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貞操問題 ——答藍志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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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覺得他們真能尊重彼此的人格。
這一層周作人先生已說過了,我且不多說。
至于容易的離婚,先生也不免有點誤解。
我從前在“美國的婦人”一篇裡曾有一節論美國多離婚案之故道: ……自由結婚的根本觀念就是要夫婦相敬相愛,先有精神上的契合,然後可以有形體上的結婚。
不料結婚之後,方才發現從前的錯誤,方才知道他們兩人決不能有精神上的愛情;既不能有精神上的愛情,若還依舊同居,不但違背自由結婚的原理,并且必至于墜落各人的人格。
所以離婚案之多,未必全由于風俗的敗壞,也未必不由于個人人格的尊貴。
所以離婚的容易,并不是一定就可以表示不尊重人格。
這又可見人格的問題超于平常的貞操觀念以外了。
先生第二層的意思,已有周作人先生的答書了,我本可以不加入讨論,但是我覺得這一段裡面有一個重要觀念,是哲學上的一個根本問題,故不得不提出讨論。
先生不贊成與謝野夫人把貞操看作一種趣味信仰潔癖,不當他是道德。
先生是個研究哲學的人,大概知道“道德”本可當作一種信仰,一種趣味,一種潔癖。
中國的孔丘也曾兩次說“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也”。
他又說“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
這種議論很有道理,遠勝于康德那種“絕對命令”的道德論。
道德教育的最高目的是要人人都能自然行善去惡,“如惡惡臭如好好色”一般。
西洋哲學史上也有許多人把道德觀念當作一種美感的。
要是人人都能把道德當作一種趣味,一種美感,豈不很好嗎? 先生第三層的大意是說我不應該“把外部的制裁一概抹殺”。
先生所指的乃是法律上消極的制裁,如有夫有婦奸罪等等。
這都是刑事法律的問題,自然不在我所抹殺的“外部幹涉”之内,我不消申明了。
先生第四層論續娶和離婚的限制,我也可以不辯。
先生第五層論共妻和自由戀愛。
我的原文裡并沒有提到這兩個問題,《新青年》的同人也不會有提倡這兩種問題,本可以不辯。
況且周作人先生已有答書提起這一層,我在上文也略提到自由戀愛。
我覺得先生對于這兩個問題,未免有點“籠統”的攻擊,不曾仔細分析主張這種制度的人心理和品格。
因此我且把先生反對這種人的理由略加讨論。
一、先生說,“夫婦的平等關系,是人格的平等,待遇的平等,不是男女做同樣的事才算平等。
”這話固然不錯。
男女不能做完全同樣的事,這是人所共知的。
但是有許多事是男女都能做的。
古來相傳的家庭制度,把許多極繁瑣的事看作婦人的天職:有錢的人家固然可以雇人代做,但是中人以下的人家,這是做不到的;因此往往有可造就的女子人才竟被家庭事務埋沒了,不能有機會發展她的個性的才能。
歐美提倡廢家庭制度的人,大多數是自食其力的美術家和文人。
這一派人所以反對家庭,正因為家庭的負擔有礙于他們才性的自由發展。
還有那避孕的行為,也是為此。
先生說他們的流弊可以“把一切文明事業盡行推翻”,未免太過了。
二、先生說“婦女解放是解放人格,不是解放性欲。
”學者的提倡共委制度(如柏拉圖所說),難道是解放性欲嗎?還有那種有意識的自由戀愛,據我所見,都是尊重性欲的制裁的。
無制裁的性欲,不配稱戀愛,更不配稱自由戀愛。
三、先生論兒童歸公家教養一段,理由很不充足。
這種主張從柏拉圖以來,大概有三種理由:甲、公家教養兒童,可用專門好手,功效可以勝過平常私家的教養,因為有無量數的父母都是不配教養子女的;乙、兒女乃是社會的分子,并不是你我的私産,所以教養兒童并不全是先生所說“自己應盡的義務”;丙、依分工互助的道理,有些願意教養兒童的人便去替公家教養兒童,有些不願意或不配教養兒童的人便去做旁的事業。
先生說,“既說平等
這一層周作人先生已說過了,我且不多說。
至于容易的離婚,先生也不免有點誤解。
我從前在“美國的婦人”一篇裡曾有一節論美國多離婚案之故道: ……自由結婚的根本觀念就是要夫婦相敬相愛,先有精神上的契合,然後可以有形體上的結婚。
不料結婚之後,方才發現從前的錯誤,方才知道他們兩人決不能有精神上的愛情;既不能有精神上的愛情,若還依舊同居,不但違背自由結婚的原理,并且必至于墜落各人的人格。
所以離婚案之多,未必全由于風俗的敗壞,也未必不由于個人人格的尊貴。
所以離婚的容易,并不是一定就可以表示不尊重人格。
這又可見人格的問題超于平常的貞操觀念以外了。
先生第二層的意思,已有周作人先生的答書了,我本可以不加入讨論,但是我覺得這一段裡面有一個重要觀念,是哲學上的一個根本問題,故不得不提出讨論。
先生不贊成與謝野夫人把貞操看作一種趣味信仰潔癖,不當他是道德。
先生是個研究哲學的人,大概知道“道德”本可當作一種信仰,一種趣味,一種潔癖。
中國的孔丘也曾兩次說“吾未見好德如好色者也”。
他又說“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
這種議論很有道理,遠勝于康德那種“絕對命令”的道德論。
道德教育的最高目的是要人人都能自然行善去惡,“如惡惡臭如好好色”一般。
西洋哲學史上也有許多人把道德觀念當作一種美感的。
要是人人都能把道德當作一種趣味,一種美感,豈不很好嗎? 先生第三層的大意是說我不應該“把外部的制裁一概抹殺”。
先生所指的乃是法律上消極的制裁,如有夫有婦奸罪等等。
這都是刑事法律的問題,自然不在我所抹殺的“外部幹涉”之内,我不消申明了。
先生第四層論續娶和離婚的限制,我也可以不辯。
先生第五層論共妻和自由戀愛。
我的原文裡并沒有提到這兩個問題,《新青年》的同人也不會有提倡這兩種問題,本可以不辯。
況且周作人先生已有答書提起這一層,我在上文也略提到自由戀愛。
我覺得先生對于這兩個問題,未免有點“籠統”的攻擊,不曾仔細分析主張這種制度的人心理和品格。
因此我且把先生反對這種人的理由略加讨論。
一、先生說,“夫婦的平等關系,是人格的平等,待遇的平等,不是男女做同樣的事才算平等。
”這話固然不錯。
男女不能做完全同樣的事,這是人所共知的。
但是有許多事是男女都能做的。
古來相傳的家庭制度,把許多極繁瑣的事看作婦人的天職:有錢的人家固然可以雇人代做,但是中人以下的人家,這是做不到的;因此往往有可造就的女子人才竟被家庭事務埋沒了,不能有機會發展她的個性的才能。
歐美提倡廢家庭制度的人,大多數是自食其力的美術家和文人。
這一派人所以反對家庭,正因為家庭的負擔有礙于他們才性的自由發展。
還有那避孕的行為,也是為此。
先生說他們的流弊可以“把一切文明事業盡行推翻”,未免太過了。
二、先生說“婦女解放是解放人格,不是解放性欲。
”學者的提倡共委制度(如柏拉圖所說),難道是解放性欲嗎?還有那種有意識的自由戀愛,據我所見,都是尊重性欲的制裁的。
無制裁的性欲,不配稱戀愛,更不配稱自由戀愛。
三、先生論兒童歸公家教養一段,理由很不充足。
這種主張從柏拉圖以來,大概有三種理由:甲、公家教養兒童,可用專門好手,功效可以勝過平常私家的教養,因為有無量數的父母都是不配教養子女的;乙、兒女乃是社會的分子,并不是你我的私産,所以教養兒童并不全是先生所說“自己應盡的義務”;丙、依分工互助的道理,有些願意教養兒童的人便去替公家教養兒童,有些不願意或不配教養兒童的人便去做旁的事業。
先生說,“既說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