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 律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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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庚辰│庚子│庚申│甲子一 丙申│丙辰│丙子│癸卯二 壬子│壬申│壬辰│壬午三 戊辰│戊子│戊申│辛酉四 甲申│甲辰│甲子│庚子五 庚子│庚申│庚辰│己卯六 丙辰│丙子│丙申│戊午七 壬申│壬辰│壬子│丁酉八 戊子│戊申│戊辰│丙子九 甲辰│甲子│甲申│乙卯十 庚申│庚辰│庚子│甲午十一 丙子│丙申│丙辰│癸酉十二 壬辰│壬子│壬申│壬子十三 戊申│戊辰│戊子│辛卯十四 甲子│甲申│甲辰│庚午十五 庚辰│庚子│庚申│己酉十六 丙申│丙辰│丙子│戊子十七 壬子│壬申│壬辰│丁卯十八 戊辰│戊子│戊申│丙午十九 甲申│甲辰│甲子│乙酉二十 ──────┴─────┴─────┴───────── 推天正術,置入蔀年減一,以章月乘之,滿章法得一,名為積月,不滿為閏餘,十二以上,其歲有閏。

     推天正朔日,置入蔀積月,以蔀日乘之,滿蔀月得一,名為積日,不滿為小餘,積日以六十除去之,其餘為大餘,以所入蔀名命之,算盡之外,則前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小餘四百四十一以上,其月大。

    求後月朔,加大餘二十九,小餘四百九十九,小餘滿蔀月得一,上加大餘,命之如前。

     一術,以大周乘年,周天乘閏餘減之,餘滿蔀月,則天正朔日也。

     推二十四氣術曰:置入蔀年減一,以日餘乘之,滿中法得一,名曰大餘,不滿為小餘,大餘滿六十除去之,其餘以蔀名命之,算盡之外,則前年冬至之日也。

     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餘七,除命之如前,小寒日也。

     推閏月所在,以閏餘減章法,餘以十二乘之,滿章閏數得一,滿四以上亦得一算之數,從前年十一月起,算盡之外,閏月也。

    或進退,以中氣定之。

     推弦、望日,因其月朔大小餘之數,皆加大餘七,小餘三百五十九四分三,小餘滿蔀月得一,加大餘,大餘命如法,得上弦。

    又加得望,次下弦,又後月朔。

    其弦、望小餘二百六十以下,每以百刻乘之,滿蔀月得一刻,不滿其所近節氣夜漏之半者,以算上為日。

     推沒滅術,置入蔀年減一,以沒數乘之,滿日法得一,名為積沒,不盡為沒餘。

    以通法乘積沒,滿沒法得一,名為大餘,不盡為小餘。

    大餘滿六十除去之,其餘以蔀名命之,算盡之外,前年冬至前沒日也。

    求後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四,小餘滿沒法,從大餘,命之如前,無分為滅。

     一術,以十五乘冬至小餘,以減通法,餘滿沒法得一,則天正後沒也。

     推合朔所在度,置入蔀積日以蔀月乘之,滿大周除去之,其餘滿蔀月得一,名為積度,不盡為餘分。

    積度加鬥二十一度,加二百三十五分,以宿次除之,不滿宿,則日月合朔所在星度也。

    求後合朔,加度二十九,加分四百九十九,分滿蔀月得一度,經鬥除二百三十五分。

     一術,以閏餘乘周天,以減大周餘,滿蔀月得一,合以鬥二十一度四分一,則天正合朔日月所在度。

     推日所在度,置入蔀積日之數,以蔀法乘之,滿蔀日除去之,其餘滿蔀法得一,為積度,不盡為餘分。

    積度加鬥二十一度,加十九分,以宿次除去之,則夜半日所在宿度也。

     求次日,加一度。

    求次月,大加三十度,小加二十九度,經鬥除十九分。

     一術,以朔小餘減合朔度分,即日夜半所在。

    其分二百三十五約之,十九乘之。

     推月所在度,置入蔀積日之數,以月周乘之,滿蔀日除去之,其餘滿蔀法得一,為積度,不盡分餘分。

    積度加鬥二十一十九分,除如上法,則所求之日夜半月所在宿度也。

     求次日,加十三度二十八分。

    求次月,大加三十五度六十一分,月小二十二度三十三度,分滿法得一度,經鬥除十九分。

    其冬下旬月在張、心署之,謂晝漏分後盡漏盡也。

     一術,以蔀法除朔小餘,所得以減日半度也。

    餘以減分,即月夜半所在度也。

     推日明所入度分術曰:置其月節氣夜漏之數,以蔀法乘之,二百除之,得一分,即夜半到明所行分也。

    以增夜半日所在度分,為明所在度分也。

     求昏日所入度,以夜半到明日所行分減蔀法,其餘即夜半到昏所行分也。

    以加夜半所在度分,為昏日所在度也。

     推月明所入度分術曰:「置其節氣夜漏之數,以月周乘之,以二百除之,為積分。

    積分滿蔀法得一,以增夜半度,即月明所在度也。

     求昏月所入度:以明積分減月周,其餘滿蔀法得一度,加夜半,則昏月所在度也。

     推弦、望日所入星度術曰:置合朔度分之數,加七度三百五十九分四分三,以宿次除之,即得上弦日所入宿度分也。

     求望、下弦,加除如前法,小分滿四從大分,大分滿蔀月從度。

     推弦、望月所入星度術曰:置月合朔度分之數,加度九十八,加分六百五十三半,以宿次除之,即上弦月所入宿度分也。

     求望、下弦,加除如前分,滿蔀月從度。

     推月食術曰:「置入蔀會年數,減一,以食數乘之,滿歲數得一,名曰積食,不滿為食餘。

    以月數乘積食,滿食法得一,名為積月,不滿為月餘分。

    積月以章月除去之,其餘為入章月數。

    當先除入章閏,乃以十二除去之,不滿者命以十一月,算盡之外,則前年十一月前食月也。

     求入章閏者,置入章月,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則入章閏數也。

    餘分滿二百二十四以上至二百三十一,為食在閏月。

    閏或進退,以朔日定之。

    求後食,加五月二十分,滿法得一月數,命之如法,其分盡食算上。

     推月食朔日術曰:「置食積月之數,以二十九乘之,為積日。

    又以四百九十九乘積月,滿蔀月得一,以并積日,以六十除之,其餘以所會蔀名命之,算盡之外,則前年天正前食月朔日也。

     求食日,加大餘十四,小餘七百一十九半,小餘滿蔀月為大餘,大餘命如前,則食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