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與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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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與憲法,渺不相涉者也。

    吾今以此标題,甯非怪誕之尤。

    然于怪誕标題之前,久已有怪誕事實之發見。

    本報之功用,頗重寫實。

    此怪誕之标題,蓋因怪誕之事實面生也,豈得已哉? 怪誕之事實者,何也?則憲法草案中規定“國民教育以孔子之道為修身大本”之事是也。

    雲何以此為怪誕?最宜以孔子與憲法為物之性質兩相比證,則知以怪誕之名加之者,為不妄矣。

     孔子者,數千年前之殘骸枯骨也。

    憲法者,現代國民之血氣精神也。

    以數千年前之殘骸枯骨,入于現代國民之血氣精神所結晶之憲法,則其憲法将為陳腐死人之憲法,非我輩生人之憲法也;荒陵古墓中之憲法,非光天化日中之憲法也;護持偶象權威之憲法,非保障生民利益之憲法也。

    此孔子之紀念碑也。

    此孔子之墓志銘也。

    憲法雲乎哉!憲法雲乎哉! 孔子者,曆代帝王專制之護符也。

    憲法者,現代國民自由之證券也。

    專制不能容于自由,即孔子不當存于憲法。

    今以專制護符之孔子,入于自由證券之憲法,則其憲法将為萌芽專制之憲法,非為孕育自由之憲法也;将為束制民彜之憲法,非為解放人權之憲法也;将為野心家利用之憲法,非為平民百姓日常享用之憲法也。

    此專制複活之先聲也。

    此鄉願政治之見端也。

    憲法雲乎哉!憲法雲乎哉! 孔子者,國民中一部分所謂孔子之徒者之聖人也。

    憲法者,中華民國國民全體無問其信仰之為佛為耶,無問其種族之為蒙為回,所資以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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