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三 律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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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法
昔者聖人之作曆也,觀琁玑之運,三光之行,道之發斂,景之長短,鬥綱所建,青龍所躔,參伍以變,錯綜其數,而制術焉。
天之動也,一晝一夜而運過周,星從天而西,日違天而東。
日之所行與運周,在天成度,在曆成日。
居以列宿,終于四七,受以甲乙,終于六旬。
日月相推,日舒月速,當其同所,謂之合朔。
舒先速後,近一遠三,謂之弦。
相與為衡,分天之中,謂之望。
以速及舒,光盡體伏,謂之晦。
晦朔合離,鬥建移辰,謂之月。
日月之行,則有冬有夏;冬夏之間,則有春有秋。
是故日行北陸謂之冬,西陸謂之春,南陸謂之夏,東陸謂之秋。
日道發南,去極彌遠,其景彌長,遠長乃極,冬乃至焉。
日道斂北,去極彌近,其景彌短,近短乃極,夏乃至焉。
二至之中,道齊景正,春秋分焉。
日周于天,一寒一暑,四時備成,萬物畢改,攝提遷次,青龍移辰,謂之歲。
歲首至也,月首朔也。
至朔同日謂之章,同在日首謂之蔀,蔀終六旬謂之紀,歲朔又複謂之元。
是故日以實之,月以閏之,時以分之,歲以周之,章以明之,蔀以部之,紀以記之,元以原之。
然後雖有變化萬殊,赢朒無方,莫不結系于此而禀正焉。
極建其中,道營于外,琁衡追日,以察發斂,光道生焉。
孔壺為漏,浮箭為刻,下漏數刻,以考中星,昏明生焉。
日有光道,月有九行,九行出入而交生焉。
朔會望衡,鄰于所交,虧薄生焉。
月有晦朔,星有合見,月有弦望,星有留逆,其歸一也,步術生焉。
金、水承陽,先後日下,速則先日,遲而後留,留而後逆,逆與日違,違而後速,速與日競,競又先日,遲速順逆,晨夕生焉。
日、月、五緯,各有終原,而七元生焉。
見伏有日,留行有度,而率數生焉。
參差齊之,多少均之,會終生焉。
引而伸之,觸而長之,探赜索隐,鈎深緻遠,無幽辟潛伏,而不以其精者然。
故陰陽有分,寒暑有節,天地貞觀,日月貞明。
若夫祐術開業,淳燿天光,重黎其上也。
承聖帝之命若昊天,典曆象三辰,以授民事,立閏定時,以成歲功,羲和其隆也。
取象金火,革命創制,治曆明時,應天順民,湯、武其盛也。
及王德之衰也,無道之君亂之于上,頑愚之史失之于下。
夏後之時,羲和淫湎,廢時亂日,胤乃征之。
纣作淫虐,喪其甲子,武王誅之。
夫能貞而明之者,其興也勃焉;回而敗之者,其亡也忽焉。
巍巍乎若道天地之綱紀,帝王之壯事,是以聖人寶焉,君子勤之。
夫曆有聖人之德六焉:以本氣者尚其體,以綜數者尚其文,以考類者尚其象,以作事者尚其時,以占往者尚其源,以知來者尚其流。
大業載之,吉兇生焉,是以君子将有興焉,咨焉而以從事,受命而莫之違也。
若夫用天因地,揆時施教,頒諸明堂,以為民極者,莫大乎月令。
帝王之大司備矣,天下之能事畢矣。
過此而往,群忌苟禁,君子未之或知也。
鬥之二十一度,去極至遠也,日在焉而冬至,群物于是乎生。
故律首黃鐘,曆始冬至,月先建子,時平夜半。
當漢高皇帝受命四十有五歲,陽在上章,陰在執徐,冬十有一月甲子夜半朔旦冬至,日月閏積之數皆自此始,立元正朔,謂之《漢曆》。
又上兩元,而月食五星之元,并發端焉。
曆數之生也,乃立儀、表,以校日景。
景長則日遠,天度之端也。
日發其端,周而為歲,然其景不複;四周千四百六十一日,而景複初:是則日行之終。
以周除日,得三百六十五四分度之一,為歲之日數。
日日行一度,亦為天度。
察日月俱發度端,日行十九周,月行二百五十四周,複會于端,是則月行之終也。
以日周除月周,得一歲周天之數。
以日一周減之,餘十二十九分之七,則月行過周及日行之數也,為一歲之月。
以除一歲日,為一月之數。
月之餘分積滿其法,得一月,月成則其歲大。
月四時推移,故置十二中以定月位。
有朔而無中者為閏月。
中之始曰節,與中為二十四氣。
以除一歲日,為一氣之日數也。
其分積而成日為沒,并歲氣之分,如法為一歲沒。
沒分于終中,中終于冬至,冬至之分積如其法,得一日,四歲而終。
月分成閏,閏七而盡,其歲十九,名之曰章。
章首分盡,四之俱終,名之曰蔀。
以一歲日乘之,為蔀之日數也。
以甲子命之,二十而複其初,是以二十蔀為紀。
紀歲青龍未終,三終歲後複青龍為元。
元法,四千五百六十。
紀法,千五百二十。
紀月,萬八千八百。
蔀法,七十六。
蔀月,九百四十。
章法,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周天,千四百六十一。
日法,四。
蔀日,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九。
沒數,二十一。
通法,四百八十七。
沒法,七,因為章閏。
日餘,百六十八。
中法,三十二。
大周,三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五。
月周,千一十六。
月食數之生也,乃記月食之既者。
率二十三食而複既,其月百三十五,率之相除,得五月二十三之二十而一食。
以除一歲之月,得歲有再食五百一十三分之五十五也。
分終其法,因以與蔀相約,得四與二十七,互之,會二千五十二,二十而與元會。
元會,四萬一千四十。
蔀會,二千五十二。
歲數,五百一十三。
食數,千八十一。
月數,百三十五。
食法,二十三。
推入蔀術曰:以元法除去上元,其餘以紀法除之,所得數從天紀,算外則所入紀也。
不滿紀法者,入紀年數也。
以蔀法除之,所得數從甲子蔀起,算外,所入紀歲名命之,算上,即所求年太歲所在。
推月食所入蔀會年,以元會除去上元,其餘以蔀會除之,所得以二十七乘之,滿六十除去之,餘以二十除所得數,從天紀,算外,所入紀,不滿二十者,數從甲子蔀起,算外,所入蔀會也。
其初不滿蔀會者,入蔀會年數也。
各以所入紀歲名命之,算上,即所求年太歲所在。
──────┬─────┬─────┬─────── 天紀歲名│地紀歲名│人紀歲名│蔀首
天之動也,一晝一夜而運過周,星從天而西,日違天而東。
日之所行與運周,在天成度,在曆成日。
居以列宿,終于四七,受以甲乙,終于六旬。
日月相推,日舒月速,當其同所,謂之合朔。
舒先速後,近一遠三,謂之弦。
相與為衡,分天之中,謂之望。
以速及舒,光盡體伏,謂之晦。
晦朔合離,鬥建移辰,謂之月。
日月之行,則有冬有夏;冬夏之間,則有春有秋。
是故日行北陸謂之冬,西陸謂之春,南陸謂之夏,東陸謂之秋。
日道發南,去極彌遠,其景彌長,遠長乃極,冬乃至焉。
日道斂北,去極彌近,其景彌短,近短乃極,夏乃至焉。
二至之中,道齊景正,春秋分焉。
日周于天,一寒一暑,四時備成,萬物畢改,攝提遷次,青龍移辰,謂之歲。
歲首至也,月首朔也。
至朔同日謂之章,同在日首謂之蔀,蔀終六旬謂之紀,歲朔又複謂之元。
是故日以實之,月以閏之,時以分之,歲以周之,章以明之,蔀以部之,紀以記之,元以原之。
然後雖有變化萬殊,赢朒無方,莫不結系于此而禀正焉。
極建其中,道營于外,琁衡追日,以察發斂,光道生焉。
孔壺為漏,浮箭為刻,下漏數刻,以考中星,昏明生焉。
日有光道,月有九行,九行出入而交生焉。
朔會望衡,鄰于所交,虧薄生焉。
月有晦朔,星有合見,月有弦望,星有留逆,其歸一也,步術生焉。
金、水承陽,先後日下,速則先日,遲而後留,留而後逆,逆與日違,違而後速,速與日競,競又先日,遲速順逆,晨夕生焉。
日、月、五緯,各有終原,而七元生焉。
見伏有日,留行有度,而率數生焉。
參差齊之,多少均之,會終生焉。
引而伸之,觸而長之,探赜索隐,鈎深緻遠,無幽辟潛伏,而不以其精者然。
故陰陽有分,寒暑有節,天地貞觀,日月貞明。
若夫祐術開業,淳燿天光,重黎其上也。
承聖帝之命若昊天,典曆象三辰,以授民事,立閏定時,以成歲功,羲和其隆也。
取象金火,革命創制,治曆明時,應天順民,湯、武其盛也。
及王德之衰也,無道之君亂之于上,頑愚之史失之于下。
夏後之時,羲和淫湎,廢時亂日,胤乃征之。
纣作淫虐,喪其甲子,武王誅之。
夫能貞而明之者,其興也勃焉;回而敗之者,其亡也忽焉。
巍巍乎若道天地之綱紀,帝王之壯事,是以聖人寶焉,君子勤之。
夫曆有聖人之德六焉:以本氣者尚其體,以綜數者尚其文,以考類者尚其象,以作事者尚其時,以占往者尚其源,以知來者尚其流。
大業載之,吉兇生焉,是以君子将有興焉,咨焉而以從事,受命而莫之違也。
若夫用天因地,揆時施教,頒諸明堂,以為民極者,莫大乎月令。
帝王之大司備矣,天下之能事畢矣。
過此而往,群忌苟禁,君子未之或知也。
鬥之二十一度,去極至遠也,日在焉而冬至,群物于是乎生。
故律首黃鐘,曆始冬至,月先建子,時平夜半。
當漢高皇帝受命四十有五歲,陽在上章,陰在執徐,冬十有一月甲子夜半朔旦冬至,日月閏積之數皆自此始,立元正朔,謂之《漢曆》。
又上兩元,而月食五星之元,并發端焉。
曆數之生也,乃立儀、表,以校日景。
景長則日遠,天度之端也。
日發其端,周而為歲,然其景不複;四周千四百六十一日,而景複初:是則日行之終。
以周除日,得三百六十五四分度之一,為歲之日數。
日日行一度,亦為天度。
察日月俱發度端,日行十九周,月行二百五十四周,複會于端,是則月行之終也。
以日周除月周,得一歲周天之數。
以日一周減之,餘十二十九分之七,則月行過周及日行之數也,為一歲之月。
以除一歲日,為一月之數。
月之餘分積滿其法,得一月,月成則其歲大。
月四時推移,故置十二中以定月位。
有朔而無中者為閏月。
中之始曰節,與中為二十四氣。
以除一歲日,為一氣之日數也。
其分積而成日為沒,并歲氣之分,如法為一歲沒。
沒分于終中,中終于冬至,冬至之分積如其法,得一日,四歲而終。
月分成閏,閏七而盡,其歲十九,名之曰章。
章首分盡,四之俱終,名之曰蔀。
以一歲日乘之,為蔀之日數也。
以甲子命之,二十而複其初,是以二十蔀為紀。
紀歲青龍未終,三終歲後複青龍為元。
元法,四千五百六十。
紀法,千五百二十。
紀月,萬八千八百。
蔀法,七十六。
蔀月,九百四十。
章法,十九。
章月,二百三十五。
周天,千四百六十一。
日法,四。
蔀日,二萬七千七百五十九。
沒數,二十一。
通法,四百八十七。
沒法,七,因為章閏。
日餘,百六十八。
中法,三十二。
大周,三十四萬三千三百三十五。
月周,千一十六。
月食數之生也,乃記月食之既者。
率二十三食而複既,其月百三十五,率之相除,得五月二十三之二十而一食。
以除一歲之月,得歲有再食五百一十三分之五十五也。
分終其法,因以與蔀相約,得四與二十七,互之,會二千五十二,二十而與元會。
元會,四萬一千四十。
蔀會,二千五十二。
歲數,五百一十三。
食數,千八十一。
月數,百三十五。
食法,二十三。
推入蔀術曰:以元法除去上元,其餘以紀法除之,所得數從天紀,算外則所入紀也。
不滿紀法者,入紀年數也。
以蔀法除之,所得數從甲子蔀起,算外,所入紀歲名命之,算上,即所求年太歲所在。
推月食所入蔀會年,以元會除去上元,其餘以蔀會除之,所得以二十七乘之,滿六十除去之,餘以二十除所得數,從天紀,算外,所入紀,不滿二十者,數從甲子蔀起,算外,所入蔀會也。
其初不滿蔀會者,入蔀會年數也。
各以所入紀歲名命之,算上,即所求年太歲所在。
──────┬─────┬─────┬─────── 天紀歲名│地紀歲名│人紀歲名│蔀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