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典志之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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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軍。

     潞州,唐故曰昭義。

    梁末帝時屬梁,改曰匡義,歲餘,唐滅梁,改曰安義。

    晉複曰昭義。

     【譯文】 潞州,唐朝時原稱昭義。

    到了後梁末帝朱瑱時期,歸屬後梁,改稱匡義,一年多後,後唐滅了後梁,改稱為安義。

    後晉時期又恢複稱昭義。

     廬州,周世宗克淮南,置保信軍。

     【譯文】 廬州,後周世宗柴榮打下了淮南之後,設置保信軍。

     壽州,唐故曰忠正,南唐改曰清淮。

    周世宗平淮南,複曰忠正。

     【譯文】 壽州,唐朝時原稱忠正,南唐時期改稱清淮。

    後周世宗柴榮平定淮南後,又恢複稱為忠正。

     五代之際,外屬之州,揚州曰淮南,宣州曰甯國,鄂州曰武昌,洪州曰鎮南,福州曰武威,杭州曰鎮海,越州曰鎮東,江陵府曰荊南,益州、梓州曰劍南東、西川,遂州曰武信,興元府曰山南西道,洋州曰武定,黔州曰黔南,潭州曰武安,桂州曰靜江,容州曰甯遠,邕州曰建武,廣州曰清海,皆唐故号,更五代無所易,而今因之者也。

    其餘僭僞改置之名,不可悉考,而不足道,其因著于今者,略注于譜。

     【譯文】 五代時,外屬的州,揚州稱為淮南,宣州稱為甯國,鄂州稱為武昌,洪州稱為鎮南,福州稱為武威,杭州稱為鎮海,越州稱為鎮東,江陵府稱為荊南,益州、梓州稱為劍南東、西川,遂州稱為武信,興元府稱山南西道,洋州稱為武定,黔州稱為黔南,潭州稱為武安,桂州稱為靜江,容州稱為甯遠,邕州稱為建武,廣州稱為清海,這都是唐朝時原來的名稱,到了五代時期,也沒有更改,一直延用到現在。

    其他僞制改置的名稱,無法全部考證,所以不能全部加以記述,現将那些至今還比較清楚的大緻地記述在譜上。

     濟州,周廣順二年置①,割郓州之钜野、郓城,兖州之任城,單州之金鄉為屬縣而治钜野。

     【注釋】 ①廣順二年:952年。

    後周太祖郭威年号(951—953)。

     【譯文】 濟州,後周太祖廣順二年設置。

    将郓州的钜野、郓城,兖州的任城,單州的金鄉,為其隸屬之縣,以钜野為治所。

     單州,唐末以宋州之砀山,梁太祖鄉裡也,為置輝州,已而徙治單父。

    後唐滅梁,改輝州為單州,其屬縣置徙,傳記不同,今領單父、砀山、成武、魚台四縣。

     【譯文】 單州,唐朝末年,因為宋州的砀山為梁太祖朱全忠的故居,所以被設置為輝州,不久又改遷治所為單父。

    後唐滅後梁之後改輝州為單州,它所隸屬縣的設置與遷徙,史傳所記多有不同,現在它統轄單父、砀山、成武、魚台四縣。

     耀州,李茂貞置,治華原縣。

    梁初改曰崇州。

    唐同光元年複為耀州①。

     【注釋】 ①同光元年:923年。

    同光,後唐莊宗李存勖年号(923—926)。

     【譯文】 耀州,為李茂貞所設置,治所在華原縣。

    後梁初年,改稱為崇州。

    後唐莊宗同光元年,又恢複稱耀州。

     解州,漢乾祐元年九月置①,割河中之聞喜、安邑、解三縣為屬而治解。

     【注釋】 ①乾祐元年:948年。

    乾祐,後漢高祖劉知遠年号(948—950)。

     【譯文】 解州,後漢高祖乾祐元年九月設置,将河中的聞喜、安邑、解縣三縣劃歸其所屬,以解縣為治所。

     威州,晉天福四年置①,割靈州之方渠,甯州之末波、烏嶺三鎮為屬而治方渠。

    周廣順二年改曰環州,顯德四年廢為通遠軍。

     【注釋】 ①天福四年:939年。

    天福,後晉高祖石敬瑭年号(936—941)。

     【譯文】 威州,後晉出帝天福四年設置,将靈州的方渠,甯州的末波、烏嶺三鎮劃歸所屬,以方渠為治所。

    後周太祖廣順二年改稱環州,後周世宗顯德四年廢除,改為通遠軍。

     乾州,李茂貞置,治奉天縣。

     【譯文】 乾州,為李茂貞設置,治所在奉先縣。

     磁州,梁改曰惠州,唐複曰磁州。

     【譯文】 磁州,後梁改稱為惠州,後唐又恢複稱磁州。

     景州,唐故置弓高。

    周顯德二年廢為定遠軍①,割其屬安陵縣屬德州,廢弓高縣入東光縣,為定遠軍治所。

     【注釋】 ①顯德二年:955年。

    顯德,後周世宗柴榮年号(954—959)。

     【譯文】 景州,唐朝時原設置為弓高。

    後周世宗顯德二年,廢除,制為定遠軍,将原所屬安陵縣劃歸德州所屬,廢除弓高縣并入東光縣,作為定遠軍的治所。

     濱州,周顯德三年置①,以其濱海為名。

    初,五代之際,置榷鹽務于海傍②,後為贍國軍。

    周因置州,割棣州之渤海、蒲台為屬縣而治渤海。

     【注釋】 ①顯德三年:957年。

    顯德,後周世宗柴榮年号(954—959)。

     ②榷鹽務:官署名,掌鹽池榷稅事務。

     【譯文】 濱州,後周世宗顯德三年設置,因其瀕臨大海而得名。

    五代開始的時候,在海邊設置榷鹽務,後來設為贍國軍。

    後周延續設置了州治,析分棣州的渤海、蒲台二縣為其所屬,治所在渤海縣。

     雄州,周顯德六年克瓦橋關置①,治歸義;割易州之容城為屬,尋廢。

     【注釋】 ①顯德六年:959年。

     【譯文】 雄州,後周顯德六年,攻占瓦橋關而設置,治所在歸義縣;将易州的容城劃歸所屬,不久撤廢。

     霸州,周顯德六年克益津關置,治永清,割漠州之文安,瀛州之大城為屬。

     【譯文】 霸州,後周顯德六年,攻克益津關後設置的,治所在永清縣。

    将漠州的文安,瀛州的大城縣劃歸其所屬。

     通州,本海陵之東境,南唐置靜海制置院。

    周世宗克淮南,升為靜海軍。

    後置通州,分其地置靜海、海門二縣為屬而治靜海。

     【譯文】 通州,原為海陵的東部,南唐時設置為靜海制置院。

    後周世宗柴榮攻克淮南,将其升為靜海軍。

    後來設置通州,析分其地設置靜海、海門二縣,治所在靜海。

     筠州,南唐李景置,割洪州之高安、上高、萬載、清江四縣為屬而治高安。

     【譯文】 筠州,為南唐時李景設置,劃分洪州的高安、上高、萬載、清江四縣為所屬,治所在高安。

     劍州,南唐李景置,割建州之延平、劍浦、富沙三縣為屬而治延平。

     【譯文】 劍州,為南唐時李景設置,将建州的延平、劍浦、富沙三縣劃歸其所屬,治所在延平。

     全州,楚王馬希範置,以潭州之湘川縣為清湘縣,又割灌陽縣為屬而治清湘。

     【譯文】 全州,為楚王馬希範設置,将潭州的湘川縣改為清湘縣,又劃灌陽縣歸其所屬,治所在清湘縣。

     秀州,吳越王錢元瓘置,割杭州之嘉興縣為屬而治之。

     【譯文】 秀州,為吳越王錢元瓘設置,将杭州的嘉興縣劃歸所屬,并以嘉興為治所。

     雄州,南漢劉割韶州之保昌置,治保昌。

     【譯文】 雄州,為南漢時劉劃韶州的保昌縣設置,治所在保昌。

     英州,南漢劉割廣州之浈陽置,治浈陽。

     【譯文】 英州,為南漢時劉劃廣州的浈陽縣設置,治所在浈陽縣。

     開封府,故統六縣。

    梁開平元年①,割滑州之酸棗、長垣,鄭州之中牟、陽武,宋州之襄邑,曹州之考城更曰戴邑,許州之扶溝、鄢陵,陳州之太康隸焉。

    唐分酸棗、中牟、襄邑、鄢陵、太康五縣還其故。

    晉升汴州為東京,複割五縣隸焉。

     【注釋】 ①開平元年:907年。

    開平,後梁太祖朱溫年号(907—911)。

     【譯文】 開封府,原統轄六個縣。

    後梁太祖開平元年,将滑州的酸棗、長垣,鄭州的中牟、陽武,宋州的襄邑,曹州的考城改稱戴邑,許州的扶溝、鄢陵,陳州的太康都歸屬它。

    後唐劃酸棗、中牟、襄邑、鄢陵、太康五縣還歸原所屬。

    後晉提升汴州做東京,又割出五個縣歸其所屬。

     雍邱,晉改曰杞,漢複其故。

     【譯文】 雍邱,後晉時改稱杞,後漢又恢複成原來的名稱。

     長垣,唐改曰匡城。

     【譯文】 長垣,後唐時改稱匡城。

     黎陽,故屬滑州,晉割隸衛州。

     【譯文】 黎陽,原屬滑州管轄,後晉時期劃歸衛州管轄。

     葉、襄城,故屬許州,唐割隸汝州。

     【譯文】 葉、襄城,原屬于許州管轄,後唐時期劃歸汝州管轄。

     楚邱,故屬單州,梁割隸宋州。

     【譯文】 楚邱,原屬單州管轄,後梁時期劃歸宋州管轄。

     密州膠西,故曰輔唐,梁改曰安邱,唐複其故,晉改曰膠西。

     【譯文】 密州膠西,原稱輔唐,後梁時改稱安邱,後唐時又恢複原來名稱,到了後晉改稱膠西。

     渭南,故屬京兆,周改隸華州。

     【譯文】 渭南,原屬于京兆,後周時改隸華州。

     同官,故屬京兆府,梁割隸同州,唐割隸耀州。

     【譯文】 同官,原屬于京兆府,後梁時劃歸同州,後唐時又劃歸為耀州管轄。

     美原,故屬同州,李茂貞置鼎州而治之。

    梁改為裕州,屬順義軍節度。

    後不見其廢時,唐同光三年①,割隸耀州。

     【注釋】 ①同光三年:925年。

    同光,後唐莊宗李存勖年号(923—926)。

     【譯文】 美原,原屬同州,李茂貞設置鼎州,并以此為治所。

    後梁時改為裕州,屬順義軍管轄。

    這之後沒見被廢除,後唐莊宗同光三年将它劃歸耀州管轄。

     平涼,故屬泾州。

    唐末渭州陷吐蕃,權于平涼置渭州而縣廢。

    後唐清泰三年①,以故平涼之安國、耀武兩鎮置平涼縣,屬泾州。

     【注釋】 ①清泰三年:936年。

    清泰,後唐末帝石從珂年号(934—936)。

     【譯文】 平涼,原屬泾州。

    唐朝末年,渭州落入吐蕃手中,唐朝将渭州衙署暫設于平涼,并撤銷了原平涼縣的建制。

    後唐末帝清泰三年,将原來平涼縣的安國、耀武兩個鎮合成建立了平涼縣,歸屬于泾州管轄。

     臨泾,故屬泾州。

    唐末原州陷吐蕃,權于臨泾置原州而泾州兼治其民。

    後唐清泰三年割隸原州。

     【譯文】 臨泾,原屬泾州。

    唐朝末年,原州落于吐蕃之手,唐朝便将原州衙署暫設于泾州的臨泾,由原州逃來的百姓也同時歸由泾州管轄。

    後唐末帝清泰三年劃歸原州管轄。

     鄜州鹹甯,周廢。

     【譯文】 鄜州鹹甯,後周時撤。

     稷山,故屬河中,唐割隸绛州。

     【譯文】 稷山,原屬河中軍管轄,後唐時劃歸绛州管轄。

     慈州仵城、呂香,周廢。

     【譯文】 慈州仵城、呂香,後周時撤。

     大名府大名,故曰貴鄉。

    後唐改曰廣晉,漢改曰大名。

     【譯文】 大名府大名,唐朝時原稱貴鄉。

    後唐改稱廣晉,後漢改稱為大名。

     滄州長蘆、乾符,周廢入清池、無棣,周置保順軍。

     【譯文】 滄州長蘆、乾符,後周時被撤銷,劃歸清池縣、無棣縣,後周時設置為保順軍。

     安陵,故屬景州,周割隸德州。

     【譯文】 安陵,原屬景州管轄,後周時被劃歸德州管轄。

     澶州頓邱,晉置德清軍。

     【譯文】 澶州頓邱,後晉時設置為德清軍。

     博州武水,周廢入聊城。

     【譯文】 博州武水,後周時被撤銷,一并入聊城。

     博野,故屬深州,周割隸定州。

     【譯文】 博野原屬深州管轄,後周時被劃歸定州。

     武康,故屬湖州,梁割隸杭州。

     【譯文】 武康,原屬湖州管轄,後梁時劃歸杭州。

     福州閩清,梁乾化元年①,王審知于梅溪場置。

     【注釋】 ①乾化元年:911年。

    後梁太祖朱溫年号(911—912)。

     【譯文】 福州閩清,後梁太祖乾化元年,王審知于梅溪場設置。

     蘇州吳江,梁開平三年①,錢镠置。

     【注釋】 ①開平三年:909年。

    開平,後梁太祖朱溫年号(907—911)。

     【譯文】 蘇州吳江,後梁太祖開平三年,為錢镠所設。

     明州望海,梁開平三年,錢镠置。

     【譯文】 明州望海,後梁太祖開平三年,錢镠所設。

     處州長松,故曰松陽,梁改曰長松。

     【譯文】 處州長松,原稱松陽,後梁改為長松。

     潭州龍喜,漢乾祐三年①,馬希範置。

     【注釋】 ①乾祐三年:950年。

    乾祐,後漢隐帝劉承祐年号(948—950)。

     【譯文】 潭州龍喜,後漢隐帝乾祐三年,為馬希範所設。

     天長、六合,故屬揚州。

    南唐以天長為軍,六合為雄州,周複故。

     【譯文】 天長、六合,原屬揚州管轄。

    南唐時将天長建為軍,六合建為雄州,後周時,又恢複成原來的樣子。

     漢陽,故屬鄂州,周置漢陽軍。

     【譯文】 漢陽,原屬鄂州管轄,後周時設置為漢陽軍。

     汊川,故屬沔州,周割隸安州。

     【譯文】 汊川,原屬沔州管轄,後周時被劃歸為安州管轄。

     襄州樂鄉,周廢入宜城。

     【譯文】 襄州樂鄉,後周時撤銷,并入了宜城。

     鄧州臨湍,漢改曰臨濑;菊潭、向城,周廢。

     【譯文】 鄧州臨湍,後漢時改稱臨濑;菊潭、向城,後周時被撤銷。

     複州竟陵,晉改曰景陵。

     【譯文】 複州竟陵,後晉時改稱景陵。

     監利,故屬複州,梁割隸江陵。

     【譯文】 監利,原屬複州管轄,後梁時劃歸江陵。

     唐州慈邱,周廢。

     【譯文】 唐州慈邱,後周時被撤銷。

     商州乾元,漢改曰乾祐,割隸京兆。

     【譯文】 商州乾元,後漢時改稱為乾祐,劃歸京兆管轄。

     洛南,故屬華州,周割隸商州。

     【譯文】 洛南,原屬華州管轄,後周時劃歸商州管轄。

     随州唐城,梁改曰漢東,後唐複舊,晉又改漢東,漢複舊。

     【譯文】 随州唐城,後梁改稱漢東,後唐又恢複舊稱,後晉時又改稱漢東,後漢時又恢複舊稱。

     雄勝軍,本鳳州固鎮,周置軍。

     【譯文】 雄勝軍,原為鳳州的固鎮,後周時設置了軍的建制。

     秦州天水、隴城,唐末廢,後唐複置。

     【譯文】 秦州天水、隴城,唐朝末年撤銷,後唐時又重新設置。

     成州栗亭,後唐置。

     【譯文】 成州栗亭,為後唐時設置。

     自唐有方鎮,而史官不錄于地理之書,以謂方鎮兵戎之事,非職方所掌故也。

    然而後世因習,以軍目地,而沒其州名。

    又今置軍者,徒以虛名升建為州府之重,此不可以不書也。

    州、縣,凡唐故而廢于五代,若五代所置而見于今者,及縣之割隸今因之者,皆宜列以備職方之考。

    其餘嘗置而複廢,嘗改割而複舊者,皆不足書。

    山川物俗,職方之掌也。

    五代短世,無所遷變,故亦不複錄。

    而錄其方鎮軍名,以與前史互見之雲。

     【譯文】 自從唐朝建有方鎮以來,史官不把它寫在地理書上,因為他們說方鎮是軍旅戰争的事,不是職方範圍内的事。

    但是後代人沿習用軍來為地區命名,那些州的名稱就湮滅了。

    另外現在設置軍的,隻是用空有的名稱晉升設置成州府,這是不可不予以記錄的。

    但凡州、縣是唐朝時有,到了五代時撤銷的,或是五代時期所設置的并流傳到現在的,以及縣的劃分歸屬,現在還沿用的,都應書列出來以備查證。

    其他的,曾經設置,而後被撤銷的,曾經被劃過去,又改回來的縣,都不值得記錄。

    山川地理,物産民俗,這是職方官所應該掌握的。

    但五代是一個很短的曆史時期,這些都沒有什麼改動,因此也不再記錄。

    記錄下來這些方鎮軍的名稱,隻是為了與前朝史書相互參校罷了。

     曾鞏 曾鞏簡介參見卷九。

     越州趙公救災記 【題解】 越州,治所在山陰(今浙江紹興)。

    趙公,即趙抃(biàn,1008—1084),字閱道,衢州西安(今浙江衢州)人。

    熙甯七年(1074)始任越州知州。

    對趙抃在越州的救災政績,蘇轼在《趙清獻公神道碑》中曾有記載,重在對民生疾苦發抒感慨。

    曾鞏此文則主要記述趙抃救災的詳細辦法,目的在為有志于造福百姓的官吏提供借鑒。

    文章對救災這一複雜瑣細的事情記叙得細密周詳而條理分明,表現了曾鞏散文平易自然的特點及“平中見奇”“易處見工”的創作功底。

     熙甯八年夏①,吳、越大旱②。

    九月,資政殿大學士、右谏議大夫、知越州趙公,前民之未饑,為書問屬縣:災所被者幾鄉,民能自食者有幾,當廪于官者幾人③,溝防構築可僦民使治之者幾所④,庫錢倉粟可發者幾何,富人可募出粟者幾家,僧道士食之羨粟書于籍者其幾具存⑤,使各書以對,而謹其備。

    以上豫事。

     【注釋】 ①熙甯八年:1075年。

    熙甯,宋神宗趙顼年号(1068—1077)。

     ②吳、越:春秋時兩個國名。

    吳在今江蘇南部,越在今浙江北部。

    後泛指這一帶地區為吳越。

     ③廪:受國家米糧的供給。

     ④僦(jiù):原指賃屋而居。

    文中是雇傭的意思。

     ⑤羨:餘。

     【譯文】 熙甯八年的夏季,吳、越一帶發生了大旱。

    九月,擔任資政殿大學士、右谏議大夫、越州知州的趙公,在百姓還沒有為饑荒所苦的時候,就發公文詢問各縣:有多少個鄉受了災荒,百姓自己有糧食活命的有多少,應當由官家供給糧食的有多少,溝渠、堤防、建築工程可以雇老百姓來修建的有幾處,公庫的存款、官倉的糧食能夠發放的有多少,富人可以勸募捐出糧食來的有幾家,和尚道士的富裕糧食記在賬本上存在那裡的還有多少,使屬縣分别寫出來上報知州,并且認真地做準備。

    以上講對事情預先有謀劃。

     州縣吏錄民之孤老疾弱、不能自食者二萬一千九百餘人以告。

    故事,歲廪窮人,當給粟三千石而止。

    公斂富人所輸及僧道士食之羨者,得粟四萬八千餘石,佐其費。

    使自十月朔①,人受粟日一升,幼小半之。

    憂其衆相蹂也,使受粟者男女異日,而人受二日之食。

    憂其且流亡也,于城市郊野為給粟之所,凡五十有七,使各以便受之,而告以去其家者勿給。

    計官為不足用也,取吏之不在職而寓于境者,給其食而任以事。

    以上給粟不能自食者。

     【注釋】 ①朔:陰曆每月初一日。

     【譯文】 州縣官吏将百姓中孤老病弱不能養活自己的二萬一千九百多人的情況呈報上來。

    按照舊例,每年給窮人發放糧米,規定最多以發米三千石為限。

    趙公收集富人繳納及和尚道士多餘的糧食,共四萬八千餘石,以補助赈濟窮人的需用。

    使從十月初一日開始每人每天領米一升,小孩半升。

    趙公恐怕領米的人互相擁擠踐踏,于是按男女區别分日領取,每人一次領取兩天的糧米。

    又擔心領米的人流亡外地,就在城郊設立發給糧食的處所,共五十七個,使人們各就近便利地領取,并規定凡離開家的就不發給食糧。

    他估計官府的人力不夠用,就臨時征用那些沒有實職而又寓居在越州境内的公務人員,發給他們口糧,讓他們分别擔任有關救災的事務。

    以上講發放糧食給不能養活自己的人。

     不能自食者,有是具也①。

    能自食者,為之告富人,無得閉粜②。

    又為之出官粟,得五萬二千餘石,平其價予民。

    為粜粟之所,凡十有八,使籴者自便③,如受粟。

    以上平粜。

     【注釋】 ①具:供應的食物。

     ②閉粜(tiào):有糧食不賣。

    粜,賣出糧食。

     ③籴(dí):買進糧食。

     【譯文】 自己無糧不能維持生活的人,為此有了保障。

    為了那些能自食其力的人,官府又通告富人,不得囤積米糧不賣。

    又給他們開放官倉公糧,有五萬二千餘石,低價賣給老百姓。

    并設立賣米的處所十八處,使買糧的人就近去買,就像領糧那樣便利。

    以上講官府按平常低價賣糧給百姓。

     又僦民完城四千一百丈,為工三萬八千,計其傭與錢,又與粟再倍之。

    民取息錢者,告富人縱予之①,而待熟②,官為責其償。

    棄男女者,使人得收養之。

    以上以工代赈。

     【注釋】 ①縱予之:放手借給他們。

     ②熟:田中谷熟。

     【譯文】 趙公又雇百姓修治城牆四千一百丈,雇工三萬八千人,按工作量發給工錢,還給他們加倍的食糧。

    百姓借用有利息的錢,就通告富人放心地借給他們,等到田中谷熟的時候,官府将責令借款人償還。

    被遺棄的小男孩小女孩,就讓别人收養。

    以上講以工作替代赈災。

     明年春,大疫,為病坊,處疾病之無歸者。

    募僧二人,屬以視醫藥飲食①,令無失所時。

    凡死者,使在處随收瘗之②。

    以上醫病瘗死。

     【注釋】 ①屬(zhǔ):委托。

     ②瘗(yì):埋葬。

     【譯文】 第二年春天,越州流行疫病,趙公設置臨時病院,收留無處投奔的病人。

    還招募了兩個和尚,委托他們照料病人的醫藥飲食,使病人不至于沒有依靠。

    凡病死的,就在當地收埋。

    以上說病人的醫藥飲食和病死者的收埋情況。

     法①,廪窮人,盡三月當止,是歲盡五月而止。

    事有非便文者②,公一以自任,不以累其屬③。

    有上請者,或便宜,多辄行。

    公于此時,蚤夜憊心④,力不少懈,事細巨必躬親,給病者藥食,多出私錢。

    民不幸罹旱疫,得免于轉死⑤,雖死,得無失斂埋,皆公力也。

     【注釋】 ①法:法令。

    文中指以往的規定。

     ②事有非便文者:有不便于見諸文字的事情。

    此處指不便公開讓上級知道的事。

     ③屬:屬下官吏。

     ④蚤:通“早”。

     ⑤轉死:輾轉流離而死。

     【譯文】 法令規定:官家發給米糧救濟窮人,滿三個月就要停止發放,這一年卻持續了五個月才停止。

    諸如這些不便于讓上級知道的事情,趙公一概自己擔當起來,不因為這些事而牽累他的屬下。

    下面有往上請示他的,隻要對救災有好處,就立即批準。

    在這段時期,趙公不分早晚,費盡心力,不肯有一點懈怠,無論大事小事,趙公必定要親自處理,給病人的醫藥及食物,也多是趙公自己出錢買。

    百姓不幸得了旱疫,都能夠免于流離死亡;即使死亡,也不至于無人收葬,這一切都仰仗趙公的力量。

     是時,旱疫被吳、越,民饑馑疾疠①,死者殆半,災未有巨于此也。

    天子東向憂勞②,州縣推布上恩③,人人盡其力。

    公所拊循,民尤以為得其依歸。

    所以經營綏輯④,先後終始之際,委曲纖悉,無不備者。

    其施雖在越,其仁足以示天下;其事雖行于一時,其法足以傳後。

    蓋災沴之行⑤,治世不能使之無,而能為之備。

    民病而後圖之,與夫先事而為計者,則有間矣⑥;不習而有為,與夫素得之者,則有間矣。

    予故采于越⑦,得公所推行,樂為之識其詳,豈獨以慰越人之思,将使吏之有志于民者,不幸而遇歲之災,推公之所已試,其科條可不待頃而具⑧,則公之澤豈小且近乎! 【注釋】 ①疠(lì):疫病。

     ②東向:北宋定都汴京(今河南開封),吳越在汴京的東南,所以說“東向”。

     ③推布:推行布達。

     ④經營綏輯:謀劃,安頓。

    綏,安。

    輯,聚集。

     ⑤災沴(lì):災荒,天災。

     ⑥間(jiàn):距離。

     ⑦采:取得,獲得。

     ⑧科條:章程條例。

     【譯文】 這時,吳、越一帶遭逢旱疫,百姓因饑餓疾病,差不多有半數的人死去,還不曾發生過比這次更嚴重的疫害了!天子望着東方的吳、越,憂慮勞心,州縣官吏推廣布達天子的恩澤,人人傾盡全力救災。

    在趙公的慰安下,百姓更覺有了依靠。

    對于謀劃救災事宜、安頓受災百姓、确定救災先後、各個方面保證有始有終,趙公都做得周詳圓滿。

    他所做的事情雖然隻是在越州一個地方,但其仁善卻足以昭示天下人;雖然隻是在一段時間内,但其方法卻足以流傳後世。

    對于災荒,治平之世也不能避免,但應該能預先做好準備。

    如果等到百姓已經遭了災,才去設法挽救,那麼這和事前早有準備可就差别很大了;沒有經驗而辦事,和平素積累經驗,也有很大差别。

    為此,我了解了越州的情況,得知趙公當年所推行的辦法,很願意把它們詳細地記錄下來,這不但是為了撫慰越州百姓對趙公的思念之情,更要使那些有志于為百姓做好事的官吏,一旦遇到災年,也可以借鑒趙公已經試行過的,盡快制定救災的辦法來。

    趙公的恩澤,難道隻限于一時一地嗎? 公元豐二年以大學士加太子少保緻仕①,家于衢。

    其直道正行在于朝廷、豈弟之實在于身者②,此不著。

    著其荒政可師者③,以為《越州趙公救災記》雲。

     【注釋】 ①元豐二年:1079年。

    元豐,宋神宗趙顼年号(1078—1085)。

    緻仕:辭官退休。

     ②豈弟:即“恺悌(kǎitì)”。

    平易和樂。

     ③荒政:指救濟災荒的施政措施。

     【譯文】 趙公在元豐二年以大學士加太子少保的職銜退休,住在衢州。

    他在朝廷中的正直品格和業績,以及個人修養中平易和樂的美德,本文都不再叙述。

    隻記述他那些可以效法的救災措施,寫成了這篇《越州趙公救災記》。

     序越州鑒湖圖 【題解】 曾鞏在做越州(治今浙江紹興)通判時,多方收集整理了大量有關鑒湖的資料,繪制完成了《越州鑒湖圖》。

    這篇文章便是他為鑒湖圖作的序。

    在序中,他全面細緻地介紹了鑒湖由最初開鑿時溉田萬頃,到廢湖為田使鑒湖終遭廢棄的變化過程,分析了人們為恢複鑒湖所做的種種計議,斥責了在鑒湖管理上的苟且敷衍之風。

    資料翔實,引據充分,于叙事中夾雜議論,寄寓了作者對鑒湖一事的深刻省思。

     鑒湖①,一曰南湖,南并山,北屬州城漕渠,東、西距江,東江即曹娥江也,西江為西小江,當即錢清江耳。

    漢順帝永和五年②,會稽太守馬臻之所為也③,至今九百七十有五年矣。

    其周三百五十有八裡,凡水之出于東、南者皆委之④。

    州之東,自城至于東江⑤,其北堤石楗二⑥,陰溝十有九,通民田。

    田之南屬漕渠,北、東、西屬江者皆溉之。

    州之東六十裡,自東城至于東江,其南堤陰溝十有四,通民田。

    田之北抵漕渠,南并山,西并堤,東屬江者皆溉之。

    州之西三十裡,曰柯山鬥門⑦,通民田,田之東并城,南并堤,北濱漕渠,西屬江者皆溉之。

    總之,溉山陰、會稽兩縣十四鄉之田九千頃⑧。

    非湖能溉田九千頃而已,蓋田之至江者盡于九千頃也。

    以上溉田之多。

     【注釋】 ①鑒湖:也叫鏡湖。

    在今浙江紹興。

     ②永和五年:140年。

    永和,東漢順帝劉保年号(136—141)。

     ③馬臻:漢茂陵(今陝西興平)人。

    漢順帝永和年間為會稽太守,建鏡湖,溉田九千餘頃。

     ④委:水所聚集的地方。

     ⑤東江:即曹娥江。

     ⑥楗(jiàn):河工所築的柱樁。

     ⑦鬥門:在堤堰上設的閘,以便随時放水。

     ⑧山陰、會稽:原為兩縣縣名,現合并為浙江紹興。

     【譯文】 鑒湖,又稱南湖,其南邊依山,北邊連着州城的漕渠,東、西兩面臨江,東江就是曹娥江,西江是西小江,應該就是錢清江。

    此湖是漢順帝永和五年,會稽太守馬臻所開鑿的,至今已有九百七十五年曆史。

    湖的周長三百五十八裡,凡從東、南兩面來的水,都彙流到湖裡。

    州的東面,從城裡到東江是北堤,有石楗兩個,陰溝十九條,都通百姓田地。

    田地的南邊連着漕渠,北、東、西三面臨江的田地,都可得到灌溉。

    州的東面六十裡,從東城到東江是南堤,有陰溝十四個,通百姓田地。

    田地的北面抵達漕渠,南面靠山,西面靠堤,東西臨江的田地都可得到灌溉。

    州的西面三十裡,有柯山洩洪閘門,通百姓田地,田的東邊靠城,南面靠堤,北瀕漕渠,西邊臨江的田地,都可得到灌溉。

    總之,能灌溉山陰、會稽兩個縣十四個鄉的田地九千頃,并不是說湖隻能灌溉田地九千頃,而是因為田地通到江邊總共就隻有九千頃了。

    以上講鑒湖灌溉田地之多。

     其東曰曹娥鬥門,曰槁口鬥門,水之循南堤而東者,由之以入于東江。

    其西曰廣陵鬥門,曰新徑鬥門,水之循北堤而西者,由之以入于西江①。

    其北曰朱儲鬥門,去湖最遠。

    蓋因三江之上、兩山之間,疏為二門②,而以時視田中之水,小溢則縱其一,大溢則盡縱之,使入于三江之口③。

    所謂湖高于田丈餘,田又高海丈餘,水少則洩湖溉田,水多則洩田中水入海,故無荒廢之田、水旱之歲者也。

    繇漢以來幾千載,其利未嘗廢也。

    以上鬥門畜洩之利。

     【注釋】 ①西江:即錢清江。

     ②疏:開通。

     ③三江之口:在浙江紹興西北,為曹娥、錢清、浙江三江水會合之處。

     【譯文】 湖的東面有曹娥洩洪閘門和槁口洩洪閘門,水沿南堤向東,并由此一直流入東江。

    西面有廣陵洩洪閘門和新徑洩洪閘門,水沿北堤向西,并由此一直流入西江。

    北面有朱儲洩洪閘門,離湖最遠。

    因為在三條江上、兩座山中開通建築了兩座閘門,可以按時察看田裡的水情,需要放出的水少就打開一個閘門,需要放出的水多就将兩個閘門都放開,使水流入三江的入口處。

    所以湖比田地高出一丈多,田又比海高出一丈多,水少就洩湖水灌溉田,水多就将田裡的水洩入海裡,所以這裡沒有田地荒廢,也沒有水澇幹旱。

    從漢代以來将近千年,湖的功用一直不曾消失過。

    以上講洩洪閘門的蓄水和洩洪的功用。

     宋興,民始有盜湖為田者:祥符之間二十七戶,慶曆之間二戶,為田四頃。

    當是時,三司、轉運司猶下書切責州縣①,使複田為湖。

    然自此吏益慢法,而奸民浸起。

    至于治平之間,盜湖為田者凡八千餘戶,為田七百餘頃,而湖廢幾盡矣。

    其僅存者,東為漕渠,自州至于東城六十裡,南通若耶溪②,自樵風泾至于桐鳴③,十裡皆水,廣不能十餘丈。

    每歲少雨,田未病而湖蓋已先涸矣。

    以上廢湖為田。

     【注釋】 ①三司:官署名,即鹽鐵、度支、戶部三司,主理财。

    轉運司:官署名,也稱漕司,負責将财賦轉運到京師。

     ②若耶溪:在今浙江紹興東南,向北流入鏡湖。

     ③樵風泾:地名,在今浙江紹興東南。

     【譯文】 宋朝建立後,百姓中開始有人盜湖為田:祥符年間有二十七戶,慶曆年間有兩戶,造田四頃。

    當時,三司、轉運司還下達公文嚴厲譴責州縣官吏,責令他們将田地恢複為湖。

    但自此以後,官吏更加輕忽法律,緻使奸民漸漸出現。

    到治平年間,盜湖為田的總共有八千多戶,造田七百餘頃,湖幾乎被完全廢棄。

    那些尚存的,東面有漕渠,從州到東城共六十裡,南面通若耶溪,從樵風泾到桐鳴共十裡,水寬都不到十多丈。

    每年少雨的時候,田還沒幹,湖就已經先幹涸了。

    以上講廢湖為田地的情況。

     自此以來,人争為計說。

    蔣堂則謂“宜有罰以禁侵耕,有賞以開告者”。

    杜杞則謂“盜湖為田者,利在縱湖水,一雨則放聲以動州縣,而鬥門辄發。

    故為之立石則水,一在五雲橋,水深八尺有五寸,會稽主之;一在跨湖橋,水深四尺有五寸,山陰主之。

    而鬥門之鑰,使皆納于州,水溢則遣官視則,而謹其閉縱”。

    又以謂“宜益理堤防鬥門,其敢田者拔其苗,責其力以複湖,而重其罰”。

    猶以為未也,又以謂“宜加兩縣之長以提舉之名①,課其督察而為之殿賞”。

    吳奎則謂“每歲農隙,當僦人浚湖,積其泥塗以為邱阜,使縣主役,而州與轉運使、提點刑獄督攝賞罰之”②。

    張次山謂“湖廢,僅有存者難卒複,宜益廣漕路及他便利處,使可漕及注民田裡,置石柱以識之,柱之内禁敢田者”。

    刁約則謂“宜斥湖三之一與民為田③,而益堤使高一丈,則湖可不開,而其利自複”。

    範師道、施元長則謂“重侵耕之禁,猶不能使民無犯,而斥湖與民,則侵者孰禦?又以湖水較之,高于城中之水,或三尺有六寸,或二尺有六寸,而益堤壅水使高④,則水之敗城郭廬舍可必也”。

    張伯玉則謂“日役五千人浚湖,使至五尺,當十五歲畢,至三尺,當九歲畢。

    然恐工起之日,浮議外搖,役夫内潰,則雖有智者,猶不能必其成。

    若日役五千人,益堤使高八尺,當一歲畢。

    其竹木費,凡九十二萬有三千,計越之戶二十萬有六千,賦之而複其租⑤,其勢易足,如此,則利可坐收,而人不煩弊”。

    陳宗言、趙誠複以水勢高下難之,又以謂“宜從吳奎之議,以歲月複湖”。

    以上雜陳八種論說。

     【注釋】 ①提舉:官名,宋時差遣官員管理某事,往往稱“提舉某事”。

     ②督攝賞罰:督察、拘捕、獎賞、懲罰。

     ③斥:開拓。

     ④壅(yōnɡ):堵塞。

     ⑤複其租:免除他們的勞役。

     【譯文】 自此以來,人們争相計議此事。

    蔣堂說:“應該對侵耕田地的人予以懲罰,對告發的人予以獎賞。

    ”杜杞則說:“盜湖為田的人,為了獲得一己私利首先就要放掉湖水,下雨天水多了,要求放水的呼聲就驚動州縣,洩洪閘門也就打開了。

    所以應在湖上立石劃界:一塊立在五雲橋,那裡水深八尺五寸,由會稽主管;一塊立在跨湖橋,水深四尺五寸,由山陰主管。

    将洩洪閘門的鑰匙都交給州管理,水滿後派官吏注意觀察水界,謹慎地關閉或開閘。

    ”他還認為“應該更加注意管理堤防水閘,若有人膽敢盜湖為田,就拔掉他的莊稼,并責令他再将田恢複為湖,對他加倍懲罰。

    ”他認為這樣還不夠,又說:“應該讓兩縣的長官再擔當提舉之職,負責監管水利,并考查他對水利的管理情況予以一定的獎賞。

    ”吳奎則說:“每年農閑時,應當雇人修治鑒湖,将淤泥堆積起來,讓縣主管勞役,而州與轉運使掌管刑罰,負責督察、拘捕、獎賞和懲罰等具體事宜。

    ”張次山則說:“湖已廢棄,僅僅還算存在罷了,很難将它最終修複,所以應該增擴漕路及其他便利之處,使漕水能夠注入百姓田地,湖裡設置石柱作為标志,石柱之内,嚴禁造田。

    ”刁約則說:“應該将湖的三分之一開拓為田地給百姓耕種,并将堤壩再加高一丈,那麼不用開辟擴展,湖的功用也自當恢複。

    ”範師道、施元長則說:“加重對侵耕土地行為的懲罰,尚不能使百姓不再犯禁;将湖開辟為田地給百姓耕種,那麼誰來管那些侵耕土地的人呢?此外,以湖水來做一比較,湖水水位要高于州城,有的地方高出三尺六寸,有的地方高出二尺六寸,如果加高堤壩将水截堵從而升高水位的話,湖水必定會沖毀城裡的房屋的!”張伯玉說:“每天役使五千人,修治湖泊使水位上達五尺,當需要十五年才幹得完;上達三尺,需九年時間。

    但恐怕開工的時候,外面沸沸揚揚的議論就會動搖人心,役夫将心思渙散,無心做工,到那時,再聰明的人也一定幹不成這件事。

    如果每天役使五千人,将堤壩加高到八尺,應花一年的時間完成。

    其中的竹木費用,共需費用九十二萬三千,估算越州的住戶有二十萬六千人,如果讓他們出勞役,而免除他們的租稅,那情況就不一樣了,這樣就可以坐收其利,人們也不會憂煩疲困。

    ”陳宗言、趙誠又再次以水位地勢的高低加以責難,認為“應聽從吳奎的意見,選擇适宜的時間來修複鑒湖”。

    以上列舉八種解決廢湖為田弊病的說法。

     當是時,都水善其言①,又以謂宜增賞罰之令。

    其為說如此,可謂博矣。

    朝廷未嘗不聽用而著之于法,故罰有自錢三百至于千,又至于五萬,刑有杖百至于徒三年,其文可謂密矣。

    然而田者不止而日愈多,湖不加浚而日愈廢,其故何哉?法令不行,而苟且之俗勝也。

     【注釋】 ①都水:官署名,即都水監,主管陂池灌溉、修治河渠。

     【譯文】 當時,都水監認為這些意見很好,并增加了一條賞罰法令。

    人們關于修治鑒湖的說法,可以說很多。

    朝廷也未嘗沒有聽從采用,曾将它們寫入國家法典,所以罰款從三百到上千以至于五萬,刑罰從杖打一百以至于服三年徒刑,法令條文堪稱缜密。

    但是侵耕田地的人仍日漸增多,湖不但沒有被治理好反而一天天更遭毀棄,其原因是什麼呢?主要是法令沒有被真正執行,苟且的風氣占了上風。

     昔謝靈運從宋文帝求會稽回踵湖為田,太守孟不聽,又求休崲湖為田,又不聽,靈運至以語诋之。

    則利于請湖為田,越之風俗舊矣。

    然南湖繇漢曆吳、晉以來,接于唐,又接于錢镠父子之有此州①,其利未嘗廢者。

    彼或以區區之地當天下,或以數州為鎮,或以一國自王,内有供養祿廪之須,外有貢輸問饋之奉,非得晏然而已也,故強水土之政以力本利農,亦皆有數。

    而錢镠之法最詳,至今尚多傳于人者。

    則其利之不廢,有以也。

     【注釋】 ①錢镠:臨安(今浙江杭州)人。

    五代時據兩浙,為吳越王。

     【譯文】 過去謝靈運曾請求宋文帝将會稽踵湖開為田地,太守孟不同意,又請将崲湖開為田地,孟又沒同意,以至于謝靈運用言語诋毀他。

    如果說為了獲得某種利益而将湖開辟為田地,在越州這種風俗是很古老了。

    但是南湖從漢代開始,曆經吳、晉,直到唐代,以至錢镠父子擁有越州,湖的功用一直都沒有消失過。

    他們有的把區區之地當作天下,有的把幾個州作為一鎮,有的把它當作一個國家而自立為王,對内可供養祿米,對外又可享受進貢饋贈,但他們并不滿足于安逸舒适,所以對于加強水土的管理,努力發展農業的技能,也都很精通。

    錢镠的方法最為詳細,至今還有很多流傳下來。

    因此湖的功用不曾消失,真是有它的原因的啊。

     近世則不然,天下為一,而安于承平之故①,在位者重舉事而樂因循。

    而請湖為田者,其言語氣力往往足以動人。

    至于修水土之利,則又費材動衆,從古所難。

    故鄭國之役,以謂足以疲秦,而西門豹之治邺渠②,人亦以為煩苦,其故如此。

    則吾之吏,孰肯任難當之怨,來易至之責,以待未然之功乎!故說雖博而未嘗行,法雖密而未嘗舉,田者之所以日多,湖之所以日廢,繇是而已。

    故以為法令不行,而苟且之俗勝者,豈非然哉! 【注釋】 ①承平:太平。

     ②邺渠:魏文侯時,西門豹為邺令,發民鑿十二渠,引河水灌溉民田。

    邺渠在今河北臨漳、河南安陽一帶。

     【譯文】 近代就不這樣了,天下一統後,人人安于太平,在位為官的将事情看得很困難,都樂于因循守舊。

    請求将湖辟為田地的人,其話語氣魄很能打動人。

    至于興修水利,既花費财力又驚擾百姓,自古以來這種事情做起來都非常困難。

    所以鄭國的戰争,足以使秦國疲勞困頓;西門豹修治邺渠,人們也認為又煩又苦,興修水利的煩難就像這樣。

    因此,現在的官吏誰肯擔當那難以承受的怨憤和容易招緻的責罵,去等待那未必能夠獲得的功勳呢!所以那些人的建議雖然很多,卻不曾付諸實施,法規雖然周詳,卻不曾被采用,侵耕田地的人之所以日漸增多,湖之所以日遭毀棄,都是由于這個緣故罷了。

    所以說法令不被采用實施,苟且的風氣占了上風,難道不就是這樣嗎! 夫千歲之湖,廢興利害,較然易見。

    然自慶曆以來三十餘年,遭吏治之因循,至于既廢,而世猶莫寤其所以然,況于事之隐微難得,而考者繇苟簡之故①,而弛壞于冥冥之中,又何知其所以然乎?以上習俗苟且難于舉事。

     【注釋】 ①苟簡:輕率,敷衍。

     【譯文】 那有千年曆史的鑒湖,其興廢利害,是很容易看出來的。

    但自慶曆以來三十多年間,由于官吏的因循守舊,以至于湖遭毀棄,而世人卻不明白其原因;更何況對于事情的某些隐微之處是難以查考的,由于輕率敷衍的緣故而糊糊塗塗地将事情弄糟,又怎麼能知道是什麼原因呢!以上講輕率、敷衍的習俗難以成事。

     今謂湖不必複者,曰湖田之入既饒矣,此遊談之士為利于侵耕者言之也①。

    夫湖未盡廢,則湖下之田旱,此方今之害而衆人所睹也;使湖盡廢,則湖之為田亦旱矣,此将來之害而衆人所未睹者。

    故曰此遊談之士為利于侵耕者言之,而非實知利害者也。

    謂湖不必浚者,曰益堤壅水而已。

    “湖不必浚”,前八說中所無。

    益堤壅水,即刁約、張伯玉之言也。

     【注釋】 ①遊談:無根之談。

     【譯文】 現在主張湖不必修複的人說,将湖改為田地,其收入是非常多的,這是一些毫無根據的人為有利于侵耕田地的人說的話。

    湖還沒有被完全毀棄,湖附近的田地已遭到幹旱,這是眼前的禍患,已為衆人所共睹;如果将湖完全毀棄,即使把湖變為田地也一樣會遭到幹旱,這是将來的禍患,但衆人還沒有看到。

    所以說那些毫無根據的人,是在為有利于侵耕田地的人說話,其實是不知道真正的利害所在的。

    主張湖不必治理的人說:加高堤壩将水堵住就行了。

    “湖不必治理”,是前所列舉的八種說法中所沒有的。

    加高堤壩将水堵住,就是刁約、張伯玉所主張的。

     此好辯之士為樂聞苟簡者言之也。

    夫以地勢較之,壅水使高,必敗城郭,此議者之所已言也;以地勢較之,浚湖使下,然後不失其舊,不失其舊,然後不失其宜,此議者之所未言也。

    又山陰之石則為四尺有五寸,會稽之石則幾倍之,壅水使高,則會稽得尺,山陰得半,地之窪隆不并,則益堤未為有補也。

    故曰此好辯之士為樂聞苟簡者言之,而又非實知利害者也。

    以上二說必不可用。

     【譯文】 這是好辯之人說給那些樂于敷衍的人聽的。

    以地勢而論,将水堵住,使水位升高,必定會沖毀城郭,這是前面計議時已談過的;仍以地勢而論,如果治理湖泊使之水位下降,才不會失掉它過去的樣子,不失掉它過去的樣子,然後才不會失掉它應有的樣子,這是前面計議時沒有談到的。

    此外,在山陰立的石柱,高四尺五寸,在會稽立的石柱,則要高出幾乎一倍。

    堵水使水位升高,會稽水位将上漲一尺,山陰水位将上漲一半,地勢是高低不一的,加高堤壩也是于事無補的。

    所以說這是好辯之人為樂于敷衍的人而說的,實際上他們并不明白真正的利害所在。

    以上兩種說法一定不可采用。

     二者既不可用,而欲禁侵耕,開告者,則有賞罰之法矣;欲謹水之畜洩,則有閉縱之法矣;欲痛絕敢田者,則拔其苗,責其力以複湖,而重其罰,又有法矣;或欲任其責于州縣與運使、提點刑獄,或欲以每歲農隙浚湖,或欲禁田石柱之内者,又皆有法矣。

    欲知浚湖之淺深,用工若幹,為日幾何;欲知增堤竹木之費幾何,使之安出;欲知浚湖之泥塗積之何所,又已計之矣。

    欲知工起之日,或浮議外搖,役夫内潰,則不可以必其成,又已論之矣。

    誠能收衆說而考其可否,用其可者,而以在我者潤澤之,令言必行,法必舉,則何功之不可成,何利之不可複哉!以上兼收衆說全在必行。

     【譯文】 上面兩種說法既然都不能采用,那麼要想嚴禁侵耕田地,獎賞告發的人,就要有賞罰的法令;要想審慎地蓄水洩水,就要有蓄水洩水的法令;要想杜絕膽敢侵湖為田的行為,就要拔掉他們的莊稼,責令他們盡力将田恢複為湖,加重對他們的懲罰,同樣這也需要有法令;如果想使州縣和轉運使掌管刑罰,或想每年農閑時修治湖泊,或想在石柱之内禁止開造田地,都需要有相應的法令。

    想知道修治湖泊的深淺、用多少工、需多長時間,想知道增高堤壩的竹木費用要多少,從哪裡弄到;想知道治湖的淤泥堆積到哪裡,這些前面都已計議過了。

    想知道開工的日期,或者外面沸沸揚揚的議論會動搖人心、役夫将心思渙散,從而不能保證這件事一定完成,這些前面也已經談論過了。

    如果真能博采衆家之說并論證其可行與否,采納那些可行的建議,并自己加以補充完善,使得建議一定付諸行動,法令一定付諸實施,那麼還有什麼事情做不成,什麼功用恢複不了呢!以上講博采各家之說的标準全在其可行性。

     鞏初蒙恩通判此州①,問湖之廢興于人,求有能言利害之實者。

    及到官,然後問圖于兩縣,問書于州與河渠司。

    至于參核之而圖成,熟究之而書具,然後利害之實明。

    故為論次②,庶夫計議者有考焉。

    熙甯二年冬卧龍齋③。

     【注釋】 ①通判:官名,宋時為知州的副職,有副署權,實際形成對知州的監督。

     ②論次:評議編次。

     ③熙甯三年:1069年。

     【譯文】 我當初承蒙恩賜做越州通判,向人詢問有關湖的興廢之事,尋求能議其本質利害的人。

    上任以後,我又向兩縣去詢問有關的圖,向州與河渠司去詢問有關的書。

    經考查核實繪成了圖,深入研究而寫成此文,這樣修治鑒湖的利害得失的實際情況才得以明了。

    所以将這些内容加以論議編次,希望謀劃修複鑒湖的人可以有所參考。

    熙甯二年冬于卧龍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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