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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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律
十二律分寸毫厘絲數,呂氏、司馬氏、鄭氏、蔡氏,諸說各異。
其後推算家以密率求今律調律數,皆連比例。
戴锷士補校象數一原雲:黃锺與大呂,大呂與太簇,距一位而成比例。
黃锺與太簇,太簇與姑洗,距二位而成比例。
故知樂記比音而樂之一言,已露其旨。
使由宮聲而得全律之聲,由全律之聲而通子聲,則按諸十二律,皆有定位,不特律數之比而後合也。
○樂之七調 樂之七調,傳自龜茲人蘇婆,以琵琶弦葉之。
随鄭譯推演其聲,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應十二律。
律有七音,音立一調,故成七調十二律,合八十四調,旋轉相交。
七調者,一曰婆ヌ力,華言平聲,即宮聲也。
[宮聲或雲中聲,遼史樂志以宮聲七調屬婆ヌ力旦,如正宮黃锺宮之屬。
按唐時新涼州曲入婆ヌ調,西涼府郭知運所進。
]二曰雞識,[淩次仲雲:“宋史樂志引樂髓新經作稽識。
”]華言長聲,即南呂聲也。
[遼志以商聲七調屬雞識旦。
淩次仲謂南呂聲為商聲之誤,是也。
]三曰沙識,華言質直聲,即角聲也。
[遼志以角聲七調屬沙識旦,殆如大食角高大食角之屬。
]四曰沙侯加濫,華言應聲,[“應”或作“顫”。
]即變征聲也。
五曰沙臘,華言應和聲,即征聲也。
[淩雲:遼志四曰沙侯加濫聲,五曰沙臘,皆應聲。
又羽聲七調,屬沙侯加濫旦。
案:隋志以沙侯加濫為變征聲者,以七聲之次序言。
遼志以七羽屬之者,以琵琶四弦之大小言也。
所謂七羽,如般涉調、高般涉調之屬,般涉華言征也。
]六曰般贍,華言五聲,即羽聲也。
[蕭山毛氏謂般贍屬征,鄭譯作羽聲誤。
淩雲:遼志六曰船贍五聲。
案:宋史樂志,七羽之首曰般涉調。
贍、涉聲相近,般涉即般贍之轉。
蓋七羽之有般涉,猶七宮之有正宮、高宮也。
愚案:般涉宋人亦作般沙。
]七曰俟利{建},[《遼史·樂志》作“&Psi”。
華言斛牛聲,[“牛”或作“先”。
《宋史》亦作“律”。
]即變宮聲也。
此隋書音樂志所述,而遼志因之。
毛氏謂其五旦之中猶留四清,所去羽聲,本無清聲,此蓋祖明人瞿九思之言。
然清羽之聲,古有成說,張叔夏詞源亦以羽聲為最清。
毛氏所論,固無取焉。
至鄭譯所謂合八十四調旋轉相交者,琵琶雖四弦,然推演未嘗不廣。
[唐時并有六弦琵琶、七弦琵琶。
六弦者,天實中史盛所作。
七弦,開元中鄭喜子所進也。
]惟以胡部之聲為準,究不若以管聲定高下也。
淩氏誤宗其說耳。
○四旦二十八調 《遼史·樂志》雲:四旦二十八調,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葉之。
考黍律為漢以前所定音。
王樸論樂,專恃黍律之,葉以琵琶弦,乃龜茲舊譜所用隋、唐以後之音也。
旦者,均也,或曰清也。
[宋樂志謂神宗時廢四清聲不用。
蓋指隋之四旦,非四宮之清聲。
]四旦謂第一弦宮聲,第二弦羽聲,第三弦商聲,第四弦角聲。
二十八調者,宮、商、角、羽皆有七調。
征則有其聲無其調,分隸四聲之中。
征調自隋時己阙。
宋徽宗時,劉诜為大晟樂府,案古制旋十二宮,以七聲得正征一調,卒不克行。
故後世所沿用者,并阙征調。
○樂律全書 四宮清聲,謂黃锺、大呂、太簇、夾锺,語載宋史樂志,乃古法也。
明鄭世子樂律全書言之最悉。
其雲中聲之上有半律,是為清聲,中聲之下有倍律,是為濁聲。
以人聲驗之,十二律由濁而清,黃、大、太、夾、姑、仲、蕤、林、夷、南、無、應,皆自然也。
繼以半律,黃、大、太、夾雖清可歌,至于姑、仲,則聲益高,而揭不起,或強揭起,非自然矣。
十二律由清而濁,應、無、南、夷、林、蕤、姑、仲、夾、大、太、黃,皆自然也。
繼以倍律,應、無、南、夷雖濁可歌,至于林、蕤,則聲益低,而咽不出,或強歌出,亦非自然矣。
世子所謂半律,謂仲、姑、夾、太、大、黃,配巳、辰、卯、寅、醜、子,從子至巳律皆長,故
其後推算家以密率求今律調律數,皆連比例。
戴锷士補校象數一原雲:黃锺與大呂,大呂與太簇,距一位而成比例。
黃锺與太簇,太簇與姑洗,距二位而成比例。
故知樂記比音而樂之一言,已露其旨。
使由宮聲而得全律之聲,由全律之聲而通子聲,則按諸十二律,皆有定位,不特律數之比而後合也。
○樂之七調 樂之七調,傳自龜茲人蘇婆,以琵琶弦葉之。
随鄭譯推演其聲,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應十二律。
律有七音,音立一調,故成七調十二律,合八十四調,旋轉相交。
七調者,一曰婆ヌ力,華言平聲,即宮聲也。
[宮聲或雲中聲,遼史樂志以宮聲七調屬婆ヌ力旦,如正宮黃锺宮之屬。
按唐時新涼州曲入婆ヌ調,西涼府郭知運所進。
]二曰雞識,[淩次仲雲:“宋史樂志引樂髓新經作稽識。
”]華言長聲,即南呂聲也。
[遼志以商聲七調屬雞識旦。
淩次仲謂南呂聲為商聲之誤,是也。
]三曰沙識,華言質直聲,即角聲也。
[遼志以角聲七調屬沙識旦,殆如大食角高大食角之屬。
]四曰沙侯加濫,華言應聲,[“應”或作“顫”。
]即變征聲也。
五曰沙臘,華言應和聲,即征聲也。
[淩雲:遼志四曰沙侯加濫聲,五曰沙臘,皆應聲。
又羽聲七調,屬沙侯加濫旦。
案:隋志以沙侯加濫為變征聲者,以七聲之次序言。
遼志以七羽屬之者,以琵琶四弦之大小言也。
所謂七羽,如般涉調、高般涉調之屬,般涉華言征也。
]六曰般贍,華言五聲,即羽聲也。
[蕭山毛氏謂般贍屬征,鄭譯作羽聲誤。
淩雲:遼志六曰船贍五聲。
案:宋史樂志,七羽之首曰般涉調。
贍、涉聲相近,般涉即般贍之轉。
蓋七羽之有般涉,猶七宮之有正宮、高宮也。
愚案:般涉宋人亦作般沙。
]七曰俟利{建},[《遼史·樂志》作“&Psi”。
華言斛牛聲,[“牛”或作“先”。
《宋史》亦作“律”。
]即變宮聲也。
此隋書音樂志所述,而遼志因之。
毛氏謂其五旦之中猶留四清,所去羽聲,本無清聲,此蓋祖明人瞿九思之言。
然清羽之聲,古有成說,張叔夏詞源亦以羽聲為最清。
毛氏所論,固無取焉。
至鄭譯所謂合八十四調旋轉相交者,琵琶雖四弦,然推演未嘗不廣。
[唐時并有六弦琵琶、七弦琵琶。
六弦者,天實中史盛所作。
七弦,開元中鄭喜子所進也。
]惟以胡部之聲為準,究不若以管聲定高下也。
淩氏誤宗其說耳。
○四旦二十八調 《遼史·樂志》雲:四旦二十八調,不用黍律,以琵琶弦葉之。
考黍律為漢以前所定音。
王樸論樂,專恃黍律之,葉以琵琶弦,乃龜茲舊譜所用隋、唐以後之音也。
旦者,均也,或曰清也。
[宋樂志謂神宗時廢四清聲不用。
蓋指隋之四旦,非四宮之清聲。
]四旦謂第一弦宮聲,第二弦羽聲,第三弦商聲,第四弦角聲。
二十八調者,宮、商、角、羽皆有七調。
征則有其聲無其調,分隸四聲之中。
征調自隋時己阙。
宋徽宗時,劉诜為大晟樂府,案古制旋十二宮,以七聲得正征一調,卒不克行。
故後世所沿用者,并阙征調。
○樂律全書 四宮清聲,謂黃锺、大呂、太簇、夾锺,語載宋史樂志,乃古法也。
明鄭世子樂律全書言之最悉。
其雲中聲之上有半律,是為清聲,中聲之下有倍律,是為濁聲。
以人聲驗之,十二律由濁而清,黃、大、太、夾、姑、仲、蕤、林、夷、南、無、應,皆自然也。
繼以半律,黃、大、太、夾雖清可歌,至于姑、仲,則聲益高,而揭不起,或強揭起,非自然矣。
十二律由清而濁,應、無、南、夷、林、蕤、姑、仲、夾、大、太、黃,皆自然也。
繼以倍律,應、無、南、夷雖濁可歌,至于林、蕤,則聲益低,而咽不出,或強歌出,亦非自然矣。
世子所謂半律,謂仲、姑、夾、太、大、黃,配巳、辰、卯、寅、醜、子,從子至巳律皆長,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