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唐高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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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徒,苟可為而無不可為,人君居高而莫察,有司拘法而難誅,決起一旦而毒流天下,則雖人主之失道有以緻之,而螘穴一穿,金隄不保,祁寒暑雨之怨咨,皆可為耰耝棘矜之口實;及其潰敗乞降,猶可以降王之禮恣其徜徉,則人何憚而不殺越平人以希富貴;況當初定之天下,衆志未甯,此撲而彼興,豈有艾乎?
自東漢以後,權臣之篡者,成而為曹魏、六朝;未成而敗,為王敦、桓溫、劉毅、沈攸之、蕭穎胄、王僧辯;危成血達敗,為桓玄、侯景;乃及隋之亡,而天下之勢易矣,人皆可帝,戶皆可王,是匹夫狂起之初機也。
唐及早懲之,正草澤稱尊之大罰,然且有黃巢之禍,延于朱溫而唐以亡:使弗懲焉則暗主相承,政刑無紀,闾井之匹夫,幾人帝而幾人王,生民之流血,終無已日矣。
若權臣受将相之托,為功于國,而逼奪孤幼,則不待正鈇铖于世充而無有繼之者。
高祖相世運之遷,大權之移,禍勝之變,而責世充、詠僭,其亦審矣,而豈貿責以張弛乎?已天下之亂者義也,而義固随時以制宜者也。
世充可誅也,建德、銑、仁果尤不可貸者也,非昧于治亂之幾者,可執一切之義以論得失也。
〖七〗 言有不可以人廢者,自德彜。
之策突厥是已。
突然擁衆十五萬寇并州,鄭元璹欲與和,德彜曰:“不戰而和,示之以弱,擊之既勝,而後與和,則恩成并著。
”斯言也,知兵籌國相時之善術也。
唐之不能與突厥争,始于劉文靜之失策,召之人而為之屈,權一失而弗能速挽矣。
中國初定,而突厥席安,名有可挾,機有可乘,唐安能遽與突厥争勝哉?然當百戰之餘,人猶習戰,故屢挫于劉黑國而無朒縮之心,則與戰而勝可決也;所難者,銳氣盡于一戰,而繼此則疲耳。
奮起以亟争,面藏拙于不再,速與戰而速與和,則李神符、蕭颛之功必成,而鄭元璹,之說必雠矣。
夫夷狄者,不戰而未可與和者也,犬系項而後馴,蛇去齒而後柔者也。
以戰先之,所以和也;以和縻之,所以戰也;惜乎唐之能用戰以和,而不用和以戰耳。
知此,則秦桧之謀,與嶽飛可相輔以制女直,而激為雨不相協以偏重于和,飛亦過矣。
抗必不可和之說,而和者之言益固,然後堕其所以戰而一恃于和,宋乃以不振而迄于亡。
非飛之戰,桧亦安能和也;然則有桧之和,亦何妨于飛之戰哉?戰與和,兩用則成,偏用則敗,此中國制夷之上算也。
夫夷狄者,詐之而不為不信,乘之而不為不義者也,期于遠其害而已矣。
〖八〗 唐初定官制,三公總大政于上,六省典機務于中,九寺分庶政于下;其後沿革不一,而建國之規模,于此始基之矣。
一代興,立一代之制,或相師,或相駮,乃其大要,分與合而已。
周建六官,純乎分也,奉統以一相一尉而合,漢承之而始任丞相,後任大将軍,專合于一,而分職者鹹聽命焉。
唐初之制,三公六省與九寺之數相匹,所重在合,而所輕在分。
于九寺之上,制之以八省,六省之上,涖之以三公,統攝之者層累相仍,而分治者奉行而已,長短以時移,得失各有居也。
然而唐多能臣,前有漢,後有宋,皆所不逮,則勸獎人才以詳治理,唐之斟酌于周者,非不審也。
國家之務,要不出于周之六官,分其事而各專其職,所以求詳于名實也;因名責實,因實課功。
無所诿而各效其當為,此綜核之要術也。
然而有未盡善者存焉,官各有司,司各有典,典各有常,而王之聽治,綜其實,副其名,求無過而止;因循相襲,以例為師,苟求無失,而敬天勤民、對時育物、揚清激濁、移風善俗之精意,無與消息以變通之。
實可稽也,不必其順乎理;名可副也,不必其協于實;于是而任國家之大政者,且如府史之飾文具以求免谪,相為緣飾,以報最于一人之聽覩,而人亦不樂盡其才。
故周制使冢宰統六典以合治之,而冢宰既有分司,又兼五典,則大略不失,亦不能于文具之外,斟酌人情、物理、時、事變之宜,與賢不肖操心同異之隐,以求詳于法外,自非周公之才,亦畫諾坐嘯而已。
于是而知唐初之制,未嘗不善也。
六省者,皆非有執守者也,而周知九寺之司;三一公者,雖各有統也,而兼領六省之治;九寺各以其職循官守、副期會、依成法以奉行,而得失之衡,短長之度,彼此相參以互濟。
與夫清濁異心,忠侫異志,略形迹以求真實之利病,則既以六省秉道而酌之,又有三公持綱而定之,互相融會以求實濟于崇社生民之遠圖。
豈循名按實、緣飾故例、以苟免于廢弛之誅者,所能允協于崇社生民之大計哉?故責名實于分者,詳于法而略于理;重辨定于合者,法或略而理必詳。
不責人以守法拘文之故轍,而才可盡;能會通于度彼參此之得失,而智日生。
于是乎人勸于天下之務,而恥為塗飾,以下委于谙習法律之胥史,緻令天下成一木偶衣冠、官廚酒食之吏治,則唐之多能臣也,其初制固善也。
夫郡縣,天下,其治九州也,天子者一人也,出納無諷議之廣,折中無論道之司,以一人之耳目心思,臨六典分司之煩宂,即有為之代理者,一二相臣而止,幾何不以拘文塞責、養天下于痿痹,而大奸巨猾之胥史,得以其文亡害者、制崇社生民之命乎?國家之事,如指臂之無分體也;夫人之才,如兩目之互用,交相映而合為一見也。
取一體而分責之,無所合以相濟,将司農不知司馬之緩急,司馬不知司農之有無,競于廷而憤于邊,所必然者。
刑與禮争而教衰,撫字與催科異而政亂,事無以成
唐及早懲之,正草澤稱尊之大罰,然且有黃巢之禍,延于朱溫而唐以亡:使弗懲焉則暗主相承,政刑無紀,闾井之匹夫,幾人帝而幾人王,生民之流血,終無已日矣。
若權臣受将相之托,為功于國,而逼奪孤幼,則不待正鈇铖于世充而無有繼之者。
高祖相世運之遷,大權之移,禍勝之變,而責世充、詠僭,其亦審矣,而豈貿責以張弛乎?已天下之亂者義也,而義固随時以制宜者也。
世充可誅也,建德、銑、仁果尤不可貸者也,非昧于治亂之幾者,可執一切之義以論得失也。
〖七〗 言有不可以人廢者,自德彜。
之策突厥是已。
突然擁衆十五萬寇并州,鄭元璹欲與和,德彜曰:“不戰而和,示之以弱,擊之既勝,而後與和,則恩成并著。
”斯言也,知兵籌國相時之善術也。
唐之不能與突厥争,始于劉文靜之失策,召之人而為之屈,權一失而弗能速挽矣。
中國初定,而突厥席安,名有可挾,機有可乘,唐安能遽與突厥争勝哉?然當百戰之餘,人猶習戰,故屢挫于劉黑國而無朒縮之心,則與戰而勝可決也;所難者,銳氣盡于一戰,而繼此則疲耳。
奮起以亟争,面藏拙于不再,速與戰而速與和,則李神符、蕭颛之功必成,而鄭元璹,之說必雠矣。
夫夷狄者,不戰而未可與和者也,犬系項而後馴,蛇去齒而後柔者也。
以戰先之,所以和也;以和縻之,所以戰也;惜乎唐之能用戰以和,而不用和以戰耳。
知此,則秦桧之謀,與嶽飛可相輔以制女直,而激為雨不相協以偏重于和,飛亦過矣。
抗必不可和之說,而和者之言益固,然後堕其所以戰而一恃于和,宋乃以不振而迄于亡。
非飛之戰,桧亦安能和也;然則有桧之和,亦何妨于飛之戰哉?戰與和,兩用則成,偏用則敗,此中國制夷之上算也。
夫夷狄者,詐之而不為不信,乘之而不為不義者也,期于遠其害而已矣。
〖八〗 唐初定官制,三公總大政于上,六省典機務于中,九寺分庶政于下;其後沿革不一,而建國之規模,于此始基之矣。
一代興,立一代之制,或相師,或相駮,乃其大要,分與合而已。
周建六官,純乎分也,奉統以一相一尉而合,漢承之而始任丞相,後任大将軍,專合于一,而分職者鹹聽命焉。
唐初之制,三公六省與九寺之數相匹,所重在合,而所輕在分。
于九寺之上,制之以八省,六省之上,涖之以三公,統攝之者層累相仍,而分治者奉行而已,長短以時移,得失各有居也。
然而唐多能臣,前有漢,後有宋,皆所不逮,則勸獎人才以詳治理,唐之斟酌于周者,非不審也。
國家之務,要不出于周之六官,分其事而各專其職,所以求詳于名實也;因名責實,因實課功。
無所诿而各效其當為,此綜核之要術也。
然而有未盡善者存焉,官各有司,司各有典,典各有常,而王之聽治,綜其實,副其名,求無過而止;因循相襲,以例為師,苟求無失,而敬天勤民、對時育物、揚清激濁、移風善俗之精意,無與消息以變通之。
實可稽也,不必其順乎理;名可副也,不必其協于實;于是而任國家之大政者,且如府史之飾文具以求免谪,相為緣飾,以報最于一人之聽覩,而人亦不樂盡其才。
故周制使冢宰統六典以合治之,而冢宰既有分司,又兼五典,則大略不失,亦不能于文具之外,斟酌人情、物理、時、事變之宜,與賢不肖操心同異之隐,以求詳于法外,自非周公之才,亦畫諾坐嘯而已。
于是而知唐初之制,未嘗不善也。
六省者,皆非有執守者也,而周知九寺之司;三一公者,雖各有統也,而兼領六省之治;九寺各以其職循官守、副期會、依成法以奉行,而得失之衡,短長之度,彼此相參以互濟。
與夫清濁異心,忠侫異志,略形迹以求真實之利病,則既以六省秉道而酌之,又有三公持綱而定之,互相融會以求實濟于崇社生民之遠圖。
豈循名按實、緣飾故例、以苟免于廢弛之誅者,所能允協于崇社生民之大計哉?故責名實于分者,詳于法而略于理;重辨定于合者,法或略而理必詳。
不責人以守法拘文之故轍,而才可盡;能會通于度彼參此之得失,而智日生。
于是乎人勸于天下之務,而恥為塗飾,以下委于谙習法律之胥史,緻令天下成一木偶衣冠、官廚酒食之吏治,則唐之多能臣也,其初制固善也。
夫郡縣,天下,其治九州也,天子者一人也,出納無諷議之廣,折中無論道之司,以一人之耳目心思,臨六典分司之煩宂,即有為之代理者,一二相臣而止,幾何不以拘文塞責、養天下于痿痹,而大奸巨猾之胥史,得以其文亡害者、制崇社生民之命乎?國家之事,如指臂之無分體也;夫人之才,如兩目之互用,交相映而合為一見也。
取一體而分責之,無所合以相濟,将司農不知司馬之緩急,司馬不知司農之有無,競于廷而憤于邊,所必然者。
刑與禮争而教衰,撫字與催科異而政亂,事無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