役民者逸,役於官者勞,其理則然。

    然則鄉長、裡正非役也,後世乃虐用其民,為鄉長、裡正者,不勝誅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戶役矣。

    唐、宋而後,下之任戶役者,其費日重;上之議戶役者,其制日詳。

    於是曰差,曰雇,曰義,紛纭雜襲,而法出奸生,莫能禁止。

    噫!成周之裡宰、黨長,皆有祿秩之命官;兩漢之三老、啬夫,皆有譽望之名士,蓋後世之任戶役者也,曷嘗淩暴之至此極乎!作《職役考》第四,叙曆代役法之詳,而以複除附焉。

    凡二卷。

     征榷之途有二:一曰山澤,茶、鹽、坑冶是也;二曰關市,酒酤、征商是也。

    羞言利者,則曰縣官當食租衣稅而已,而欲與民庶争貨殖之利,非王者之事也。

    善言利者,則曰山海天地之藏,而豪強擅之,關市貨物之聚,而商賈擅之,取之於豪強、商賈,以助國家之經費,而毋專仰給於百姓之賦稅,是崇本抑末之意,乃經國之遠圖也。

    自是說立,而後之加詳於征榷者,莫不以藉口,征之不已,則并其利源奪之,官自煮鹽、酤酒、采茶、鑄鐵,以至市易之屬。

    利源日廣,利額日重,官既不能自辦,而豪強商賈之徒又不可複擅,然既以立為課額,則有司者不任其虧減,於是又為均派之法。

    或計口而課鹽錢,或望戶而榷酒酤,或於民之有田者計其頃畝,令於賦稅之時帶納,以求及額,而征榷遍於天下矣。

    蓋昔之榷利,曰取之豪強、商賈之徒,以優農民,及其久也,則農民不獲豪強、商賈之利,而代受豪強、商賈之榷。

    有識者知其苛橫,而國計所需,不可止也。

    作《征榷考》第五,首叙曆代征商之法,鹽鐵始於齊,則次之;榷酤始於漢,榷茶始於唐,則又次之;雜征斂者,若津渡、架之屬,以至漢之告缗,唐之率貸,宋之經、總制錢,皆衰世一切之法也,又次之。

    凡六卷。

     市者,商賈之事也。

    古之帝王,其物貨取之任土所貢而有馀,未有國家而市物者也。

    而市之說則於《周官》之泉府,後世因之,曰均輸,曰市易,曰和買,皆以泉府藉口者也。

    籴者,民庶之事。

    古之帝王,其米粟取之什一所賦而有馀,未有國家而籴粟者也。

    而籴之說則於齊桓公、魏文侯之平籴,後世因之,曰常平,曰義倉,曰和籴,皆以平籴藉口者也。

    然泉府與平籴之立法也,皆所以便民。

    方其滞於民用也,則官買之、籴之;及其於民用也,則官賣之、粜之。

    蓋懋遷有無,曲為貧民之地,初未嘗有一毫征利富國之意。

    然沿襲既久,古意浸失。

    其市物也,亦诿曰榷蓄賈居貨待價之謀;及其久也,則官自效商賈之為,而指為富國之術矣。

    其籴粟也,亦诿曰救貧民賤錢荒之弊;及其久也,則官未嘗有及民之惠,而徒利積粟之入矣。

    至其極弊,則名曰和買、和籴,而強配數目,不給價直,鞭笞取足,視同常賦。

    蓋古人恤民之事,後世反藉以厲民,不可不究其颠末也。

    作《市籴考》第六。

    凡二卷。

     《禹貢》,八州皆有貢物,而冀州獨無之;甸服有米粟之輸,而馀四服俱無之。

    說者以為王畿之外,八州俱以田賦所當供者市易所貢之物,故不輸粟,然則土貢即租稅也。

    漢唐以來,任土所貢,無代無之,著之令甲,猶曰當其租入。

    然叔季之世,務為苛橫,往往租自租而貢自貢矣。

    至於珍禽、奇獸、袤服、異味,或荒淫之君降旨取索,或奸谄之臣希意創貢,往往有出於經常之外者。

    甚至留官賦,陰增民輸,而命之曰“羨馀”,以供貢奉,上下相蒙,苟悅其名,而於百姓則重困矣。

    作《土貢考》第七。

    凡一卷。

     賈山《至言》曰:“昔者,周蓋千八百國,以九州之民養千八百國之君,君有馀财,民有馀力,而頌聲作。

    秦皇帝以千八百國之民自養,力罷不能勝其役,财盡而不能勝其求。

    一君之身耳,所自養者馳騁弋獵之娛,天下弗能供也。

    ”然則國之廢興非财也,财少而國延,财多而國促,其效可睹矣。

    然自《周官·六典》有太府,又有王府、内府,且有“惟王不會”之說,後之為國者因之。

    兩漢财賦曰大農者,國家之帑藏也,曰少府、曰水衡者,人主之私蓄也。

    唐既有轉運、度支,而複有瓊林、大盈;宋既有戶部、三司,而複有封樁、内藏。

    於是天下之财,其歸於上者,複有公私。

    恭儉賢主,常捐内帑以濟軍國之用,故民裕而其祚昌;淫侈僻王,至糜外府以供耳目之娛,故财匮而其民怨。

    此又曆代制國用者龜鑒也。

    作《國用考》第八,叙曆代财計首末,而以漕運、赈恤、蠲貸附焉。

    凡五卷。

     古之用人,德行為首,才能次之。

    虞朝載采,亦有九德,周家賓興,考其德行,於才不屑屑也。

    兩漢以來,刺史、守、相得以專辟召之權;魏晉而後,九品中正得以司人物之柄。

    皆考之以裡之毀譽,而試之以曹掾之職業,然後俾之入備王官,以階清顯。

    蓋其為法,雖有愧於古人德行之舉,而猶可以得才能之士也。

    至於隋而州郡僚屬皆命於铨曹,紳發轫悉由於科目。

    自以铨曹署官,而所按者資格而已,於是勘籍小吏,得以司升沈之權;自以科目取士,而所試者詞章而已,於是操觚末技,得以階榮進之路。

    夫其始進也,試之以操觚末技,而專主於詞章;其既仕也,付之於勘籍小吏,而專校其資格,於是選賢與能之意,無複存者矣。

    然此二法者,曆數百年而不可以複更,一或更之則蕩無法度,而僥濫者愈不可澄汰,亦獨何哉?又古人之取士,蓋将以官之。

    三代之時,法制雖簡,而考核本明,毀譽既公,而賢愚自判。

    往往當時士之被舉者,未有不入官,初非有二途也。

    降及後世,巧僞日甚,而法令亦滋多,遂以科目為取士之途,铨選為舉官之途,二者各自為防閑檢尼之法。

    至唐則以試士屬之禮部,試吏屬之吏部,於是科目之法、铨選之法,日新月異,不相為謀。

    蓋有舉於禮部而不得官者,不舉於禮部而得官者,而士之所以進身之塗轍亦複不一,不可比而同之也,於是立舉士、舉官兩門以該之。

    作《選舉考》第九。

    凡十二卷。

     古之教者,家有塾,黨有庠,術有序,國有學,所謂學校,至不一也。

    然惟國學有司樂、司成,專主教事,而州、闾、鄉、黨之學,則未聞有司職教之任者。

    及考《周禮·地官》:黨正各掌其黨之政令教治,孟月屬民而讀法,祭祀則以禮屬民;州長掌其州之教治政令,考其德行道藝,糾其過惡而勸戒之。

    然後知黨正即一黨之師也,州長即一州之師也,以至下之為比長、闾胥,上之為鄉、遂大夫,莫不皆然。

    蓋古之為吏者,其德行道藝,俱足以為人之師表,故發政施令,無非教也。

    以至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

    蓋役之則為民,教之則為士,官之則為吏,鈞是人也。

    秦漢以來,儒與吏始異趨,政與教始殊途。

    於是曰郡守,曰縣令,則吏所以治其民;曰博士官,曰文學掾,則師所以教其弟子。

    二者漠然不相為謀,所用非所教,所教非所用。

    士方其從學也,曰習讀;及進而登仕版,則棄其詩書禮樂之舊習,而從事乎簿書期會之新規。

    古人有言曰:“吾聞學而後入政,未聞以政學者。

    ”後之為吏者,皆以政學者也。

    自其以政學,則儒者之學術皆筌蹄也,國家之學宮皆刍狗也,民何由而見先王之治哉?又況榮途捷徑,旁午雜出,蓋未嘗由學而升者滔滔也。

    於是所謂學者,姑視為粉飾太平之一事,而庸人俗吏直以為無益於興衰理亂之故矣。

    作《學校考》第十,叙曆代學校之制,及祠祭褒贈先聖先師之首末,幸學養老之儀,而郡國鄉黨之學附見焉。

    凡七卷。

     古者因事設官,量能授職,無清濁之殊,無内外之别,無文武之異,何也?唐虞之時,禹宅揆,契掌教,臯陶明刑,伯夷典禮,羲和掌曆,夔典樂,益作虞,垂共工。

    蓋精而論道經邦,粗而饬财辨器,其位皆公卿也,其人皆聖賢也。

    後之居位臨民者,則自詭以清高,而下視曲藝多能之流;其執技事上者,則自安於鄙俗,而難語以輔世長民之事。

    於是審音,治曆、醫、祝之流,特設其官以處之,謂之雜流,擯不得與紳伍,而官之清濁始分矣。

    昔在成周,設官分職,綴衣、趣馬,俱俊之流,宮伯、内宰、盡興賢之侶。

    逮夫漢代,此意猶存,故以儒者為侍中,以賢士備郎署。

    如周昌、袁盎、汲黯、孔安國之徒,得以出入宮禁,陪侍晏私,陳誼格非,拾遺補過。

    其才能卓異者,至為公卿将相,為國家任大事,霍光、張安世是也。

    中漢以來,此意不存,於是,非閹宦嬖幸,不得以日侍宮庭,而賢能紳,特以之備員表著。

    漢有宮中、府中之分,唐有南司、北司之黨,職掌不相為謀,品流亦複殊異,而官之内外始分矣。

    古者文以經邦,武以撥亂,其在大臣,則出可以将,入可以相;其在小臣,則簪筆可以待問,荷戈可以前驅。

    後世人才日衰,不供器使,司文墨者不能知戰陣,被介胄者不複識簡編,於是官人者制為左右兩選,而官之文武始分矣。

    至於有侍中、給事中之官,而未嘗司宮禁之事,是名内而實外也(唐以來以侍中為三公官,以處勳臣,又以給事中為封之官,皆以外庭之臣為之,并不預宮中之事;)有太尉、司馬之官,而未嘗司兵戎之事,是名武而實文也(太尉,漢承秦以為三公,然猶掌武事也。

    唐以後亦為三公。

    宋時,呂夷簡、王旦、韓琦官皆至太尉,非武臣也。

    大司馬,周官掌兵,至漢元成以後為三公,亞於司徒,乃後來執政之任,亦非武臣也。

    )太常有卿佐而未嘗審音樂,将作有監貳而未嘗谙營繕,不過為儒臣養望之官,是名濁而實清也。

    尚書令在漢為司牍小吏,而後世則為大臣所不敢當之穹官;校尉在漢為兵師要職,而後世則為武弁所不齒之冗秩(尚書令,漢初其秩至卑,銅章青绶,主宮禁文書而已,至唐則為三省長官。

    高祖入長安時,太宗以秦王為之,後郭子儀以勳位當拜,以太宗曾為之,辭不敢受,自後至宋,無敢拜此官者。

    漢入校尉領禁衛諸軍,皆尊顯之官,宰相之罷政者,至為城門校尉。

    又司隸校尉督察三輔,彈劾公卿,其權至雄尊。

    護羌校尉、護鳥桓校尉皆領重兵鎮方面,乃大帥之職。

    至宋時,校尉、副尉為武職初階,不入品從,至為冗盛。

    )蓋官之名同而古今之崇卑懸絕如此。

    參稽互考,曲暢旁通,而因革之故可以類推。

    作《職官考》第十一,首叙官制次序、官數,内官則自公師宰相而下,外官則自州牧郡守而下,以至散官、祿秩、品從之詳。

    凡二十一卷。

     《郊特牲》曰:“禮之所尊,尊其義也。

    失其義,陳其數,祝、史之事也。

    故其數可陳也,其義難知也。

    ”荀卿子曰:“不知其義,謹守其數,慎不敢損益,父子相傳,以持王公。

    是故三代雖亡,治法猶存,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祿秩也。

    ”然則義者,祭之理也;數者,祭之儀也。

    古者人習於禮,故家國之祭祀,其品節儀文,祝、史、有司皆能知之,然其義則非儒宗講師不能明也。

    周衰禮廢,而其儀亡矣。

    秦漢以來,諸儒口耳所授、簡冊所載,特能言其義理而已,《戴記》是也。

    《儀禮》所言,止於卿士大夫之禮;《六典》所載,特以其有關於職掌者則言之,而國之大祀,蓋未有能知其品節儀文者。

    漢鄭康成深於禮學,作為傳注,頗能補經之所未備,然以谶緯之言而釋經,以秦漢之事而拟三代,此其所以舛也。

    蓋古者郊與明堂之祀,祭天而已,秦漢始有五帝、泰一之祠,而以古者郊祀、明堂之禮禮之,蓋出於方士不經之說。

    而鄭注《禮經》二祭,曰天,曰帝,或以為靈威仰,或以為耀靈寶,襲方士緯書之荒誕,而不知其非。

    夫禮莫先於祭,祭莫重於天,而天之名義且乖異如此,則其他節目注釋雖複博贍,不知其果得《禮經》之意否乎。

    王肅諸儒雖引正論以力排之,然魏晉以來祀天之禮,嘗參酌王、鄭二說而疊用之,竟不能偏廢也。

    至於、之節,宗祧之數,《禮經》之明文無所稽據,而注家之聚訟莫折衷,其叢雜牾,與郊祀之說無以異也。

    近世三山信齋楊氏得考亭、勉齋之遺文奧義,著為《祭禮》一書,詞義正大,考訂精核,足為千載不刊之典。

    然其所述一本經文,不複以注疏之說攙補,故經之所不及者,則闊略不接續。

    杜氏《通典》之書,有祭禮則參用經注之文,兩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