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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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斥言承璀。

    忤陛下,或有恩貸;忤承璀,必有禍害摧破,黨類相托,無複振起。

    威福既盛,恩寵又深,所有衆人,不準拟陛下動得。

    今聞所有處分,皆荷英明,謂聖斷必行,撓惑不得,不勝欣賀。

    且知守道之人,必不盡為中人所害也。

    ” 上曰:“此輩是朕家人,智識凡近,比緣經任使,所以假貸恩私。

    若事迹無良,違犯有驗,朕處置之若一毫爾。

    若有大事,朕亦能斷之。

    ”衆聞此言,皆喜相賀。

    大哉憲宗之為君也,不以私恩害公道,不以偏幸損正人,知宦官之重輕,識職分之本末,故罪犯者棄之如草芥,可不謂有道之君哉! ○上處分舊例戶部有進奉事 元和六年,戶部侍郎李绛延英對畢,上曰:“舊例戶部有進奉,近張弘靖進銀二千兩,衛次公進絹十萬匹,卿獨不進,何也?”绛對曰:“凡是方鎮土地,則有财賦出入,或儉省節用,或貨易羨餘,則有進奉,亦非正道,是将貨利以結主恩。

    今戶部侍郎,是掌陛下錢帛庫藏之官,準敕征入,準敕支用,不合分外更有剩錢。

    臣豈敢将陛下錢物,充臣進奉?若将戶部錢物進入内庫,即是将陛下東庫錢物搬入西庫爾,甯号為進獻?且進奉之弊,公議喧然。

    四方皆厚斂于人,以充進獻,因緣奸盜,大半入私。

    上招好貨之議,于國虧厚下之澤。

    況臣忝司戶部,敢踵舊弊乎?”上曰:“卿言是。

    朕錢在于左藏,何須進入以為煩冗也?若不見卿縷言,朕亦不細知此事。

    依卿所奏,更不用進。

    ” ○論戶部阙斛鬥 無和六年,戶部侍郎李绛奏曰: 天下州縣,皆有戶部阙官俸料職田,祿粟見在,計有三百餘萬石。

    舊例便牒諸道監院,準時價粜貨,市绫絹送納戶部。

    巡院官既少有公心,皆申報估價至賤,三分無一,大為奸欺。

    及依來牒令粜,皆是觀察、刺史、院官、所由等賤價粜将,貧弱百姓惠都不收。

    市輕貨皆貴破官錢,計度所粜斛鬥回市輕貨,比及到京輸納之時,損折奸欺,十無七八。

    枉破官物,利入奸人,無益于公,有害于理。

    臣伏見自陛下嗣位已來,遇江淮荒歉,三度恩赦。

    赈貸百姓斛鬥,多至一百萬石,少至七十萬石。

    本道饑儉無米,皆賜江西、湖南等道米。

    江淮諸道百姓,差使于江西、湖南般運,往返數千裡,五六個月,舟船方到。

    百姓殍相望,轉徙溝壑矣。

    蓋緣道路遐遠,不救急切也。

    今天下戶部阙官斛鬥,伏請便令所在州縣收貯,如是觀察州即令觀察判官一人專知判,州即錄事參軍一人專知判。

    如有遷轉改易,分明交付後人。

    如交割之時,妄有情故,虛受物數,便懲責承受專知官。

    如似損壞,即仰于當處州府公用卻回,取當年新斛鬥。

    诏書朝到,斛鬥暮給,救倒懸之甚急,免般運之艱難,副聖慈憂恤之仁,免饑人僵之苦。

    若貯貨之外,斛鬥甚多,便減價出粜,務救百姓艱歉也。

     上覽秦,深所嗟賞曰:“若在位者皆能如此,用心奉公,朕豈憂天下不理也?”遂依所奏敕下,至今守為程式。

     ○論元義方事 元和七年春,元義方自福建觀察使拜京兆尹。

    是時貴人吐突承璀特承恩寵。

    義方,由徑小人也,以承璀閩越人,因為廉使,厚結其黨裡親族,悉署軍中右職,令厚加請受,中貴人深荷之。

    宰相李吉甫自淮南重入,托身于承璀,為不易之契,與義方同與通結,特除京兆尹。

    戶部侍郎李绛素惡其為人,及拜相後,遂出義方為鄜坊觀察使,且令出朝廷,免有關通津梁爾。

    而義方内恃通結力,外憑吉甫援,因謝對見,盛奏李绛情故,“黨庇同年及第人許季同,自兵部郎中數月便授京兆尹。

    臣乃被黜鄜坊。

    上罔聖德,自行威德。

    ” 上曰:“朕谙李绛為人,不合有此。

    待朕對日問之。

    ”義方不準拟不信其言,惶遽述于吉甫,以祈旁救。

    吉甫謂義方曰:“此人勁硬,必不得位頭便已。

    大須作意。

    ”及翌日,延英對見,奏事了,上發言曰:“朕不知同年之稱,便有情故,除授之際,遽有偏頗,何也?”對曰:“李吉甫、權德輿并非科第,唯臣一人是進士及第,有同年者。

    是四海之人,悉非親族,亦有放出身,然後始相識,謂同此出身,何得便有情故?每年明經、進士及第一百餘人,每年春,同年吏部得官一千五百人,亦是同年。

    言事者知陛下不親小事,敢以此罔上。

    兵部郎中許季同,與臣同年及第,為韋臯判官。

    劉辟作亂,季同棄妻子,歸朝廷。

    吉甫賞其忠節,手自為制詞,除監察禦史,豈是同年?今為兵部郎中四五個月,未合轉遷,緣親兄許孟容授吏部侍郎,準敕兄弟不合同省,所以轉授京兆少尹。

    佗人亦須如此處置,豈得為同年?臣聞忠臣事君,不以私害公,如親故才行,實堪舉用,即合陳奏,使各當其才。

    為身避嫌,使親故有才不用,是徇私也,于公道何有哉?為臣下私計,則免悔尤,為朝廷叙官,則非至公矣。

    小人之言,不可不察。

    ” 上曰:“朕知卿不疑。

    向者如卿所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