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 律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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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後食朔及日,皆加大餘二十七,小餘六百一十五。
其月餘分不滿二十者,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四百九十九。
其餘小餘者,當以漏刻課之,夜漏未盡,以算上為日。
一術,以歲數去上元,餘以為積月,以百一十二乘之,滿月數去之,餘滿食法得一,則天正後食也。
推諸加時,以十二乘小餘,先減如法之半,得一時,其餘乃以法除之,所得算之數從夜半子起,算盡之外,則所加時也。
推諸上水漏刻:以百乘其小餘,滿其法得一刻;不滿法什之,滿法得一分。
積刻先減所入節氣夜漏之半,其餘為晝上水之數。
過晝漏去之,餘為夜上水數。
其刻不滿夜漏半者,乃減之,餘為昨夜未盡,其弦望其日。
五星數之生也,各記于日,與周天度相約而為率。
以章法乘周率為月法,章月乘日率,如月法,為積月月餘。
以月之日乘積月,為朔大小餘。
乘為入月日餘。
以日法乘周率為日度法。
以周率去日率,餘以乘周天,如日度法。
為積度度餘也。
日率相約取之,得二千九百九十萬一千六百二十一億五十八萬二千三百,而五星終,如蔀之數,與元通。
術,周率,四千三百二十七。
日率,四千七百二十五。
合積月,十三。
月餘,四萬一千六百六。
月法,八萬二千二百一十三。
大餘,二十三。
小餘,八百四十七。
虛分,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
日餘,萬四千六百四十一。
日度法,萬七千三百八。
積度,三十三。
度餘,萬三百一十四。
火,周率,八百七十九。
日率,千八百七十六。
合積月,二十六。
月餘,六千六百三十四。
月法,萬六千七百一。
大餘,四十七。
小餘,七百五十四。
虛分,一百八十六。
入月日,十二。
日餘,千八百七十二。
日度法,三千五百一十六。
積度,四十九。
度餘,一百一十四。
土,周率,九千九十六。
日率,九千四百一十五。
合積月,十二。
月餘,十三萬八千六百三十七。
月法,十七萬二千八百二十四。
大餘,五十四。
小餘,三百四十八。
虛分,五百九十二。
入月日,二十四。
日餘,二千一百六十三。
日度法,三萬六千三百八十四。
積度,十二。
度餘,二萬九千四百五十一。
金,周率,五千八百三十。
日率,四千六百六十一。
合積月,九。
月餘,九萬八千四百五。
月法,十一萬七百七十。
大餘,二十五。
小餘,七百三十一。
虛分,二百九。
入月日,二十六。
日餘,二百八十一。
日度法,三萬三千三百二十。
積度,二百九十二。
度餘,二百八十一。
水,周率,萬一千九百八。
日率,千八百八十九。
合積月,一。
月餘,二十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三。
月法,二十二萬六千二百五十二。
大餘,二十九。
小餘,四百九十九。
虛分,四百四十一。
入月日,二十八。
日餘,四萬四千八百五。
日度法,四萬七千六百三十二。
積度,五十七。
度餘,四萬四千八百五。
推五星術:置上元以來,盡所求年,以周率乘之,滿日率得一,名為積合;不盡名為合餘。
合餘以周率除之,不得焉退歲;無所得,星合其年,得一合前年,二合前二年。
金、水積合奇為晨,偶為夕。
其不滿周率者反減之,餘為度分。
推星合月,以合積月乘積合為小積,又以月餘乘積合,滿其月法得一,從小積為積月,不盡為月餘。
積月滿紀月去之,餘為入紀月。
每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為閏;不盡為閏餘。
以閏減入紀月,其餘以十二去之,餘為入歲月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星合所在之月也。
其閏餘滿二百二十四以上至二百三十一,星合閏月。
閏或進退,以朔制之。
推朔日,以蔀日乘入紀月,滿蔀月得一為積日,不盡為小餘。
積日滿六十去之,餘為大餘,命以甲子,算外,星合月朔日。
推入月日,以蔀日乘月餘,以其月法乘朔小餘,從之,以四千四百六十五約之,所得滿日度法得一,為入月日,不盡為日餘。
以朔命入月日,算外,星合日也。
推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滿日度法得一為積度,不盡為度餘。
以鬥二十一四分一命度,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一術,加退歲一,以減上元,滿八十除去之,餘以沒數乘之,滿日法得一,為大餘,不盡為小餘。
以甲子命大餘,則星合歲天正冬至日也。
以周率乘小餘,并度餘,餘滿日度法從度,即至後星合日數也,命以冬至。
求後合月,加合積月于入歲月,加月餘于月餘,滿其月法得一,從入歲月。
入歲月滿十二去之,有閏計焉,餘命如前,算外,後合月也。
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朔日,以大小餘加今所得,其月餘得一月者,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四百九十九,小餘滿蔀月得一,加大餘,大餘命如前。
求入月日,以入月日日餘加今所得,餘滿日度法得一,從日。
其前合月朔小餘滿其虛分者,空加一日。
日滿月先去二十九,其後合月朔小餘不滿四百九十九,又減一日,其餘命如前。
求合度,以積度度餘加今所得,餘滿日度法得一從度,命如前,經鬥除如周率矣。
木,晨伏,十六日七千三百二十分半,行二度萬三千八百一十一分,在日後十三度有奇,而見東方。
見順,日行五十八分度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
微遲,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
留不行,二十五日。
旋逆,日行七分度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
複留,二十五日。
複順,五十八日行九度,又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十三度有奇,而夕伏西方。
除伏逆,一見三百六十六日,行二十八度。
伏複十六日七千三百二十分半,行二度萬三千八百一十一
求後食朔及日,皆加大餘二十七,小餘六百一十五。
其月餘分不滿二十者,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四百九十九。
其餘小餘者,當以漏刻課之,夜漏未盡,以算上為日。
一術,以歲數去上元,餘以為積月,以百一十二乘之,滿月數去之,餘滿食法得一,則天正後食也。
推諸加時,以十二乘小餘,先減如法之半,得一時,其餘乃以法除之,所得算之數從夜半子起,算盡之外,則所加時也。
推諸上水漏刻:以百乘其小餘,滿其法得一刻;不滿法什之,滿法得一分。
積刻先減所入節氣夜漏之半,其餘為晝上水之數。
過晝漏去之,餘為夜上水數。
其刻不滿夜漏半者,乃減之,餘為昨夜未盡,其弦望其日。
五星數之生也,各記于日,與周天度相約而為率。
以章法乘周率為月法,章月乘日率,如月法,為積月月餘。
以月之日乘積月,為朔大小餘。
乘為入月日餘。
以日法乘周率為日度法。
以周率去日率,餘以乘周天,如日度法。
為積度度餘也。
日率相約取之,得二千九百九十萬一千六百二十一億五十八萬二千三百,而五星終,如蔀之數,與元通。
術,周率,四千三百二十七。
日率,四千七百二十五。
合積月,十三。
月餘,四萬一千六百六。
月法,八萬二千二百一十三。
大餘,二十三。
小餘,八百四十七。
虛分,九十三。
入月日,十五。
日餘,萬四千六百四十一。
日度法,萬七千三百八。
積度,三十三。
度餘,萬三百一十四。
火,周率,八百七十九。
日率,千八百七十六。
合積月,二十六。
月餘,六千六百三十四。
月法,萬六千七百一。
大餘,四十七。
小餘,七百五十四。
虛分,一百八十六。
入月日,十二。
日餘,千八百七十二。
日度法,三千五百一十六。
積度,四十九。
度餘,一百一十四。
土,周率,九千九十六。
日率,九千四百一十五。
合積月,十二。
月餘,十三萬八千六百三十七。
月法,十七萬二千八百二十四。
大餘,五十四。
小餘,三百四十八。
虛分,五百九十二。
入月日,二十四。
日餘,二千一百六十三。
日度法,三萬六千三百八十四。
積度,十二。
度餘,二萬九千四百五十一。
金,周率,五千八百三十。
日率,四千六百六十一。
合積月,九。
月餘,九萬八千四百五。
月法,十一萬七百七十。
大餘,二十五。
小餘,七百三十一。
虛分,二百九。
入月日,二十六。
日餘,二百八十一。
日度法,三萬三千三百二十。
積度,二百九十二。
度餘,二百八十一。
水,周率,萬一千九百八。
日率,千八百八十九。
合積月,一。
月餘,二十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三。
月法,二十二萬六千二百五十二。
大餘,二十九。
小餘,四百九十九。
虛分,四百四十一。
入月日,二十八。
日餘,四萬四千八百五。
日度法,四萬七千六百三十二。
積度,五十七。
度餘,四萬四千八百五。
推五星術:置上元以來,盡所求年,以周率乘之,滿日率得一,名為積合;不盡名為合餘。
合餘以周率除之,不得焉退歲;無所得,星合其年,得一合前年,二合前二年。
金、水積合奇為晨,偶為夕。
其不滿周率者反減之,餘為度分。
推星合月,以合積月乘積合為小積,又以月餘乘積合,滿其月法得一,從小積為積月,不盡為月餘。
積月滿紀月去之,餘為入紀月。
每以章閏乘之,滿章月得一為閏;不盡為閏餘。
以閏減入紀月,其餘以十二去之,餘為入歲月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星合所在之月也。
其閏餘滿二百二十四以上至二百三十一,星合閏月。
閏或進退,以朔制之。
推朔日,以蔀日乘入紀月,滿蔀月得一為積日,不盡為小餘。
積日滿六十去之,餘為大餘,命以甲子,算外,星合月朔日。
推入月日,以蔀日乘月餘,以其月法乘朔小餘,從之,以四千四百六十五約之,所得滿日度法得一,為入月日,不盡為日餘。
以朔命入月日,算外,星合日也。
推合度,以周天乘度分,滿日度法得一為積度,不盡為度餘。
以鬥二十一四分一命度,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一術,加退歲一,以減上元,滿八十除去之,餘以沒數乘之,滿日法得一,為大餘,不盡為小餘。
以甲子命大餘,則星合歲天正冬至日也。
以周率乘小餘,并度餘,餘滿日度法從度,即至後星合日數也,命以冬至。
求後合月,加合積月于入歲月,加月餘于月餘,滿其月法得一,從入歲月。
入歲月滿十二去之,有閏計焉,餘命如前,算外,後合月也。
金、水加晨得夕,加夕得晨。
求朔日,以大小餘加今所得,其月餘得一月者,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四百九十九,小餘滿蔀月得一,加大餘,大餘命如前。
求入月日,以入月日日餘加今所得,餘滿日度法得一,從日。
其前合月朔小餘滿其虛分者,空加一日。
日滿月先去二十九,其後合月朔小餘不滿四百九十九,又減一日,其餘命如前。
求合度,以積度度餘加今所得,餘滿日度法得一從度,命如前,經鬥除如周率矣。
木,晨伏,十六日七千三百二十分半,行二度萬三千八百一十一分,在日後十三度有奇,而見東方。
見順,日行五十八分度之十一,五十八日行十一度。
微遲,日行九分,五十八日行九度。
留不行,二十五日。
旋逆,日行七分度之一,八十四日退十二度。
複留,二十五日。
複順,五十八日行九度,又五十八日行十一度,在日前十三度有奇,而夕伏西方。
除伏逆,一見三百六十六日,行二十八度。
伏複十六日七千三百二十分半,行二度萬三千八百一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