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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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雲:三省以周秩所上三章進呈,其一曰:“臣自待罪言職,聞奸人邪說久矣,其害於政事者有五。

    陛下親政以來,天下之人,莫不鼓舞,而懷不自安惟元祐死黨三十馀人而已。

    劉摯惡黨已為呂大防、蘇轼、蘇轍之黨排斥出外,今在朝廷者絕微。

    竊唯大防惡黨半已出外,半猶在京。

    其在禁中者,近日稍逐去;其在朝廷者,方且日夜結營,造謗害事。

    今陛下欲修先帝大業,若不盡去惡黨,則必作奸謀起事端,中傷陛下信任之人,去草必盡其根。

    ”《編年備要》雲:時為監察禦史,上言元祐黨人之言曰:“向有禦批,欲增隆皇太後儀,又如治平中,如議濮廟,令呂大防如何住得,所以求去。

    且大防與司馬光等向議濮廟事,以歐陽修議為非,當朝廷惑於邪議,至今英宗所生母任氏猶為仙遊縣君。

    嗚呼!邪說盛行,使天子不得尊其母,可不恨哉!”上讀至“呂大防如何住得,所以求去”,曰:“大防何嘗有言!且儀物事未付外,非有司所當與,今秩越次及之,是迎合也。

    ”又讀至“天子不得尊其母”,上曰:“此言,激怒也。

    ”又言:“垂簾之日,奸臣謀害蔡确,引鄭雍等自王府官為侍從,使親王私於權臣。

    ”上曰:“此是何言!使親王聞之,且不自安。

    如秩置之言職,朝廷無安靜之理。

    ”遂以秩知廣德軍。

    《太平治迹統類》又雲:執政初欲換省官,上曰:“與外任。

    ”遂以守廣德軍。

    ) 24、壬辰。

    (《長編》卷三百五十:元豐七年十一月辛酉,木工楊琪以修大相國寺西浮圖及延春閣為三班借職。

    原注:紹聖元年六月壬辰,蔡卞雲雲可考。

    案:原文已佚。

    ) 25、丙申,都水使者王宗望等言:“措置回河,自阚村以下至内黃下埽縷隄七十裡,所用薪刍萬數不少,除将年計物料那融分擘外,其上件七十裡,見為七節修治,每節各管一十裡。

    今約度每節添置梢草四十萬束,乘此秋成,計置每束約用錢三十五文,計九萬八千貫,合取朝旨應副,更乞差官措置。

    ”并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 1、七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庚子朔。

    辛醜,廣武埽危急,诏都水使者王宗望即亟往廣武埽提舉救護。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案:《回河》及《導洛》兩見。

    ) 2、壬寅,翰林學士兼侍讀蔡卞、禦史中丞黃履言:“舊令講讀、說書官每月職錢十貫,元豐八年十二月聖旨,侍讀職錢特添作三十貫。

    臣等備言講職,未有補按而坐縻厚祿,實僥冒欲,望寝罷,隻依元豐已前數目。

    ”诏不允。

    (《紀事本末》卷九十三。

    ) 3、上謂輔臣曰:“廣武埽危急,去洛河不遠,須防漲濫,下灌京師,已遣中使往視之”。

    輔臣出圖及狀以奏曰:“此由黃河北岸生灘,欲水勢趨南岸,今時雨已止,河必減落。

    然已下水官與洛口官同行按視為簽堤,及去北岸嫩灘,令河順直,則無患矣。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 4、癸卯,都水使監丞馮忱之言:“廣武埽危急,水勢刷塌堤岸,欲乞築攔水簽堤一道。

    ”诏令馮忱之、李偉》、郭茂恂相度,從長措置。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案:《宋史河渠志》四雲:元年七月辛醜,廣武埽危急。

    壬寅,帝語輔臣:“廣武埽去洛河不遠,須防漲溢下灌京師。

    ”明日,乃诏都水監丞馮忱之相度築攔水簽。

    壬寅為七月初三日,《志》雲明日,乃初四日癸卯也。

    《紀事本末》誤異日,今依《河渠志》編輯。

    ) 5、丁未,知桂州、直龍圖閣、左散大夫謝麟卒。

    (《長編》卷四百八十:元祐八年正月庚子,謝麟知桂州。

    原注:雲:麟卒於桂在紹聖元年七月初八日。

    ) 6、戊申,诏差入内高品黃汝賢往廣武等埽傳宣撫問救護大河堤埽兵吏役兵,賜銀合茶藥缗錢有差。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 7、禦史中丞黃履言:“大理,天下之平而斷刑之官,選任尤重。

    先皇帝振修百度,初立選試之法,第二等者,其取常難,是為精密;惟是中等,乃得入大理為斷刑官,自是文士有預試中選者。

    故奏案之上皆理官,躬自考閱裁斷,多所全活,舞文之吏不能移奪。

    元祐中,以大理斷刑官恩典常難重,故責考任舉主而增以常曆刑法官與縣令優課為奉舉法,其試入優等者,不得預焉。

    臣欲乞自今專行先朝選試之法,删去常曆刑法官、縣令優課等條目,自試預上選者不得為斷刑官,庶乎官得其人而職事舉矣”。

    又監察禦史郭知章言:“乞係法官并依熙甯、元豐條,取試法優等人充,庶幾上副仁聖好生之德。

    ”诏令刑部、大理寺依元豐選試推恩法立條。

    (《紀事本末》卷一百。

    案:《紀事》此條下又雲:诏貶司馬光等。

    據《紀事》卷百一,逐元祐黨人已詳載,故删去。

    詳見丁巳十八日及戊午十九日诏。

    ) 8、庚戌,權京西轉運使郭茂恂言:“洛水暴漲,已開?口閘放水,有靈蛇見土,人以為河流将平之驗。

    ”诏令差官緻祭。

    尋京西轉運司、都水丞、南外丞言河流漸順,别無黃水透入洛河,於清汴》可保無虞。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 9、癸醜,诏差權工部侍郎吳安持乘傳往廣武埽及洛口》措置救護。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 10、甲寅,都水使者王宗望奏:“廣武埽已刷塌,地步闊遠,塌透大堤,須修捲埽岸。

    役兵數少,特乞暫差在京壯役廣固共三千人,并下京東都大司,於緣汴裝卸人内,除府界、泗州外,告差刷南京界以下裝卸一千人,并吏部差有心力使臣取押;内廣固壯役,差去員裝卸,東京、淮南各一員,依例支破,遞馬驿券,兼程前來;其人兵,限使臣到并一日内起發,及合本處支借,附帶合用鍬杵等赴役。

    ”禦批:“除廣固指揮不差外,馀可并依所奏日下便與處分。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 11、乙卯,指揮:“撥兩浙上件籴米本錢,并賜發運司乘時計置籴買。

    除準備諸路年額未到間先次起發外,應一切支費,并仰補足額數起發,仍常管所賜錢本數目,毋緻放散”。

    (《長編》卷五百十:元符二年五月癸亥,三省言籴折斛錢原文雲雲。

    诏依紹聖元年七月十六朝旨施行。

    據原文拾補於此。

    ) 12、丙辰,上曰:“甚憂雨不止,昨日遣中使於四郊取穀穗視之,京城東低,田已傷雨,北郊猶無害,然懇祈晴霁未之應。

    ”宰臣章惇奏曰:“高原雖無所害,聞低田已傷,曹、濮、陳、蔡間應須為害,猶賴零雨細微耳。

    ”(《紀事本末》卷九十三。

    ) 谏官張商英言呂希純于元祐中當繳駁詞頭不當及附會呂大防、蘇轍事。

    上曰:“去冬以宮人阙人使令,因召舊臣十數輩,此何系外庭利害?而範祖禹、豐稷、文及甫并有章疏陳古今禍福以動朕聽,希純等猶繳奏争之何乃爾也!”安焘對曰:“聞文及甫輩上書,亦為人所使。

    ”上曰:“必蘇轍也。

    ”會中書舍人林希言呂希純嘗草《宣仁聖烈皇後族人遷居诰》,有曰“昔我祖妣,正位宸極。

    ”其言失當及變亂奉祀禮文、薦牙盤食等數事,乃奪希純寶文閣待制,知亳州如故。

    (《紀事本末》卷百一。

    ) 13、丁巳,三省言:“範純仁、韓維朋附司馬光,長縱群兇,毀讪先帝,變亂法度,以快不逞之心,内範純仁仍首建棄地之議,滋養邊患。

    ”诏純仁特降一官,為通議大夫,差遣如故。

    韓維已緻仕,特置不問。

    初,章惇請責純仁,上曰:“純仁持議公平,非黨也,但不肯為朕留耳”。

    惇曰:“不肯留,即黨也。

    ”上勉從惇請。

    (《紀事本末》卷百一。

    ) 14、禦史中丞黃履言:“前宰相司馬光,昨自先帝識拔,進位樞庭。

    光以不用其言,請歸修史,先帝盛德優容,曲從其欲。

    書成,仍以資政殿學士榮之,其恩可謂厚矣。

    迨垂簾初,朝庭起光執政,當時士論翕然稱之,以為光真能弼成聖德,上報先帝。

    不謂光深藏禍戾,追忿先朝,凡有所行,皆為非是。

    夫法令因革,固緣時宜,豈有一代憲章,俱無可取,歸非於昔,斂譽於身?此而可容,孰為咎者?”監察禦史周秩言:“司馬光以元祐之政,以母改子,非子改父,失宗廟之計。

    朝廷之政,必正君臣之義,以定父子之親,豈有廢君臣父子之道而專以母子為言。

    ”又曰:“遺诏明白,必以嗣君為主,則光豈不知當循皇家父子之正統?”又曰:“光之谥曰文正。

    夫谥法之美,極於文正,死而加以極美之谥,所以勸後也。

    今其所為乖戾如此,當正其谥号之美惡,庶以懲後世。

    ”又曰:“呂公著親為先帝輔弼之臣,受國厚恩,又非司馬光之比。

    當司馬光釋憾於先帝,公著不能救正,又輔導之為右仆射,歲馀,遂除司空、平章軍國事。

    切蒙朝廷先以太師文彥博為光所引,既召而來,谏官言其奸邪,不可輔政,朝廷乃以平章軍國重事處之,止於重事,稍奪其權,公著之所知也。

    及公著之命,乃去‘重’字,事無大小,皆得平章。

    名雖亞於彥博,權則過之,實兼三省侍中、中書令、尚書令之職。

    自國朝以來,雖有大功,如趙普、王旦,命以此職,未有敢當之者。

    況垂簾之時,大臣宜謙畏,而公著但為子孫計,急於富貴,不避嫌疑而居之。

    及大防、劉摯、蘇轼、蘇轍,皆公著所引,為國大奸,陛下若不照其奸罪,以明示天下,則公著所處,皆為國朝故事,以兆後世大臣僣竊之禍。

    ”又言:“呂大防、劉摯、蘇轼、蘇轍皆落職為知州,緣臣奏論大防等所為皆大奸惡,今朝廷但薄責而已。

    臣愚以為陛下必欲薄責之,則不當以臣所論事為罪名;若論其營私不法,則其罪不可勝數。

    且摯與轍譏斥不減於轼,大防又用轼之所謀、所言得罪,輕於蘇轼,天下必以為非。

    ”诏司馬光、呂公著各追所贈官并谥告及所賜神道碑額,仍下陝州、鄭州各差官計會本縣於逐官墳所拆去官修碑樓,磨毀奉敕所撰碑文訖奏。

    (案:劉延世《孫公談圃》卷上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