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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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者能約《春秋》大義,立法立例,善則褒之,惡則貶之,苟有不得已須當避者,稍微其詞可也,不宜使後人千餘年而不知其意也。

    若善不能勸,惡不能戒,則是文字将何用哉?既書之而惡者自不戒,善者自不勸,則人之罪也,于文何過哉?弼常病今之人,作文字無所發明,但依違模棱而已。

    人之為善固不易,有遭讒毀者,有被竄斥者,有窮困寒餓者,甚則誅死族滅。

    而執筆者但求自便,不與之表顯,誠罪人也。

    人之為惡者,必用奸謀巧詐,貨賂朋黨,多方以逃刑戮,況不止刑戮是逃,以至子子孫孫享其餘蔭而不絕,可謂大幸矣。

    執筆者又憚之,不敢書其惡,則惡者愈惡,而善人常沮塞不振矣。

    君子為小人所勝所抑者,不過祿位耳。

    惟有三四寸竹管子,向口角頭褒善貶惡,使善人貴,惡人賤,善人生,惡人死,須是由我始得,不可更有所畏怯而噤默,受不快活也。

    向作《希文墓志》,蓋用此法,但恨有其意而無其詞,亦自謂希文之善稍彰,奸人之惡稍暴矣。

    今永叔亦雲:‘胸臆有欲道者,誠當無所避,皎然寫之,洩忠義之憤,不亦快哉!’則似以弼之說為是也。

    然弼之說,蓋公是公非,非于惡人有所加諸也,如《希文墓志》中,所诋奸人皆指事據實,盡是天下人聞知者,即非創意為之,彼家數子皆有權位,必大起謗議,斷不恤也。

    ”初,寶元、慶曆間,範公、富公、歐陽公,天下正論所自出。

    範公薨,富公、歐陽公相約書其事矣。

    歐陽公後複不然,何也?予讀富公之書至汗出,尚以《春秋》之誅為未快,嗚呼,可畏哉! 英宗初臨禦,韓魏公為相,富鄭公為樞密相。

    一日,韓公進拟數官者策立有勞,當遷官。

    富公曰:“先帝以神器付陛下,此輩何功可書?”韓公有愧色。

    後韓公帥長安,為範堯夫言其事,曰:“琦便怕它富相公也。

    ” 登州有婦人阿雲謀殺夫而自承者,知州許遵謂法因犯殺傷而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科故殺傷法,而敕有因疑被執,招承減等之制,即以按問欲舉聞,意以謀為殺之因,所因得首,合從原減。

    事下百官議,蓋鬥殺、劫殺,鬥與劫為殺因,故按問欲舉,可減以謀而殺,則謀非因,所不可減。

    司馬文正公議曰:“殺傷之中,自有兩等,輕重不同。

    其處心積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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