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美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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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育者,應用美學之理論于教育,以陶養感情為目的者也。

    人生不外乎意志,人與人互相關系,莫大乎行為,故教育之目的,在使人人有适當之行為,即以德育為中心是也。

    顧欲求行為之适當,必有兩方面之準備:一方面,計較利害,考察因果,以冷靜之頭腦判定之;凡保身衛國之德,屬于此類,賴智育之助者也。

    又一方面,不顧禍福,不計生死,以熱烈之感情奔赴之。

    凡與人同樂、舍己為群之德,屬于此類,賴美育之助者也。

    所以美育者,與智育相輔而行,以圖德育之完成者也。

     吾國古代教育,用禮、樂、射、禦、書、數之六藝。

    樂為純粹美育;書以記述,亦尚美觀;射、禦在技術之熟練,而亦态度之娴雅;禮之本義在守規則,而其作用又在遠鄙俗。

    蓋自數以外,無不含有美育成分者。

    其後若漢魏之文苑、晉之清談、南北朝以後之書畫與雕刻、唐之詩、五代以後之詞、元以後之小說與劇本,以及曆代著名之建築與各種美術工藝品,殆無不于非正式教育中行其美育之作用。

     其在西洋,如希臘雅典之教育,以音樂與體操并重,而兼重文藝。

    音樂、文藝,純粹美育。

    體操者,一方以健康為目的,一方實以使身體為美的形式之發展;希臘雕像,所以成空前絕後之美,即由于此。

    所以雅典之教育,雖謂不出乎美育之範圍,可也。

    羅馬人雖以從軍為政見長,而亦輸入希臘之美術與文學,助其普及。

    中古時代,基督教徒,雖務以清靜矯俗;而峨特式之建築,與其他音樂、雕塑、繪畫之利用,未始不迎合美感。

    自文藝複興以後,文藝、美術盛行。

    及十八世紀,經包姆加敦(Baumgarten,1714-1762)與康德(Kant,1724-1804)之研究,而美學成立。

    經席勒爾(Schiller,1759-1805)詳論美育之作用,而美育之标識,始彰明較著矣。

    (席勒爾所著,多詩歌及劇本;而其關于美學之著作,惟BrisfeüberdieüsthetischeErziehung,吾國“美育”之術語,即由德文之sthetischeErziehung譯出者也。

    )自是以後,歐洲之美育,為有意識之發展,可以資吾人之借鑒者甚多。

     爰參酌彼我情形而述美育之設備如下:美育之設備,可分為學校、家庭、社會三方面。

     學校自幼稚園以至大學校,皆是。

    幼稚園之課程,若編紙、若黏土、若唱歌、若舞蹈、若一切所觀察之标本,有一定之形式與色澤者,全為美的對象。

    進而至小學校,課程中如遊戲、音樂、圖畫、手工等,固為直接的美育;而其他語言與自然、曆史之課程,亦多足以引起美感。

    進而及中學校,智育之課程益擴加;而美育之範圍,亦随以俱廣。

    例如,數學中數與數常有巧合之關系。

    幾何學上各種形式,為圖案之基礎。

    物理、化學上能力之轉移,光色之變化;地質學的礦物學上結晶之勻淨,閃光之變幻;植物學上活色生香之花葉;動物學上逐漸進化之形體,極端改飾之毛羽,各别擅長之鳴聲;天文學上諸星之軌道與光度;地文學上雲霞之色彩與變動;地理學上各方之名勝;曆史學上各時代偉大與都雅之人物與事迹;以及其他社會科學上各種大同小異之結構,與左右逢源之理論;無不于智育作用中,含有美育之元素;一經教師之提醒,則學者自感有無窮之興趣。

    其他若文學、音樂等之本屬于美育者,無待言矣。

    進而至大學,則美術、音樂、戲劇等皆有專校,而文學亦有專科。

    即非此類專科、專校之學生,亦常有公開之講演或演奏等,可以參加。

    而同學中亦多有關于此等美育之集會,其發展之度,自然較中學為高矣。

    且各級學校,于課程外,尚當有種種關于美育之設備。

    例如,學校所在之環境有山水可賞者,校之周圍,設清曠之園林。

    而校舍之建築,器具之形式,造像攝影之點綴,學生成績品之陳列,不但此等物品之本身,美的程度不同,而陳列之位置與組織之系統,亦大有關系也。

     其次家庭:居室不求高大,以上有一二層樓,而下有地窟者為适宜。

    必不可少者,環室之園,一部分雜莳花木,而一部分可容小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