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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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所見,吏屬苦于谘禀,因緣留滞,動涉歲時,深為未便。

    參稽故事,宜屬理官。

    今請複置大理獄,應三司及寺、監等公事,除本司公人杖、笞罪非追究者随處裁決,餘并送大理獄結斷。

    其應奏者并天下奏案,并令刑部、審刑院詳斷[6]。

    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專主推鞫;檢法官二人,餘悉罷。

    應合行事,委本寺詳具以聞。

    』從之。

    台符等既受命作大理寺,凡十有七日而成。

     二年正月戊子,手诏:『大理寺日者修舉墜典,厘正職業,俾治官府獄事。

    前代章程,湮滅歲久,不可複知。

    今所圖畫,皆以義起,推掄規模,不少寬假,必難稱辦。

    苟官吏各懷顧忌,于驅遣之際,或至逡巡,則稽留弊害,無肯前者。

    其本寺丞事勘鞫,可且依推制院及禦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斷訖。

    徒以上,旬具犯由,申中書、樞密院刑房置司,及一年,别取旨。

    』其後及一年,乃複诏依開封府例供報糾察司。

    丁酉,置大理寺勾當公事官二員,以大小使臣充。

     二月甲寅,诏大理寺官人可依禦史台例,禁出谒及見賓客。

     三月丁醜,上批:『大理寺長貳、丞、主簿家屬既不在治所,如遇休暇,宜止各輪一員在寺,餘歸休沐,庶制可經久,人無憚倦。

    其著為令。

    』 九月壬午,诏:『翰林學士李清臣所撰《大理寺記》,凡朝廷修廢官事之本末,小大無不該載,惟崔台符等首被選掄,考舉墜典,而能剸遣滞訟[7],獄無淹囚,獨不得挂名其間,尚為阙漏。

    宜送清臣增人。

    』 三年正月辛未,诏:『大理寺鞫罪人,依開封府例報糾察司。

    』後大理寺乞旬具徒以上事報糾察司,許之。

    開封官準此。

    仍诏:『糾察司如察訪得雖非徒以上而出入不當,許索文案點檢。

    』 六年六月。

    元豐間,诏大理兼鞫獄,所承内降公事,上下皆曰:『是诏獄也。

    』意必傳重,少卿韓晉卿獨持平檄實,無所觀望,人以不冤。

    上知其才,凡獄難明及事系權貴者,悉以委晉卿。

     孔子廟庭配飨 熙甯七年十二月庚寅,判國子監常秩等乞立孟轲、揚雄像于孔子廟庭,仍加爵号。

    又乞追尊孔子以帝号。

    诏兩制與國子監、禮院官同詳定。

    後不果行。

     翰林學士楊繪以為加帝号非是。

    當求繪議,附見于此。

    範祖禹志繪墓雲:『繪言不必追尊。

    』 元豐二年正月己醜,京兆府學教授蔣夔言:『春秋釋奠,以孔子為先聖,顔子為先師。

    先聖之樽在西,先師之樽在東。

    肆祭器,實牲體,盥手、濯爵、奠币、讀祝、拜跪、登降、進退之節,與孔子無少異。

    而九人之像坐于兩旁,樽酒豆肉不及。

    且孔子,師也。

    顔子雖大賢,與九人者,徒也。

    乞下臣議,欲禮官薦享祝獻,顔子降于孔子,九人降于顔子,以正開元之失禮。

    』诏禮院詳定。

    禮官言:『唐顯慶二年,長孫無忌議,案永徽之令,改周公為先聖,孔子為先師。

    漢、魏以來,取舍各異。

    顔回、夫子互作先師,宣父、周公疊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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