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二十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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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據,非事更張。

     一、焦竑《國史經籍志》,多分子目,頗以饾饤為嫌。

    今酌乎其中,惟經部之小學類,史部之地理、傳記、政書三類,子部之術數、藝術、譜錄、雜家四類,集部之詞曲類,流派至為繁夥,端緒易至茫如,謹約分小學為三子目,地理為九子目,傳記為五子目,政書為六子目,術數為七子目,藝術、譜錄各為四子目,雜家為五子目,詞曲為四子目,使條理秩然。

    又經部之禮類,史部之诏令奏議類、目錄類,子部之天文算法類、小說家類,亦各約分子目,以便檢尋。

    其餘瑣節,概為删并。

     一、古來諸家著錄,往往循名失實,配隸乖宜;不但《崇文總目》以《樹萱錄》入之種植,為鄭樵所譏。

    今并考校原書,詳為厘定。

    如《筆陣圖》之屬,舊入小學類,今惟以論六書者入小學,其論八法者,不過筆劄之工,則改隸藝術;《羯鼓錄》之屬,舊入樂類,今惟以論律呂者入樂,其論管弦工尺者,不過世俗之音,亦改隸藝術;《左傳》類對賦之屬,舊入春秋類,今以其但取俪辭,無關經義,改隸類書;《孝經集靈》舊入孝經類,《穆天子傳》舊入起居注類,《山海經》《十洲記》舊入地理類,《漢武帝内傳》《飛燕外傳》舊入傳記類,今以其或涉荒誕,或涉鄙猥,均改隸小說;他如揚雄《太玄經》舊入儒家類,今改隸術數,俞琰《易外别傳》舊入易類,今改隸道家;又如《倪石陵書》名似子書,而實文集;陳埴《木鐘集》名似文集,而實語錄。

    凡斯之流,不可殚述,并一一考核,務使不失其真。

     一、諸書刊寫之本不一,謹擇其善本錄之。

    增删之本亦不一,謹擇其足本錄之。

    每書名之下,欽遵谕旨,各注某家藏本,以不沒所自。

    按,《四庫總目》每書名之下注明某家藏本,《簡明目錄》已略去。

    其坊刻之書,不可專題一家者,則注曰“通行本”。

    至其編次先後,《漢書·藝文志》以高帝、文帝所撰雜置諸臣之中,殊為非體;《隋書·經籍志》以帝王各冠其本代,于義為允,今從其例。

    其餘概以登第之年、生卒之歲,為之排比。

    或據所往來倡和之人為次。

    無可考者,則附本代之末。

    釋道閨閣,亦各從時代,不複區分。

    宦寺之作,雖不宜廁士大夫間,然《漢志》“小學家”,嘗收趙高之《爰曆》、史遊之《急就》,今從其例,亦間存一二。

    外國之作,前史罕載,然既歸王化,即屬外臣,不必分疆絕界,故木增、鄭麟趾、徐敬德之屬,亦随時代編入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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