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大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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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教育者,學生于中學畢業以後,所受更進一級之教育也。

    其科目為文、理、神學、法、醫、藥、農、工、商、師範、音樂、美術、陸海軍等。

    前五者自神學以外,為各國大學所公有。

    惟舊制合文、理為一科,而名為哲學,現今德語諸國,尚仍用之。

    農、工、商以下各科,多獨立而為專門學校,如法國之國立美術專門學校(EcoleNationaleetSpecialedesBeauxArts)之類;亦或謂之高等學校,如德國之理工高等學校(TechnicheHochschnle)之類;或僅稱學校,如法國百工學校(EcolePolytechnique)之類;或單稱學院,如法國巴士特學院(L‘institutPasteur)之類。

    用大學教育之廣義,則可以包括之。

    我國舊仿日本制,于大學以下,有一種專門學校,如農業專門學校、醫學專門學校之類。

    雖程度較低,年限較短,然既為中等學校以上之教育,不妨列諸大學教育之内。

    惟舊式之高等學校,後改為大學預科,而新制編入高級中學者,則當屬于中學之範圍,而于大學無關焉。

     吾國曆史上本有一種大學,通稱太學,最早謂之上庠,謂之辟雍,最後謂之國子監。

    其用意與今之大學相類,有學生、有教官、有學科、有積分之法、有入學資格、有學位、其組織亦頗似今之大學。

    然最近時期,所謂國子監者,早已有名無實。

    故吾國今日之大學,乃直取歐洲大學之制而模仿之,并不自古之太學演化而成也。

     歐洲大學,在拉丁原名,本為教育與學者之總會(UniversitatMagrotrorumetScholarium),其後演而為知識之總彙(UniversitatLitterarum),而此後各國大學即取其總義為名。

    歐洲最早之大學,為十二、十三世紀間在意大利、法蘭西、西班牙諸國所設者;十四世紀以後,盛行于德語諸國,即專設神學、法學、醫學、哲學四科者是也。

    其初注重應用,幾以哲學為前三科之預科。

    及科學與文哲之學各别發展,具有獨立資格,遂演化而為文、理兩科。

    然德語諸國,為哲學一科如故也。

    拿破侖時代,曾以神學、法學、醫學為養成教士、法吏、醫生之所,因指文理科為養成中學以上教員之所。

    各國雖不必皆有此種明文,而事實上自然有此趨勢。

    所以各國皆于中學校以外,設師範學校,以養成小學教員;而于大學外,特設高等師範學校,以養成中學教員者,不多見也。

    法國于革命時,曾解散大學為各種專門學校;但其後又集合之而組為大學,均不設神學科,而另設藥科;惟新自德國争回史太師埠之大學,有天主教與耶稣教之神學科各一,為例外耳。

    法國分全國為十七大學區,大學總長兼該區教育廳長,不特為大學内部之行政長,而一區以内中、小學校及其他一切教育行政,皆受其統轄焉。

    其保留中古時代教者與學者總會之舊制者,為英國之牛津、劍橋兩大學。

    牛津由二十精舍(College)組成,劍橋由十七精舍組成。

    每一精舍,均為教員與學生共同生活之所。

    每一教員為若幹學生之導師,示以為學之次第而監督之。

    學生于求學以外,尤須努力于交際與運動,以為養成紳士資格之訓練。

     大學教員有教授、額外教授與講師等,以一定時間,在教室講授學理。

    其為實地練習者,有研究所、實驗室、病院等。

    研究所(Seminal或作Tuotitut)大抵為文、法等科而設,備有圖書及其他必要之參考品。

    本為高等學生練習課程之機關,故常有一種課程,由教員指定條目,舉出參考書,令學生同時研究,而分期報告,以資讨論。

    抑或指定名著,分段研讨,與講義相輔而行。

    而教員與畢業生之有志研究學術者,亦即在研究所用功。

    如古物學、曆史學、美術史等研究所,間亦附有陳列所,與地質學、生物學等陳列所相等;不但供本校師生之考察,且亦定期公開,以便校外人參觀。

    至于較大之建設,如植物院、動物院、天文台、美術、曆史、自然史、民族學等博物院,則恒由國立或市立,而大學師生有特别利用之權。

    實驗室大抵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