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窗雨話·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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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子以《爾雅》,又記言孔子教魯哀公學《爾雅》,《爾雅》之出遠矣。

    世父蓮舫先生髫齡時,先大父授以《爾雅》,并引《西京雜記》告之。

    世父對曰:“昨讀‘梁山,晉望也’,按成王封弟叔虞為唐侯,至子燮乃改國号曰晉。

    周公時安得有晉耶?”大父驚異,謂非常兒所能。

     ◎地中有水 《易》取對待。

    師,衆也,故象曰:“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衆。

    ”比,輔也,故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疏:“地中有水,欲見地能包水,水又衆大,是容民畜衆之象。

    若其不然,或當雲地在水上,或雲上地下水,或雲水上有地,今雲地中有水,蓋取容畜之義也。

    ”愚按:行師之處,水草為先。

    地中有水,方足供民衆之用。

    《管子》:“凡立國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廣川之上。

    高毋近岸,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溝防省。

    ”其用意正同。

     ◎梆 今官衙中,知府以上早晚發鼓,州縣發梆。

    《正字通》:“斫木背穿孔,官衙設之為号召之節。

    ”或以竹作筒,兩頭留節,旁穿小孔,擊之有聲,似古之用厄。

    若《宋史》官舍擊梆自守,則近于今之支更巡夜者。

     ◎閻百詩 閻百詩于康熙元年遊京師,依托合肥龔端毅公為之延譽,由是知名。

    其卒也,相傳世宗憲皇帝親制祭文并挽詩以賜,然恭閱世宗禦集均不載。

    儀征阮文達公(元)撰《儒林傳稿》,稱其所著《孔廟從祀末議》十一事,乾隆十二年檢讨山陽阮學浩上其議,部議未準。

    浚師恭讀高宗純皇帝谕旨曰:“翰林院檢讨阮學浩所奏貢生閻若璩《孔廟從祀末議》十一條,朕粗加披閱,大概多前人所已經議,及非有卓然至當不易之論有裨典制,必當見之施行者。

    即如議樂舞宜用八佾,笾豆宜用十二一條,其意謂尊崇祀典宜用天子禮樂,夫孔子道德高厚,與天地參,即備天子禮樂以奉之,亦未足以昭崇報。

    我朝列聖隆禮緻敬于先師至矣,盡矣,而樂舞仍用六佾,非略而未講也。

    朕謂季氏八佾舞于庭,孔子斥其‘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今顧以孔子所非者祀孔子,是得為敬孔子乎?在他人則議之,在己則受之,于聖人之心安乎?謂孔子生未嘗為諸侯,六佾亦豈所固有,此乃本之宋臣王安石謂《史記》不當列孔子于世家,不過文人翻新立說,豈足據為定論。

    且天子尊師,所貴宣明德化,敦叙彜倫,實能行聖道以端治理,明聖教以淑人心,坐而言,起而行,使天下無一人不與被聖人之澤。

    至于樂舞之儀文,笾豆之度數,其末節耳。

    而以此為尊師首務,豈所謂能知輕重者乎?又所稱兩庑先賢、先儒位次淩躐,宜請厘正一條。

    兩庑從祀諸人,累朝互有出入,蓋書生習氣,喜呈臆斷而訾典章,就其一偏一曲之見,言人人殊,考之前史,甚至有迎合時事,黨護鄉曲者。

    漢臣議禮如聚訟之議,良有以也。

    阮學浩所信者,閻若璩之說。

    而閻若璩此條,如何厘正,若者宜先,若者宜後,在閻若璩即可定論?況孔廟祀典,于雍正二年奉皇考世宗憲皇帝谕旨,令廷臣集議,所有應增祀、複祀之先賢、先儒,已經一一厘正,閻若璩所謂西多于東者,蓋未厘正以前之舊。

    今定從祀東庑六十二人,西庑六十一人,位次秩然,初無淩躐,現載《大清會典》。

    閻若璩固未及見,阮學浩何備官而亦未之聞耶?祀典關系重大,若隻憑其私心淺見,率議更張,忽進忽退,忽東忽西,成何政體?以朕觀之,此二條即不可施行。

    是以明切曉谕,令衆知之。

    其餘各條,或有應議之處,大學士會同該部詳議具奏。

    欽此!”謹繹天語,足破儒生迂腐之見也。

     ◎正一真人 正一真人本承襲一品,宣城梅文穆公(成)奏請裁抑,經大學士會部議降五品,奉旨改視三品職,著為例。

    此乾隆三十一年事。

     ◎使鼈長而後食 缙雲氏有不才子,貪于飲食,謂之饕餮。

    甚矣,飲食之人則人賤之也。

    魯公父文伯飲南宮敬叔酒,以露睹父為客。

    羞鼈焉小,睹父怒。

    相延食鼈,辭曰:“将使鼈長,而後食之。

    ”遂出。

    酒食所以合歡,文伯與敬叔兩賢相合,不知何以添此惡客,真令人敗興。

     ◎勝古者三 毛大可檢讨撰《沈君益園遺狀》,中雲:“予嘗謂今人不及古,而勝古者三:古祭不及祧,而今則四親以上同堂共祀,于禮為黩。

    贈君曰:‘吾甯為其黩者。

    ’古一姓而分數氏,一氏而分數族,族愈煩則分愈遠。

    而今則上聯遙胄,下通疏屬,不無太濫。

    乃贈君修譜,偕族兄度支員外名振豪者統宗而合族,自晉、唐至今,異地散處者,纖悉不漏。

    曰:‘吾甯為其濫者。

    ’古父子異宮,兄弟遠房室,故缌麻之服不及五世,至六世而親服俱絕。

    而今則兩世共财,三世共爨,甚至七世、九世、十八世猶然同居而合處,謂之畸行,亦謂之異節。

    而贈君與兩弟公财共居,垂老不分爨,曰:‘吾甯為其畸且異者。

    ’”此一段,讀之令人油然生孝悌之思。

     ◎畫像 畫像二字見于《周禮》,但專指旃等名。

    《論衡》稱俗畫女娲像為婦人形,《吳越春秋》稱覆釜山禹廟有神姑像,《圖畫見聞志》後漢光武明德馬皇後嘗從觀畫,見娥皇、女英,帝指之,戲為後曰:“恨不如此為妃。

    ”又前見陶唐之像,後指堯曰:“群臣百僚恨不得為君如是。

    ”是畫像由來已久。

    今之繪衣冠者曰影、曰真容,圖行樂者曰小照、曰行看子。

    為人子孫,歲時伏臘,懸其祖若父影像于堂,相率展拜,亦如生如存之意。

    程子謂:“今人以影祭,或畫工所傳一髭發不當,則所祭已是别人,大不便。

    ”是說也,予不謂然。

    手澤杯卷随在,皆若吾親之降臨左右,何獨于影像而疑之?畫之逼似者,固俨然吾先人之遺貌也,即畫之稍不似者,以吾之精誠,與吾之先人神氣息息相關,不猶愈于設屍立主耶? ◎兩淮提引案 乾隆戊子德州盧雅雨先生以告病在籍運使,因兩淮提引事發,政府亦有中傷之者,遂革職下獄死。

    此乾隆間一大案。

    予于家藏邸報中,縷記之,特錄于此。

    尤拔世之初任兩淮鹽政也,奏稱:“上年普福奏請預提戊子綱引目,仍令各商每引繳銀三兩,以備公用,共繳貯運庫銀二十七萬八千有零。

    普福任内所辦玉器古玩等項,共動支過銀八萬五千餘兩,其餘現存十九萬餘兩,請交内務府查收。

    ”上以此項銀兩,曆任鹽政并未奏明,私行動用,檢查戶部檔案,亦無造報派項用數文冊。

    且自乾隆十一年提引之後,二十年來銀數已過千刀餘兩,顯有混侵蝕情弊。

    密派江蘇巡撫彰寶會同尤拔世詳悉清查。

    旋據彰寶等查奏:“節年預行提引,商人交納餘息銀兩共有一千九十餘萬兩,均未歸公。

    前任鹽政高恒任内查出收受商人所繳銀兩至一十三萬之多,普福任内收受丁亥綱銀私行開銷者已八萬餘兩,其曆次代購物件借端開用者,尚未逐一查出。

    ”奉旨褫奉宸院卿銜黃源德、徐尚志,王履泰、布政使銜江廣達、按察使銜程謙德、汪啟源職,解現任運使趙之璧任,前任運使盧見曾、鹽政高恒、普福并褫職。

    押見曾赴揚州審訊,谳成,得旨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

    經大學士公傅恒等覆奏雲:“查兩淮商人疊蒙皇上賞給卿銜,厚加賜赉,受恩至為優渥。

    乃于曆年提引一案,将官帑認為己資,除自行侵用銀六百二十餘萬兩外,或代購器物,結納饋送,或借稱差務,浪費浮開。

    又複冒銷銀至數百餘萬兩,于法于情,均屬難宥。

    今既敗露犯案,又蒙格外天恩,免其治罪。

    所有查出各款銀兩,自應盡數迫繳,以清國帑。

    查曆年提引應行歸公銀一千九十二萬二千八百九十七兩六錢,此内除奉旨撥解江甯協濟差案,及解交内務府抵換金銀牌锞,與一切奏明動用,并因公支取,例得開銷銀四十六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兩九錢二分五厘,又現貯在庫歸款銀二十六萬二百六十五兩六錢三分六厘二,共銀七十二萬二千零三十五兩五錢六分一厘,應如該撫等所請,免其追繳外,所有各商節年領引未完納銀六百二十五萬三千五百八十四兩一錢六分六厘,又總商借稱辛力膏火銀七十萬三千六百二兩,又楚商濫支膏火銀二千兩,又總商代鹽政等購辦器物浮開銀十六萬六百八十七兩零,又各商借差動用銀一百四十八萬二千六百九十八兩八錢,并辦差浮開銀六十六萬七千九百七十六兩八錢,以上商人名下共應繳完銀九百二十七萬五百四十八兩七錢七分九厘。

    其各商代吉慶、高恒、普福購辦器物,作價銀五十七萬六千七百九十二兩八錢二分一厘,又各商交付高恒家人張文學及顧蓼懷等經收各項銀二十萬七千八百八十七兩八錢五分二厘,又各商代高恒辦做檀梨器物銀八萬六千五百四十兩一錢四分四厘,均系該總商等有意結納,于中取利,以緻浪費無節,亦應照該撫等所請,高恒、普福名下無可追抵之項,均着落總商名下賠完,通共計應追繳銀一千一十四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兩六錢。

    至普福自向運庫支用并無檔冊可稽之丁亥綱銀四萬二千八百五十一兩四錢三分九厘,該撫等既稱雖非各商經手,但正項虧缺,未便無着,若普福不能追抵,在于通河衆商名下均攤賠補,亦應如所奏辦理。

    其盧見曾婪得商人代辦古玩銀一萬六千二百四十一兩,例應于盧見曾家屬名下勒限追繳。

    但查此項代辦古玩銀兩,原系各商有意交結運使,濫行動用,如盧見曾家屬名下不能全完,亦應在商衆名下着落分賠。

    至該撫等所稱商衆情願于本年戊子綱一年限内先繳銀一百二十七萬五百四十八兩七錢七分九厘,其餘應完之八百萬兩,可否分限完納,按綱帶完一百萬之處,查應完銀兩,自應酌與限期,俾伊等得以從容完繳,不緻有礙運務,應如所請,本年先完銀一百二十七萬五百四十八兩七錢七分九厘,其餘八百萬兩,自明年為始,每年完銀一百萬兩,分至八年全完。

    至代鹽政購辦器物,及交付張文學、顧蓼懷,并辦做檀梨器物,應行着賠之八十七萬一千二百二十兩八錢二分一厘,又普福自支取丁亥綱銀四萬二千八百五十兩四錢三分九厘,亦着落衆商賠完。

    又代盧見曾辦古玩銀一萬六千二百四十一兩,如伊家屬名下不能完抵,并于各商名下著追。

    俟伊等本身應繳銀兩全完後,所有各項應行追賠銀兩,亦限一年完繳。

    通計分作十年全完,應請交與鹽政、運使等分年按數催繳,每年如數交庫。

    仍令該鹽政附折奏聞,倘逾限不完,除将該商從重治罪,鹽政、運使即照承追不力例議處。

    再查乾隆十一年提引以後,曆任運使系朱續卓、舒隆安、郭一裕、何胃、吳嗣爵、盧見曾、趙之璧,除盧見曾業已定議治罪外,其餘各員既經該撫等訊無饋遺染指、與商人結納情弊,除已故之朱續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