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朝聖諭錄下
關燈
小
中
大
南京禮部,山專教內竪,俱罷內閣之任,朝士皆頌上明決。
山遂見疏,不復得近扆前矣。
宣德四年,顧佐自陞都禦史,憲度嚴明,宿弊清革,下至吏卒,(「下至吏卒」,「吏卒」原作「使卒」,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東裡文集本改。
)悚駭懍然。
吏有遭笞者,捃摭佐之過,謂受皂隸賂放歸,(「謂受皂隸賂放歸」,「謂」字原無,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東裡文集本補。
)悉具姓名訴通政司以聞。
上密以示士奇,且曰:「爾不舉佐廉乎?」對曰:「所訴之事誠有,非誣。
蓋今朝臣月俸米止給一石,(「蓋今朝臣月俸米止給一石」,「今」原作「自」,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東裡文集本改。
)薪炭、馬芻鹹資于皂,不得不遣半歸,使備所用。
皂亦皆樂得歸耕,實官、皂兩便。
此京師大小臣寮皆然,臣亦然。
自永樂以來如此,仁宗皇帝固知之,所以增朝臣之俸。
」上嘆曰:「朝臣之難如此。
」因怒訴者曰:「朝廷用一好人,輒為小人所排。
」欲下法司治之。
士奇對曰:「此末事,不足上幹聖怒,但付佐自治,恩與法并行矣。
」士奇退,上召佐,以吏訴狀授之,諭之曰:「放皂歸耕,使給薪芻,京官皆然,不足為過。
小人不樂檢束,誣陷正人,汝自治之。
」佐叩首退,召吏示之狀,吏恐甚,佐曰:「上命我治汝,我姑容汝,但改行為善。
」竟不治之。
上聞之,喜曰:「佐得大體矣。
」數月,有囚告佐累累枉人重罪,不聽訴理者。
上大怒,召楊榮及上奇諭曰:「此必有重囚教之排佐,(「此必有重囚教之排佐」,「之」字原缺,據清勝朝遺事二編本補。
)小人陷正人,不可不究治。
」遂命三法司鞫之,實千戶臧清殺一家無罪三人,(「實千戶臧清殺一家無罪三人」,「三人」原作「二人」,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東裡文集本改。
)當死,代寫狀教之誣告。
上曰:「不誅之,佐何以行事!」立命磔清于市。
蓋上去惡佑善,明決率類此。
宣德五年二月十九日,上禦南齋宮,召士奇諭曰:「吾欲下一寬恤之令,今獨與爾商之。
然吾未能悉知,爾當效助益。
」(「爾當效助益」,原作「爾當益效助」,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東裡文集本改。
)遂命內侍具楮筆。
上曰:「免災傷稅糧當是首事。
聞民間虧欠畜馬騾驢,所司追償甚迫,民計無出,亦甚艱難,部官坐視而不言。
」對曰:「陛下聖念及此,生民之幸。
各部惟知督責下民以供公家,而不顧民心之離,故一切民瘼蔽不以聞。
今所當寬恤者,殆非此兩事。
」(「殆非此兩事」,原作「非恃此兩事」,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東裡文集本改。
)上曰:「汝所知者具言之。
」對曰:(「對曰」,「曰」字原缺,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東裡文集本補。
)「百姓積年負欠薪芻及採辦買辦之物,所司責償甚急,皆當寬貸。
各處官田起科不一,而租額皆重,細民困乏,郡縣以聞,蘇州尤甚。
戶部固執,悉不與除豁,細民多有委棄逃徙者,此當量與減除。
部符下郡縣採辦買辦諸物,但一概派徵,更無分別出產與否,非出產處百姓數十倍價買納。
此請戒約該部,今後凡物隻派產有之處,不許一概均派苦民。
年來刑獄冤濫者多,感召旱澇恐由于此,請戒飭法司,敦用平恕,務求情實。
今工匠之弊尤多,四方遠近,每戶不問幾丁,悉徵在京,役於公者什不一二,餘皆為所管之人私役,不得營生,嗟怨溢路。
此請命官巡察究治及分豁戶丁之半,放回單丁者,免老病,無餘丁者除籍。
又有平民本非業匠,為怨家誣引者,當審實除豁。
南方運糧至此,人力甚艱,而倉廩無關防,奸人盜竊,動輒數萬,(「姦人盜竊動輒數萬」,「盜」原作「益」,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改。
)前者就執,後者復繼,恬無警畏,此請命風憲關防巡察。
」上嘆曰:「朝廷任六卿,但知苛責下民,而不能察奸清弊,有愧厚祿矣。
爾所陳有益于朕,有益于民,此皆應行。
」命即草敕,明旦頒下,遂令尚膳賜饌。
敕諭既下,上聞眾心悅戴,召臣士奇賜鈔三千緡、文綺二端及羊酒,臣叩首受賜。
上笑曰:「薄用潤筆耳。
」 宣德五年三月清明節,上奉皇太後謁陵。
謁畢,上侍皇太後於行殿,賜英國公張輔、尚書蹇義及士奇、楊榮、金幼孜、楊溥四人見。
太後曰:「爾等皆先朝舊臣,勉輔嗣君雲雲。
」遂賜酒饌及白金綵幣,皆叩首退。
既還京,士奇間因獨對,上曰:「前日陵上,汝等謁太後退,太後為朕言,皇考往年在宮中談汝等姓名及行事甚熟,太後悉能記憶。
其間才學孰優孰劣,(「其間孰優孰劣」,「孰劣」二字原誤倒,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東裡文集本補。
)肯任事不任事,皆有譏評。
言:『輔雖武臣,而達大義;蹇重厚小心,但多思而少斷;爾能持正言,不避迕意,議事之際,先帝數不樂汝,然終從汝以不敗事。
嘗有一二事之失,先帝甚悔不從汝言。
』太後又謂朕曰:「凡正直之言,爾不可以為迕而不從,謹之,謹之。
』」士奇對曰:「太後之盛德,仁宗皇帝之盛德也。
願陛下常奉聖諭。
」 宣德五
山遂見疏,不復得近扆前矣。
宣德四年,顧佐自陞都禦史,憲度嚴明,宿弊清革,下至吏卒,(「下至吏卒」,「吏卒」原作「使卒」,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東裡文集本改。
)悚駭懍然。
吏有遭笞者,捃摭佐之過,謂受皂隸賂放歸,(「謂受皂隸賂放歸」,「謂」字原無,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東裡文集本補。
)悉具姓名訴通政司以聞。
上密以示士奇,且曰:「爾不舉佐廉乎?」對曰:「所訴之事誠有,非誣。
蓋今朝臣月俸米止給一石,(「蓋今朝臣月俸米止給一石」,「今」原作「自」,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東裡文集本改。
)薪炭、馬芻鹹資于皂,不得不遣半歸,使備所用。
皂亦皆樂得歸耕,實官、皂兩便。
此京師大小臣寮皆然,臣亦然。
自永樂以來如此,仁宗皇帝固知之,所以增朝臣之俸。
」上嘆曰:「朝臣之難如此。
」因怒訴者曰:「朝廷用一好人,輒為小人所排。
」欲下法司治之。
士奇對曰:「此末事,不足上幹聖怒,但付佐自治,恩與法并行矣。
」士奇退,上召佐,以吏訴狀授之,諭之曰:「放皂歸耕,使給薪芻,京官皆然,不足為過。
小人不樂檢束,誣陷正人,汝自治之。
」佐叩首退,召吏示之狀,吏恐甚,佐曰:「上命我治汝,我姑容汝,但改行為善。
」竟不治之。
上聞之,喜曰:「佐得大體矣。
」數月,有囚告佐累累枉人重罪,不聽訴理者。
上大怒,召楊榮及上奇諭曰:「此必有重囚教之排佐,(「此必有重囚教之排佐」,「之」字原缺,據清勝朝遺事二編本補。
)小人陷正人,不可不究治。
」遂命三法司鞫之,實千戶臧清殺一家無罪三人,(「實千戶臧清殺一家無罪三人」,「三人」原作「二人」,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東裡文集本改。
)當死,代寫狀教之誣告。
上曰:「不誅之,佐何以行事!」立命磔清于市。
蓋上去惡佑善,明決率類此。
宣德五年二月十九日,上禦南齋宮,召士奇諭曰:「吾欲下一寬恤之令,今獨與爾商之。
然吾未能悉知,爾當效助益。
」(「爾當效助益」,原作「爾當益效助」,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東裡文集本改。
)遂命內侍具楮筆。
上曰:「免災傷稅糧當是首事。
聞民間虧欠畜馬騾驢,所司追償甚迫,民計無出,亦甚艱難,部官坐視而不言。
」對曰:「陛下聖念及此,生民之幸。
各部惟知督責下民以供公家,而不顧民心之離,故一切民瘼蔽不以聞。
今所當寬恤者,殆非此兩事。
」(「殆非此兩事」,原作「非恃此兩事」,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東裡文集本改。
)上曰:「汝所知者具言之。
」對曰:(「對曰」,「曰」字原缺,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東裡文集本補。
)「百姓積年負欠薪芻及採辦買辦之物,所司責償甚急,皆當寬貸。
各處官田起科不一,而租額皆重,細民困乏,郡縣以聞,蘇州尤甚。
戶部固執,悉不與除豁,細民多有委棄逃徙者,此當量與減除。
部符下郡縣採辦買辦諸物,但一概派徵,更無分別出產與否,非出產處百姓數十倍價買納。
此請戒約該部,今後凡物隻派產有之處,不許一概均派苦民。
年來刑獄冤濫者多,感召旱澇恐由于此,請戒飭法司,敦用平恕,務求情實。
今工匠之弊尤多,四方遠近,每戶不問幾丁,悉徵在京,役於公者什不一二,餘皆為所管之人私役,不得營生,嗟怨溢路。
此請命官巡察究治及分豁戶丁之半,放回單丁者,免老病,無餘丁者除籍。
又有平民本非業匠,為怨家誣引者,當審實除豁。
南方運糧至此,人力甚艱,而倉廩無關防,奸人盜竊,動輒數萬,(「姦人盜竊動輒數萬」,「盜」原作「益」,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改。
)前者就執,後者復繼,恬無警畏,此請命風憲關防巡察。
」上嘆曰:「朝廷任六卿,但知苛責下民,而不能察奸清弊,有愧厚祿矣。
爾所陳有益于朕,有益于民,此皆應行。
」命即草敕,明旦頒下,遂令尚膳賜饌。
敕諭既下,上聞眾心悅戴,召臣士奇賜鈔三千緡、文綺二端及羊酒,臣叩首受賜。
上笑曰:「薄用潤筆耳。
」 宣德五年三月清明節,上奉皇太後謁陵。
謁畢,上侍皇太後於行殿,賜英國公張輔、尚書蹇義及士奇、楊榮、金幼孜、楊溥四人見。
太後曰:「爾等皆先朝舊臣,勉輔嗣君雲雲。
」遂賜酒饌及白金綵幣,皆叩首退。
既還京,士奇間因獨對,上曰:「前日陵上,汝等謁太後退,太後為朕言,皇考往年在宮中談汝等姓名及行事甚熟,太後悉能記憶。
其間才學孰優孰劣,(「其間孰優孰劣」,「孰劣」二字原誤倒,據明朱氏國朝典故本、東裡文集本補。
)肯任事不任事,皆有譏評。
言:『輔雖武臣,而達大義;蹇重厚小心,但多思而少斷;爾能持正言,不避迕意,議事之際,先帝數不樂汝,然終從汝以不敗事。
嘗有一二事之失,先帝甚悔不從汝言。
』太後又謂朕曰:「凡正直之言,爾不可以為迕而不從,謹之,謹之。
』」士奇對曰:「太後之盛德,仁宗皇帝之盛德也。
願陛下常奉聖諭。
」 宣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