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立法的請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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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誠目前制憲最急之務也。

    但今日之論者,動謂我國法律未嘗歧視工人,何必無病而呻吟。

    不知罷工騷擾有罪,明文規定于刑律(暫行新刑律第二百二十四條)。

    袁氏治安條例,迄今尚未取消(民國三年三月北京政府教令第二十八号之治安警察條例),所謂我國法律未嘗歧視工人者,是直自欺欺人之語耳。

    然推原其故,由于國家根本大法尚未成立,而臨時約法又無保護勞工明文,所以罷工騷擾罪及治安警察條例兩項,雖經國會在廣州非常會議時議決取消,但此關于變更法律案,權限上當時已發生問題,效力上尤未能發生于全國,此益足以證明今日勞工法案應規諸根本大法之刻不容緩者也。

    方今國會重開,國人希望急于制憲,而衆議院常會議員李慶芳君已有保護勞工法案之提出,吳子玉氏亦有保工規條應付諸根本大法之主張。

    雖陳義各有不同,條文尤未易強合,但海内士夫漸有易賤視勞工為尊重勞動之趨向,不可謂非差強人意。

    同人等素從事于勞工運動,連年來親睹國内勞工飽受暴力摧殘之慘狀,深知國内勞工無法律保護之痛苦,加以感受操政權者之巧于舞文玩法,益覺得勞工法案規諸憲法之重要。

    用是為全國勞工請命計,為國家立法前途計,理合拟具勞動法案大綱十九條,依法請願貴院盡量采納通過,規諸憲法,并轉暫行新刑律之第二百二十四條罷工騷擾罪及民國三年北京政府教令第二十八号之治安警察條例正式提出議決取消,以蘇工人之困,全國勞工幸甚。

    為此依法請願貴議院提出大會議決施行。

    此上 衆議院議長 計開勞動法案大綱十九條統祈 鈞鑒 勞動法案大綱 (一)承認勞動者之集會結社權。

     (二)承認勞動者之同盟罷工權。

     (三)承認勞動者之團體的契約締結權。

     (四)承認勞動者之國際的聯合權。

     (五)日工不得過八小時,夜工不得過六小時,每星期連續四十二小時休息。

     (六)十八歲以下的青年男女工人及吃力的工作不得過六小時。

     (七)禁止超過法定的工作時間,如有特别情形,須得工會同意才得增加工作時間。

     (八)雇工的工作時間雖可超過八小時,但所超過之工作時間的工值須按照八小時制的基礎計算。

     (九)須以法律擔保一般不掠奪别人勞動之農人的農産品價格,此項價格由農人代表提出,以法律規定之。

     (十)吃力的工作及有礙衛生的工作,對于十八歲以下的男女工人絕對禁止,超過法定時間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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