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孝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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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雖隆,而蔡谟、殷浩皆以虛聲贻笑,固群情之所不信;而乍秉大權,桓沖之黨且加以專國自用之名而無以相折,則奉母後以示有所承,亦一時不獲已之大計也。

     或曰:安胡不引宗室之賢者與己共事,而授大政于婦人邪?曰:前而簡文之輔政,其削國權以柔靡,已如此矣。

    後而道子之為相,其僭帝制以濁亂,又如彼矣。

    司馬氏無可托之人,所任者适足以相撓,固不如婦人之易制也。

    此之謂反經而合道,又何傷哉? 雖然,王彪之之議,不可廢也。

    安雖不從,而每歡曰:“朝廷大事,王公無不立決。

    ”服其正也。

    審經以為權,權之常;反經以行權,權之變;當無道之天下,積習深而事勢違,不獲已而用之,一用而不可再者也。

    故君子慎言權也。

      〖四〗 太元元年,謝安錄尚書事,除度田收租之制。

    度田收租者,晉之稗政,魯宣公稅畝之遺弊也,安罷之,可謂體天經以定民制矣。

     王者能臣天下之人,不能擅天下之士。

    人者,以時生者也。

    生當王者之世,而生之厚、用之利、德之正,待王者之治而生乃遂;則率其力以事王者,而王者受之以不疑。

    若夫土,則天地之固有矣。

    王者代興代廢,而山川原顯不改其舊;其生百谷卉木金石以養人,王者亦待養焉,無所待于王者也,而王者固不得而擅之。

    故井田之法,私家八而公一,君與卿大夫士共食之,而君不敢私。

    唯役民以助耕,而民所治之地,君弗得而侵焉。

    民之力,上所得而用,民之田,非上所得而有也。

      助、徹者,殷、周之法也,夏則貢矣。

    貢者,非貢其地之産,貢其人力之所獲也。

    一夫而所貢五畝之粟,為之制耳。

    曰五十而貢者,五十為一夫而貢其五也。

    若夫一夫之耕,或溢于五十畝之外,或儉于五十畝之中,為之一易、再易、萊田之名以寬其征。

    田則自有五谷以來民所服之先疇,王者惡得有之,而抑惡得稅之。

    地之不可擅為一人有,猶天也。

    天無可分,地無可割,王者雖為天之子,天地豈得而私之,而敢貪天地固然之博厚以割裂為己土乎?知此,則度而征之者,人之妄也;不可度而征之者,天之體也;此之謂體天經矣。

     以治民之制言之,民之生也,莫重于粟;故勸相其民以務本而遂其生者,莫重于農。

    商賈者,王者之所必抑;遊惰者、王者之所必禁也。

    然而抑之而且張,禁之而且偷,王者亦無如民何。

    而惟度民以收租,而不度其田。

    一戶之租若幹,一口之租若幹,有餘力而耕地廣、有餘勤而獲粟多者,無所取盈;窳廢而棄地者,無所蠲減;民乃益珍其土而競于農。

    其在彊豪兼并之世尤便也,田已去而租不除,誰敢以其先疇為有力者之兼并乎?人各保其口分之業,人各勸于稼穑之事,彊豪者又惡從而奪之?則度人而不度田,勸農以均貧富之善術,利在久長而民皆自得,此之謂定民制也。

      太元之制,口收稅米三斛,不問其田也。

    不禁兼并,而兼并自息,舉末世之制而除之。

    安之宰天下,思深而道盡,複古以型今,豈一切苟簡之術所可與議短長哉! 〖五〗 荊、湘、江、廣據江東之上流,地富兵彊,東晉之立國倚此也。

    而權奸内逼,邊防外匮,交受制焉,亦在于此。

    居輕而禦重,枝彊而幹弱,是以權臣窺天而思竊,庸人席富以忘危,其不殆也鮮矣。

    上流之勢,以趨建業也則易,王敦、桓溫之所以莫能禦也;以度楚塞争淮表也則難,舟楫之利困于平陸,守險之長诎于廣野,庾亮、桓溫之所以出而即潰也。

    謝安任桓沖于荊、江,而别使謝玄監江北軍事,晉于是而有北府之兵,以重朝權,以圖中原,一舉而兩得矣。

    安詠詩而取“訏谟遠猷”之句,是役也,可不謂谟猷之訏遠者與? 江北、河南之衆,紀瞻嘗用之以拒石勒,而石勒奔;祖逖嘗用之以響汝、雒,而汝、雒複;所以不永其功者,王導之弗能任也。

    導之弗能任者,專任王敦于上流,而不欲權之分也。

    紀瞻一出而不繼,祖逖始成而終亂,王敦、桓溫乃挾荊、湘以與晉争。

    内亂而外荒,積之數十年矣,安起而收之。

    雖使桓沖牧江、荊,而自督揚、豫。

    北府兵彊,而揚、豫彊于江、荊,勢之所趨,威之所建,權歸重于朝廷,本根固矣。

    況乎中原南徙之衆,尤多磊落英多之士,重用之,以較楚人之僄而可蕩者相什百也。

    書曰:“迪惟有夏,乃有室大競。

    ”競以室,非競以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