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五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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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之畫,澄心堂之典籍,盡取而焚之,亦正人心、端好尚之良法也。

     〖一二〗 閉糶以殺鄰國之民,至不仁也;徒殺鄰民而朽吾民之粟以趨于貧,至不智也。

    李氏淮南饑,周通糶以濟之,二者之惡去矣。

    其後複大旱,民度淮争,李氏遂築倉多以供軍,周乃诏舟車運載者勿予夫禁舟車而但通負擔,則所及者近,而力弱不任負者死相積矣。

    郭氏方有吞并江、淮之計,不欲資敵糧以困之,自謂得算,而不知此鬥筲之智,徒損吾仁而無益也。

     旱饑即至于縣罄,豈有餒死之兵哉?所餒死者民耳。

    立國則必有積儲矣,即不給,而民之僅存者嚴刑迫之,無求不得也;又不給,而坐食于民,或縱之掠奪而不禁也;則使其主多以為軍食,亦以纾民之死爾。

    禁舟車之運,勿使糶充軍食者,亦适以重困其民也,豈果于救民者之所忍為乎? 即以制勝之策言之:兩敵相壓,豐兇各異,所隔者一衣帶水耳。

    淮南之民,強欲者,轉鬥而北,不可禁禦,饑瘠瀕死,睨飽食之鄉,欲與争一旦之命,死且不恤,弱瘠無制之民且如此矣。

    如使兵食不繼,彼且令于衆曰:誓死一戰,則禾粟被野者唯吾是飽。

    而兵之奮臂以呼,争先而進,以自救死亡,複何易捍哉? 無德于民,不足以興;積怨于兵,則足以亡。

    晉惠公閉糶而秦師緻死,身為俘囚。

    大有為者,不與人争一饑一飽之利鈍也。

    故唯深研于人情物理之數者,而後可與盡智之川、全仁之施。

    郭氏固不足以及此,為德不永,而功亦不集。

    唯保天下者可以有天下,區區之算奚當哉! 〖一三〗 法不可以治天下者也,而至于無法,則民無以有其生,而上無以有其民。

    故天下之将治也,則先有制法之主,以使民知上有天子、下有吏,而己亦有守以謀其生。

    其始制法也,不能皆善,後世仍之,且以病民而啟亂。

    然亦當草創之際,或矯枉太甚,或因陋就簡,粗立之以俟後起者之裁成。

    故秦法之毒民不一矣,而乘六國紛然不定之餘,為之開先、以使民知有法,然後漢人寬大之政、可因之以除繁去苛而整齊宇内。

    五胡蕩然蔑紀,宇文氏始立法,繼以蘇綽之緣飾,唐乃因之為損益,亦猶是也。

     自唐宣宗以後,懿、僖之無道也,逆臣盜賊,紛纭割據,天子救死不遑,大臣立身不固,天下之無法,至于郭氏稱周,幾百年矣。

    唐之善政,無一存者,其下流之蠹政,則相沿而日以增。

    蓋所謂天子者,彊則得之,弱則失之;所謂宰相者,治亂非所任,存亡非所恤,其令于民也,桎梏之以從令,漁獵之以供軍;如此,則安望其有暇心以問法紀哉?叛臣而天子矣,武人而平章矣,幕客而宰相矣;則其所為庶司百尹、郡邑長吏者,舉可知也。

    其薄涉文墨者,則亦如和凝之以淫詞小藻、取譽花閑而已。

    及郭氏之有國也,始有制法之令焉。

    然後為之君者,可曰:吾以治民為司者也;為之民者,亦曰:上有以治我,非徒竭我之财、輕我之生、以為之争天下者也。

      夫郭氏之法,固不可以與于治者多矣。

    其寬盜一錢以上之死也,罷營田賦賦民而使均于民賦也,除朱溫所給民牛之租也,皆除民之大蠹而蘇之,亦救時之善術矣。

    若其給省耗于運夫,則運者蘇而輸者之苦未蠲也;禁民之越訴,而弗能簡良守令以牧民,則奸民乍戢,而州縣之墨吏逞,民弗能控告也;訟牒不能自書,必書所倩代書者姓名,以懲教訟,而訟魁持利害以脅人取賄,奸民益恣,而弱民無能控告也;其除賣牛牛皮者之稅,令田十頃稅一皮,徒寬屠賈,而移害于農、加無名之征也。

    凡此皆以利民而病之,圖治而亂之,法之所立,弊之所生矣。

     蓋其為救時之善術者,去苛虐之政,而未别立一法,故善也。

    其因陋就簡而生弊者,則皆制一法以飾前法,故弊也。

    法之不足以治天下,不徒在此,而若此者為尤。

    雖然,以視蕩然無法之天下,則已異矣。

    君猶知有民而思治之,則雖不中而不遠;民猶知有法而遵之,則雖蒙其害而相習以安。

    蓋郭氏懲武人幕客之樵蘇其民而任其荒薉,标掊克之成格以虐用之于無涯,于是範質、李谷、王溥諸人進,而王峻以翼戴之元功,不能安于相位,故有革故取新之機焉。

    樞密不能操宰相之進止,宰相不複倚藩鎮以從違,君為民之君,相為君之相,庶幾乎天職之共焉。

    嗣是而王樸、窦俨得以修其文教,而宋乃困之以定一代之規。

    故曰:天下将治,先有制法之主,雖不善,賢于無法也。

     漢承秦之法而損益之,故不能師三代;唐承拓拔、宇文之法而損益之,故不能及兩漢;宋承郭氏、柴氏之法而損益之,故不能踰盛唐。

    不善之法立,民之習之已久,亦弗獲已,壹志以從之矣;損其惡,益之以善,而天下遂甯。

    唯夫天下方亂而未已,承先代末流之稗政以益趨于下,而盡喪其善者;浸淫相襲,使袴褶刀筆之夫播惡于高位,而無為之裁革者;于是雖有哲後,而難乎其頓改,害即可除,而利不可卒興。

    此湯、武之繼桀、纣與高皇帝之繼胡元,所以難也。

    有法以立政,無患其疵,當極重難反之政令,移風俗而整饬之以康兆民,豈易言哉!上無其主,則必下有其學。

    至正之末,劉、宋諸公修明于野,以操旋轉之樞,待時而行之,其功豈淺尟乎? 〖一四〗 無子而立族子,因昭穆之序、為子以奉宗祀,自天子達于士,一也;而天子因授以天下為尤重。

    異姓者不得為後,大法存焉。

    春秋莒人後鄫,而書之曰滅,至嚴矣。

    乃事有至變者焉,則郭氏是已。

    郭威起于卒伍,旁無支庶,年老無子,更無可立之肩羣從;柴氏之子,既其内姻,從之鞠養,而抑賢能可以托國,求同姓之支子必不可得,舍郭榮亦将孰托哉?既立宗廟,以天子之禮祀其先,神雖不歆非類,而豈自我餒之乎?故立異姓以為後,未可為郭氏責也。

      或曰:威無同姓可立之後,知榮之賢,引而置之将相之位,以國禅之而不改其族姓,倣堯、舜之道不亦美乎?舜宗堯而祖文祖,祀亦可弗絕也。

     曰:時則上古,人則聖人,在位者則臯、夔、稷、契,而後舜、禹之受禅,天下歸心焉。

    乃欲使篡奪之君、擾亂之世,彊藩睥睨以思弋獲之大位,取一大賢以下之少年,遽委以受終,庸讵得哉?舜穆四門、叙百揆、雷雨弗迷,而共、驩猶狺于廷,三苗猶叛于外。

    若禹平水土、定九州,大勳著于天人,群後之傾心久矣,舜抑承堯之已迹而踵行之,而榮惡足以勝之?自朱、李以來,位将相而狂争者,非一人也。

    郭氏之興,榮無尺寸之功,環四方而奡立者,皆履虎咥人之武人,榮雖賢,不知其賢也,孤雛視之而已。

    俄而将相矣,俄而天子矣,争奪者攘臂而仍之,不能一朝居也,徒為子哙、子之,而敢言堯、舜乎? 所難處者,榮既嗣立而無以處柴守禮耳。

    論者乃欲别為郭氏立後,而尊守禮為太上皇,則何其不審而易于言也!郭氏無可立之後明矣,将誰立邪?榮之得國,實以養子受世适之命,郭氏之恩,何遽忍忘。

    身非漢高自我而有天下,則不得加皇号于私親。

    禮之所不許者,宋英宗且不得加于濮王,而況守禮乎!然則将如之何?守禮之為光祿卿,先朝之命也。

    迎養宮中,正名之曰所生父;其沒也,葬以卿,祭以天子;其服,視同姓之為人後者為之朞;則庶乎變而不失其常矣。

    外繼竄宗之法,不可執也。

    為天子而旁無可立之支庶,古今僅一郭氏,道窮則變,變乃通也。

     〖一五〗 與人俱起,血戰以戴己為君,功成位定,而挾勳勞以相抗,亦武人之恒也。

    即慮其相仍以攘臂,自可以禮裁之,以道制之,使自戢志以甯居。

    遽加猜忮而誅夷之,刻薄寡恩,且抱疚于天人,漢高帝之所以不得與于純王之道也。

    郭氏因群力以奪劉氏之國,而王殷無罪受誅,王峻貶竄而死,其事與高帝同,而時則異,未可以醢葅韓、彭之慝責郭氏也。

     自唐天寶以來,上懷私恩而姑息,下挾私勞以驕橫,擁之而興之日,早已伏奪之之心。

    位樞密、任節鎮者,人無不以天子為可弋獲之飛蟲,敗者成者,乍成而旋敗者,相踵以興,無歲而兵戈得息。

    乃至延契丹以蹂中國,綱維裂,生民之血塗草野,極矣。

    李嗣源之于存勗也,石敬瑭之于嗣源也,郭威之于劉知遠也,皆自以為功而相師以起者也。

    究不能安于其位以贻後昆,而徒辱中原之神臯天阙,為旦此夕彼之羶場。

    其他速敗而自滅其族者,更仆而不勝數。

    至于郭氏有國,幸而存者鮮矣。

    高行周卒,慕容彥超滅,王峻輩擅國之兵,奪民之财,其以亂天下也無疑。

    郭氏雖不可以行天誅,而天誅不容緩矣。

    亂人之未絕,其亂不衰,決意行法于廷而不勞争戰,事會已及,變極而複,尚奚容其遲疑乎!  殷、峻誅,而後樊愛能、何徽可伏法于牙門,武行德、李繼勳可就貶于國法;乃以施于有宋,而石守信、高懷德之流,斂手以就臣服。

    天誅也,王章也,國之所以立、民之所藉以生也。

    故曰不可以醢葅韓、彭之罪罪之也。

    百年以來,飛揚跋扈之氣習為之漸息,一人死,則萬人得以保其生,王殷、王峻俛首受誅,不亦快與! 〖一六〗 國家有利國便民之政,而遣專使以行,使非其人,則國與民交受其病,弗如其已之也。

    使者難其人而不容已,則弗如即責之所司,而饬以違令之大法,固愈于專使之病國與民遠矣。

      夫國家之置守令,何為者也?豈徒以催科迫民而箕斂之乎?豈徒以守因陋就簡之陳格,而聽其日即于廢馳乎?豈徒以聽民之訟,斂鈞金束矢之入以為訟府,而啟民于争乎?下有疾苦而不能達,則為達之,以不沮于上聞;上有德意而不能宣,則為宣之,以不窮于下逮。

    于是有上言便宜以拯民而益國者,參廷議而決其可行矣,即以屬之守令,使進其邑之士大夫與其耆老,按行閱視,條奏其方略,而即責之以行。

    苟其玩上旨以違民心,專改革而違國憲,則有誅極貶褫之法以随其後。

    賢者勸,不肖者懲,蔑不可舉也。

     夫既有悉治理以上言者,娓娓而盡其利病,貪猾暴虐之吏,固無可容其欺蔽。

    即有老病疲茸、怠而坐馳之守令,監司得持課程以督其不逮;監司朋比飾說以罔上,司憲之臣,得持公議以糾其不若。

    廷臣清,監司無枉,守令不敢失墜,有言者必有行者,取之建官分職之司而已足,夫何阻隔不宣之足慮哉!若夫言利病者,徒取給于筆舌而固不可行,則守令得詳悉以上請,而仍享無事之清晏,奚用專使督行而有不得其人之憂哉! 明君之治,擇守令而已;守令不易知,擇司铨司憲者而已。

    司铨司憲者,口在天子之左右,其賢易辨也。

    而抑得賢宰相以持衡于上,指臂相使,綱維相挈,守令之得失,無不可通于密勿,則天子有德意而疾通于海内,何扞格之有乎!此之不謹,而恃專使以行上意,是臂不能使指,而強以繩曳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