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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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溫公隧碑,賜名“清忠粹德”。

    紹聖初,毀磨之際,大風走石,群吏莫敢近,獨一匠氏揮斤而擊,未盡碎,忽仆於碑下而死。

    )王岩叟所贈官亦行追奪,知随州、降授右正議大夫呂大防守本官,行秘書監,分司南京,郢州居住;知廣州、降授左朝議大夫劉摯守本官,試光祿卿,分司南京,蕲州居住;(案:《宋史·劉摯傳》:再貶光祿卿,分司南京、蕲州居住。

    将行,語諸子曰:“上用章惇,吾且得罪。

    若惇顧國事,不遷怒百姓,但責吾曹,死無所恨。

    正慮意報複,法令益峻,奈天下何!”憂形於色,無一語及遷谪意。

    )知袁州、降授左朝議大夫蘇轍守本官,試少府監,分司南京,筠州居住;梁焘提舉靈仙觀,鄂州居住;劉安世管勾玉隆觀,南安軍居住。

    初,章并用蔡卞議,光及公著皆當發冢斫棺。

    三省同進呈,許将獨不言;惇去,上留将問曰:“卿不言何也?”将曰:“發冢斫棺,恐非盛德事。

    ”上曰:“朕亦以為無益公家。

    ”遂寝其奏,第令折去碑文。

    (《紀事本末》卷百一。

    原注:此據邵伯溫《辨誣》及曾纡《南遊記舊》删修,不知許将果能不言否,當考。

    又蔡卞此時未執政,不應與三省同對,惇但用其議耳。

    邵氏誤也,曾纡亦不記許将,止雲曾布納說。

    又卷百七。

    案:畢沅《通鑒》雲:黃履、周秩、上官均、來之邵、翟思、劉拯、井亮采,交章言光等畔道逆理,未正典刑,大防等罪大罰輕,未厭公論,凡十九疏。

    章惇悉以進呈,遂诏追光、公著贈谥,并毀所立碑。

    曾布密疏請罷毀碑,不報。

    蘇頌方執政,臣奏事,但取決於宣仁,帝有言,或無對者,惟頌奏宣仁必再奏帝,有宣谕,必告諸臣以聽聖語。

    及言者劾頌,帝曰:“頌知君臣之義,無輕議也。

    ”又曰:“梁焘每起中正之論,其開陳排擊,盡出公論,朕皆記之。

    ”由是頌免,而與焘外祠。

    ) 15、周秩又言:“秦觀落館閣校勘、左宣德郎,差監處州茶鹽酒稅,罪罰重輕,人言未允。

    ”诏秦觀降授左宣議郎,依舊處州監當。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長編》卷四百十四:元祐三年九月丁巳,孫覺引疾求罷。

    原注:紹聖元年七月,周秩言:“司馬光因邢恕以奉蔡确嘗緻書求用,一日得志,确、恕皆議持平被逐,孫覺、李常亦以持平之論忤光,不蒙援引。

    ”然秩以六月十九日戊子已以言事失當被責,不知此時何以更有言章惇《長編》所載亦究不得其日,今姑依《紀事》附此。

    ) 16、右正言張商英言:“按内臣陳衍,先管勾儲祥宮,大防之子數往谒,因本宮道士武宗道而與衍結識,既而大防又遣三省行首張充公往禦藥院與衍關通,尋援行衍入國史院承受;而檢讨官張耒、秦觀又因衍而與蘇轍兄弟道達言語,其奸狀明白,中外共知。

    而大防尚典郡,衍尚玷祿仕,甚非所以駁奸邪、立威令也。

    欲乞再正大防罪惡,投之散地;削奪衍官,配流海島。

    庶朝廷宮省内外,人人畏肅,不敢懷邪,飾非以事,吾君天下之望也。

    ”诏陳衍追毀出身已來文字,除名勒停,送白州編管,仍仰所在官司,差得力人轉押前去。

    (《紀事本末》卷百一。

    原注:《新錄辨誣》曰:“元祐二三大臣事實已系日書之,今删去瑣碎文緻之詞而存其大概,然其曲意誣罔,亦不待辨而可知。

    焘以為既雲“不待辨而可知其誣”,則瑣碎文緻之詞雖具存之亦無傷,今并依《舊錄》。

    案:《長編》卷四百九十五原注,陳衍編管在六月十八日,與此異日月。

    今考丁巳乃七月十八日,《長編》原注六月,或為七月之誤文。

    ) 17、上谕執政:“聞河埽久不修,故幾壞者數處,渑池、原武、陽武,皆已遣水官乘疾置護役。

    昨日報洛水又大溢注於河,若廣武埽壞,大河與洛水合而為一,則清汴不通矣,京都漕運殊可憂,宜亟命吳安持與王宗望同力督作,苟得不壞,過此亦須措置為久計。

    安持強傒可倚,其促安持往營度之。

    ”皆對曰:“但雨止則可無虞,臣等謹奉命退,當召安持至政事堂以聖意谕之。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案:回河、導洛兩見。

    ) 18、戊午,诏曰:“送往事居,是必責全於臣子;藏怒宿怨,豈宜上及於君親?朕繼體之初,宣仁聖烈皇後以太母之尊,權同聽覽,仁心誠意,專在保祐朕躬。

    自以簾帷之間,聞見不能周及,故不次以用大臣,推心以委政事,非獨待任,耆艾所冀,恢明聖躬。

    司馬光、呂公著,忘累朝之大恩,懷平時之觖望,幸國家之變故,逞朋黨之奸邪。

    引呂大防、劉摯等,或并立要途,繼司宰事;或疊居言路,代掌訓詞;或封駁東台,或勸講經筵,顧予左右前後,皆爾所親。

    於時賞罰威恩,惟其所出。

    周旋欺蔽,表悰符同。

    宗廟神靈,恣行讪讟;朝廷号令,辄肆紛更。

    輕改役法,開訴理之局,使有罪者僥幸;下疾苦之诏,誘群小之謗言。

    誣橫斂則淫蠲苟免之逋,誣厚藏則妄耗常平之積。

    崇聲律而薄經術,任穿鑿而紊官儀。

    棄境土則謬謂和戎,弛兵備則歸過黩武。

    城隍保民而罷增濬,器械資用而撤繕完。

    凡屬經綸,一皆廢黜。

    人材淆混,莫辨於流品。

    黨與縱橫,疊分於勝負。

    務快乘時之憤,都忘讬國之謀。

    方利亮陰之不言,殊非慈闱之本意。

    十年同惡,四海吞聲。

    虜計得行,邊方受害。

    昔先王受命,召公惟挌國之聞;江左雖微,興宗有易代之歎,天下後世,其謂朕何?臨朝弗怡,視古有愧,況複疏遠賤士昧死而獻言,忠義舊臣交章而抗論,迹著明甚,法安可私?其司馬光、呂公著、呂大防、劉摯等,各已等第行遣責降訖。

    噫!優禮近司,朕欲曲全于體貌;自幹明憲,爾今複追于誅夷。

    至于射利之徒,脅肩成市,盍從申儆,俾革回邪。

    惟予不忍之仁,開爾自新之路,除已行遣責降人數外,其馀一切不問,議者亦複勿言。

    惟有見行取會實錄修撰官已下及廢?渠陽寨人,自依别敕處分。

    咨爾群工,明聽朕命。

    宜令禦史台出榜朝堂,進奏院遍牒。

    ”時司馬光等既貶,上謂刑惟厥中,故有是诏。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畢沅《通鑒》雲:初,李清臣冀為相,首倡紹述之說,以計去蘇轍、範純仁,亟複青苗、免役法。

    及相章惇,心甚不悅,複與為異。

    惇貶司馬光等,又籍文彥博以下三十人,将悉竄嶺表。

    清臣進曰:“更先帝法度,不能無過,然皆累朝元老;若從惇言,必駭物聽。

    ”帝然之。

    戊午,乃降是诏。

    ) 19、右正言張商英言:“文彥博背負國恩,伏請檢詳本末,推考是非。

    ”诏:“台谏之職,議當論列,然彥博年及耄期,四朝舊相,先帝待遇,恩禮至厚,宜加闊略,以優老臣,可特置不問。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編年備要》為周秩等言,此雲張商英言,有異。

    ) 20、庚申,章惇等對曰:“前日再谪呂大防、劉摯、蘇轍、梁焘、劉安世,并司馬光、呂公著谥告贈典及仆神道碑,既榜朝廷,衆論以為寬。

    馀人連逮尚衆,陛下許其自新,一切不問,莫不欣悅。

    仰服聖德仁厚,惟其親黨之論則不可知。

    ”上曰:“據其罪狀甚可誅,然不欲究其事,乃用輕典,聊示懲責爾。

    ”(《紀事本末》卷百一。

    ) 21、壬戊,戶部尚書蔡京言:“神宗皇帝熙甯之初,将欲有為於天下,得王安石而任之。

    於是置條例司,選天下英材,設官分職,參備其事;興利補弊,功烈昭著。

    元祐以來,天下用度,浸以匮竭,美意良法,盡遭诋誣,在于今日,正當參酌舊例,考合得宜,以稱陛下追述先志之意,以成足國裕民之效。

    然事之可與者方且毛舉,豈臣單力所能勝任。

    伏望聖慈檢會熙甯中置條例司故事,上自朝廷大臣,下選通達世務之賢,同共考究。

    庶幾成一代之業,以诏萬世其後用。

    ”是置局修整,命張康國、鄧洵武》看詳利害事以聞。

    (《紀事本末》卷一百。

    原注:《新錄《辨誣》曰:元祐節用愛民,府庫充實,而雲“天下用度,浸以匮竭”,應删去八字。

    ) 22、吳安持言:“廣武第一埽危急,即自決口與清汴絕近,緣洛河之南,去廣武山千馀步,地形稍高。

    則鞏縣東七裡店至洛口不滿十裡,可以别開新河,引導洛水近南行流,地步至少,用功甚微。

    ”诏吳安持等再行相度,如果利便,即計的确工料結罪保明以聞。

    (《紀事本末》卷百十二。

    案:此條《宋史河渠志》四作“丙寅日”,或安持言在二十三日壬戌而诏安持相度在二十七日丙寅也。

    ) 23、三省具呂惠卿、王中正、宋用臣元罪狀進呈,當再叙。

    章惇曰:“惠卿所主極無名。

    ”上曰:“與複舊官,并資政殿學士。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案:畢沅《通鑒》此附八月壬申,與此日月異,必有一誤。

    ) 24、丙寅。

    (《長編》卷四百五十三:元祐五年十二月丙午,廢棄黔陽等地。

    原注:紹聖元年七月壬戌丙寅可考。

    案:原文已佚。

    ) 25、丁卯。

    (《長編》卷四百七十六:元祐七年八月,诏宋用臣叙遙郡刺史,外州任便居住。

    原注:雲:紹聖元年七月丁卯合參考。

    案:原文已佚。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複免役錢。

    上謂章惇曰:須從民便,不願者勿強也。

    案:《編年備要》此下有雲:上又曰:“如寬剩錢,亦何須取之,朝廷安待此以佐用耶。

    ”乃诏開封不得抑勒及取寬賸錢毋過一分。

    《宋史·本紀》不載。

    《宋史食貨志》上六雲:诏:“複免役法,凡條約悉用元豐八年見制。

    鄉差役人,有應募者可以更代,即罷遣之。

    許借坊場河渡及封樁錢以為雇直,須有役錢日補足其數。

    所輸免役錢,自今年七月始。

    耆戶長、壯丁召雇,不得已保正、保長、保丁充代,其他役色應雇者放此。

    寬賸錢,不得過一分,昔常過數,應減下者,先自上五等人戶始。

    ” 又:置府界孳生監。

    案:《十朝綱要》:丙寅日。

    王應麟《玉海》卷一百四十九雲:元祐元年二月十六日,命郭茂恂度陝西、河東置七監,畿内十監複七監,甫二年而廢牧地尚三千馀頃。

    紹聖元年七月二十七日,複置孳生監。

     仁和張大昌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