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立法的請願書

關燈
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總部鄧中夏,各分部林育南、袁大時、毛澤東、譚平山、王盡美關于勞動立法的請願書 (一九二二年七月) 為請願書,竊勞動問題早已發生于歐洲工業革命以後,沿至今日,百有餘年,中經無數大政治家及政治學者苦心殚慮,日夕鑽研,而卒未獲一根本解決方法。

    惟歐美諸先進國積多數之經驗,遂獲莫大之教訓,于是保工條例,律有明文,而從前貧苦無告之勞工,亦得漸與普通人民立于平等地位,而國運亦得賴以苟且粗安。

    最近如蘇維埃俄羅斯,更完全由勞動者建設勞農政府,掌握政權,國内憲法,悉由勞動者手定,即此可知一國勞動者立于建國上重要地位,此乃世界自然進化公例,毋庸置疑者也。

    挽近我國工人,亦頗有覺悟,國内工業稍發達之區,所有工人紛紛結合團體,冀借群策群力,以改良自身地位,減輕自身痛苦,于理甚屬正當。

    更有時因勞資問題不得已而出于同盟罷工,在正當防衛上立論,工人同盟罷工确是工人應有之權利,毫無可訾議。

    無如我國士夫素有賤視勞工惡習,而工人設立團體又因未有相當法律保護,故國内一般操政權者,對于工人得任意摧殘,且對于工人設立團體及一切正當行為,尤為十分嫉視。

    所以近年來往往有因勞資問題而竟鬧成勞資極不平等之舉動者,是皆在于今日操政權者不知世界大勢,昧于立國根本,遂以為工人易欺,其餘實甚,而曩昔立法者,亦囿于成見,未嘗觀察及此,此我國之勞工界所以依然痛苦吟呻,莫可申訴,誠可哀也。

    殊不知國内工人亦是中華民國人民一分子,律以凡屬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之旨,國内工人亦當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歧視。

    且以全國人民而論,工人實占最大多數,依據最大多數最大幸福的原則,豈能舍棄工人而不顧。

    況立國基礎,全憑國内生産者為之柱石,而消費者不與焉,此稍知近代政治社會經濟諸狀者,莫不異口同聲,共暢斯旨。

    而工人在社會完全為生産者,在國内各階級中用力最多,境遇最苦,而對于國家社會功績又最巨。

    曩昔立法者,對于少數之特殊階級及社會之消費而不生産者,則加意保護,而于占全國人民最大多數,且用力最多,境遇最苦,功績又最巨之工人,則竟忍心擯斥,不齒諸齊氏之列,在國民應有權利義務上豈得謂平。

    故依以上種種立論,無論從何方面說來,今日勞工法案皆應有成立之必要,尤應規諸根本大法之内,俾一般操政權者以後不敢巧立名目,輕于嘗試,或借特别法治安條例等,以售其壓制工人之伎倆,
0.05323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