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觀漢記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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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曄後漢書朱暉傳同,姚本、聚珍本作「素」。

     〔一一〕「令史」,原誤作「令使」,姚本、聚珍本作「令史」,範曄後漢書朱暉傳、袁宏後漢紀卷一二同,今據改。

     〔一二〕「表善黜惡,抑強絕邪」,此二句原無,聚珍本有,禦覽卷四二七引亦有,今據增補。

     〔一三〕「歲常豐熟」,原無此句,聚珍本有,禦覽卷四六五引亦有,今據增補。

     〔一四〕「吏民畏愛」,類聚卷五0引同,範曄後漢書朱暉傳亦同。

    聚珍本作「吏民畏而愛之」,書鈔卷七四引與聚珍本同。

    禦覽卷四二七引作「吏民懷而愛之」,「懷」字雖然於義可通,但非原書之舊,作「畏」方與吏民所歌相合。

     〔一五〕「為」,原誤作「謂」。

    聚珍本作「為」,類聚卷五0、禦覽卷四六五亦皆引作「為」,今據改。

     〔一六〕「民懷其惠」,此條書鈔卷三六引徵兩次,卷三九引徵一次,皆極疏略。

     〔一七〕「疫」,原無此字,姚本、聚珍本有,書鈔卷七五引亦有,今據增補。

     〔一八〕「鄰郡人多牽牛入界」,「界」字姚本、聚珍本同,書鈔卷七五引作「境」。

    此條書鈔卷三五亦引,字句簡略。

     〔一九〕「坐考長吏囚死獄中」,此句上姚本、聚珍本有「暉為守數年」一句,係輯者為上下文義完足而增入。

     〔二0〕「州奏免官」,此條文字禦覽卷四六亦引,字句全同。

     〔二一〕「宿望盛名」,聚珍本作「宿成名德」,文選卷五五劉峻廣絕交論李善注引與聚珍本同。

     〔二二〕「欲」,文選卷四0謝朓拜中軍記室辭隋王牋李善注引作「願」。

     〔二三〕「堪後物故」,此句原無,聚珍本有,文選卷五五劉峻廣絕交論李善注亦引有此句,今據增補。

    「物故」,亡故。

    漢書蘇武傳顏師古注:「物故謂死也,言其同於鬼物而故也。

    一說不欲斥言,但雲其所服用之物皆已故耳。

    」 〔二四〕「見其困厄」,原脫「見」、「厄」二字,聚珍本有,文選卷五五劉峻廣絕交論李善注引亦有,今據增補。

     〔二五〕「歲送穀五十斛」,此下二句聚珍本有,文選卷五五劉峻廣絕交論李善注引亦有,今據增補。

     〔二六〕「帛五匹以為常」,此條文選卷四七袁宏三國名臣序贊李善注亦引,文字極為簡略。

     樂恢 樂恢,〔一〕字伯奇,父親,為縣吏,有罪,令欲殺之。

    恢年十一,常伏寺東門外凍地,晝夜啼泣,令乃出親。

    禦覽卷四八八 京兆尹張恂召恢,署戶曹史。

    範曄後漢書卷四三樂恢傳李賢注 竇憲出征匈奴,恢上書諫曰:〔二〕「春秋之義,王者不理夷狄。

    得其地不可墾發,得其人無益於政,故明王之於夷狄,羇縻而已。

    孔子曰:『遠人不服,則修文德以來之。

    』以漢之盛,不務修舜、禹、周公之德,而無故興幹戈,動兵革,以求無用之物,臣誠惑之!」範曄後漢書卷四三樂恢傳李賢注 〔一〕 「樂恢」,範曄後漢書卷四三有傳。

    又見汪文臺輯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

    袁宏後漢紀卷一三亦略載其事。

     〔二〕 「竇憲出征匈奴,恢上書諫曰」,範曄後漢書樂恢傳載:恢「徵拜議郎,會車騎將軍竇憲出征匈奴,恢數上書諫爭,朝廷稱其忠」。

    其下李賢注雲:「東觀記載恢所上書諫曰:春秋之義」雲雲。

    今為使文義完整可讀,據範書增入上句,下句採李賢注,并刪「所」字。

     何敞〔一〕 何脩生成,為漢膠東相;成生果,為太中大夫;果生比幹,為丹陽都尉;比幹生壽,蜀郡太守;壽生顯,京輔都尉;顯生鄢,光祿大夫;鄢生寵,濟南都尉;寵生敞。

    範曄後漢書卷四三何敞傳李賢注 比幹遷廷尉正,〔二〕張湯為廷尉,以殘酷見任,增飾法律,比幹常爭之,〔三〕存者千數。

    〔四〕禦覽卷二三一 高譚等百八十五人推財相讓。

    〔五〕範曄後漢書卷四三何敞傳李賢注 〔一〕 「何敞」,範曄後漢書卷四三有傳。

    又見汪文臺輯華嶠後漢書卷一。

     〔二〕 「比幹遷廷尉正」,此句上原有「何敞字」三字。

    按何敞字文高,為比幹五世孫,此三字有誤,今刪去。

    廷尉正為廷尉的主要員吏,秩六百石。

     〔三〕 「比幹」,原誤作「敞」。

    聚珍本不誤,書鈔卷五五引亦不誤,今據改。

    「常」,原作「嘗」。

    聚珍本作「常」,書鈔卷五五引同。

    按「嘗」字古時可寫作「常」,「常常」、「經常」之「常」,不可寫作「嘗」,今據聚珍本和書鈔卷五五所引改作「常」。

     〔四〕 「存者千數」,此條聚珍本連綴在上條「為丹陽都尉」句下,合於文理。

     〔五〕 「高譚等百八十五人推財相讓」,範曄後漢書何敞傳載:敞「遷汝南太守,……在職以寬和為政,……是以郡中無怨聲,百姓化其恩禮。

    其出居者,皆歸養其父母,追行喪服,推財相讓者二百許人」。

    其下李賢引此語作注。

     鄧彪 鄧彪,〔一〕字智伯,〔三〕南陽人也。

    父邯,世祖中興,從征伐,以功封鄳侯。

    〔三〕彪少修孝行,厲志清高,與同郡宗武伯、翟敬伯、陳綏伯、張弟伯同志好,〔四〕齊名,稱「南陽五伯」。

    彪以嫡長為世子,邯薨,彪當嗣爵,讓國與異母弟鳳。

    明帝高其節,詔書聽許鳳襲爵,彪仕州郡。

    禦覽卷五一五 鄧彪,字智伯,為太尉,在位清白,以廉謹率下。

    〔五〕書鈔卷五一 鄧彪,字智伯,劉寵參、王龔及李修皆以病免,〔六〕賜彪比二千石俸終厥身。

    書鈔卷五一 賜羊一頭,酒二石。

    〔七〕範曄後漢書卷四四鄧彪傳李賢注 〔一〕 「鄧彪」,範曄後漢書卷四四有傳。

    又見汪文臺輯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

    袁宏後漢紀卷一二亦略載其事。

     〔二〕 「智伯」,二字原誤倒,書鈔卷三八、卷五一,類聚卷四六,禦覽卷二0七皆引作「智伯」,範曄後漢書鄧彪傳、袁宏後漢紀卷一二同,今據乙正。

     〔三〕 「鄳侯」,原誤作「鄲侯」。

    聚珍本作「鄳侯」,範曄後漢書鄧彪傳同,今據改。

    鄳為縣,屬江夏郡,見司馬彪續漢書郡國志。

     〔四〕 「同郡」,姚本同,範曄後漢書鄧彪傳李賢注引亦同。

    聚珍本作「東郡」,誤,讀下文自明。

     〔五〕 「以廉謹率下」,「謹」字姚本、聚珍本作「讓」,書鈔卷三八、禦覽卷二0七亦皆引作「讓」。

    書鈔卷五一孔廣陶校注雲:「本鈔改『謹』者,宋人傳鈔改避濮安懿王諱也。

    」以上一段文字類聚卷四六亦引,字句有刪節。

    此句下姚本、聚珍本有「為百僚式,視事四年,以疾乞骸骨,賜策罷,贈錢三十萬,所在以二千石俸終其身」六句,不知輯自何書。

    範曄後漢書鄧彪傳雲:「彪在位清白,為百僚式。

    視事四年,以疾乞骸骨。

    元和元年,賜策罷,贈錢三十萬,在所以二千石奉終其身。

    」疑姚本、聚珍本所增六句即本於範書。

     〔六〕 「劉寵參、王龔及李修皆以病免」,「劉寵參」,不見範曄後漢書。

    「王龔」,安帝時為司隸校尉,遷汝南太守,順帝時歷官太僕、太常、司空、太尉等官。

    事詳範曄後漢書本傳。

    「李修」,安帝時為光祿勳,遷太尉,見範曄後漢書安帝紀。

    鄧彪卒於和帝永元五年,與王龔、李修拜官並不同時,王、李二人的「病免」與鄧彪賜俸毫無關涉,此句必是竄亂文字,當刪去。

     〔七〕 「賜羊一頭,酒二石」,範曄後漢書鄧彪傳雲:「元和元年,賜策罷,贈錢三十萬,在所以二千石奉終其身。

    又詔太常四時緻宗廟之胙,河南尹遣丞保問,常以八月旦奉羊、酒。

    」其下李賢引此文作注。

     張況〔一〕 況遷涿郡太守,時年八十,不任兵馬,上疏乞身,詔許之。

    後詔問起居何如,子歆對曰:「如故。

    」詔曰:「家人居不足贍,且以一縣自養。

    」復以況為常山關長。

    會赤眉攻關城,況出戰死,上甚哀之。

    範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李賢注 〔一〕 「張況」,趙國襄國人,張禹祖父,範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略載其事。

     張歆〔一〕 歆守臯長,〔二〕有報父仇賊自出,歆召囚詣閤,曰:「欲自受其辭。

    」即入,解械飲食,便發遣,遂棄官亡命,〔三〕逢赦出,由是鄉裡服其高義。

    範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李賢注 歆為相時,〔四〕王新歸國,賓客放縱,幹亂法禁,歆將令尉入宮搜捕,王白上,歆坐左遷為汲令,卒官。

    範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李賢注 〔一〕 「張歆」,張況之子,範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略載其事。

     〔二〕 「歆守臯長」,此句禦覽卷二六六引作「張歆守平臯長」。

     〔三〕 「遂棄官亡命」,範曄後漢書張禹傳雲:「父歆,初以報仇逃亡。

    」與此不同。

     〔四〕 「歆為相時」,據範曄後漢書張禹傳,歆仕為淮陽相。

     張禹〔一〕 禹好學,習歐陽尚書,事太常桓榮,惡衣食。

    範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李賢注 張禹,字伯達,作九府吏,〔二〕為廷尉府北曹吏,〔三〕斷獄處事執平,〔四〕為京師所稱。

    明帝以其明達法理,〔五〕有張釋之風,超遷非次,拜廷尉。

    書鈔卷五三 坡水廣二十裡,〔六〕徑且百裡,在道西,其東有田可萬頃。

    〔七〕範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李賢注 禹巡行守舍,止大樹下,食糒乾飯屑飲水而已。

    〔八〕後年,鄰國貧人來歸之者,茅屋草廬千戶,屠酤成市。

    墾田千餘頃,〔九〕得穀百萬餘斛。

    範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李賢注 閏當從行縣,從書佐假車馬什物。

    禹聞之,令直符責問,閏具以實對。

    禹以宰士惶恐首實,令自緻徐獄。

    〔一0〕範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李賢注 和帝南巡祠園廟,張禹以太尉留守北宮,〔一一〕太官朝夕送食,賜闟登具物,除子男盛為郎。

    〔一二〕範曄後漢書卷四四張禹傳李賢注 張禹為太傅,錄尚書事,〔一三〕鄧太後以殤帝初育,欲令重臣居禁內,乃詔禹與三公絕席。

    〔一四〕類聚卷六九 〔一〕 「張禹」,張歆之子,範曄後漢書卷四四有傳。

    又見汪文臺輯司馬彪續漢書卷三。

     〔二〕 「作九府吏」,姚本、聚珍本皆無此句。

     〔三〕 「為廷尉府北曹吏」,此句姚本作「永平六年,張禹為廷尉府北曹吏」,聚珍本無「張」字,餘與姚本同。

     〔四〕 「斷獄」,姚本、聚珍本皆無此二字。

     〔五〕 「明」,原無此字,姚本、聚珍本有,今據增補。

     〔六〕 「坡」,與「陂」字同。

     〔七〕 「其東有田可萬頃」,此條文義未完。

    範曄後漢書張禹傳雲:「元和……三年,遷下邳相,徐縣北界有蒲陽坡,傍多良田,而堙廢莫修。

    禹為開水門,通引灌溉,遂成孰田數百頃。

    勸率吏民,假與種糧,親自勉勞,遂大收穀實。

    」在「徐縣北界有蒲陽坡」句下李賢即引此條文字作注。

    姚本、聚珍本已據範書增補,此條首句上補「徐縣北界有蒲陽坡」一句,末句下補「禹為開水門,通引灌溉,率吏民,假與種糧」四句。

    此條玉海卷二三亦引,字句微異。

     〔八〕 「乾飯屑」,此三字原無,姚本、聚珍本有,禦覽卷八六0、晏元獻公類要卷二0引亦有,今據增補。

     〔九〕 「墾田千餘頃」,姚本同,聚珍本「田」下有「四」字。

    按不當有「四」字,範曄後漢書張禹傳雲:「後歲至墾田千餘頃。

    」可證。

    晏元獻公類要卷二0引無「四」字。

     〔十〕 「令自緻徐獄」,範曄後漢書張禹傳雲:禹「遷下邳相。

    。

    。

    。

    。

    。

    功曹史戴閏,故太尉掾也,權動郡內。

    有小譴,禹令自緻徐獄,然後正其法」。

    與此可以互證。

     〔一一〕「和帝南巡祠園廟,張禹以太尉留守北宮」,此二句原作「禹留守北宮」,今據禦覽卷二五二引增改。

    永元十五年,和帝南巡祠園廟,禹以太尉兼衛尉留守。

    見範曄後漢書張禹傳。

     〔一二〕「除子男盛為郎」,此條合璧事類後集卷七一亦引,字句較為簡略。

     〔一三〕「錄尚書事」,原脫「錄」、「事」二字,聚珍本有,範曄後漢書張禹傳同,今據增補。

     〔一四〕「乃詔禹與三公絕席」,聚珍本作「乃詔禹舍宮中,給帷帳牀褥,大官朝夕進食,五日一歸府,每朝見,特贊,與三公絕席」,與範曄後漢書張禹傳全同,疑聚珍本據範書增補。

    此條禦覽卷七0九亦引,文字與類聚卷六九所引無異。

     徐防 徐防,〔一〕字謁卿,舉孝廉,周密畏慎,臺閣典職十年,奉事三世,未嘗有過者也。

    〔二〕書鈔卷六0 防上疏曰:「試論語本文章句,但通度,勿以射策。

    冀令學者務本,有所一心,專精師門,思核經意,事得其實,道得其真。

    於此弘廣經術,尊重聖業,有益於化。

    雖從來久,六經衰微,學問寖淺,誠宜反本,改矯其失。

    」範曄後漢書卷四四徐防傳李賢注 郡國被水災,比州湮沒,死者以千數。

    災異數降。

    西羌反叛,殺略人吏。

    京師淫雨,蟊賊傷稼穡。

    防比上書自陳過咎,遂策免。

    〔三〕範曄後漢書卷四四徐防傳李賢注 以日食免。

    〔四〕書鈔卷五一 〔一〕 「徐防」,範曄後漢書卷四四有傳。

    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二、華嶠後漢書卷一。

     〔二〕 「未嘗有過者也」,姚本未輯徐防事,聚珍本雖加輯錄,但脫漏此條。

    範曄後漢書徐防傳雲:「永平中,舉孝廉,除為郎。

    防體貌矜嚴,占對可觀,顯宗異之,特補尚書郎。

    職典樞機,周密畏慎,奉事二帝,未嘗有過。

    」與東觀漢記事同詞異。

     〔三〕 「遂策免」,指被免去太尉之職。

    據範曄後漢書安帝紀載,永初元年九月庚午,太尉徐防免。

    徐防傳雲:「延平元年,遷太尉。

    ……安帝即位,以定策封龍鄉侯,食邑千一百戶。

    其年以災異寇賊策免,就國。

    凡三公以災異策免,始自防也。

    」 〔四〕 「以日食免」,範曄後漢書和李賢注引東觀漢記皆言徐防以災異策免,書鈔卷二二引謝承後漢書,類聚卷四六、禦覽卷二0七引華嶠後漢書也都說徐防以災異寇賊策免。

    書鈔卷五一雲「以日食免」,未必可信。

     張敏〔一〕 今君所苦未瘳,〔二〕有司奏君年體衰羸,郊廟禮儀仍有曠廢。

    鼎足之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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