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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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曰:『當孽豎亂常之日,乃先皇違豫之初。

    罹此震驚,遂至沈劇。

    』按:呂夷簡天禧四年九月自知制诰改龍圖閣直學士、權知開封府,不在舍人院久矣。

    又下诏責寇準等,乃二月二十九日,其草诏時非旬假可知,恐江氏誤也,今不取,當從《龍川别志》,當直舍人乃宋绶。

    《龍川别志》:丁謂逐李迪,命宋绶草責詞。

    绶請其罪名,謂曰:『春秋無将,漢法不道,皆其事也。

    』宋不得已,從之。

    詞既上,謂猶嫌其不切,多所改定其言,上前争議曰:『罹此震驚,遂至沈頓』,謂所定也。

    按:《實錄》具載寇準及李迪責詞,準則雲:『為臣不忠。

    』迪則雲:『附下濟惡。

    』并無『春秋』、『漢法』等語,當是宋绶但從謂指草诏,卻自用己意行文,故不同耳。

    『罹此震驚,遂至沈頓』乃叙說周懷政謀反事,準坐與懷政通交,迪坐附會準,初不叙争議上前事也。

    蓋迪與準同責,而《别志》偶不及準,故妄以争議事附著之。

    然争議亦何至『震驚』、『沈頓』?今不取。

     謂惡準、迪,必欲緻之死地,遣中使赍敕,就賜二人。

    中使承謂指,以錦囊貯劍,揭作馬前,示将有所誅戮狀。

    至道州,準方與客宴,客多州吏也[12]。

    起逆中使,中使避不見。

    問其所以來之故,不答。

    衆皇恐不知所為,準神色自若,使人謂之曰:『朝廷若賜準死,願見敕書。

    』中使不得已,乃授以敕。

    準即從錄事參軍借綠衫着之,短才至膝,拜敕于庭,升階複宴,至暮乃罷。

    及赴貶所,道險不能進,州縣以竹輿迎之。

    準謝曰:『吾罪人,得乘馬幸矣。

    』冒災瘴,日行百裡,左右為之泣下。

    既至,吏獻以圖經,首載州東南門至海岸十裡。

    準恍然曰:『吾少時嘗為詩,有曰「到海隻十裡,過山應萬重」,今日思之,人生得喪豈偶然耶?』中使至郓州,迪聞其異于它日,即自裁,不殊救之乃免。

    人往見迪者,中使辄籍其名;或饋之食,留至甚腐,棄捐不與。

    迪客鄧餘怒曰:『豎子欲殺我公以媚丁謂耶?鄧餘不畏死,汝殺我公,我必殺汝!』從迪至衡州,不離左右,迪由是得全。

    或語謂曰:『迪若貶死,其如士論何?』謂曰:『異日好事書生弄筆墨,記事為輕重,不過曰「天下惜之」而已!』宣徽南院使、鎮國軍留後曹玮責授左衛大将軍、容州觀察使、知萊州。

    玮時任鎮定都部署,丁謂疑玮不受命,诏河北轉運使、侍禦史韓億馳往收其兵。

    先是,憶嘗受诏為向敏中諸子析私财,丁謂使所親谕億,欲市向氏長安華嚴川田。

    億至向第,面戒諸子曰:『上田衣食之原,決不可鬻!』由是忤謂意。

    謂欲緣是并中億,而玮得诏,即日上道,弱卒十餘人,不以弓韔矢菔自随,謂卒不能加害。

    戶部侍郎、知青州周起責授太常少卿、知光州,給事中、知杭州王随授秘書少監、知通州,知海州王曙授鄂州團練副使,兵部郎中、知光州盛度授和州團練副使,凡前附寇準事者,并再加貶绌。

     六月庚申,西京作坊使、普州刺史、大内押班雷允恭以擅易皇堂事伏誅(詳見《雷允恭擅易皇堂》)。

    初,丁謂與允恭協比專恣,内挾太後,同列無如之何。

    太後常以上卧起晚,令内侍傳旨中書,欲獨受群臣朝。

    謂适在告,馮拯等不敢決,請謂出謀之。

    及謂出,力陳其不可,且诘拯等不即言,由是稍失太後意。

    又嘗議月進錢充宮掖之用,太後滋不悅。

    允恭既下獄,王曾欲以山陵事并去謂,而未得間。

     一日,語同列曰:『曾無子,将以弟之子為後。

    明日朝退,當留白此。

    』謂不疑曾有異志也。

    曾獨對,具言謂藏禍心,故令允恭擅移皇堂于絕地。

    太後始大驚。

    謂徐聞之,力自辨于簾前。

    未退,内侍忽卷簾曰:『相公誰與語?駕久起矣!』謂皇恐不知所為,以笏叩頭而出。

    癸亥,輔臣會食資善堂,召議事,謂獨不與,知得罪,頗哀請錢惟演,遽曰:『當緻力,無大憂也。

    』馮拯熟視惟演,惟演踧踖。

    及對承明殿,太後谕拯等曰:『謂身為宰相,乃與允恭交通?』因出謂嘗托允恭令後苑匠所造金酒器示之,又出允恭嘗幹謂求管勾皇城司及三司衙司狀,因曰:『謂前附允恭奏事,皆言已與卿等議定,故皆可其奏。

    近方識其矯誣。

    且營奉先帝陵寝,所宜盡心,而擅有遷易,幾誤大事!』拯等奏曰:『自先帝登遐,政事皆謂與允恭同議,稱得旨禁中,臣等莫辨虛實。

    賴聖神察其奸,此宗社之福也!』太後怒甚,欲誅謂。

    拯進曰:『謂固有罪,然帝新即位,亟誅大臣,駭天下耳目。

    且謂豈有逆謀哉?第失奏山陵事耳。

    』太後稍解,令拯等即殿廬議降黜之命。

    任中正言:『謂被先帝顧托,雖有罪,請如律議。

    』王曾曰:『謂以不忠得罪,宗廟尚何議耶?』乃責謂為太子少保、分司西京。

    故事,宰相罷免皆降制。

    時亟欲行,止召當直舍人草詞,仍榜朝堂,布谕天下。

    謂所坐,但私庇允恭,不忍破其妄作,未必真有禍心。

    然天資險狡,多陰謀,得政歲久,惡不可測,雖曾以計傾之,而公論不以為過也。

     魏泰雲:呂許公權知開封,鞫雷允恭獄,凡行移推劾文字及追取證左之人,一切止自允恭,略無及謂之語。

    獄具,欲上聞。

    謂信以為無疑,遂令許公對。

    公至上前,方暴其絕地之事。

    按:劾獄就鞏縣,內侍羅崇勳實主之,許公但與魯宗道複視皇堂,無與獄事也。

    魏泰所聞誤矣。

    以計傾謂乃王沂公,然與獄事亦無與。

    《龍川别志》所載,蓋得其實。

    泰又雲:沂公獨入劄子,乞與山陵已前,一切內降文字,中外并不得施行。

    又乞今後凡兩府行文字,中書須宰相參政、密院須樞密使副佥書聞,方許中外承受。

    兩宮可其奏。

    謂聞之,愕然自失,由是深憚沂公。

    事俱不見于國史、《實錄》。

    以理勢度之,謂方與允恭交結,沂公雖有此奏,亦未必從。

    愕然自失,當是沂公獨對,發其擅易皇堂事耳,今并不取。

    丁謂附傳及正傳并雲:遺制,軍國事兼權取皇太後處分。

    謂乃增權字。

    及太後稱制,又議月進錢充宮掖之用,太後深惡之,因允恭擅易皇堂,遂并錄謂前後欺罔事竄之。

    按王曾《言行錄》:謂乃欲去權字者,傳誤矣。

    僧文瑩《湘山錄》載仁廟纂臨才十二歲,未能待旦,起已日高。

    太後遣中人傳旨中書:『為官家年少起晚,恐稽留百官班次,每日祗來這裡體會。

    』丁晉公謂在告,馮相覆奏曰:『乞候丁謂出,與商量。

    』及丁參告,太後又傳旨晉公,公奏曰:『臣等尚聞皇帝傳寶受遺,若移大政于它處,則理勢不順,難以承禀。

    』晉公由此忤太後意。

    複面責同列曰:『此事諸君即當中覆,何須某出?』足見顧藉自厚也。

    晉公更衣,馮謂魯參曰:『渠必獨作周公,令吾輩為莽、卓,乃真宰存心也。

    』丁謂忤太後旨,此當得其實。

    然謂初議獨欲皇帝朔望見群臣,大事則太後與帝召對輔臣決之。

    今乃不欲太後獨受群臣朝,似與前相戾。

    或奸邪,亦往往堅持小正,以售其大不正。

    又謂意太後未必罪己,故敢如此也。

    但文瑩所載,尚多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