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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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事節儉,停罷進奉,降免囚徒,廄馬宮人,既從減省,私率公債,又悉蠲除,戒長吏之貪求,禁遠人之驅掠,大革時弊,特出聖懷,下感人心,上符天意,實帝皇之盛事,為史策之輝光。

    斯則唐堯虞舜之明,未過于此;貞觀開元之盛,複睹于今。

    鼓舞億兆之歡心,丕降至誠之德意。

    澤以周地,陰陽之候自和;德既動天,雲雨之施何遠?臣等叨居近地,獲奉聖時,感汴忻歡,實倍常品。

     ○謝宣慰狀 今日中使某至,奉宣聖旨,恩私俯降,抃躍難勝。

    伏以恩澤所覃,積弊盡去,事關聖政,感極人心。

    臣等職忝禁闱,喜倍常分,奉章陳賀,未盡懇誠,曲蒙聖慈,更賜宣勞,感恩承命,榮幸實深。

     ○又謝宣慰狀 今日中使某至,奉宣聖旨,“以陰陽差序,時雨愆期,朕每事增修,冀感和氣,卿等悉心奉上,副朕憂勤。

    今有甘澤,與卿等同慰”者。

    臣伏以時雨既降,百姓歡欣,聖念猥加,特賜宣谕,喜戴交集,抃舞失圖。

    臣聞唯天無私,去人不遠,與聖合德,有感必通,福應之際,其猶影響。

    陛下以自春以來,陽候稍亢,慮成旱暵,妨此農功,憂勤之誠,既形造次,惕厲之志,不忘寝興。

    爰降德音,大修政本,過自克責,勤求阙遺,絕貢獻以字黎元,務減省以崇簡易,去當今之甚弊,行曆代之所難,發自宸衷,曉示天下。

    人心既感,和氣自通,曾未浃旬,遂降膏雨,公私暢茂,動植生榮,麰麥可望于豐盈,耕耒不愆于節候,康衢士庶,鼓舞歡呼,感荷皇恩,緻此甘澤。

    則知憂先于事,故能無憂;事至而憂,事故罕救。

    此雖古先哲後,修己備災,引六事以責躬,念一物之失所,感應遄速,豈過于斯?臣等職忝禁闱,親承密命,無裨萬一,喜遇聖明,理之當者無不行,政之失者無不革,累積盛??,将緻升平,感抃欣榮,實倍常品。

     ○謝密賜宣勞狀 奉宣密旨,以臣所論奏事,頗切時要,特賜慰勞者。

    臣伏蒙獎擢,緻于近密,苟有所見,即合啟陳,敢望聖明照臨,皆賜俯察,載降宣谕,曲示恩施,榮感交深,兢跼無地。

    臣所陳之事,非止一端,實政理之源,系安危之切。

    冀望重于所忽,防于至微,則億兆生靈,同慶仁壽。

    臣無任雲雲。

     ○論許遂振進奉請驿遞送至上都狀 元和五年,宣令許遂振,诏允依來奏乘驿遞進奉者。

    學士奏曰: 伏以本置館驿,祗緣使命。

    有司所支食料減刻,已恐不充,今若進奉貨财,悉令館驿遞送,豈唯館驿不濟,實慮州縣難堪。

    且财貨數多,差夫遞送,便須防援,轉益勞煩。

    伏恐人力凋殘,物議喧謗。

    況館驿所破,并是官錢,虛有省腳之名,實緻擾人之弊,倘若有利無害,承前久合行之;脫若諸道悉然,即是制度紊亂。

    事傷聖政,不敢不言。

    伏望與遂振诏中處分,且依舊例,庶望公私通濟,事體合宜。

    其诏草未撰,伏望聖旨。

     宣:“依。

    ” ○論不召對疏 上逾月不召對,而學士李绛等上疏曰: 學非稽古,才昧濟時,陛下過聽,不以臣等愚懵無取,誤置于嚴密之地。

    職居肘腋,任切腹心,寵食太官之珍,榮通禁門之籍。

    縻軀緻命,讵報雨露之恩?殉節忘家,甯酬天地之德?所以繼獻章疏,冀增日月之輝;妄進懇誠,希添海嶽之廣。

    而不量力分,觸冒危機,徒竭公盡忠,忤犯嚴旨,雖死不悔,當職所宜。

    臣以謂忠臣不避罪以匡君,正士不違患以污道。

    所貴上裨萬一,仰酬顧遇,實臣等之心也;不顧忌諱,合置嚴譴,此又臣等之分也。

    一月已來,未蒙賜召,咫尺之地,無申就日之誠,跬步之間,莫獲回天之顧,兢惕無地,慚惶失圖。

    臣聞管仲對齊桓公雲:“大臣持祿不敢谏,小臣畏罪不敢言,下情不通,此害霸之甚也。

    ”臣等不言度日,飽食過時,既無切谏之尤,複道如何?伏惟陛下以社稷宗廟為心,以四海萬姓為慮,詢訪道理,開納直言,知好問而自通,以博聞而自廣。

    是天下之幸,豈臣等之幸耶! 上覽疏,令宣谕曰:“朕近者以方暑事繁,所以不得召對卿等,即宜明日二三殿對來。

    ” ○延州事宜 延州所管皆新蕃人。

    比來部落擾動,多因官吏貪克,失于思信,務于誅求,緻控制無方,威惠不及。

    塞門要地,切在鎮安。

    自朝廷初除延榮領延州,衆情鹹以為未當其選,今沙陀等果有不安,撫馭之間,必有所失,恐日久轉弊,須務遠圖。

    伏望聖恩,令别擇才識相當者充刺史,辭對之日,賜其誡敕。

    冀種落懷附,皇風宣暢,俯接京畿,使知典法。

    謹具奏聞,伏惟聖旨。

     宣:“依奏。

    ”遂除渾鎬為刺史。

     ○論簡勘楊憑家産狀 學士李绛奏曰: 伏以楊憑犯贓,憲司推勘,舉正朝典,肅清人心,此蓋理之宜然,法度之當爾。

    臣但不知楊憑所犯輕重,若所坐隻緣贓污,法令且有明文,合待推勘事終後,征贓定罪。

    今所與宗儒诏,令一物已上,具數聞奏。

    即宗儒受诏之日,便合勘責家資,遠近流傳,有似簿錄。

    簿錄家産,皆是逆人,至犯贓不合同例。

    伏以聖恩再三,立法度必歸至公。

    事體之間,貴于允當,臣苟有所見,不敢不陳。

     宣:“依,不用與宗儒诏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