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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俟宸旨。

    』诏天皇、北極特升在第一龛,又設孫星位于子星之次,帝坐如故。

    欽若複言:『帝坐止三,在紫微、太微者已列第二等,惟天市一坐在第三等,此人情所未安也。

    又《晉志》,大角及心,中心但雲天王坐,實與帝坐不類。

    』诏特升在第二龛。

     十一月乙巳朔,鹵簿使王欽若奉神位闆對于便殿。

    壇上四位,塗以朱漆金字,自餘皆黑漆。

    第一等金字,第二等黃字,第三等以降朱字,悉貯以漆押,覆以黃練帊。

    上降階觀之,即付有司,仍戒各謹其事。

    禮儀使趙安仁上《新定壇圖》,且言:『舊圖五帝、五嶽中鎮、河漢并在第三等。

    檢詳儀注,合在第二等。

    望刊正。

    』奏可。

     柴成務等看詳編敕 鹹平元年十一月。

    先是,诏給事中柴成務等重詳定新編敕。

    丙午,成務等上言曰:『自唐開元至周顯德鹹有格敕,并著簡編。

    國初重定《刑統》,止行編敕四卷。

    洎方隅平定,文軌大同,太宗臨朝,聲教彌遠,遂增後敕,為《太平編敕》十五卷。

    淳化中,又增後敕,為《淳化編敕》三十卷。

    編敕之始,先帝親戒有司,務在體要。

    當時臣下不能申明聖意,以去繁文。

    今景運重熙,孝心善繼,自淳化以後,宣敕至多,乞命有司别加詳定,取刑部、大理寺、京百司、諸路轉運司所受《淳化編敕》,及續降宣敕萬八千五百五十五道遍共披閱,凡敕文與《刑統》令式舊條重出者,及一時機宜非永制者,并删去之。

    其條貫禁法當與三司參酌者,委本部編次之。

    凡取八百五十六道,為新删定編敕。

    其有止為一事前後累敕者,合而為一;本是一敕條理數事者,各以類分。

    取其條目相因,不以年代為次。

    其間文繁意類者,量經制事理增損之;情經法重者,取約束刑名削去之。

    凡成二百八十六道,準分别為一卷,附制儀令,違者如違令法。

    本條自有刑名者依本條。

    又以續降敕書、德音九道别為一卷,附淳化赦書合為一卷。

    其厘革一州一縣一司一務者,各還本司。

    今敕稱依法及行朝典勘斷不定刑名者,并準《律令格式》,無本條者,準違制令,故不躬親被受條處分。

    臣等重加詳定,衆議無殊。

    伏請镂闆頒下,與《律令格式》、《刑統》同行。

    』優诏褒答之。

     大中祥符六年三月,判大理寺王曾言:『自《鹹平編敕》後,續降宣敕千一百餘道,及新行者,又三千六百餘道。

    條件既衆,檢視猶難。

    望遣官删定。

    』乃诏王曾與翰林學士陳彭年同加詳定。

     九年八月,翰林學士陳彭年等言:『先準诏看詳新、舊編敕,及取已删去并林特所編三司文卷、續降宣敕,盡大中祥符七年,總六千二百二道(《會要》雲二千七百九十一道。

    今從本志),千三百七十四條,分為三十卷。

    其儀制、赦書、德音别為十卷,與《刑統》、《景德農田敕》同行。

    其止是在京及三司本司所行宣敕,别具編錄,若三司例。

    冊貢舉、國信條例,仍舊遵用。

    』 李宗谔等修定樂器 景德二年八月丁醜朔[10],以翰林學士李宗谔、左谏議大夫張秉同判太常寺,仍命内臣監修樂器。

    時殿中侍禦史艾仲儒上言:『每監祠祭,伏見太常樂器損阙,音律不調。

    郊禋在近,望遣使修飾,及擇近臣判寺。

    』故以命之。

    宗谔素曉音律,乃令大樂、鼓吹兩署工較其優劣,黜去濫吹者五十餘人。

    宗谔因編錄律呂樂物名數,目曰《樂纂》,又裁定兩署工人試補條式及肄習程課,皆施行之。

     三年八月甲戌,上禦崇政殿,張宮懸,閱試李宗谔等新習雅樂,召宰相、親王臨觀,宗谔執樂譜立侍。

    先以鐘、磐按律,次令登歌[11],鐘、磬、埙、篪、琴、阮、笙、箫各二色合奏,筝、瑟、築三色合奏,疊為一曲,複擊鐘、鑄為六變、九變,又為朝會上壽之樂,文、武二舞,鼓吹、導引、警夜、六周之曲。

    舊制:巢笙每變宮之際,必換義管。

    然難于遽易,樂工單仲辛改為一定之制,不複旋易,與諸宮調頗為精習。

    上甚悅,賜宗谔等器币有差。

    自是樂府制度頓有倫理矣。

    上以兩舞樂詞非雅,乃命分兩制别為之。

     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己酉,诏太常寺别制天書樂章,俟親飨園丘日,以奉禋祀。

    又诏取天書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