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貞操問題 ——答藍志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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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對于這個問題共分五層。
第一層的大意是說:夫婦關系,愛情雖是極重要的分子,卻不是惟一的條件。
……貞操雖是對待的要求,卻并不是以愛情有無為标準,也不能僅看做當事者兩個人的自由态度。
……因為愛情是盲目而極易變化的。
這中間須有一種強迫的制裁力。
……愛情之外,尚當有一種道德的制裁。
簡單說來,就是兩方應當尊崇對手的人格。
……愛情必須經過道德的洗煉,使感情的愛變為人格的愛,方能算的真愛。
……夫婦關系一旦成立以後,非一方破棄道德的制裁,或是生活上有不得已的緣故,這關系斷斷不能因一時感情的好惡随便可以動搖。
貞操即是道德的制裁人格的義務中應當強迫遵守之一。
破棄貞操是道德上一種極大罪惡,并且還毀損對手的人格,絕不可以輕恕的。
這一層的大旨,我是贊成的。
我所講的愛情,并不是先生所說盲目的又極易變化的感情的愛。
人格的愛雖不是人人都懂得的(這話先生也曾說過),但平常人所謂愛情,也未必全是肉欲的愛;這裡面大概總含有一些“超于情欲的分子”,如共同生活的感情,名分的觀念,兒女的牽系,等等。
但是這種種分子,總還要把異性的戀愛做一個中心點。
夫婦的關系所以和别的關系(如兄弟姊妹朋友)不同,正為有這一點異性的戀愛在内。
若沒有一種真摯專一的異性的戀愛,那麼共同生活便成了不可終日的痛苦,名分觀念便成了虛僞的招牌,兒女的牽系便也和豬狗的母子關系沒有大分别了。
我們現在且不要懸空高談理想的夫婦關系,且仔細觀察最大多數人的實際夫婦關系究竟是什麼樣子。
我以為我們若從事實上的觀察作根據,一定可以得到這個斷語:夫婦之間的正當關系應該以異性的戀愛為主要元素;異性的戀愛專注在一個目的,情願自己制裁性欲的自由,情願永久和他所專注的目的共同生活,這便是正當的夫婦關系。
人格的愛,不是别的,就是這種正當的異性戀愛加上一種自覺心。
我和先生不同的論點,在于先生把“道德的制裁”和“感情的愛”分為兩件事,所以說“愛情之外尚當有一種道德的制裁”。
我卻把“道德的制裁”看作即是那正當的,真摯專一的異性戀愛。
若在“愛情之外”别尋夫婦間的“道德”,别尋“人格的義務”,我覺得是不可能的了。
所以我贊成先生說的“夫婦關系一旦成立以後,非一方破棄道德的制裁(即是我所謂‘真一的異性戀愛’),或是生活上有不得已的緣故(如寡婦不能生活,或鳏夫不能撫養幼小兒女),這關系斷斷不能因一時感情的好惡随便可以動搖。
”我雖贊成這個結論,卻不贊成先生說的“貞操并不是以愛情有無為标準”。
因為我所說的“貞操”即是異性戀愛的真摯專一。
沒有愛情的夫婦關系,都不是正當的夫婦關系,隻可說是異性的強迫同居!既不是正當的夫婦,更有什麼貞操可說? 先生所說的“尊重人格”,固然是我所極贊成的。
但是夫婦之間的“人格問題”,依我看來隻不過是真一的異性戀愛加上一種自覺心。
中國古代所說“夫婦相敬如賓”的敬字便含有尊重人格的意味。
人格的愛情,自然應該格外尊重貞操。
但是人格的觀念,根本上研究起來,實在是超于平常人心裡的“貞操”觀念的範圍以外。
平常人所謂“貞操”,大概指周作人先生所說的“信實”,我所說的“真一”,和先生所說的“一夫一婦”。
但是人格的觀念有時不限于此。
先生屢用易蔔生的“娜拉”為例。
即以此戲看來,郝爾茂對于娜拉并不曾違背“貞操”的道德。
娜拉棄家出門,并不是為了貞操問題,乃是為了人格問題,這就可見人格問題是超于貞操問題了。
先生又極力攻擊自由戀愛和容易的離婚。
其實高尚的自由戀愛,并不是現在那班輕薄少年所謂自由戀愛,隻是根據于“尊重人格”一個觀念。
我在美洲也曾見過這種自由戀愛的男
第一層的大意是說:夫婦關系,愛情雖是極重要的分子,卻不是惟一的條件。
……貞操雖是對待的要求,卻并不是以愛情有無為标準,也不能僅看做當事者兩個人的自由态度。
……因為愛情是盲目而極易變化的。
這中間須有一種強迫的制裁力。
……愛情之外,尚當有一種道德的制裁。
簡單說來,就是兩方應當尊崇對手的人格。
……愛情必須經過道德的洗煉,使感情的愛變為人格的愛,方能算的真愛。
……夫婦關系一旦成立以後,非一方破棄道德的制裁,或是生活上有不得已的緣故,這關系斷斷不能因一時感情的好惡随便可以動搖。
貞操即是道德的制裁人格的義務中應當強迫遵守之一。
破棄貞操是道德上一種極大罪惡,并且還毀損對手的人格,絕不可以輕恕的。
這一層的大旨,我是贊成的。
我所講的愛情,并不是先生所說盲目的又極易變化的感情的愛。
人格的愛雖不是人人都懂得的(這話先生也曾說過),但平常人所謂愛情,也未必全是肉欲的愛;這裡面大概總含有一些“超于情欲的分子”,如共同生活的感情,名分的觀念,兒女的牽系,等等。
但是這種種分子,總還要把異性的戀愛做一個中心點。
夫婦的關系所以和别的關系(如兄弟姊妹朋友)不同,正為有這一點異性的戀愛在内。
若沒有一種真摯專一的異性的戀愛,那麼共同生活便成了不可終日的痛苦,名分觀念便成了虛僞的招牌,兒女的牽系便也和豬狗的母子關系沒有大分别了。
我們現在且不要懸空高談理想的夫婦關系,且仔細觀察最大多數人的實際夫婦關系究竟是什麼樣子。
我以為我們若從事實上的觀察作根據,一定可以得到這個斷語:夫婦之間的正當關系應該以異性的戀愛為主要元素;異性的戀愛專注在一個目的,情願自己制裁性欲的自由,情願永久和他所專注的目的共同生活,這便是正當的夫婦關系。
人格的愛,不是别的,就是這種正當的異性戀愛加上一種自覺心。
我和先生不同的論點,在于先生把“道德的制裁”和“感情的愛”分為兩件事,所以說“愛情之外尚當有一種道德的制裁”。
我卻把“道德的制裁”看作即是那正當的,真摯專一的異性戀愛。
若在“愛情之外”别尋夫婦間的“道德”,别尋“人格的義務”,我覺得是不可能的了。
所以我贊成先生說的“夫婦關系一旦成立以後,非一方破棄道德的制裁(即是我所謂‘真一的異性戀愛’),或是生活上有不得已的緣故(如寡婦不能生活,或鳏夫不能撫養幼小兒女),這關系斷斷不能因一時感情的好惡随便可以動搖。
”我雖贊成這個結論,卻不贊成先生說的“貞操并不是以愛情有無為标準”。
因為我所說的“貞操”即是異性戀愛的真摯專一。
沒有愛情的夫婦關系,都不是正當的夫婦關系,隻可說是異性的強迫同居!既不是正當的夫婦,更有什麼貞操可說? 先生所說的“尊重人格”,固然是我所極贊成的。
但是夫婦之間的“人格問題”,依我看來隻不過是真一的異性戀愛加上一種自覺心。
中國古代所說“夫婦相敬如賓”的敬字便含有尊重人格的意味。
人格的愛情,自然應該格外尊重貞操。
但是人格的觀念,根本上研究起來,實在是超于平常人心裡的“貞操”觀念的範圍以外。
平常人所謂“貞操”,大概指周作人先生所說的“信實”,我所說的“真一”,和先生所說的“一夫一婦”。
但是人格的觀念有時不限于此。
先生屢用易蔔生的“娜拉”為例。
即以此戲看來,郝爾茂對于娜拉并不曾違背“貞操”的道德。
娜拉棄家出門,并不是為了貞操問題,乃是為了人格問題,這就可見人格問題是超于貞操問題了。
先生又極力攻擊自由戀愛和容易的離婚。
其實高尚的自由戀愛,并不是現在那班輕薄少年所謂自由戀愛,隻是根據于“尊重人格”一個觀念。
我在美洲也曾見過這種自由戀愛的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