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音崇拜之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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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诳于愚夫。
迷亂生惡想,不覺醜穢形,當觀無常苦,不淨無我所,谛見其真實,滅除貪欲想。
” 我們再看《涅槃經》,也是這種态度。
它說女色好像妙花杆上有毒蛇纏着它。
如果有人貪得這個花就被那蛇咬了。
“女色者,如妙華莖,毒蛇纏之。
含五欲華,如受蛇螫,堕三惡道。
”(《南涅槃經》一二) 在《寶積經》裡面也是這種意思。
它說就好像一個被人打怕了的豬,不怕死,看見了糞還要吃,人貪女色也是像豬一樣。
又好像不要戴金花而戴熱鐵冠,那是一定要把他的頭燒壞了。
“女色者,如被怖豬,見糞貪複生;加舍金花鬘,戴熱鐵。
”(《寶積經》九七)這個意思是說女子是迷惑男子的人。
還有講得很明白的,是在佛經裡,有一部《大愛道經》(下)說女色就好像錦囊盛着臭屎一樣,外邊看很好看,裡面是要不得的。
衆生沉在女色好像在糞中的蟲一樣,整天在糞裡生活。
佛教最注意的《普賢行·願品》也有這樣态度:“衆生愚癡迷惑,依女色香醉其心,如糞中蟲,樂著糞處。
”所以《智度論》(一四)說:“甯以刀劍殺身,也不貪着女色。
”又《增一阿含》(四八)也說:“甯以火燒鐵錐烙眼,不以視色與亂想。
”這話是說特别不要親近女色,女子是能夠迷惑人的。
這是男子的心理作用。
在《瑜伽論》(五七)裡面說,女子有八種事情她可以把男子綁起來:第一種是跳舞,第二是唱歌,第三是笑,第四是送一個好看的媚眼給人,第五是美顔或好看的樣子,第六是妙觸就是搽粉把身體弄得很細滑,第七是奉承,第八是成禮就是結婚。
第八種事情就是女子使男子受捆綁的重要的現象。
在基督教《聖經》裡頭也有這種意思。
頭一個死罪的就是夏娃。
這樣看起來,女人是容易趨于受誘惑或誘惑人的境地。
如以在《寶積經》裡給女人的定義,說女人是衆苦之本,是障礙之本,是殺害之本,是系縛之本,是愛惡之本,是怨怼之本,是生育之本。
女人為生育的根本,故能使衆生受苦,因而造成世界上種種不安的事情。
自然,佛教是不贊成生育的,言話以後再替他辯護。
如果男子親近了女人,照《寶積經》(九七)說,就有四種不好處。
女子如果被男子所愛,那男子一定是倒黴了:第一因為他很容易親近惡道;第二就是造成了地獄之本,女人也要入地獄;第三是成就了作惡趣;第四是完滿了惡趣的業。
從心理方面看,女人對于宗教生活的妨礙,就是在她的欲望過多,不但她自己難以修行,她并且能夠妨害男子。
《增一阿含》(二七)說女人有“五欲想”,所謂生豪貴家、嫁富貴家、使夫從語、多有兒息和在家獨得由己。
還有屢見于佛經的,有女人“八欲”的說法。
因為她有“八欲”,所以不如男子。
什麼“八欲”呢?第一有色欲,她喜歡各種的顔色比男子更甚;第二是形貌之欲;第三是威儀之欲;第四是姿态之欲,她喜歡裝模作樣;第五她喜歡說話有言語欲;第六她有音聲欲,愛唱歌作樂;第七她有細滑欲,愛細滑的東西;第八是人相之欲,喜歡強壯和莊嚴的身相。
看來女人對于世界的欲念欲望比男子多而容易。
像英國的俗語說,“男子需要的很少,并且不難使他滿足,但女人——是可愛的——要她所見一切的東西。
”(manwantsbutlittleherebelow,andisnothardtoplease.butwoman—blessherlittleheart—wantseverythingshesees.)這也含有女子欲望比男子多的意思。
上頭所講都是關于女子心理和生理方面在佛教上的見解。
别的宗教差不多也有相同的見解,不過沒有像佛教說得這樣透徹。
佛教對于女子多持鄙薄的态度,但是它并非看輕女人。
因為女人的生理與心理在宗教看來是與男子不一樣的。
男子能夠守宗教的規律,如果與女人親近,他就有把一切的戒律都丢掉的危險。
總而言之,在修行上,宗教家不得不呵斥女人。
但佛教的呵斥是先斥女人,然後約束自己,這和耶稣所說“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了奸淫了”的态度完全不一樣。
在經濟方面,宗教對于婚姻和婦女解放問題有什麼見解和主持什麼态度呢?論到這一點我便要看宗教對于女人的本分的态度,也可以說這是宗教對女子經濟生活的态度。
女子經濟獨立不過是近世紀的新運動,以古人的見解為神聖的宗教,當然沒想到要主張什麼,它不過照着流俗所要求的女人本分,加入一種神聖的規律而已。
現在先拿印度婆羅門教來說說。
波羅門教認為男女都應該過結婚的生活,在《曼奴法典》(印度古來的法典,到現在英國還采用這個法典來做根本的法律)裡頭說丈夫是妻的主人,等于我們中國所說丈夫是妻子的“所天”。
妻子不能怠慢丈夫,就是丈夫把他的愛移給别人,她也不能夠不愛他。
在宗教的聖典裡,也這樣說,丈夫如果死了,妻子也不能再嫁,最好是跟他一塊死;如果她再嫁,她就不能夠死後同她前丈夫活在同一個天堂裡。
所以女人再嫁,将來就不能見她以前的丈夫了。
女人不能獨立。
在印度的法律上,女子沒有承繼權,丈夫死了她就跟她最大的兒子過活,與中國“夫死從子”的意思一樣。
但是我們不能怨《曼奴法典》所講的,因為它裡頭也有講敬重女人的事情。
它說,“丈夫如果待他的妻子不好,教妻子不高興,那聖火一定會滅掉。
聖火就是供神的火。
假如妻子有時候不喜歡家庭,那末所有的東西都滅亡了”。
所以丈夫妻子必要相愛才能成就宗教的本性。
佛教的《成具光明定意經》也舉出賢女居家二十事: 持戒不毀;捐妒心;減環钏之好;除脂粉之飾;無姿态;衣服真純不奢;育養室内以慈;奴婢不加楚痛;攝護孤獨,衣食平等;孝事上,仁接下;下聲下意自責;謙卑知慚愧;清淨香潔施姑父母,供養三尊師友;親疏善惡,無差别相;一人在私室不念欲;精一心常在法;所欲報所尊,然後乃行;無專心誡身會如正法;不垣窺有邪念;坐起言語終不調戲,常應法律而無輕失。
波斯是這樣主張,男女婚姻都是應該的,男女都可以要求父母在成年的時候給他找一個妻子或是丈夫。
在波斯教裡頭,女子嫁了丈夫以後在宗教上所要行的責任是什麼呢?她就要像念祈禱文一樣,每天早晨問她的丈夫九次說,你要我最好幹什麼事情呢?男子就說像讓她施舍做好事等等,她就照樣去做。
所以每天早晨必得向丈夫說這樣相同的話九次,這是表示妻子尊重丈夫的意思。
女人應當常時敬重丈夫。
後來的《聖頌》(gatha)把女人的地位提得很高,女人甚至于有絕對的自由來選擇她們所愛的男子。
我們講婚姻的态度同宗教對于女子的态度,則不能不看看回教。
在回教裡女人沒有地位,但是自從穆哈默德以來,把阿拉伯女人的地位已經提高了。
因為女子在阿拉伯受許多宗教的束縛、社會的束縛,不能自由。
在現在的回教國家,像土耳其、埃及,他們的上等女人大多數都能夠受教育。
回教社會裡女人有絕對的自由可以選擇她愛的男子。
基督教對于女人的态度有許多地方好像是帶羅馬色彩的。
羅馬的女人觀被整份地搬到基督教來用。
羅馬的女人雖說是很自由,但是地位很低。
就是現在的歐洲女子,都免不了受羅馬法律所影響。
她們從一般的眼光看來地位很高,但實際上她們并不比東方女子的地位高到若幹程度。
在羅馬女人被她的丈夫看待像自己的女兒,由丈夫教訓她、管束她。
但在基督教以前,羅馬人對于婚姻的見解卻好多了。
當時的結婚的定義說:“結婚是男女的結合,是生活的完全團體,是在神聖和人間的法律裡的連合的共享。
”(marriageistheunionofmanandwoman,completecommunityoflife,joint-participationindivineandhumanlaw.)所以在《新約聖經》裡耶稣也持這種态度。
我們看《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二節所講的:“耶稣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
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叫她做了淫婦了。
人若娶了這個被休的婦人也是犯了奸淫了。
”所以他看男子同女子都是平等的。
男子不應當無故休妻,不應當強迫女子做淫婦,強迫人的也是罪人。
《馬太福音》第十九章第三節也是講:“有人問耶稣休妻是對不對?耶稣回答他說:那時起初造人是造一男一女,并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同妻子連合,兩人成為一體。
所以上帝連合的,人不可分開他。
”在《馬可福音》裡也是這樣說。
所以在基督教裡面,我們從《新約》可以知道它有兩派,一派是耶稣,另一派是耶稣的使徒保羅。
保羅是看不起女人的。
他說女人在會堂上不能說話,這也許是因為當時的景況的緣故。
但是耶稣就不同,他很鼓勵女人在社團裡活動。
在基督教的初期,寡婦很占勢力,我們稍微研究教會史便知道。
佛教對于婦女的态度除了上面所說的,我們還有它對于丈夫應當做五件事情來愛他的妻子、而妻子也應當做十三件事情來愛她的丈夫的見解。
丈夫的五件事情是什麼呢?第一是憐愛;第二是不要輕慢她;第三是給她買衣服穿買裝飾品,因為女子是愛裝飾的;第四是自在,就是使她在家中可以舒服自在;第五是念妻子的親人。
丈夫對妻子做五件事情可以換得妻子對于他做的十三件。
第一妻子要敬重憐愛她的丈夫;第二她應當敬重供養她的丈夫;第三要思念她的丈夫,不可思念别人;第四要主理家事;第五是要服侍丈夫;第六是要贍侍;第七是要受行,就是受丈夫指導做事情;第八是要誠實;第九不禁制門,就是不要阻止丈夫出外;第十要常常贊美她的丈夫;第十一是丈夫在家的時候她要為他鋪床,就是他睡的地方、坐的地方,都要為他預備好;第十二是要預備好吃的東西給丈夫吃;第十三是供養沙門和尚,或是為宗教行乞的梵志。
所以在宗教裡面對于夫婦的态度,都是說明妻子要照丈夫所說的去做,丈夫要怎樣做就怎樣做。
以上三種宗教的婦女觀以外,還有一種不講理的成見,也可以在此略為說說。
這個成見,在各個宗教裡都有,不過在佛教裡比較地重一點。
《玉耶經》說女人身中有十惡事,所謂:女人初生,父母不喜;養育無滋味;心常畏人;父母恒愛嫁娶;父母生相離别;常畏失夫苦心;産子甚難;小為父母所檢錄;中為夫所禁制;老為兒所呵。
所以《智度論》(二四)說,女人不做輪王及佛,因為“一切女人皆屬男子,不得自在故”。
佛經裡每說女人不得做五種人物:第一,她不能做佛;第二,不能做轉輪王;第三,不能做天帝釋;第
迷亂生惡想,不覺醜穢形,當觀無常苦,不淨無我所,谛見其真實,滅除貪欲想。
” 我們再看《涅槃經》,也是這種态度。
它說女色好像妙花杆上有毒蛇纏着它。
如果有人貪得這個花就被那蛇咬了。
“女色者,如妙華莖,毒蛇纏之。
含五欲華,如受蛇螫,堕三惡道。
”(《南涅槃經》一二) 在《寶積經》裡面也是這種意思。
它說就好像一個被人打怕了的豬,不怕死,看見了糞還要吃,人貪女色也是像豬一樣。
又好像不要戴金花而戴熱鐵冠,那是一定要把他的頭燒壞了。
“女色者,如被怖豬,見糞貪複生;加舍金花鬘,戴熱鐵。
”(《寶積經》九七)這個意思是說女子是迷惑男子的人。
還有講得很明白的,是在佛經裡,有一部《大愛道經》(下)說女色就好像錦囊盛着臭屎一樣,外邊看很好看,裡面是要不得的。
衆生沉在女色好像在糞中的蟲一樣,整天在糞裡生活。
佛教最注意的《普賢行·願品》也有這樣态度:“衆生愚癡迷惑,依女色香醉其心,如糞中蟲,樂著糞處。
”所以《智度論》(一四)說:“甯以刀劍殺身,也不貪着女色。
”又《增一阿含》(四八)也說:“甯以火燒鐵錐烙眼,不以視色與亂想。
”這話是說特别不要親近女色,女子是能夠迷惑人的。
這是男子的心理作用。
在《瑜伽論》(五七)裡面說,女子有八種事情她可以把男子綁起來:第一種是跳舞,第二是唱歌,第三是笑,第四是送一個好看的媚眼給人,第五是美顔或好看的樣子,第六是妙觸就是搽粉把身體弄得很細滑,第七是奉承,第八是成禮就是結婚。
第八種事情就是女子使男子受捆綁的重要的現象。
在基督教《聖經》裡頭也有這種意思。
頭一個死罪的就是夏娃。
這樣看起來,女人是容易趨于受誘惑或誘惑人的境地。
如以在《寶積經》裡給女人的定義,說女人是衆苦之本,是障礙之本,是殺害之本,是系縛之本,是愛惡之本,是怨怼之本,是生育之本。
女人為生育的根本,故能使衆生受苦,因而造成世界上種種不安的事情。
自然,佛教是不贊成生育的,言話以後再替他辯護。
如果男子親近了女人,照《寶積經》(九七)說,就有四種不好處。
女子如果被男子所愛,那男子一定是倒黴了:第一因為他很容易親近惡道;第二就是造成了地獄之本,女人也要入地獄;第三是成就了作惡趣;第四是完滿了惡趣的業。
從心理方面看,女人對于宗教生活的妨礙,就是在她的欲望過多,不但她自己難以修行,她并且能夠妨害男子。
《增一阿含》(二七)說女人有“五欲想”,所謂生豪貴家、嫁富貴家、使夫從語、多有兒息和在家獨得由己。
還有屢見于佛經的,有女人“八欲”的說法。
因為她有“八欲”,所以不如男子。
什麼“八欲”呢?第一有色欲,她喜歡各種的顔色比男子更甚;第二是形貌之欲;第三是威儀之欲;第四是姿态之欲,她喜歡裝模作樣;第五她喜歡說話有言語欲;第六她有音聲欲,愛唱歌作樂;第七她有細滑欲,愛細滑的東西;第八是人相之欲,喜歡強壯和莊嚴的身相。
看來女人對于世界的欲念欲望比男子多而容易。
像英國的俗語說,“男子需要的很少,并且不難使他滿足,但女人——是可愛的——要她所見一切的東西。
”(manwantsbutlittleherebelow,andisnothardtoplease.butwoman—blessherlittleheart—wantseverythingshesees.)這也含有女子欲望比男子多的意思。
上頭所講都是關于女子心理和生理方面在佛教上的見解。
别的宗教差不多也有相同的見解,不過沒有像佛教說得這樣透徹。
佛教對于女子多持鄙薄的态度,但是它并非看輕女人。
因為女人的生理與心理在宗教看來是與男子不一樣的。
男子能夠守宗教的規律,如果與女人親近,他就有把一切的戒律都丢掉的危險。
總而言之,在修行上,宗教家不得不呵斥女人。
但佛教的呵斥是先斥女人,然後約束自己,這和耶稣所說“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了奸淫了”的态度完全不一樣。
在經濟方面,宗教對于婚姻和婦女解放問題有什麼見解和主持什麼态度呢?論到這一點我便要看宗教對于女人的本分的态度,也可以說這是宗教對女子經濟生活的态度。
女子經濟獨立不過是近世紀的新運動,以古人的見解為神聖的宗教,當然沒想到要主張什麼,它不過照着流俗所要求的女人本分,加入一種神聖的規律而已。
現在先拿印度婆羅門教來說說。
波羅門教認為男女都應該過結婚的生活,在《曼奴法典》(印度古來的法典,到現在英國還采用這個法典來做根本的法律)裡頭說丈夫是妻的主人,等于我們中國所說丈夫是妻子的“所天”。
妻子不能怠慢丈夫,就是丈夫把他的愛移給别人,她也不能夠不愛他。
在宗教的聖典裡,也這樣說,丈夫如果死了,妻子也不能再嫁,最好是跟他一塊死;如果她再嫁,她就不能夠死後同她前丈夫活在同一個天堂裡。
所以女人再嫁,将來就不能見她以前的丈夫了。
女人不能獨立。
在印度的法律上,女子沒有承繼權,丈夫死了她就跟她最大的兒子過活,與中國“夫死從子”的意思一樣。
但是我們不能怨《曼奴法典》所講的,因為它裡頭也有講敬重女人的事情。
它說,“丈夫如果待他的妻子不好,教妻子不高興,那聖火一定會滅掉。
聖火就是供神的火。
假如妻子有時候不喜歡家庭,那末所有的東西都滅亡了”。
所以丈夫妻子必要相愛才能成就宗教的本性。
佛教的《成具光明定意經》也舉出賢女居家二十事: 持戒不毀;捐妒心;減環钏之好;除脂粉之飾;無姿态;衣服真純不奢;育養室内以慈;奴婢不加楚痛;攝護孤獨,衣食平等;孝事上,仁接下;下聲下意自責;謙卑知慚愧;清淨香潔施姑父母,供養三尊師友;親疏善惡,無差别相;一人在私室不念欲;精一心常在法;所欲報所尊,然後乃行;無專心誡身會如正法;不垣窺有邪念;坐起言語終不調戲,常應法律而無輕失。
波斯是這樣主張,男女婚姻都是應該的,男女都可以要求父母在成年的時候給他找一個妻子或是丈夫。
在波斯教裡頭,女子嫁了丈夫以後在宗教上所要行的責任是什麼呢?她就要像念祈禱文一樣,每天早晨問她的丈夫九次說,你要我最好幹什麼事情呢?男子就說像讓她施舍做好事等等,她就照樣去做。
所以每天早晨必得向丈夫說這樣相同的話九次,這是表示妻子尊重丈夫的意思。
女人應當常時敬重丈夫。
後來的《聖頌》(gatha)把女人的地位提得很高,女人甚至于有絕對的自由來選擇她們所愛的男子。
我們講婚姻的态度同宗教對于女子的态度,則不能不看看回教。
在回教裡女人沒有地位,但是自從穆哈默德以來,把阿拉伯女人的地位已經提高了。
因為女子在阿拉伯受許多宗教的束縛、社會的束縛,不能自由。
在現在的回教國家,像土耳其、埃及,他們的上等女人大多數都能夠受教育。
回教社會裡女人有絕對的自由可以選擇她愛的男子。
基督教對于女人的态度有許多地方好像是帶羅馬色彩的。
羅馬的女人觀被整份地搬到基督教來用。
羅馬的女人雖說是很自由,但是地位很低。
就是現在的歐洲女子,都免不了受羅馬法律所影響。
她們從一般的眼光看來地位很高,但實際上她們并不比東方女子的地位高到若幹程度。
在羅馬女人被她的丈夫看待像自己的女兒,由丈夫教訓她、管束她。
但在基督教以前,羅馬人對于婚姻的見解卻好多了。
當時的結婚的定義說:“結婚是男女的結合,是生活的完全團體,是在神聖和人間的法律裡的連合的共享。
”(marriageistheunionofmanandwoman,completecommunityoflife,joint-participationindivineandhumanlaw.)所以在《新約聖經》裡耶稣也持這種态度。
我們看《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二節所講的:“耶稣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
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叫她做了淫婦了。
人若娶了這個被休的婦人也是犯了奸淫了。
”所以他看男子同女子都是平等的。
男子不應當無故休妻,不應當強迫女子做淫婦,強迫人的也是罪人。
《馬太福音》第十九章第三節也是講:“有人問耶稣休妻是對不對?耶稣回答他說:那時起初造人是造一男一女,并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同妻子連合,兩人成為一體。
所以上帝連合的,人不可分開他。
”在《馬可福音》裡也是這樣說。
所以在基督教裡面,我們從《新約》可以知道它有兩派,一派是耶稣,另一派是耶稣的使徒保羅。
保羅是看不起女人的。
他說女人在會堂上不能說話,這也許是因為當時的景況的緣故。
但是耶稣就不同,他很鼓勵女人在社團裡活動。
在基督教的初期,寡婦很占勢力,我們稍微研究教會史便知道。
佛教對于婦女的态度除了上面所說的,我們還有它對于丈夫應當做五件事情來愛他的妻子、而妻子也應當做十三件事情來愛她的丈夫的見解。
丈夫的五件事情是什麼呢?第一是憐愛;第二是不要輕慢她;第三是給她買衣服穿買裝飾品,因為女子是愛裝飾的;第四是自在,就是使她在家中可以舒服自在;第五是念妻子的親人。
丈夫對妻子做五件事情可以換得妻子對于他做的十三件。
第一妻子要敬重憐愛她的丈夫;第二她應當敬重供養她的丈夫;第三要思念她的丈夫,不可思念别人;第四要主理家事;第五是要服侍丈夫;第六是要贍侍;第七是要受行,就是受丈夫指導做事情;第八是要誠實;第九不禁制門,就是不要阻止丈夫出外;第十要常常贊美她的丈夫;第十一是丈夫在家的時候她要為他鋪床,就是他睡的地方、坐的地方,都要為他預備好;第十二是要預備好吃的東西給丈夫吃;第十三是供養沙門和尚,或是為宗教行乞的梵志。
所以在宗教裡面對于夫婦的态度,都是說明妻子要照丈夫所說的去做,丈夫要怎樣做就怎樣做。
以上三種宗教的婦女觀以外,還有一種不講理的成見,也可以在此略為說說。
這個成見,在各個宗教裡都有,不過在佛教裡比較地重一點。
《玉耶經》說女人身中有十惡事,所謂:女人初生,父母不喜;養育無滋味;心常畏人;父母恒愛嫁娶;父母生相離别;常畏失夫苦心;産子甚難;小為父母所檢錄;中為夫所禁制;老為兒所呵。
所以《智度論》(二四)說,女人不做輪王及佛,因為“一切女人皆屬男子,不得自在故”。
佛經裡每說女人不得做五種人物:第一,她不能做佛;第二,不能做轉輪王;第三,不能做天帝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