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立法的請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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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禁止女工及十八歲以下之男工作夜工。
(十一)體力的女工産前産後各八星期休工,其他工作之女工産前産後各六星期休工,均照常領取工資。
(十二)禁止雇用十六歲以下之男女童工。
(十三)為保障工人适當以至低限度之工錢,國家須制定這種保障法律。
當立此項法律時,須準全國總工會代表出席。
無論公私企業或機關的工資,均不得低于此項法律保障的至低限度。
(十四)各種工人由他們的産業組合或職業組合保障可選舉代表參加政府經濟機關,及選舉代表參加政府企業機關及政府所管理的私人企業或機關之權。
(十五)國家對于全國公私各企業均須設立勞動檢查局。
(十六)國家保障工人有完全參加國家所設勞動檢查局之權。
(十七)一切保險事件須由工人參加規定之,以保障所有在政府的公共的私人的企業和機關内的工人之損失或危險,保險費完全由雇主和國家出之,受保險者決不分擔。
(十八)各種工人和雇傭人一年工作中有一月之休息,半年中有兩星期之休息,并有領薪之權。
(十九)國家須以法律保證男女工人有受補習教育的機會。
請願者: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總部 鄧中夏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武漢分部 林育南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上海分部 袁大時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湖南分部 毛澤東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廣東分部 譚平山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山東分部 王盡美 介紹人:童啟曾 杜凱元 張秉文 趙金堂 嶽雲韬 孫鏡清 李肇甫 劉緯 蕭湘 廖希賢 蒲伯英 呂複 駱繼漢 姚桐豫 周繼潆 萬鈞 彭學浚 孫鐘 鄧毓怡 湯松年 張國浚 胡鄂公 1922年7月 編後說明:本文所列的《勞動法案大綱》,與中央檔案館存件相較,條數及各條内容基本一緻,但文字有出入,有的條文有較大出入。
如:第五條末句,本文為“每星期連續四十二小時的休息”,中央檔案館存稿為“每星期應予以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休息”。
第十一條,“其他工作之女工”的産假,本文為“各六星期”,中央檔案館存稿為“五星期”。
看來,“四十二小時”似屬排印數字颠倒所緻。
本文所署時間為7月,中央檔案館存稿署8月。
中央檔案館存稿文字較本文更嚴密,當系經過修辭的文件。
(轉自《濟南革命曆史檔案資料選編》,濟南出版社1991年8月版)
(十一)體力的女工産前産後各八星期休工,其他工作之女工産前産後各六星期休工,均照常領取工資。
(十二)禁止雇用十六歲以下之男女童工。
(十三)為保障工人适當以至低限度之工錢,國家須制定這種保障法律。
當立此項法律時,須準全國總工會代表出席。
無論公私企業或機關的工資,均不得低于此項法律保障的至低限度。
(十四)各種工人由他們的産業組合或職業組合保障可選舉代表參加政府經濟機關,及選舉代表參加政府企業機關及政府所管理的私人企業或機關之權。
(十五)國家對于全國公私各企業均須設立勞動檢查局。
(十六)國家保障工人有完全參加國家所設勞動檢查局之權。
(十七)一切保險事件須由工人參加規定之,以保障所有在政府的公共的私人的企業和機關内的工人之損失或危險,保險費完全由雇主和國家出之,受保險者決不分擔。
(十八)各種工人和雇傭人一年工作中有一月之休息,半年中有兩星期之休息,并有領薪之權。
(十九)國家須以法律保證男女工人有受補習教育的機會。
請願者: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總部 鄧中夏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武漢分部 林育南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上海分部 袁大時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湖南分部 毛澤東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廣東分部 譚平山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山東分部 王盡美 介紹人:童啟曾 杜凱元 張秉文 趙金堂 嶽雲韬 孫鏡清 李肇甫 劉緯 蕭湘 廖希賢 蒲伯英 呂複 駱繼漢 姚桐豫 周繼潆 萬鈞 彭學浚 孫鐘 鄧毓怡 湯松年 張國浚 胡鄂公 1922年7月 編後說明:本文所列的《勞動法案大綱》,與中央檔案館存件相較,條數及各條内容基本一緻,但文字有出入,有的條文有較大出入。
如:第五條末句,本文為“每星期連續四十二小時的休息”,中央檔案館存稿為“每星期應予以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休息”。
第十一條,“其他工作之女工”的産假,本文為“各六星期”,中央檔案館存稿為“五星期”。
看來,“四十二小時”似屬排印數字颠倒所緻。
本文所署時間為7月,中央檔案館存稿署8月。
中央檔案館存稿文字較本文更嚴密,當系經過修辭的文件。
(轉自《濟南革命曆史檔案資料選編》,濟南出版社1991年8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