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觀漢記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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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二年載明帝詔,字亦作「授」。
書鈔卷六七引作「教」。
書鈔卷六七所引已輯入明帝紀。
〔二五〕「詩雲」,此下三句原無,而有「示我以德行」一句。
姚本、聚珍本作「詩雲」三句,範曄後漢書桓榮傳李賢注引同,今據改。
〔二六〕「五千戶」,姚本、聚珍本作「五百戶」,而範曄後漢書明帝紀、桓榮傳作「五千戶」,書鈔卷六七引同。
此條書鈔卷一二亦引,字句疏略。
桓郁〔一〕 桓榮卒,子郁當襲爵,讓於兄子,顯宗不許,不得已受封,而悉以租入與之。
〔二〕類聚卷五一
永平十四年為議郎,〔三〕遷侍中。
範曄後漢書卷三七桓郁傳李賢注
上謂郁曰:〔四〕「卿經及先師,緻復文雅。
」其冬,上親於辟雍自講所制五行章句已,復令郁說一篇。
上謂郁曰:「我為孔子,卿為子夏,起予者商也。
」又問郁曰:「子幾人能傳學?」郁曰:「臣子皆未能傳學,孤兄子一人學方起。
」〔五〕上曰:「努力教之,有起者即白之。
」〔六〕範曄後漢書卷三七桓郁傳李賢注
皇太子賜郁鞍馬、刀劍,郁乃上疏皇太子曰:「伏見太子體性自然,包含今古,謙謙允恭,天下共見。
郁父子受恩,無以明益,夙夜慚懼,誠思自竭。
愚以為太子上當合聖心,下當卓絕於眾,宜思遠慮,以光朝廷。
」〔七〕範曄後漢書卷三七桓郁傳李賢注
和帝永元三年,〔八〕西謁園陵,桓郁兼羽林中郎將從,〔九〕賜馬二匹,〔一0〕并鞍勒、防汗。
〔一一〕禦覽卷三五九
桓榮子郁,以明經復為太常。
〔一二〕類聚卷四九
〔一〕 「桓郁」,範曄後漢書卷三七有傳。
又見汪文臺輯華嶠後漢書卷一。
袁宏後漢紀卷九亦略載其事。
〔二〕 「而悉以租入與之」,此條禦覽卷五一二亦引,文字與此全同。
〔三〕 「永平十四年為議郎」,此句上聚珍本有「上以郁先師子,有禮讓,甚見親厚,郁以」十五字,是據範曄後漢書桓郁傳增入。
〔四〕 「上謂郁曰」,此句上聚珍本有「上自制五家要說章句,令郁校定於宣明殿」二句,是據範曄後漢書桓郁傳增入。
〔五〕 「孤兄子一人學方起」,四庫全書考證雲:「考李賢範書桓榮傳注引華嶠書雲:『榮長子雍早卒。
』範書郁傳雲:『榮卒,郁當襲爵,讓於兄子汎。
』則郁所謂『學方起』者,當指汎言。
」〔六〕 「有起者即白之」,此條禦覽卷六一五,玉海卷二六、卷二八、卷一五九亦引,字句較為簡略。
〔七〕 「以光朝廷」,範曄後漢書桓榮傳雲:「永平十五年,入授皇太子經,遷越騎校尉,詔勅太子、諸王各奉賀緻禮。
郁數進忠言,多見採納。
」其下李賢即引此條文字作注。
〔八〕 「永平三年」,姚本、聚珍本作「永元二年」,初學記卷二二引作「永元元年」,皆誤。
據範曄後漢書和帝紀,和帝於永元三年「冬十月癸未,行幸長安」。
「十一月癸卯,祠高廟,遂有事十一陵」。
下文所雲「西謁園陵」事即指此。
永元元年、二年皆無西謁園陵之舉。
〔九〕 「從」,姚本、聚珍本無此字,初學記卷二二引亦無此字。
〔一0〕「賜馬二匹」,此句上姚本、聚珍本有「上」字,初學記卷二二引亦有「上」字。
〔一一〕「防汗」,即鞈,革製的胸甲,當心著之,可以禦矢。
〔一二〕「以明經復為太常」,此條原作「桓榮為太常,上幸太常府,榮東面坐,設九賓會。
子郁,以明經復為太常」。
「設九賓會」以上諸句是桓榮傳中文字,為免重複,今刪去。
據範曄後漢書桓郁傳,和帝永元四年,郁代丁鴻為太常。
桓焉 桓焉為太傅,〔一〕以母憂自乞解職,聽以大夫行喪。
踰年,使賜牛酒,〔二〕奪服,即拜光祿大夫,遷太常。
書鈔卷九三
〔一〕 「桓焉」,桓郁第三子,範曄後漢書卷三七有傳。
又見汪文臺輯華嶠後漢書卷一。
〔二〕 「使賜」,姚本、聚珍本作「詔使賜」,禦覽卷五四六引作「詔賜」。
桓典 桓典,〔一〕字公雅,舉孝廉為郎中。
居無幾,國相王吉以罪被誅,〔二〕故人親戚莫敢至者。
典獨棄官收斂歸葬,服喪三年,負土成墳,為立祠堂,盡禮而去。
禦覽卷四二0
桓典為禦史,是時宦者執政,典無所迴避,常乘驄馬,京師畏憚,為之語曰:「行行且止,避驄馬禦史。
」〔三〕類聚卷九三
〔一〕 「桓典」,桓焉中子桓順之子,範曄後漢書卷三七有傳。
又見汪文臺輯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
〔二〕 「國相」,指沛國相。
〔三〕 「避驄馬禦史」,此條禦覽卷八九四亦引,文字稍異。
桓鸞〔一〕 鸞父良,龍舒侯相。
範曄後漢書卷三七桓鸞傳李賢注
鸞貞亮之性,著乎幼沖。
學覽六經,莫不貫綜。
推財孤寡,分賄友朋。
泰於待賢,狹於養己。
常著大布褞袍,糲食醋餐。
範曄後漢書卷三七桓鸞傳李賢注
除陳留巳吾長,旬月閒遷河內汲令。
範曄後漢書卷三七桓鸞傳李賢注
〔一〕 「桓鸞」,桓焉弟桓良之子,範曄後漢書卷三七有傳。
桓礹〔一〕 礹到吳郡,〔二〕揚州刺史劉繇振給穀食衣服所乏者,〔三〕悉不受。
後東適會稽,住止山陰縣故魯相鍾離意舍,太守王朗餉給糧食、布帛、牛羊,一無所留。
臨去之際,屋中尺寸之物,悉疏付主人,纖微不漏。
移居揚州從事屈豫室中,中庭橘樹一株,遇實熟,乃以竹藩樹四面,風吹落兩實,以繩繫著樹枝。
每當危亡之急,其志彌固,賓客從者皆肅其行。
範曄後漢書卷三七桓礹傳李賢注
〔一〕 「桓礹」,範曄後漢書卷三七有傳。
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二。
範書雲:「曄字文林,一名嚴。
」李賢注「東觀記『嚴』作『礹』」。
〔二〕 「礹到吳郡」,此句上聚珍本有「桓礹,字文林,尤修志介,一餐不受於人,不應辟命,初平中,天下亂」數句,係摘範曄後漢書桓曄傳文句增補。
〔三〕 「劉繇」,姚本同,聚珍本作「劉孫」,誤。
劉繇,字正禮,為揚州刺史,範曄後漢書獻帝紀、許劭傳、陶謙傳、袁術傳、劉寵傳均有記載。
丁綝 綝字幼春,〔一〕定陵人也。
伉健有武略。
範曄後漢書卷一七馮異傳李賢注
丁綝從上渡河,拜河南太守。
〔二〕及封功臣,上令各言所樂,謂綝曰:「諸將皆欲縣,子獨求鄉,何也?」綝曰:「昔孫叔敖敕其子,受封必求磽确之地。
〔三〕今綝能薄功微,得鄉厚矣。
」上從之,封為定陵新安鄉侯,食五千戶。
〔四〕後徙封陵陽侯。
類聚卷五一
〔一〕 「丁綝」,範曄後漢書卷三七丁鴻傳略載其事。
〔二〕 「拜河南太守」,原無此句,聚珍本有,禦覽卷二0一引同,今據增補。
範曄後漢書丁鴻傳載,建武元年,丁綝拜河南太守。
〔三〕 「磽确」,瘠薄之地。
呂氏春秋異寶篇雲:「孫叔敖疾,將死,戒其子曰:『王數封我矣,吾不受也。
為我死,王則封汝,必無受利地。
楚、越之間有寢之丘者,而名甚惡。
荊人畏鬼,而越人信機。
可長有者,其唯此也。
』孫叔敖死,王果以美地封其子,而子辭,請寢之丘,故至今不失。
」事又見列子說符篇、淮南子人間訓。
〔四〕 「食五千戶」,原無此句,聚珍本有,今據增補。
禦覽卷二0一引亦有此句,隻是脫「五」字。
範曄後漢書丁鴻傳雲:丁綝「封定陵新安鄉侯,食邑五千戶」。
丁鴻 丁鴻年十三,〔一〕從桓榮受歐陽尚書,三年而明章句,善論難,為都講,〔二〕遂篤志精銳,布衣荷擔,不遠千裡。
禦覽卷三八四
丁鴻父綝,從征伐,鴻獨與弟盛居,憐盛幼少而共寒苦。
及綝卒,鴻當襲封,上書讓國於盛,書不報。
既葬,乃挂衰絰於冢廬而去,〔三〕留書與盛曰:「鴻貪經書,不顧恩義,弱而隨師,生不供養,死不飯唅,皇天祖禰,並不祐助,身被大病,不任茅土。
前上疾狀,願辭爵,章不報。
迫於當封,謹自放棄。
」〔四〕禦覽卷五一五
丁鴻讓國於弟盛,逃去。
鴻初與九江人鮑駿同事桓榮,甚相友善。
及鴻亡,駿遇於東海,陽狂不識駿。
駿乃止而讓之曰:「今子以兄弟私恩而絕父不滅之基,可謂智乎?」鴻感愴,〔五〕垂涕歎息,乃還就國。
禦覽卷七三九
丁鴻,字孝公,〔六〕兼射聲校尉。
〔七〕肅宗召鴻與太常樓望、少府成封、屯騎校尉桓郁、衛士令賈逵等論定五經同異於白虎觀,〔八〕鴻最明,諸人稱之。
上歎嗟其才,〔九〕號之曰「殿中無雙丁孝公」,賜錢二十萬。
〔一0〕書鈔卷六一
元和二年,車駕東巡狩,鴻以少府從。
上奏曰:「臣聞古之帝王,統治天下,五載巡狩,至于岱宗,柴祭於天,望秩山川,協時月正日,同鬥斛權衡,使人不爭。
陛下尊履蒸蒸,奉承弘業,祀五帝於明堂,配以光武,二祖四宗,鹹有告祀。
瞻望太山,嘉澤降澍,柴祭之日,白氣上升,與燎煙合,黃鵠群翔,所謂神人以和,答響之休符也。
」上善焉。
範曄後漢書卷三七丁鴻傳李賢注
以廬江郡為六安國,徙封為馬亭侯。
〔一一〕範曄後漢書卷三七丁鴻傳李賢注
永元四年,〔一二〕司徒丁鴻兼衛尉。
類聚卷四九
日蝕,司徒丁鴻上疏曰:〔一三〕「臣聞春秋日蝕三十六,而弒君三十六,〔一四〕變不空生。
夫帝王不宜以重器假人,觀古及漢傾危之禍,靡不由世位擅寵之家。
伏見大將軍,〔一五〕刺史二千石初除謁辭,求通待報,雖奉璽書,受臺敕,不敢去,至數十日。
背公室,向私門,此乃上威損,下權盛。
〔一六〕外附之臣,〔一七〕依託權門,諂諛以求容媚,宜誅之。
」禦覽卷四五三
鴻薨,子湛嗣。
湛卒,子浮嗣。
浮卒,子夔嗣。
〔一八〕範曄後漢書卷三七丁鴻傳李賢注
〔一〕 「丁鴻」,範曄後漢書卷三七有傳。
又見汪文臺輯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
袁宏後漢紀卷一三亦略載其事。
〔二〕 「都講」,主持講學之人。
範曄後漢書侯霸傳雲:霸「師事九江太守房元,治穀梁春秋,為元都講」。
〔三〕 「冢」,原誤作「家」,聚珍本作「冢」。
書鈔卷四八兩引,一引作「冢」,禦覽卷二0一引亦作「冢」,今據改。
〔四〕 「棄」,聚珍本脫此字。
〔五〕 「愴」,聚珍本同,文選卷三八任昉為褚諮議蓁讓兄襲封表李善注引作「悟」,與範曄後漢書丁鴻傳同。
〔六〕 「字孝公」,文選卷三八任昉為褚諮議蓁讓兄襲封表李善注引作「字季公」,不可信。
範曄後漢書丁鴻傳作「字孝公」。
〔七〕 「兼射聲校尉」,和帝永元十年,丁鴻被徵詣公車,不久拜侍中。
十三年,以侍中兼射聲校尉,見範曄後漢書丁鴻傳。
〔八〕 「肅宗召鴻與太常樓望、少府成封、屯騎校尉桓郁、衛士令賈逵等論定五經同異於白虎觀」,此句書鈔卷六一原引作「肅宗召鴻與諸儒桓郁、賈逵等論定五經同異於白虎觀」,範曄後漢書丁鴻傳李賢注,玉海卷四二、卷一六六引作「與太常樓望、少府成封、屯騎校尉桓郁、衛士令賈逵等集議」。
此句即據諸書所引合校而成。
〔九〕 「上歎嗟其才」,此下諸句書鈔卷六一原引作「帝數嗟歎曰:『殿中無雙丁孝公。
』」今據範曄後漢書丁鴻傳李賢注引增改。
〔一0〕「賜錢二十萬」,此條聚珍本作「兼射聲校尉。
肅宗詔與太常樓望、少府成封、屯騎校尉桓郁、衛士令賈逵等集議五經同異於白虎觀,使五官中郎將魏應主承制問難,侍中淳于恭奏上,上親稱制臨決。
上嗟歎鴻才,號之曰『殿中無雙丁孝公』,賜錢二十萬」。
所增字句,與範曄後漢書丁鴻傳大體相同。
〔一一〕「徙封為馬亭侯」,範曄後漢書丁鴻傳雲:「元和三年,徙封馬亭鄉侯。
」李賢注:東觀漢記雲「『以廬江為六安國』,所以徙封為馬亭侯」。
此條文字即據此酌定。
姚本、聚珍本作「元和三年,以廬江郡為六安國,徙封鴻為馬亭侯」。
也是據範書和李賢注增改。
〔一二〕「永元四年」,原作「永元二年」,禦覽卷二三0引作「永元三年」,皆誤。
範曄後漢書丁鴻傳雲:「永元四年,代袁安為司徒。
是時竇太後臨政,憲兄弟各擅威權。
鴻因日食,上封事,……書奏十餘日,帝以鴻行太尉兼衛尉,屯南、北宮。
於是收大將軍印綬,憲及諸弟皆自殺。
」今據校正。
範書和帝紀載永元四年閏三月,太常丁鴻為司徒,可見鴻兼衛尉不可能在永元四年以前。
〔一三〕「日蝕,司徒丁鴻上疏曰」,範曄後漢書和帝紀載,永元四年閏三月,太常丁鴻為司徒,六月戊戌朔,日食。
丁鴻上疏當在此月。
〔一四〕「弒」,原誤作「殺」,聚珍本作「弒」,範曄後漢書丁鴻傳同,今據改。
「三十六」,聚珍本同,範書作「三十二」。
李賢注雲:「劉向上書雲:『弒君三十六。
』今據春秋與劉向同,而東觀及續漢、範氏諸本皆雲『三十二』,蓋誤也。
」是東觀漢記原文作「三十二」。
〔一五〕「伏見大將軍」,此下有脫文。
範曄後漢書丁鴻傳載鴻疏雲:「今大將軍雖欲敕身自約,不敢僭差,然而天下遠近皆惶怖承旨,刺史二千石初除謁辭,求通待報,雖奉符璽,受臺敕,不敢便去,久者至數十日。
」由此可以看出,所脫文字為「雖欲」至「承旨」二十一字。
〔一六〕「下權盛」,據範曄後漢書丁鴻傳,此句下刪削頗多,其中有「閒者月滿先節,過望不虧,此臣驕溢背君,事功獨行也」諸句,李賢注雲:「『月滿先節』,謂未及望而滿也。
東觀記作『先節』,俗本作『失節』,字之誤也。
」可見東觀漢記原有「閒者月滿先節」諸語,禦覽卷四五三引時刪去。
〔一七〕「外附之臣」,謂背離公室,攀附私家的臣屬。
〔一八〕「子夔嗣」,範曄後漢書丁鴻傳雲:永元「六年,鴻薨,賜贈有加常禮。
子湛嗣。
湛卒,子浮嗣。
浮卒,子夏嗣」。
李賢注雲:「東觀記及續漢書『夏』字作『夔』也。
」此條文字即綜合範書和李賢注輯出。
姚本、聚珍本同。
楊喬 楊喬曰:〔一〕「臣伏念二千石,〔二〕典牧千裡。
」文選卷三八張悛為吳令謝詢求為諸孫置守冢人表李善注
〔一〕 「楊喬」,會稽烏傷人。
聚珍本以為時代不可考。
按範曄後漢書楊琁傳雲:「兄喬,為尚書,容儀偉麗,數上言政事。
桓帝愛其才貌,詔妻以公主。
喬固辭不聽,遂閉口不食,七日而死。
」又循吏孟嘗傳雲:「桓帝時,尚書同郡楊喬上書薦嘗。
」是楊喬為桓帝時人。
〔二〕 「念」,聚珍本作「見」。
毛義 廬江毛義,〔一〕性恭儉謙約,〔二〕少時家貧,以孝行稱。
〔三〕南陽張奉慕其名,〔四〕往候之。
坐有頃,府檄適至,以義守令。
〔五〕義奉而入白母,〔六〕喜動顏色。
書鈔卷一0三
〔一〕 「毛義」,範曄後漢書卷三九劉趙淳于江劉周趙列傳序、袁宏後漢紀卷一一略載其事。
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七、華嶠後漢書卷一。
〔二〕 「性恭儉謙約」,原無此句,聚珍本有,禦覽卷五九七引亦有,今據增補。
〔三〕 「以孝行稱」,此句下聚珍本有「為安陽尉」一句。
按範曄後漢書劉趙淳于江劉周趙列傳序李賢注引雲:「義為安陽尉,府檄到,當守令。
」通鑑卷四六胡三省注引雲:「義為安陽尉,府檄至。
」聚珍本所增即據此。
〔四〕 「名」,禦覽卷五九七引同,姚本、聚珍本作「義」,類聚卷五八引亦作「義」。
〔五〕 「以義守令」,「守」,攝代。
「令」,縣令。
通鑑卷四六章帝元和元年載:「南陽張奉慕義名,往候之,坐定而府檄適至,以義守安陽令。
」是以毛義攝代安陽縣令。
〔六〕 「奉」,姚本、聚珍本作「奉檄」,類聚卷五八引同,禦覽卷五九七引作「攝檄」。
薛苞 汝南薛苞,〔一〕字孟嘗,喪母,以至孝聞。
父娶後妻而憎苞,分出,〔二〕日夜號泣,不能去,至被歐杖。
不得已,廬於舍外,旦入而灑掃。
父怒,又逐之。
乃廬於裡門,晨昏不廢。
積歲餘,父母慚而還之。
禦覽卷四九一
〔一〕 「薛苞」,範曄後漢書無傳,劉平等人傳序略載其事,「苞」字作「包」。
其事又見袁宏後漢紀卷一一。
〔二〕 「分出」,範曄後漢書劉平等人傳序作「分出之」。
劉平 劉平,〔一〕字公子,楚郡人。
更始時,天下亂,平弟仲為賊所殺。
其後賊忽然而至,平扶侍其母,奔走逃難,抱仲遺腹女而棄其子。
母欲還取之,平不聽,曰:「力不能兩活,仲不可以絕類。
」遂去不顧,與母俱匿野澤中。
平朝出求食,逢餓賊,〔二〕將烹之,叩頭曰:「今旦為老母求菜,〔三〕老母待歸為命,願得歸,食母畢,還就。
」因涕泣,〔四〕賊哀而遣之。
平還,食母訖,因白曰:「屬與賊期,義不可欺。
」遂還詣賊。
眾皆大驚,相謂曰:「常聞烈士,〔五〕今乃見之。
去矣,吾不忍食子。
」於是得全。
平既免脫,〔六〕乃摭莢得三升豆,以謝賊恩。
禦覽卷四二0
劉平,字公子,以仁孝著聞,永平三年為宗正。
〔七〕書鈔卷五三
〔一〕 「劉平」,範曄後漢書卷三九有傳。
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二、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
袁宏後漢紀卷九亦略載其事。
〔二〕 「逢餓賊」,範曄後漢書劉平傳同,聚珍本作「為餓賊所得」。
〔三〕 「今旦為老母求菜」,劉平語聚珍本作「今旦為老母求菜,老母飢,少氣,待歸為命。
願得歸,飯母畢,還就死」。
類聚卷八五引作「老母飢,少氣力,待平為命。
願得還,飯食母,馳來就死」。
禦覽卷八四一引與類聚卷八五引同,僅無「力」字、「食」字。
按劉平語中「母待歸為命」一句,當從範曄後漢書劉平傳作「母待曠為命」。
劉平初名曠。
〔四〕 「因涕泣」,類聚卷八五引作「涕泣發於肝膽」。
〔五〕
書鈔卷六七引作「教」。
書鈔卷六七所引已輯入明帝紀。
姚本、聚珍本作「詩雲」三句,範曄後漢書桓榮傳李賢注引同,今據改。
此條書鈔卷一二亦引,字句疏略。
桓郁〔一〕 桓榮卒,子郁當襲爵,讓於兄子,顯宗不許,不得已受封,而悉以租入與之。
〔二〕
」其冬,上親於辟雍自講所制五行章句已,復令郁說一篇。
上謂郁曰:「我為孔子,卿為子夏,起予者商也。
」又問郁曰:「子幾人能傳學?」郁曰:「臣子皆未能傳學,孤兄子一人學方起。
」〔五〕上曰:「努力教之,有起者即白之。
」〔六〕
郁父子受恩,無以明益,夙夜慚懼,誠思自竭。
愚以為太子上當合聖心,下當卓絕於眾,宜思遠慮,以光朝廷。
」〔七〕
〔一一〕
〔一二〕
又見汪文臺輯華嶠後漢書卷一。
袁宏後漢紀卷九亦略載其事。
』範書郁傳雲:『榮卒,郁當襲爵,讓於兄子汎。
』則郁所謂『學方起』者,當指汎言。
」
郁數進忠言,多見採納。
」其下李賢即引此條文字作注。
據範曄後漢書和帝紀,和帝於永元三年「冬十月癸未,行幸長安」。
「十一月癸卯,祠高廟,遂有事十一陵」。
下文所雲「西謁園陵」事即指此。
永元元年、二年皆無西謁園陵之舉。
子郁,以明經復為太常」。
「設九賓會」以上諸句是桓榮傳中文字,為免重複,今刪去。
據範曄後漢書桓郁傳,和帝永元四年,郁代丁鴻為太常。
桓焉 桓焉為太傅,〔一〕以母憂自乞解職,聽以大夫行喪。
踰年,使賜牛酒,〔二〕奪服,即拜光祿大夫,遷太常。
又見汪文臺輯華嶠後漢書卷一。
桓典 桓典,〔一〕字公雅,舉孝廉為郎中。
居無幾,國相王吉以罪被誅,〔二〕故人親戚莫敢至者。
典獨棄官收斂歸葬,服喪三年,負土成墳,為立祠堂,盡禮而去。
」〔三〕
又見汪文臺輯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
桓鸞〔一〕 鸞父良,龍舒侯相。
學覽六經,莫不貫綜。
推財孤寡,分賄友朋。
泰於待賢,狹於養己。
常著大布褞袍,糲食醋餐。
桓礹〔一〕 礹到吳郡,〔二〕揚州刺史劉繇振給穀食衣服所乏者,〔三〕悉不受。
後東適會稽,住止山陰縣故魯相鍾離意舍,太守王朗餉給糧食、布帛、牛羊,一無所留。
臨去之際,屋中尺寸之物,悉疏付主人,纖微不漏。
移居揚州從事屈豫室中,中庭橘樹一株,遇實熟,乃以竹藩樹四面,風吹落兩實,以繩繫著樹枝。
每當危亡之急,其志彌固,賓客從者皆肅其行。
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二。
範書雲:「曄字文林,一名嚴。
」李賢注「東觀記『嚴』作『礹』」。
劉繇,字正禮,為揚州刺史,範曄後漢書獻帝紀、許劭傳、陶謙傳、袁術傳、劉寵傳均有記載。
丁綝 綝字幼春,〔一〕定陵人也。
伉健有武略。
〔二〕及封功臣,上令各言所樂,謂綝曰:「諸將皆欲縣,子獨求鄉,何也?」綝曰:「昔孫叔敖敕其子,受封必求磽确之地。
〔三〕今綝能薄功微,得鄉厚矣。
」上從之,封為定陵新安鄉侯,食五千戶。
〔四〕後徙封陵陽侯。
範曄後漢書丁鴻傳載,建武元年,丁綝拜河南太守。
呂氏春秋異寶篇雲:「孫叔敖疾,將死,戒其子曰:『王數封我矣,吾不受也。
為我死,王則封汝,必無受利地。
楚、越之間有寢之丘者,而名甚惡。
荊人畏鬼,而越人信機。
可長有者,其唯此也。
』孫叔敖死,王果以美地封其子,而子辭,請寢之丘,故至今不失。
」事又見列子說符篇、淮南子人間訓。
禦覽卷二0一引亦有此句,隻是脫「五」字。
範曄後漢書丁鴻傳雲:丁綝「封定陵新安鄉侯,食邑五千戶」。
丁鴻 丁鴻年十三,〔一〕從桓榮受歐陽尚書,三年而明章句,善論難,為都講,〔二〕遂篤志精銳,布衣荷擔,不遠千裡。
及綝卒,鴻當襲封,上書讓國於盛,書不報。
既葬,乃挂衰絰於冢廬而去,〔三〕留書與盛曰:「鴻貪經書,不顧恩義,弱而隨師,生不供養,死不飯唅,皇天祖禰,並不祐助,身被大病,不任茅土。
前上疾狀,願辭爵,章不報。
迫於當封,謹自放棄。
」〔四〕
鴻初與九江人鮑駿同事桓榮,甚相友善。
及鴻亡,駿遇於東海,陽狂不識駿。
駿乃止而讓之曰:「今子以兄弟私恩而絕父不滅之基,可謂智乎?」鴻感愴,〔五〕垂涕歎息,乃還就國。
〔七〕肅宗召鴻與太常樓望、少府成封、屯騎校尉桓郁、衛士令賈逵等論定五經同異於白虎觀,〔八〕鴻最明,諸人稱之。
上歎嗟其才,〔九〕號之曰「殿中無雙丁孝公」,賜錢二十萬。
〔一0〕
上奏曰:「臣聞古之帝王,統治天下,五載巡狩,至于岱宗,柴祭於天,望秩山川,協時月正日,同鬥斛權衡,使人不爭。
陛下尊履蒸蒸,奉承弘業,祀五帝於明堂,配以光武,二祖四宗,鹹有告祀。
瞻望太山,嘉澤降澍,柴祭之日,白氣上升,與燎煙合,黃鵠群翔,所謂神人以和,答響之休符也。
」上善焉。
〔一一〕
夫帝王不宜以重器假人,觀古及漢傾危之禍,靡不由世位擅寵之家。
伏見大將軍,〔一五〕刺史二千石初除謁辭,求通待報,雖奉璽書,受臺敕,不敢去,至數十日。
背公室,向私門,此乃上威損,下權盛。
〔一六〕外附之臣,〔一七〕依託權門,諂諛以求容媚,宜誅之。
」
湛卒,子浮嗣。
浮卒,子夔嗣。
〔一八〕
又見汪文臺輯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
袁宏後漢紀卷一三亦略載其事。
範曄後漢書侯霸傳雲:霸「師事九江太守房元,治穀梁春秋,為元都講」。
書鈔卷四八兩引,一引作「冢」,禦覽卷二0一引亦作「冢」,今據改。
範曄後漢書丁鴻傳作「字孝公」。
十三年,以侍中兼射聲校尉,見範曄後漢書丁鴻傳。
此句即據諸書所引合校而成。
』」今據範曄後漢書丁鴻傳李賢注引增改。
肅宗詔與太常樓望、少府成封、屯騎校尉桓郁、衛士令賈逵等集議五經同異於白虎觀,使五官中郎將魏應主承制問難,侍中淳于恭奏上,上親稱制臨決。
上嗟歎鴻才,號之曰『殿中無雙丁孝公』,賜錢二十萬」。
所增字句,與範曄後漢書丁鴻傳大體相同。
」李賢注:東觀漢記雲「『以廬江為六安國』,所以徙封為馬亭侯」。
此條文字即據此酌定。
姚本、聚珍本作「元和三年,以廬江郡為六安國,徙封鴻為馬亭侯」。
也是據範書和李賢注增改。
範曄後漢書丁鴻傳雲:「永元四年,代袁安為司徒。
是時竇太後臨政,憲兄弟各擅威權。
鴻因日食,上封事,……書奏十餘日,帝以鴻行太尉兼衛尉,屯南、北宮。
於是收大將軍印綬,憲及諸弟皆自殺。
」今據校正。
範書和帝紀載永元四年閏三月,太常丁鴻為司徒,可見鴻兼衛尉不可能在永元四年以前。
丁鴻上疏當在此月。
「三十六」,聚珍本同,範書作「三十二」。
李賢注雲:「劉向上書雲:『弒君三十六。
』今據春秋與劉向同,而東觀及續漢、範氏諸本皆雲『三十二』,蓋誤也。
」是東觀漢記原文作「三十二」。
範曄後漢書丁鴻傳載鴻疏雲:「今大將軍雖欲敕身自約,不敢僭差,然而天下遠近皆惶怖承旨,刺史二千石初除謁辭,求通待報,雖奉符璽,受臺敕,不敢便去,久者至數十日。
」由此可以看出,所脫文字為「雖欲」至「承旨」二十一字。
東觀記作『先節』,俗本作『失節』,字之誤也。
」可見東觀漢記原有「閒者月滿先節」諸語,禦覽卷四五三引時刪去。
子湛嗣。
湛卒,子浮嗣。
浮卒,子夏嗣」。
李賢注雲:「東觀記及續漢書『夏』字作『夔』也。
」此條文字即綜合範書和李賢注輯出。
姚本、聚珍本同。
楊喬 楊喬曰:〔一〕「臣伏念二千石,〔二〕典牧千裡。
」
聚珍本以為時代不可考。
按範曄後漢書楊琁傳雲:「兄喬,為尚書,容儀偉麗,數上言政事。
桓帝愛其才貌,詔妻以公主。
喬固辭不聽,遂閉口不食,七日而死。
」又循吏孟嘗傳雲:「桓帝時,尚書同郡楊喬上書薦嘗。
」是楊喬為桓帝時人。
毛義 廬江毛義,〔一〕性恭儉謙約,〔二〕少時家貧,以孝行稱。
〔三〕南陽張奉慕其名,〔四〕往候之。
坐有頃,府檄適至,以義守令。
〔五〕義奉而入白母,〔六〕喜動顏色。
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七、華嶠後漢書卷一。
按範曄後漢書劉趙淳于江劉周趙列傳序李賢注引雲:「義為安陽尉,府檄到,當守令。
」通鑑卷四六胡三省注引雲:「義為安陽尉,府檄至。
」聚珍本所增即據此。
「令」,縣令。
通鑑卷四六章帝元和元年載:「南陽張奉慕義名,往候之,坐定而府檄適至,以義守安陽令。
」是以毛義攝代安陽縣令。
薛苞 汝南薛苞,〔一〕字孟嘗,喪母,以至孝聞。
父娶後妻而憎苞,分出,〔二〕日夜號泣,不能去,至被歐杖。
不得已,廬於舍外,旦入而灑掃。
父怒,又逐之。
乃廬於裡門,晨昏不廢。
積歲餘,父母慚而還之。
其事又見袁宏後漢紀卷一一。
劉平 劉平,〔一〕字公子,楚郡人。
更始時,天下亂,平弟仲為賊所殺。
其後賊忽然而至,平扶侍其母,奔走逃難,抱仲遺腹女而棄其子。
母欲還取之,平不聽,曰:「力不能兩活,仲不可以絕類。
」遂去不顧,與母俱匿野澤中。
平朝出求食,逢餓賊,〔二〕將烹之,叩頭曰:「今旦為老母求菜,〔三〕老母待歸為命,願得歸,食母畢,還就。
」因涕泣,〔四〕賊哀而遣之。
平還,食母訖,因白曰:「屬與賊期,義不可欺。
」遂還詣賊。
眾皆大驚,相謂曰:「常聞烈士,〔五〕今乃見之。
去矣,吾不忍食子。
」於是得全。
平既免脫,〔六〕乃摭莢得三升豆,以謝賊恩。
〔七〕
又見汪文臺輯謝承後漢書卷二、司馬彪續漢書卷三、華嶠後漢書卷一。
袁宏後漢紀卷九亦略載其事。
願得歸,飯母畢,還就死」。
類聚卷八五引作「老母飢,少氣力,待平為命。
願得還,飯食母,馳來就死」。
禦覽卷八四一引與類聚卷八五引同,僅無「力」字、「食」字。
按劉平語中「母待歸為命」一句,當從範曄後漢書劉平傳作「母待曠為命」。
劉平初名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