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二 律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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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逵論曆 永元論曆 延光論曆 漢安論曆 熹平論曆 論月食
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曆》,施行百有餘年,曆稍後天,朔先于曆,朔或在晦,月或朔見。
考其行,日有退無進,月有進無退。
建武八年中,太仆朱浮、太中大夫許淑等數上書,言曆朔不正,宜當改更。
時分度覺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未遑考正。
至永平五年,官曆署七月十六日月食。
待诏楊岑見時月食多先曆,既縮用算上為日,因上言「月當十五日食,官曆不中」。
诏書令岑普候,與官曆課。
起七月,盡十一月,弦望凡五,官曆皆失,岑皆中。
庚寅,诏書令岑署弦望月食官,複令待诏張盛、景防、鮑邺等以《四分法》與岑課。
歲餘,盛等所中,多岑六事。
十二年十一月丙子,诏書令盛、防代岑署弦望月食加時。
《四分》之術,始頗施行。
是時盛、防等未能分明曆元,綜校分度,故但用其弦望而已。
先是,九年,太史待诏董萌上言曆不正,事下三公、太常知曆者雜議,訖十年四月,無能分明據者。
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遠,日、月宿度相覺浸多,而候者皆知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一度,未至牽牛五度,而以為牽牛中星,後天四分日之三,晦朔弦望差天一日,宿差五度。
章帝知其謬錯,以問史官,雖知不合,而不能易。
故召治曆編?、李梵等綜校其狀。
二月甲寅,遂下诏曰:「朕聞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
《河圖》曰:'赤九會昌,十世以光,十一以興。
'又曰:'九名之世,帝行德,封刻政。
'朕以不德,奉承大業,夙夜祗畏,不敢荒甯。
予末小子,托在于數終,曷以續興,崇弘祖宗,拯濟元元?《尚書琁玑钤》曰:'述堯世,放唐文。
'《帝命驗》曰:'順堯考德,題期立象。
'且三、五步驟,優劣殊軌,況乎頑陋,無以克堪!雖欲從之,末由也已。
每見圖書,中心恧焉。
間者以來,政治不得,陰陽不和,災異不息,疠疫之氣,流傷于牛,農本不播。
夫庶征休咎,五事之應,鹹在朕躬。
信有阙矣,将何以補之?《書》曰:'惟先假王正厥事。
'又曰:'歲二月,東巡狩,至岱宗,柴,望秩于山川。
遂觐東後,葉時月正日。
'祖堯岱宗,同律度量,考在玑衡,以正曆象,庶乎有益。
《春秋保乾圖》曰:'三百年鬥曆改憲。
'史官用太初鄧平術,有餘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轉差,浸以謬錯。
琁玑不正,文象不稽。
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一度,而曆以為牽牛中星。
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日也。
以折獄斷大刑,于氣已迕;用望平和随時之義,蓋亦遠矣。
今改行《四分》,以遵于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
冀百君子越有民,同心敬授,傥獲鹹熙,以明予祖之遺功。
」于是《四分》施行。
而?、梵猶以為元首十一月當先大,欲以合耦弦望,命有常日,而十九歲不得七閏,晦朔失實。
行之未期,章帝複發聖思,考之經谶,使左中郎将賈逵問治曆者衛承、李崇、太尉屬梁鲔、司徒掾嚴勖、太子舍人徐震、钜鹿公乘蘇統及?、梵等十人。
以為月當先小,據《春秋經》書朔不書晦者,朔必有明晦,不朔必在其月也。
即先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是明不可必。
梵等以為當先大,無文正驗,取欲諧耦十六日望,月BF44昏,晦當滅而已。
又晦與合同時,不得異日。
又上知?、梵穴見,敕毋拘曆已班,天元始起之月當小。
定,後年曆數遂正。
永元中,複令史官以《九道法》候弦望,驗無有差跌。
逵論集狀,後之議者,用得折衷,故詳錄焉。
逵論曰:「《太初曆》冬至日在牽牛初者,牽牛中星也。
古黃帝、夏、殷、周、魯冬至日在建星,建星即今鬥星也。
《太初曆》鬥二十六度三百八十五分,牽牛八度。
案行事史官注,冬、夏至日常不及《太初曆》五度,冬至日在鬥二十一度四分度之一。
石氏《星經》曰:'黃道規牽牛初直鬥二十度,去極二十五度。
'于赤道,鬥二十一度也。
《四分法》與行事候注天度相應。
《尚書考靈曜》'鬥二十二度,無餘分,冬至在牽牛所起'。
又編?等據今日所在未至牽牛中星五度,于鬥二十一度四分一,與《考靈曜》相近,即以明事。
元和二年八月,诏書曰'石不可離',令兩候,上得算多者。
太史令玄等候元和二年至永元元年,五歲中課日行及冬至鬥二十一度四分一,合古曆建星《考靈曜》日所起,其星間距度皆如石氏故事。
他術以為冬至日在牽牛初者,自此遂黜也。
」 逵論曰:「以《太初曆》考漢元盡太初元年日食二十三事,其十七得朔,四得晦,二得二日;新曆七得朔,十四得晦,二得二日。
以《太初曆》考太初元年盡更始二年二十四事,十得晦;以新曆十六得朔,七得二日,一得晦。
以《太初曆》考建武元年盡永元元年二十三事,五得朔,十八得晦;以新曆十七得朔,三得晦,三得二
考其行,日有退無進,月有進無退。
建武八年中,太仆朱浮、太中大夫許淑等數上書,言曆朔不正,宜當改更。
時分度覺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未遑考正。
至永平五年,官曆署七月十六日月食。
待诏楊岑見時月食多先曆,既縮用算上為日,因上言「月當十五日食,官曆不中」。
诏書令岑普候,與官曆課。
起七月,盡十一月,弦望凡五,官曆皆失,岑皆中。
庚寅,诏書令岑署弦望月食官,複令待诏張盛、景防、鮑邺等以《四分法》與岑課。
歲餘,盛等所中,多岑六事。
十二年十一月丙子,诏書令盛、防代岑署弦望月食加時。
《四分》之術,始頗施行。
是時盛、防等未能分明曆元,綜校分度,故但用其弦望而已。
先是,九年,太史待诏董萌上言曆不正,事下三公、太常知曆者雜議,訖十年四月,無能分明據者。
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遠,日、月宿度相覺浸多,而候者皆知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一度,未至牽牛五度,而以為牽牛中星,後天四分日之三,晦朔弦望差天一日,宿差五度。
章帝知其謬錯,以問史官,雖知不合,而不能易。
故召治曆編?、李梵等綜校其狀。
二月甲寅,遂下诏曰:「朕聞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
《河圖》曰:'赤九會昌,十世以光,十一以興。
'又曰:'九名之世,帝行德,封刻政。
'朕以不德,奉承大業,夙夜祗畏,不敢荒甯。
予末小子,托在于數終,曷以續興,崇弘祖宗,拯濟元元?《尚書琁玑钤》曰:'述堯世,放唐文。
'《帝命驗》曰:'順堯考德,題期立象。
'且三、五步驟,優劣殊軌,況乎頑陋,無以克堪!雖欲從之,末由也已。
每見圖書,中心恧焉。
間者以來,政治不得,陰陽不和,災異不息,疠疫之氣,流傷于牛,農本不播。
夫庶征休咎,五事之應,鹹在朕躬。
信有阙矣,将何以補之?《書》曰:'惟先假王正厥事。
'又曰:'歲二月,東巡狩,至岱宗,柴,望秩于山川。
遂觐東後,葉時月正日。
'祖堯岱宗,同律度量,考在玑衡,以正曆象,庶乎有益。
《春秋保乾圖》曰:'三百年鬥曆改憲。
'史官用太初鄧平術,有餘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轉差,浸以謬錯。
琁玑不正,文象不稽。
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一度,而曆以為牽牛中星。
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日也。
以折獄斷大刑,于氣已迕;用望平和随時之義,蓋亦遠矣。
今改行《四分》,以遵于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
冀百君子越有民,同心敬授,傥獲鹹熙,以明予祖之遺功。
」于是《四分》施行。
而?、梵猶以為元首十一月當先大,欲以合耦弦望,命有常日,而十九歲不得七閏,晦朔失實。
行之未期,章帝複發聖思,考之經谶,使左中郎将賈逵問治曆者衛承、李崇、太尉屬梁鲔、司徒掾嚴勖、太子舍人徐震、钜鹿公乘蘇統及?、梵等十人。
以為月當先小,據《春秋經》書朔不書晦者,朔必有明晦,不朔必在其月也。
即先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是明不可必。
梵等以為當先大,無文正驗,取欲諧耦十六日望,月BF44昏,晦當滅而已。
又晦與合同時,不得異日。
又上知?、梵穴見,敕毋拘曆已班,天元始起之月當小。
定,後年曆數遂正。
永元中,複令史官以《九道法》候弦望,驗無有差跌。
逵論集狀,後之議者,用得折衷,故詳錄焉。
逵論曰:「《太初曆》冬至日在牽牛初者,牽牛中星也。
古黃帝、夏、殷、周、魯冬至日在建星,建星即今鬥星也。
《太初曆》鬥二十六度三百八十五分,牽牛八度。
案行事史官注,冬、夏至日常不及《太初曆》五度,冬至日在鬥二十一度四分度之一。
石氏《星經》曰:'黃道規牽牛初直鬥二十度,去極二十五度。
'于赤道,鬥二十一度也。
《四分法》與行事候注天度相應。
《尚書考靈曜》'鬥二十二度,無餘分,冬至在牽牛所起'。
又編?等據今日所在未至牽牛中星五度,于鬥二十一度四分一,與《考靈曜》相近,即以明事。
元和二年八月,诏書曰'石不可離',令兩候,上得算多者。
太史令玄等候元和二年至永元元年,五歲中課日行及冬至鬥二十一度四分一,合古曆建星《考靈曜》日所起,其星間距度皆如石氏故事。
他術以為冬至日在牽牛初者,自此遂黜也。
」 逵論曰:「以《太初曆》考漢元盡太初元年日食二十三事,其十七得朔,四得晦,二得二日;新曆七得朔,十四得晦,二得二日。
以《太初曆》考太初元年盡更始二年二十四事,十得晦;以新曆十六得朔,七得二日,一得晦。
以《太初曆》考建武元年盡永元元年二十三事,五得朔,十八得晦;以新曆十七得朔,三得晦,三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