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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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罷了。
馬薩萊客(T.G.Masaryk)說:“平民主義”的政治的和社會的目的,乃在廢除屬隸與統治的關系。
“平民主義”一語的本來的意義,是“人民的統治”(People'srule),但現代“平民主義”的目的,已全不在統治而在屬于人民、為人民、由于人民的執行。
這國家組織的新概念新計畫怎樣能被緻之實行,這不僅是權力的問題,乃是一個執行技術的難問題。
”這幾句诠釋現代平民政治的話,很能說出他的精要。
可知強力為物,在今日的政治上已全失了他的效用。
除在革命時期内,有用他以壓服反對革命派的必要外,平時施用強力,适足為政治頹廢的标識。
(四)“平民主義”與“多數政治” 有人說“多數政治”(Governmentbymajority)即是“平民政治”。
無論何種政治沒有不是以強力作基礎的。
在平民政治下,多數對于少數,何嘗不是一種強制的關系。
威爾遜氏便有這種論調。
他說:“政府是止于權力與強力上的。
無論何種政體,政府的特質不外乎權力。
一方有治者,他方有被治者。
治者的權力,或直接,或間接,要以強力為歸。
簡單一句話,政府就是組織的強力罷了。
但組織的強力,不以組織的武力為必要,實際就是若幹人或全社會的意志表現于組織,以實行其固有的目的而處理公共的事務。
……強力不必是外形。
強力雖為權力的後盾,而不可以捉摸。
權力寄托在治者身上,雖屬彰明較著,然而權力止在強力上,則非表面的事實。
換句話說,就是強力的形式非所必要。
所以有一種政府,他的權力,永遠不被武力的形式。
就是今世各國,政機的運用,大都肅靜,沒有壓制人民的事。
換句話說,就是不靠強力的形式。
然而強力的隐顯,固與其分量的輕重無關;近世的良政府,不靠治者的武力,而靠被治者的‘自由認可’(Freeconsent)。
這就是政府以憲法與法律為軌範,而憲法與法律又以社會的習慣為淵源。
這所包蓄的強力,不是一君專制的強力,不是少數暴恣的強力,乃是多數人合緻的強力。
國民都知道此強力的偉大,相戒而不敢犯,故其力乃潛伏而無所用。
那民選的官吏與專制的君主比較,其權力所憑依的強力,本來沒有什麼優劣,而合衆國總統的強力,比革命前俄皇的強力,或且過之。
二者的根本差别,全在隐顯之間。
好象腕力一樣,甲以他為後援,乙用他作前衛,用的時境不同,其為一種強力,則沒有什麼區别。
”據此以知威氏所雲組織的強力,即指多數人合緻的強力。
于此我們要問,此種強力的構成是否含有所謂被治者的“自由認可”在内?抑或這所謂被治者的“自由認可”,必待此種強力的迫制,或知道此種強力的偉大,因而相戒不敢犯,始能發生?我想既雲“自由認可”,則必無待于迫制;既有強力的迫制,則必不容“自由認可”發生。
就使“自由認可”的動機,多少由于自己節制自己犧牲,亦均屬自由範圍以内的事,決與自己以外威制的強力無關。
孟子說過:“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
”非心服者,即不生“自由認可”。
凡事可以得人的“自由認可”,且可以稱為心服者,必不是外來的強力的效果。
服從的關系,若以強力的存否為斷,那就是被動,不是自由;可以說是壓服,不能說是悅服:壓服的事,由于強力;悅服的事,由于意志;被動的事,操之自人;自由的事,主之自我。
人為主動以施壓服于己的強力一旦消滅,換句話說,就是非心服者的抵抗力一旦充足,服從的關系,将與之俱去。
若說這種強力,必待所謂被治者的“自由認可”表示以後,始能發生,那麼這種強力,不是多數人合緻的強力,乃是多數人與少數人合成的國民公意。
這種偉大的強力,實為人民全體的“自由認可”所具的勢力,而人民全體的“自由認可”,決不是這種偉大的強力壓迫的結果。
我嘗說過,“多數政治”不一定是圓滿的“平民主義”的政治,而“自由政治”(Freegovernment)乃是真能與“平民主義”的精神一緻的。
“自由政治”的神髓,不在以多數強制少數,而在使一問題發生時,人人得以自由公平的态度,為充分的讨論,詳确的商榷,求一個公同的認可。
商量讨論到了詳盡的程度,乃依多數表決的方法,以驗其結果。
在商議讨論中,多數宜有容納少數方面意見的精神;在依法表決後,少數宜有服從全體決議的道義。
“自由政治”的真谛,不是仗着多數的強力,乃是靠着公同的認可。
取決多數不過是表示公同認可的一種方法罷了。
由專制向“平民主義”方面進行,多數表決正是屏退依力為治而代之以起的方法。
歐美有句諺語:“計算頭顱勝于打破頭顱。
”(Itisbettertocountheadsthantobreakheads.)正好說明這個道理。
威氏又說:“今世常說‘輿論政治’‘民聲政治’,這些名詞,于描寫發達圓滿的平民政治容或有當,然在今日,那作成輿論的多數所恃以制勝者,不在少數的理屈,而在少數的數弱。
換句話說,就是多數所以排斥少數,不特用他們衆多的聲音,并且靠着他們衆多的勢力。
這是很明了的事實,不容諱言的。
多數所以能行其統治,不是他們的智慧使他們能夠如此,實在是他們的勢力使他們能夠如此。
多數黨苟欲把他們的意見緻之施行,他們所需的勢力,與專制君主所以壓服其民衆的,沒有什麼區别。
”我們由威氏的說,可以反證出來今日所謂自由國家的平民政治尚未達于發達圓滿境遇的事實,而切不可由此遽以斷定真正平民政治的基礎,亦在多數的強力。
若把平民政治,亦放在“力的法則”之下,那所呈出的政象,将如穆勒(JohnStuartMill)所雲:“雖有民主,而操權力之國民與權力所加之國民,實非同物。
其所謂自治者,非曰以己治己也,乃各以一人而受治于餘人。
所謂民之好惡,非通國之好惡也,乃其中最多數者的好惡。
且所謂最多數者,亦不必其最多數,或實寡而受之以為多。
由是民與民之間,方相用其劫制。
及此然後知限制治權之說,其不可不謹于此群者,無異于他群。
民以一身受治于群,凡權之所集,即不可以無限,無問其權之出于一人,抑出于其民之泰半也。
不然,則泰半之豪暴,且無異于專制之一人。
”“夫泰半之豪暴,其為可異者,以群之既合,則固有劫持号召之實權,如君上之诏令然。
假所謂诏令者,棄是而從非,抑侵其所不當問者,此其為暴于群,常校專制之武斷為尤酷。
何則?專制之武斷,其過惡顯然可指;獨奏半之暴,行于無形,所被者周,無所逃雪,而其入于吾之視聽言動者最深。
其勢非束縛心靈,使終為流俗之奴隸不止。
”(從嚴譯)專恃強力的政治,不論其僅在于一人,抑在于多數,終不能壓服少數懷異者的意思,其結果仍為強力所反抗,展轉相尋,無有已時。
“平民主義”的政治,絕不如是。
現代的“平民主義”,已經不是“屬于人民、為人民、由于人民的政治”,(Governmentofthepeople,forthepeople,bythepeople)而為“屬于人民、為人民、由于人民的執行”,(Administrationofthepeople,forthepeople,bythepeople)不是對人的統治,乃是對事物的管理。
我們若欲實現“平民主義”,不必研究怎樣可以得着權力,應該研究怎樣可以學會管理事物的技術。
(五)“平民主義”與解放及聯治
馬薩萊客(T.G.Masaryk)說:“平民主義”的政治的和社會的目的,乃在廢除屬隸與統治的關系。
“平民主義”一語的本來的意義,是“人民的統治”(People'srule),但現代“平民主義”的目的,已全不在統治而在屬于人民、為人民、由于人民的執行。
這國家組織的新概念新計畫怎樣能被緻之實行,這不僅是權力的問題,乃是一個執行技術的難問題。
”這幾句诠釋現代平民政治的話,很能說出他的精要。
可知強力為物,在今日的政治上已全失了他的效用。
除在革命時期内,有用他以壓服反對革命派的必要外,平時施用強力,适足為政治頹廢的标識。
(四)“平民主義”與“多數政治” 有人說“多數政治”(Governmentbymajority)即是“平民政治”。
無論何種政治沒有不是以強力作基礎的。
在平民政治下,多數對于少數,何嘗不是一種強制的關系。
威爾遜氏便有這種論調。
他說:“政府是止于權力與強力上的。
無論何種政體,政府的特質不外乎權力。
一方有治者,他方有被治者。
治者的權力,或直接,或間接,要以強力為歸。
簡單一句話,政府就是組織的強力罷了。
但組織的強力,不以組織的武力為必要,實際就是若幹人或全社會的意志表現于組織,以實行其固有的目的而處理公共的事務。
……強力不必是外形。
強力雖為權力的後盾,而不可以捉摸。
權力寄托在治者身上,雖屬彰明較著,然而權力止在強力上,則非表面的事實。
換句話說,就是強力的形式非所必要。
所以有一種政府,他的權力,永遠不被武力的形式。
就是今世各國,政機的運用,大都肅靜,沒有壓制人民的事。
換句話說,就是不靠強力的形式。
然而強力的隐顯,固與其分量的輕重無關;近世的良政府,不靠治者的武力,而靠被治者的‘自由認可’(Freeconsent)。
這就是政府以憲法與法律為軌範,而憲法與法律又以社會的習慣為淵源。
這所包蓄的強力,不是一君專制的強力,不是少數暴恣的強力,乃是多數人合緻的強力。
國民都知道此強力的偉大,相戒而不敢犯,故其力乃潛伏而無所用。
那民選的官吏與專制的君主比較,其權力所憑依的強力,本來沒有什麼優劣,而合衆國總統的強力,比革命前俄皇的強力,或且過之。
二者的根本差别,全在隐顯之間。
好象腕力一樣,甲以他為後援,乙用他作前衛,用的時境不同,其為一種強力,則沒有什麼區别。
”據此以知威氏所雲組織的強力,即指多數人合緻的強力。
于此我們要問,此種強力的構成是否含有所謂被治者的“自由認可”在内?抑或這所謂被治者的“自由認可”,必待此種強力的迫制,或知道此種強力的偉大,因而相戒不敢犯,始能發生?我想既雲“自由認可”,則必無待于迫制;既有強力的迫制,則必不容“自由認可”發生。
就使“自由認可”的動機,多少由于自己節制自己犧牲,亦均屬自由範圍以内的事,決與自己以外威制的強力無關。
孟子說過:“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
”非心服者,即不生“自由認可”。
凡事可以得人的“自由認可”,且可以稱為心服者,必不是外來的強力的效果。
服從的關系,若以強力的存否為斷,那就是被動,不是自由;可以說是壓服,不能說是悅服:壓服的事,由于強力;悅服的事,由于意志;被動的事,操之自人;自由的事,主之自我。
人為主動以施壓服于己的強力一旦消滅,換句話說,就是非心服者的抵抗力一旦充足,服從的關系,将與之俱去。
若說這種強力,必待所謂被治者的“自由認可”表示以後,始能發生,那麼這種強力,不是多數人合緻的強力,乃是多數人與少數人合成的國民公意。
這種偉大的強力,實為人民全體的“自由認可”所具的勢力,而人民全體的“自由認可”,決不是這種偉大的強力壓迫的結果。
我嘗說過,“多數政治”不一定是圓滿的“平民主義”的政治,而“自由政治”(Freegovernment)乃是真能與“平民主義”的精神一緻的。
“自由政治”的神髓,不在以多數強制少數,而在使一問題發生時,人人得以自由公平的态度,為充分的讨論,詳确的商榷,求一個公同的認可。
商量讨論到了詳盡的程度,乃依多數表決的方法,以驗其結果。
在商議讨論中,多數宜有容納少數方面意見的精神;在依法表決後,少數宜有服從全體決議的道義。
“自由政治”的真谛,不是仗着多數的強力,乃是靠着公同的認可。
取決多數不過是表示公同認可的一種方法罷了。
由專制向“平民主義”方面進行,多數表決正是屏退依力為治而代之以起的方法。
歐美有句諺語:“計算頭顱勝于打破頭顱。
”(Itisbettertocountheadsthantobreakheads.)正好說明這個道理。
威氏又說:“今世常說‘輿論政治’‘民聲政治’,這些名詞,于描寫發達圓滿的平民政治容或有當,然在今日,那作成輿論的多數所恃以制勝者,不在少數的理屈,而在少數的數弱。
換句話說,就是多數所以排斥少數,不特用他們衆多的聲音,并且靠着他們衆多的勢力。
這是很明了的事實,不容諱言的。
多數所以能行其統治,不是他們的智慧使他們能夠如此,實在是他們的勢力使他們能夠如此。
多數黨苟欲把他們的意見緻之施行,他們所需的勢力,與專制君主所以壓服其民衆的,沒有什麼區别。
”我們由威氏的說,可以反證出來今日所謂自由國家的平民政治尚未達于發達圓滿境遇的事實,而切不可由此遽以斷定真正平民政治的基礎,亦在多數的強力。
若把平民政治,亦放在“力的法則”之下,那所呈出的政象,将如穆勒(JohnStuartMill)所雲:“雖有民主,而操權力之國民與權力所加之國民,實非同物。
其所謂自治者,非曰以己治己也,乃各以一人而受治于餘人。
所謂民之好惡,非通國之好惡也,乃其中最多數者的好惡。
且所謂最多數者,亦不必其最多數,或實寡而受之以為多。
由是民與民之間,方相用其劫制。
及此然後知限制治權之說,其不可不謹于此群者,無異于他群。
民以一身受治于群,凡權之所集,即不可以無限,無問其權之出于一人,抑出于其民之泰半也。
不然,則泰半之豪暴,且無異于專制之一人。
”“夫泰半之豪暴,其為可異者,以群之既合,則固有劫持号召之實權,如君上之诏令然。
假所謂诏令者,棄是而從非,抑侵其所不當問者,此其為暴于群,常校專制之武斷為尤酷。
何則?專制之武斷,其過惡顯然可指;獨奏半之暴,行于無形,所被者周,無所逃雪,而其入于吾之視聽言動者最深。
其勢非束縛心靈,使終為流俗之奴隸不止。
”(從嚴譯)專恃強力的政治,不論其僅在于一人,抑在于多數,終不能壓服少數懷異者的意思,其結果仍為強力所反抗,展轉相尋,無有已時。
“平民主義”的政治,絕不如是。
現代的“平民主義”,已經不是“屬于人民、為人民、由于人民的政治”,(Governmentofthepeople,forthepeople,bythepeople)而為“屬于人民、為人民、由于人民的執行”,(Administrationofthepeople,forthepeople,bythepeople)不是對人的統治,乃是對事物的管理。
我們若欲實現“平民主義”,不必研究怎樣可以得着權力,應該研究怎樣可以學會管理事物的技術。
(五)“平民主義”與解放及聯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