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新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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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 凡會員自願退會須提出理由書于本會 第十二條 第十條、第十一條之退會會員須交還徽章及一切證書 第三章 會務 第十三條 發行報章 本會發行報章為研究學理及會員通訊之用 第十四條 舉行演講 本會按期由庶務員推會員或延聘名人演講以增學識 第十五條 學術談話會簡章另定 第十六條 本會除力行上列各項外當随時擴充舉辦有益事業以圖發達 第四章 機關 第十六條[1]本會設總會于濟南 第十七條 各處有會員五人以上者得設分會 第五章 職員 第十八條 本會設庶務一人文牍一人編輯主任二人交際主任二人發行主任二人 第六章 會議 第十九條 全體大會由全體會員組織之 第二十條 學術談話會每禮拜早九點開會一次開大會時須全體會員三之二以上到會始得開會主席臨時公推 第七章 會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金 二、職員特别籌募 三、贊助員之捐助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大會三分之二表決始得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議決日實行 (原載《勵新》第一卷第三期,一九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1]原文如此。

     (1)王盡美參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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