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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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書省之所勘會,戶部之所行譴,言官之所論列,詞臣之所告命,指摘快剔,鄙薄〈口雖〉笑。

    當垂簾之際,制内臣之得志者,翦除陛下羽翼於内;執政之用事者,擊逐陛下股肱於外,天下之勢殆哉岌岌乎!”(《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太平治迹統類》載商英此疏下有雲:望下三省禁中檢會前後章疏,付臣詳簽貼,奏上,陛下與大臣斟酌而可否焉。

    考《編類》,章疏在二年十二月,蓋此時商英已有此請也。

    ) 6、監察禦史周秩言:“呂大防前為尚書左仆射,居官日久,恣為奸惡,與台谏官陰相黨附,同列大臣,一不合意,則諷谕擊逐,兇焰日熾,人莫敢當。

    於是專己自任,不循法守,大奸不法,人神共怒,天下不容,未正典刑,戾傷和氣。

    ”觀文殿大學士、左光祿大夫、知永興軍呂大防落觀文殿大學士,降授右正議大夫、知随州。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長編》卷四百十九:元祐三年閏十二月己未,禦史中丞李常等論王汾口吃滑稽,不任谏職。

    原注:紹聖元年六月五日,周秩雲可考。

    今《紀事本末》載周秩言,不見李常論王汾事,其文已因删節佚去。

    ) 7、秩又言:“劉摯初與邢恕合論,謂司馬光當容蔡确。

    恕薦摯為侍禦史,既在言路,與光及呂公著通謀排去确等,因以逐恕。

    谏議大夫孫覺論稍異於摯,光遂超擢,又為執政。

    ”(《長編》卷四百十四:元祐三年九月丁巳,孫覺引疾求罷。

    原注載此數語。

    案:秩此疏,《紀事》已有删節,今據原注附此。

    ) 8、侍禦史來之邵言:“先皇帝熙甯初,屬任宰相王安石建立法度,将以惠澤天下後世。

    而當是時,司馬光以為非是,贻書王安石,诋斥論難。

    安石為之援經引文,開谕曲直,而光膠於流俗,決意不回,乃以提舉崇福宮,退居於洛。

    劉摯於此方任言事禦史,亦累上章,曆诋朝廷政令,坐是責監衡州酒稅。

    至元豐中,稍加擢用,未幾,複以罪去。

    此二人者,一則以暗謬強愎,自置閑地;一則以數幹吏議,相繼退黜。

    元豐末,光入持政柄,擢摯為侍禦史,既而首引兇徒王岩叟、朱光庭俱在言路,結成黨與。

    宰相自确而下,摯等相與誣毀締搆,盡力排逐。

    由是先帝顧命大臣,去之略盡,而陛下孤立於上矣。

    ”(案:《太平治迹統類》載之邵此疏下又有雲:先朝法度次第廢革,先帝二十年積功累行為之一空。

    以先朝賞罰為不中理,則悉聽訴理劉摯,罪無輕重率從原減,由是先帝擢用之人往往閑廢,而光之黨分布中外矣。

    以先帝财用為得之非義,則凡市易貸缗,不問本息一切損放,而河北積米九百萬斛一日散之幾盡。

    凡此者,出於司馬光之意而假以劉摯、王岩叟、朱光庭之言。

    方是時,先帝陵土未乾,而光等更唱疊和,刬革掃除,忠臣義士,熟視而吞聲,無敢誰何?光與岩叟、光庭相繼死亡,獨劉摯未殖滅者,此實天所以遣陛下。

    今劉摯尚以觀文殿學士外領藩鎮,久稽天誅,斯論上郁。

    望暴摯之罪,明正典刑,上以伸先帝之志,下以塞搢紳之望。

    ) 9、觀文殿學士、太中大夫、知青州劉摯落觀文殿學士,降授左朝奉大夫、知黃州。

    (《紀事本末》卷百一。

    ) 10、太中大夫、知汝州蘇轍降授左朝議大夫、知袁州。

    (《紀事本末》卷百五。

    案:畢沅《通鑒》雲:知袁州。

    責詞略曰:“垂簾之初,老奸擅國。

    置在言路,使诋先朝。

    反以君父為仇,無複臣子之義。

    ”中書舍人林希所草。

    老奸,蓋陰指宣仁也。

    希典中書,自司馬光、呂大防、公著、劉摯等數十人之制,極其詀诋。

    一日草制,擲筆於地曰:“壞盡名節矣!”又案:畢氏以轍知袁州附五月末。

    《紀事本末》在六月初五日甲戌,日月互異,是必有誤。

    ) 11、左承議郎、新知英州蘇轼責授甯遠軍節度副使,惠州安置。

    《紀事本末》卷百一,又卷百五。

    (案:《太平治迹統類》雲:來之邵論轼诋斥先朝。

    陳桱《通鑒》雲:轼至惠,泊然無所帶芥,人無賢愚,皆得其歡心。

    ) 12、陳衍落遙郡刺史,降左藏庫副使,添差監郴州酒稅。

    (《長編》卷四百九十五:元符元年三月戊午,三省言究治張士良獄。

    原注:見紹聖元年六月五日。

    案:陳桱《通鑒續編》:陳衍貶監郴州酒稅在二年十月。

    考《長編》卷九十五,備載陳衍始末。

    據雲,元年六月十八日,衍送白州編管,二年正月二十六日,衍配朱崖軍。

    二年已配朱崖,陳氏謂二年十月始貶,恐誤。

    ) 13、丙子,知渭州孫覽召知開封府。

    (《長編》卷四百八十一:元祐八年二月乙卯,覽知渭州。

    原注:紹聖元年六月七日,乃自渭》召入。

    案:《宋史孫覽傳雲:召知開封府至,則拜戶部侍郎。

    ) 14、壬午,罷校勘黃本,出左宣德郎蔡肇。

    (《長編》卷四百八十四:元祐八年五月甲申,左宣德郎蔡肇校勘黃本。

    原注:雲:明年六月十三日出。

    案:程俱《麟台故事》,又王應麟《玉海》卷五十二:紹聖元年閏四月,罷校勘黃本,故出肇也。

    ) 15、皇城使張士良添差監颍州酒稅。

    (《長編》卷四百九十:紹聖四年八月丁酉,究文及甫與邢恕言。

    原注:張士良自紹聖元年六月十三日以皇城使監颍州酒稅,其後不見再貶。

    ) 16、皇城副使梁知新添差亳州鹽酒稅。

    (《長編》卷四百九十五:元符元年三月戊午,三省言究治張士良。

    原注:六月十三日,皇城使士良、皇城副使梁知新添差監颍州、亳州鹽酒稅。

    又雲士良自元年六月十三日以皇城使監颍州稅,其後不再貶。

    邵伯溫雲已編白州,誤也,對獄,乃送白州。

    ) 17、癸未,禮部言:“太學博士詹文奏:恭惟神宗皇帝聖智高妙,蓋極象數,嘗念文字之學,世所不知,深诏儒臣,俾共探讨。

    而王安石實進其說,當時未及頒行而學者亦已見之,其於性命道德之理則思過半矣。

    元祐《貢舉敕》乃令進士不得引用字說,而與申、韓、釋氏之書同禁,乞除去《字說》之禁。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原注:《新錄》删去元奏,但《元祐貢舉敕》“令進士不得引用王安石《字說》,乞除其禁。

    從之。

    ”辨曰:“安石穿鑿破碎,不足以仰稱神宗明诏。

    自其學既行之後,士風人才,視昔時為何如?則所謂‘於性命道德之理思過半者’,誣可信乎?”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除《字說》禁在五月。

    《十朝綱要》:六月甲申,除進士引用王安石《字說》之禁。

    ) 18、翰林學士承旨兼侍讀曾布為中大夫、同樞密院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19、乙酉,中書舍人林希案:希為中書舍人在元年四月。

    言:“吏部送到吏部侍郎王欽臣可授寶文殿待制、知廬州詞頭。

    按欽臣資性險邪,本緣附會宰相呂大防以至進用。

    大防朋黨甚衆,欽臣為之首,前後言者,屢攻其公私過惡,大防皆抑而不行。

    大奸方斥,馀黨正當竄逐,肅清仕路,欽臣豈可以加侍從職名付之方面守寄?所有制詞,未敢撰進。

    ”诏王欽臣除集賢殿修撰、知和州。

    (《紀事本末》卷百一。

    ) 20、監察禦史劉拯言:“右朝奉大夫,充崇政殿說書呂希哲,學術無聞,出於奏補,豈能為陛下發明道德之蘊?伏望為官擇人,别與差遣。

    ”中書舍人林希言:“吏部房送到崇政殿說書呂希哲可秘閣校理、知懷州。

    按希哲故相公著之子,公著父子,世襲行邪,厚貌深情,莫能窺測,結固朋黨,鼓倡虛名,上惑聖聽,罪惡甚大,未經譴責,豈可更冒職名出守便郡!”诏呂希哲守本官,差知懷州。

    左司谏翟思言:“呂大防、劉摯、蘇轼、蘇轍以謗讪先朝,變亂法度,擅作威福,褫職奪官,谪守方州,安置嶺表,中外聞命,舉皆忻快。

    然司馬光、呂公著首發事端,雖已終牖下,贈官美谥,自可追奪。

    王岩叟與摯,同惡相濟,若假以年,當竄遠域,則贈官與子孫恩澤亦當追奪。

    其合志同事有若文彥博、範純仁,其背公死黨有若梁焘、劉安世、吳安詩、韓川、孫升》等,乞各正典刑。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太平治迹統類》:張商英言:“梁焘、範祖禹、吳安詩、劉唐老、孫升、韓川等,當元祐初中傷無罪,合行竄責。

    ”) 21、資政殿學士、知郓州梁焘落資政殿學士,降授左中散大夫、知鄂州;左承議郎充寶文閣待制、知成德軍劉安世落寶文閣待制,降授左承議郎、南安軍;左朝奉大夫、直集賢院、管勾西山崇福宮吳安詩落直集賢院,降授朝請郎,監光州鹽酒稅;左朝散郎充龍圖閣待制、知虢州韓川落龍圖閣待制,依前左朝請郎知坊州;左朝請郎充集賢學士、權知應天府孫升落集賢院學士,依前左朝散郎知房州。

    (《紀事本末》卷百一。

    ) 22、丁亥,诏翰林侍讀學士、提舉兖州景龍宮趙彥若,龍圖閣學士、知陝州範祖禹,提舉明道宮、左朝奉郎充集賢院校理、新知鄂州黃庭堅,管勾明道宮,各於開封府界居住,就近報應,國史院取會文字。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太平治迹統類》:三省言:“昨提舉修實錄呂大防奏:‘《神宗皇帝實錄》今已成書,望欲依例除定本外,将見在草正各一本,與提舉實錄官以備照證外,除依前降指揮,焚毀元祐六年十月十一日朝旨。

    ’依诏,令呂大防、範祖禹将所得草正封角,差得力人管押遞鋪,送赴修國史院送納。

    如傳到寫别本,亦同封角送納。

    或轉寫與他人,即令自陳,如辄隐留,當行重貶責。

    周秩言,恐《實錄》誣罔,諸書傳後故也。

    ”《宋史·本紀》:五月己酉,修國史曾布請以王安石《日錄》載之《神宗實錄》。

    ) 23、戊子,诏周秩言事失當,罷監察禦史,差權知廣德軍。

    (《紀事本末》卷百一。

    案:《太平治迹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