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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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詐百端、掩人不備者,則謂之謀;直情徑行、略無顧慮、公然殺害者,則謂之故。

    謀者尤重,故者差輕。

    今此人因犯它罪,緻殺傷他人罪,雖得首原,殺傷不在首例。

    若從謀殺則太重,若從鬥殺則太輕,故酌中,令從故殺傷法。

    其直犯殺傷更無它罪者,唯未傷則可首,但系已傷,皆不可首。

    今許遵欲将謀之與殺,分為兩事,則故之與殺,亦是兩事也。

    且律稱得免所因之罪,彼劫囚略人皆是也。

    已有所犯因,而又殺傷人,故劫略可首,而殺傷不原,若平常謀慮不為殺人,當有何罪可得首免?以此知謀字止因殺字生文,不得别為所因之罪也。

    若以鬥殺與謀殺,皆為所因之罪,從故殺傷法,則是鬥傷自首,反得加罪一等也。

    ”自廷尉以下,皆嫉許遵之妄,附文正公之議。

    王荊公不知法,好議法,又好與人為異,獨主遵議。

    廷尉以下争之不可得,卒從原減。

    至荊公作相,謀殺遂立按問。

    舊法一問不承,後雖自言,皆不得為按問。

    時欲廣其事,雖累問不承,亦為按問,天下非之。

    至文正公作相,立法應州軍大辟,罪人情理不可憫,刑名無疑慮,辄敢奏聞者,并令刑部舉駁,重行朝典,不得用例破條。

    蓋祖宗以來,大辟可憫與疑慮得奏裁,若非可憫、非疑慮,則是有司妄谳,以幸寬縱,豈除暴惡安善良之意乎?文正公則辟以止辟,正法也。

    荊公則姑息以長奸,非法也。

    至紹聖以來,複行荊公之法,而殺人者始不死矣。

    予嘗謂後漢張敏之議,可為萬世法。

    曰:“孔子垂經典,臯陶造法也,原其本意,皆欲禁民為非也。

    或以平法當先論生,臣愚以為天地之性,唯人為貴,殺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開殺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

    記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

    ’夫春生秋殺,天道之常。

    春一物枯即為災,秋一物華即為異。

    王者承天地,順四時,法聖人,從經律而已。

    ”蓋與司馬文正之議合也。

    蘇黃門初嫉許遵之谳,後複雲:“遵子孫多顯者,豈一能活人,天理固不遺哉!”亦非也。

    使妄活殺人者,可為陰功,則被殺者之冤,豈不為陰譴乎? 韓魏公自外上章,曆數王荊公新法害天下之狀,神宗感悟,谕執政亟罷之。

    荊公方在告,乞分司。

    趙清獻公參政事,曰:“欲俟王安石出,令自罷之。

    ”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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