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孝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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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沖果有懷忠效順之情,當溫存日,沖固與相得而為所付托者,何不可以規溫而使守臣節?則沖之無以大異于溫審矣。

    若溫既亡而或說以誅逐時望,沖不聽者,不能也,非不為也。

    王、謝諸賢,非劉隗、刁協之倫匹,溫且不敢決于誅逐,沖亦量力而止耳。

    外人遽信其無他,謝安固察見之,而不早有以制之哉?奉太後為名,以引大權歸己,而沖受裁焉,安蓋沈思熟慮,執之堅固,而彪之不能奪也。

      或曰:安為大臣,任國之安危,則任之耳,何假于太後?曰:晉之任世臣而輕新進也,成乎習矣。

    王導之能秉政也,始建江東者也;庾亮,後族也;何充則王導所引重而授以政者也。

    至穆帝之世,權歸桓氏,非一日矣。

    謝安社稷之功未著,而不受托孤之顧命,其兄萬又以虛名取敗;安之始進,抑受桓溫之辟,雖為望族,無異于孤寒;時望雖隆,而蔡谟、殷浩皆以虛聲贻笑,固群情之所不信;而乍秉大權,桓沖之黨且加以專國自用之名而無以相折,則奉母後以示有所承,亦一時不獲已之大計也。

     或曰:安胡不引宗室之賢者與己共事,而授大政于婦人邪?曰:前而簡文之輔政,其削國權以柔靡,已如此矣。

    後而道子之為相,其僭帝制以濁亂,又如彼矣。

    司馬氏無可托之人,所任者适足以相撓,固不如婦人之易制也。

    此之謂反經而合道,又何傷哉? 雖然,王彪之之議,不可廢也。

    安雖不從,而每歡曰:“朝廷大事,王公無不立決。

    ”服其正也。

    審經以為權,權之常;反經以行權,權之變;當無道之天下,積習深而事勢違,不獲已而用之,一用而不可再者也。

    故君子慎言權也。

      〖四〗 太元元年,謝安錄尚書事,除度田收租之制。

    度田收租者,晉之稗政,魯宣公稅畝之遺弊也,安罷之,可謂體天經以定民制矣。

     王者能臣天下之人,不能擅天下之士。

    人者,以時生者也。

    生當王者之世,而生之厚、用之利、德之正,待王者之治而生乃遂;則率其力以事王者,而王者受之以不疑。

    若夫土,則天地之固有矣。

    王者代興代廢,而山川原顯不改其舊;其生百谷卉木金石以養人,王者亦待養焉,無所待于王者也,而王者固不得而擅之。

    故井田之法,私家八而公一,君與卿大夫士共食之,而君不敢私。

    唯役民以助耕,而民所治之地,君弗得而侵焉。

    民之力,上所得而用,民之田,非上所得而有也。

      助、徹者,殷、周之法也,夏則貢矣。

    貢者,非貢其地之産,貢其人力之所獲也。

    一夫而所貢五畝之粟,為之制耳。

    曰五十而貢者,五十為一夫而貢其五也。

    若夫一夫之耕,或溢于五十畝之外,或儉于五十畝之中,為之一易、再易、萊田之名以寬其征。

    田則自有五谷以來民所服之先疇,王者惡得有之,而抑惡得稅之。

    地之不可擅為一人有,猶天也。

    天無可分,地無可割,王者雖為天之子,天地豈得而私之,而敢貪天地固然之博厚以割裂為己土乎?知此,則度而征之者,人之妄也;不可度而征之者,天之體也;此之謂體天經矣。

     以治民之制言之,民之生也,莫重于粟;故勸相其民以務本而遂其生者,莫重于農。

    商賈者,王者之所必抑;遊惰者、王者之所必禁也。

    然而抑之而且張,禁之而且偷,王者亦無如民何。

    而惟度民以收租,而不度其田。

    一戶之租若幹,一口之租若幹,有餘力而耕地廣、有餘勤而獲粟多者,無所取盈;窳廢而棄地者,無所蠲減;民乃益珍其土而競于農。

    其在彊豪兼并之世尤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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