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藝文第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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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甘心而無怨尤否?平旦清夜之際,正體貼天理人情之時,一或浪過白晝,許多差訛痛養,未切身搔爬幾着,必須推已度物,然後不欲勿加。

    人心懇到,善機輻湊,昔人謂,有美意者,必有良法諒矣哉。

    (右勤體恤)論官以才以守,又有所謂品者,何哉,則才守之真者是已。

    世間多少官,妝點如畫,衆口稱它,上司喜它,而小民極其怨恨。

    又見有工于模棱,善為遷就,随風婉轉,以逃上谪下譏,求跳一步,而實則民不見德。

    前之是孽障,後之是寵贅,均非夫也。

    即如上司欲有興革,應以實心相為,或好好申文一張,而前件毫未挂懷。

    又或不量事情,與地方相宜者,何如一味強民,務以悅上。

    此等肺腸,幾于汩沒,見其情狀,甯不鄙恨。

    必也自發,本必自立根基,寬以育善,而不縱奸要譽。

    嚴以懲惡,而不脅息張威。

    察之共睹共聞,運于獨知獨覺。

    事事從中生恻隐,處處為民着精神。

    毀譽不搖,利害莫奪。

    斯稱偉丈夫,斯稱奇男子,斯能保我子孫黎民。

    而為宇内所利見哉。

    吾嘗謂做官非比演戲,令人好看一場便散。

    猶如耕插者,苗而欲秀,秀而欲實。

    裁培者,年年長養收藏,生意不斷。

    此則須有真種子,真根本。

    亦須自用真工夫,非告語所能盡也。

    勉之,勉之。

    (右養真品) 以上十款,萬三十七年頒行。

    甲寅,知州胡楠書于堂上。

     訓廉謹刑約言 (巡按)李 今朝廷轄束,有司貪酷有禁,載在總約,字字斧,宜人知滌慮而毖後矣。

    乃今各州縣掌印官,志趨清榮,心地慈祥者,固自有人。

    乃有癒剝民膏,草菅民命,政以賄成,貪以酷濟者,往往可屈指數也。

    豈知民一絲一縷,皆民之命也。

    為民牧者,奈何通暮夜之金,重科罰之條,既濫準詞狀以明攘之,又批發衙官以陰攫之。

    百般巧取,一味漁獵。

    令茕茕小民,家室破碎。

    無論污蔑名節,玷辱官常,清夜扪思,于心忍乎;無論機關敗露,身名俱喪,捆載而歸,甯常享乎?恐鬼神忌盈,亦陰瞰其室矣!興言及此,熱腸冰冷,欲念全消矣。

    凡按屬有司,宜猛、然恩,憬然悟矣。

    又刑者,不得已而加之民者也。

    用以明國法。

    殺一人正所以懼千萬人,殺之實所以生之也。

    猶且體天地好生之德,廣皇上欽恤之仁,不忍盡法以掩恩。

    況用以逞威漁獵,則獻骨追髓,總是私意。

    上幹天地之和,下造子孫之孽,端由于此矣。

    獨不思死者不可複生,絕者不可複續。

    人誰不愛其性命,又誰不愛其肢體發膚。

    吾為民父母,奈何淫刑以逞乎。

    今後各有司非人命盜情捱刑不吐者,不得一概濫用夾拶緻傷民命,違者定以酷論。

    其佐貳首領,尤不許輕用夾拶,重大事情應夾拶者,呈堂官親問。

    如有私置擅用,掌印官之不能鈴制佐領可概見矣,定以罷軟論。

    以上言貪、言酷,總是常譚。

    本院切思天理良心,總不外此。

    願有司其深思之。

     請設貢生班銀議 胡楠(見名宦) 歲貢坐班銀兩廢也久矣,有其廢之莫敢舉也。

    惟是本生策名天府,肄業賢關,為時甚久,為途甚賒,炊玉之歎,難免彈铗之歌。

    易生自非本處有司為之轸恤,則寒士客數千裡外即歸,且不得何望下,惟發憤以為大用地也。

    況待士宜厚,事貴義起,則本生班銀似不必問舊規,亦不必問明例有無也。

    為此議在本州自理紙贖内,設處班銀五兩,以為坐班之資,雖不足一十二兩之數,而升鬥之給,未必無小補雲。

     請免社倉利谷議 胡楠 萬曆三十七年四月内,申蒙本院詳允,将原貯社倉谷本一千七百二十二石零,借給五都貧民籽種領訖。

    原議本年加二還倉。

    因連歲兇荒,本利顆粒未追。

    至三十九年冬,追完本谷還倉訖。

    其利谷三百四十四石四鬥有零,何敢市恩不追,但本州地皆沙梁,人未足五裡,三四年來,旱疫頻仍,逃亡過半,自本年麥谷頗收,人漸複業。

    然追征甚多,民力不啻竭矣。

    三十九年,均徭麥、米、豆并起存折色,猶雲當年錢糧也。

    至三十七年,秋糧本折亦完于今年,三十八年,均徭夏秋本折亦完于今年,先年易換麥千餘石亦完今年,三年缺官柴馬銀三百餘兩,并兩年鹽稅銀九十餘兩,亦完于今年。

    蓋一樹而剝數皮,一瓜而三四摘矣。

    若已完谷本,又并其利谷,取盈焉。

    則一年所出,盡歸于官,終歲勤動,所餘能幾。

    竊恐民生之不聊也。

    蓋在者為逃者代完,存者為亡者代完。

    少蘇之民,不宜複困,方歸之衆,不使複逃。

    而來歲錢糧,亦易于催征,則所全者大矣。

     又 竊照本州征谷之間有其人,雖存而回面鹘形,難以追比者。

    有其人已故,而追及其妻子、弟、侄者;有一家或亡、或逃,而追及其戶人者;有一戶盡亡、盡逃,而追及其姻鄰暨排年者。

    有其名在領狀,而谷未見升合者;有領谷寄人,而被其花費無存者;有領谷轉放,而或存或故,莫可對質者。

    蓋煩然淆亂,甚難措手也。

    且萬不可己之邊儲積之三四年未完;萬不可已之鹽稅缺官及易換倉麥亦積之這二三年未完。

    一時并追,諸艱輻湊,官縱秦越其民,動辄繩以三尺。

    然膏血已盡,皮骨僅存,民有死與逃已耳。

    朝廷牧民之意,謂何而坐視其困,不為計乎?且轉眼新春,凡義兵銀、修邊銀,又急于星火,難借口于青黃之不接矣。

    緣是與百姓名曰:"社倉谷姑許先完本谷,其利谷俟本谷完日,請命于上,再為定奪"。

    以是,民皆翕然應命,即有不足者,亦皆借貸辦納,幸已稱完矣。

    此時雖欲複征利谷,而言猶在耳,遽難自食。

    為此,将本谷設處征完,利谷冒罪請貸。

    誠以社倉之設,原以為民,追谷于一年之中則易,追谷于三年之後則難;加利于無事之日則易,加利于多事之日則難。

    以民之谷,積之于官,固足待民不時之需,以民之利,蠲之于民,亦足救民一時之急,未嘗非設官本意也。

    況本谷不虧,利可再圖,病加小愈,勢将益危。

    則官雖有粟,其誰與食。

    且每年利谷不過二升,在貧民得谷二升,即感恩無已,陰骘無窮矣。

    又況以前前件盡皆勾銷,則以後錢糧不患難辦。

    又官民兩便之道也。

     又 本州于三十八年十一月到任,見自三十七以年後各項錢糧俱未完納,其中不容拖欠者,俱多方催征。

    惟是三十七年借與貧民社倉本利谷,因年荒瘟甚,死亡過半,又中間錯雜萬端,茫無措手處,不得已與民約:"完本谷,許将利谷為請命于上"。

    至三十九年,将各項錢糧,俱幸苟完,即社倉本谷,亦勉強追足,是民已不失信于官矣。

    不意請命于上,未見俞從,官遂失信于民,已難施顔于其上。

    然猶曰,倘遇有年,完此亦易易耳。

    又不意四十年,夏獨遭旱,幾無孓遺,至秋複間有遭雨雹,寸草不留者。

    本州曲為存恤,幸免逃移。

    即正項邊糧至今尚難告竣,又敢譚及社倉利谷,以速之死亡乎。

    今蒙守催此谷,作何計應。

    前追本谷時,已有追之親鄰,追之族屬,追之排年戶頭者,今有何面目再作此不才事也。

    不得已焚香籲天,再為請命于上,或仍準蠲免,或待下年追征。

    庶災民不緻重困,官亦少得安其位矣。

     竊照本州 又此一利谷議,不啻悉矣,今複何言哉?如準下年追征,則有本道之成命在,民蒙緩征而谷亦不失子母之息,吏感寬限,而官亦不涉姑息之嫌,無煩更議也。

    第小民難完之苦終在,有司難完之苦終在也。

    如準悉為蠲除,則有三州之三次申文在,不能别為更端也。

    蓋馮暖為其主市義,殆本利盡绌矣,而此特其利耳。

    汲黯冒罪發倉,乃以與為與也,而此特以不取為與耳。

    況錢糧之欠,處處有之,而以一年完三四年錢糧,則本州所獨也。

    蠲免之請,人人言之,而各項錢糧毫無拖欠,即社倉本谷亦皆足數,則本州所獨也。

    追征之難,在在苦之。

    而八年無一正官,今歲旱、雹相仍,則本州所獨也。

    他處烏得而效尤也。

    遇災則免利谷,如無災亦烏得而起市心也。

    又況社倉之設,原為赈計,當此重災之後,即以所借之利為赈,正所為不費之惠,宜若可為也。

     入衛兵馬渡船議 本州合用渡船三隻,岢岚、靜樂、興縣三處,分任補造。

    萬曆二十六年,靜樂縣申請,将該造船銀兩解送本州代為營造。

    本州知州高三聘以前例不合,詳府不允。

    至三十五年,靜樂複申請前撫院批允該縣赉銀到州,本州知州趙繼清将銀牒回。

    本府西路同知議增銀二十兩,呈詳各憲院批允行,趙知州因是被斥。

    前官之甘以去留争之者,非獨計費,亦非盡為左右所熒惑也。

    誠慮停泊保德者,岢岚、靜樂、興縣三船也。

    若靜樂之船一改本州替造,則岢岚、興縣亦将比例于本州,是本州既供糧、草、夫、馬、廪給等項,又一時并造三船。

    ,則國家大事盡歸保德,而三州縣寂然無事也。

    孰非臣子、孰非赤子,奈何甘苦迥殊若此耶,恐非四裡半百姓所堪也。

    是以不得已為逆鱗之舉,甘于一去也。

    豈意五六年後,興縣遂有此議也。

    前官之言不幸而中矣。

    帖行到州,士民惶惶莫知所措。

    本州懼為前官之續,谕以五年補修,事不甚累,十年打造,為期尚遠,姑俟之,而未敢擅議之也。

    及岢岚、興縣各願自行補修,始知岢岚産木,原無扳人代造之意,興縣額設銀兩足用,亦無卸肩于人之心,特縣官一時推诿之計耳。

    不然何詳已允,事已定,而興縣與岢岚各願自行補修,若合符節也。

    且兵馬萬餘,經過彈丸之州,又在本州住歇三日,姑無論支領糧草,百般刁難,勢大人衆,州官每仰将官之鼻息,亦幸無事。

    即宦門書舍,亦不敢閉戶以謝,婺婦孤兒,亦群然避去以待。

    當此境界,苦心欲嘔,尚使本州代它處打造船隻耶,又尚使代三州縣打造船隻耶。

    則岢岚、興縣之自行補船,蓋亦知勢必難行,徒煩告擾也。

    則曷行令興縣征銀,比照靜樂縣事例造船、比照岢岚州事例五年之補修。

    既皆無改于舊規,十年之打造,何必再創夫新法。

    至靜樂之解銀代造,則以相距頗遙,覆車甚慘,無複敢經以身名嘗試矣。

     轸恤荒邊議 一為耗糧累民,懇恩免作正糧事:照得糧之鼠耗,古今通例也。

    變、麥、豆、尤易蠹朽,不獨鼠能耗之耳。

    各營堡召買,僅足一年之用,多亦不過三五年,是以不言鼠耗。

    本州倉糧,止于保德所及入衛支用,陳陳相因,多就紅腐,其耗不知凡幾矣。

    乃耗糧猶作正數,毫不寬假,贖徒追補,即鬻妻子、蕩廬産莫控也。

    始也,已加耗糧于正糧之外,既也,又賠耗糧于正糧之中。

    小民之正貢,适啟倉役之厲階,廣大之天下,甯愛升鬥之餘粒,似宜遞減于歲君,或盡蠲于夜鼠也。

    懇将本州耗糧免作正數,凡支領查盤,止以正數造冊,則不效尤聚劍上臣之許謀也。

    不秦越蒼赤仁人之一體也。

    姑不置耗損于罔見罔聞哲人之神識也。

    姑無論陰骘為何如矣。

     一為麥糧累民,懇恩改令征米事:照得本州每年征麥二百六十石零,其來舊矣。

    乃米、豆俱有支領、麥獨無之有積。

    至十餘年不一出倉者。

    自非三十八、九年本州出陳易新,三十九、四十年申蒙戶部分司,将麥與本州保德所準抵折色,則麥有化為塵土,民有罪累無已耳。

    有用之物,不令佐國緩急,則禁锢可惜。

    設入财之孔不開,出财之孔則經制未備,即準本所折色,亦戶部分司一時權宜之計,非朝廷百年長久之規,恐未幾寝而不行,則麥仍積于無用也。

    懇将本州本色麥,改征本色米,與舊米一體支放。

    況本州每年止征米五百九十石零,而本所每年支米六百餘石,入衛兵馬每年支米二百餘石。

    一年之入,不敷一年之用。

    今計倉米不出,二年可令立盡,将複煩召買矣。

    曷若乘此有米之日,将麥改米,免緻他日捉襟露肘之虞,且足備曩年米貴之患也。

    至倉中麥尚一千三百餘石,非保德所一二年折色可支盡者,更乞立為定限,将保德所上半年折色,俟本倉舊麥支盡,方準給與折色銀兩。

    則當此折色不敷,征解不前之日,亦未必無小補矣。

     一為災免未盡,懇賜查豁事:本州河濱地,被萬曆二十六年河水沖沒六十八頃六十八畝。

    乞今為水所占,遺糧八十一石有奇。

    該本色麥、米、豆五十二石一鬥八升五合零。

    該折色銀三十三兩八分九厘零。

    該站銀六兩二錢一分五厘。

    該折色草銀十兩二錢四分七厘。

    其本色麥、米、豆及折色銀,已蒙憲批行司議,将本色免征,将折色于本州儒學倉折色支剩銀内抵解矣。

    惟是折色草銀十兩三錢四分七厘,站銀六兩四錢一分五厘,則本州未經義,上司未及免,誠缺典也。

    每年向水沖人戶追納,下之苦累,除而未盡除,上之恩施,沛而未全沛,催征每費督責冊籍,每多參錯有礙。

    畫一之規,亦非長久之策也。

    且查學倉銀兩,以人少缺多,每年支領不盡。

    如三十九年蒙提學道解往孟縣五十兩,抵克常平谷價,今尚餘銀一百兩零。

    與其解而之他,曷若用以豁民賠累;與其積為朽蠹,曷若用以克國儲蓄。

    為此懇将本州學倉支剩銀兩,抵解未免草站之數。

    庶小民不納無地之草站,而十餘年未竟之局,一朝盡結。

    讵非不朽之功哉! 一學宮久壞,懇賜查修事:照得本州學宮敝也極矣。

    蓋敬其父則子悅,祀孔父于明倫堂,右腋何亵也。

    尊其教則化行,貯聖箴于明倫堂,左腋何慢也。

    姑無論湫底狹陋,傾圯摧敗雲雲也。

    産于茲、宦于茲者,得廁迹于門牆之内,幸矣。

    乃南面而血食可乎?獻于斯享于斯者,悉齋宿于殿庑之側,禮也。

    乃無所以緻齋可乎,體制多勝國之舊,陋俗尚存,因循昧昭代之規,皇風未暢。

    且萬曆二十九,年包城以士薮為工廠,甯,但不議修複,速之壞焉。

    視文囿若仇家,非惟不加意,複作之崇焉。

    藉口乏财,數百載無先庚先甲之策,駕言仍舊,數十年無一木一石之加。

    青氈布于闾閻,若歸田,又若市隐,青衿揖于,若遇巷,又若造廬。

    地在中華,尚當興學以善俗,郡鄰邊塞,豈不用夏以變夷。

    自三十九年以來,雖春秋頗有駿奔之地,朔望頗有升畫之區。

    然大壞者,尚未之理,極敝者,尚未之更也。

    功縱不敢辍于中道,用實未免苦于不足。

    為此,懇乞另建啟聖祠,使吾夫子脈脈,先靈得所依栖而來格。

    别創敬一亭,使大聖人煌煌懿訓,有所昭揭而日新。

    從而增修齋舍,使久無者,不至于終無。

    從而改正妍謬,使久誤者不至于終誤。

    是在一舉筆間耳。

    倘垂念,特為修舉,則獨創千載之奇,何樓煩之不為鄒魯,一新百年之舊,何功德之不等河洛哉! 設四鄉常平倉議 常平之制,經社倉尤善。

    近蒙布政使議發籴本銀三百兩,于本州建設常平倉以利民,甚盛典也。

    第查原議設于城中,止附近居民獲享其利耳。

    若欲蒙施及五七十裡外,則有不至者矣,欲施及百十裡外,則尤有不至者矣。

    蓋荒邊僻路,高山深澗,搬運不易。

    且茕茕小民,挾赀幾何,乃為升鬥之微,往返百十餘裡哉。

    緣是,思以通其意而廣其制,欲于四鄉人煙辏集、有、鋪或有寺去處,量地遠近,酌立常平倉四座。

    每座貯本州數年内籴積餘谷九十五石,四倉共谷三百八十石。

    每年佥有德行、有身家一人為常平老人,共老人四名,免其本身差徭,令每春谷貴時禀官照時估減一分粜出,粜完則交其銀于官;入秋谷賤時領看守與粜出,則舊老人司之。

    領銀照時估增一分籴入,籴完則報其數於官。

    銀與籴,則新老人司之。

    立案造冊,則倉房書識司之。

    稽出稽入,則掌印官司之。

    與布政司所設城中常平倉一體申報本院,登入循環,以防侵牟。

    亦載入考成,以防廢墜。

    雖為谷無幾,後或有相繼而增者。

    況積之數年,日有長進,則今日之數,特其發端也。

    但籴谷不許多至五鬥、七鬥,蓋有力者不難籴自城中也。

    籴價不許增至二分、三分,蓋有谷者已省其運至城中也。

    雖然尤有說焉,春粜秋籴,固一定之制,因時宜民,貴有變通之法。

    若當春谷賤人無籴者,亦将督令粜乎,或質之籴本有虧,則株守舊谷,可不宜多一番勞擾也。

    若當秋谷貴人無粜者,遂将不令籴乎,即質之,粜谷反少,必博求新谷,可不得少一番調度也。

    如此則深山窮谷,皆得享夫常平之利,免于饑荒之患矣。

     請立各鄉社倉議 本州城内。

    社倉谷,已經申蒙允放矣。

    乃距城遠者,俱不願領。

    問之則曰,山高澗深,搬運不易,一領一納,得不償失。

    各鄉雖胡知州設有常平倉,無奈原議止許鹹一分出粜,貧民無銀,何從沾恩。

    當青黃不接之時,隻是向富家稱貸,即加三加五,鬥小谷秕,亦甘受之矣。

    果如所言,是社倉之為法也。

    舊谷既沒,則民可不用銀而得谷,而力田有賴新谷既升,則民可不出家而完谷。

    而近取有餘,最便于貧民之無銀者。

    第距城遠,則不得其賜矣。

    故古人設社倉于各鄉,良有深心。

    今欲使各鄉貧民與近城貧民一體得濟,則莫如仿古法,于四鄉大村量設社倉之為便也。

    為此于本年春,将籴積餘谷,給領于鐵匠鋪、張家、郭家二灘,共谷五十三石,立社倉一座。

    于花園、會裡、山頭等村,共谷五十石,立社倉一座。

    于尚家、韓家、寺合等塔,共谷五十石,立社倉一座。

    即于本村各佥坐老人一名,司放司收,免其見年力差。

    自本年春季為始,秋成亦照例加二交還,貯本村老人窖内,登入城中社倉循環簿,一體例換,以防侵廢。

    其紙張造寫等項,俱責之戶房管倉書識,不許累及鄉民。

    其城中社倉,仍許各村每年與别村一體均領,不得以另有社倉靳之。

    庶深山窮黎,亦得享夫社倉之利,不至受勒富家矣。

     設立糧冊議 本州地糧,原有州總、都總、甲總、戶總,難以意增,亦難以意減者,惟是糧無定冊,冊無定在,雖黃冊赤曆,造送不缺,然皆虛捏冒開。

    概寫一戶糧若幹,并不細開某某糧若幹,加以私收暗過,無一字到官。

    且每年臨倉,俱落收頭手中,再無片紙隻字,可為定案。

    豪惡藉以漏網,奸猾緣以詭計,蠢蠢小民,安從與辯哉。

    自本州履任後,将地糧逐名細開,仍每名給由貼一張,務與臨倉相合,小民始曉然知糧多寡。

    有地已賣而糧未過者,有雖過而不盡過者,有此戶糧已收而彼戶未開者,有彼戶糧已開而此戶未收癓者,有開已明而飛灑無蹤者,有收已明而詭寄傍人者,逐一查出,但不乘此時定規,日後必将複蹈前轍。

    本州讵肯營之數年,未幾廢之,因督令各都書手領紙印冊,将清過糧冊,一樣造二本,架閣收一本,堂右廚貯一本。

    務使戶人糧與戶總相合,各戶糧與甲總相合,各甲糧與都總相合。

    設架閣書辦,司開收管冊廚,而握其廚鑰于官,令下年開者收者,皆以此冊為根本,凡赤曆黃冊,俱與此冊無異,十年一換,仍貯廚中,雖敝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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