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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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文字每有無法譯出者,在萬不得已時隻好另創新的名詞。

    英文中之monsense,法文中之bonsens,便是無從譯出之一字,這字的意義,近于常識,而非常識。

    常識是指常人所有,或應有的知識;monsense卻是指常人所常有的一種對付問題或環境極平易極簡單而又極健全合理的判斷力。

    在中文最近的字樣,是“懂事”“明理”“近情”“入情入理”等,但這些字都不是文法上所謂名詞,不能表示一種特别對付問題的智力。

     因為這字是與理論,空想相對的。

    學者頭腦,每脫離現實,長談闊論,不着邊際,而眼前事理之是非,反而懵懂。

    monsense卻是正正相反,是憑觀察事理,斟酌形勢而作一種直接的判斷。

    在英文言人沒有monsense,就是等于中文言人。

    “不懂事”,“不近情”。

    在學理上,一人沒有monsense,就常要發懸想空談,迂曲怪論。

     這字我曾譯為“庸見”,取庸字不易而近中庸之義。

    因為monsense必定是合乎中庸之道的。

    但是此名詞自己覺得不好,再四思維,認為譯為“通感”最為妥當。

    感者言其直感作用,懂事的人臨機應斷,皆憑直接的經驗。

    有此通感者,就能臨時決其是非。

    通者,取人之通情之義,因學者的知識,是專家所獨有的,通感卻是俗人所同有的。

    英文mon,亦原指“常人共有”之義。

     一國的民族,富于通感,其文化是比較健全的,是富于對付實際的能力的。

    在歐洲國族中,德人長于理論,法人長于審美,英人長于通感,也就是長于實際。

    英國人在學理上,每每前後矛盾,以糊塗着名,似乎是一種缺憾,但是在實際上英人應付環境,卻正因其不顧學理,而能隻憑通感,糊塗度過難關。

    譬如十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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