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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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之而不留,來歙刺之而不殺,隐然有名義在其心而不忘,其異于公孫述、張步、董憲之流遠矣。
惜哉,其不奉教于窦融耳。
卑屈而臣于公孫述,則勢蹙而無聯之為也。
其怙終而不聽光武之招,則愧于馬、窦而恐笑其不夙也。
葸而成乎愚,而固不安于戕忍詭随之為,乃以善其死而免于顯戮。
天維顯思、自求自取之謂也。
〖二三〗 任為将師而明于治道者,古今鮮矣,而光武獨多得之。
來歙刺傷,口占遺表,不及軍事,而亟薦段襄,曰:“理國以得賢為本。
”此豈武臣之所及哉?歙也、祭遵也、寇恂也、吳漢也,皆出可為能吏、人可為大臣者也。
然而光武終不任将帥以宰輔,諸将亦各安于韎鞈而不欲與于鼎铉。
嗚呼!意深遠矣。
故三代以下,君臣交盡其美,唯東漢為盛焉。
〖二四〗 苟為欲治之君,樂其臣之敢言者有矣,而敢言之士不數進。
非徒上無能容之也,言出而君怒,怒旋踵而可息矣,左右大臣得為居閉而解之;藉其終怒不釋,乃以直臣而觸暴君,貶竄誅死,而義可以自安且自伸也。
唯上之怒有已時,而在旁之怨不息,乘閉進毀,且翹小過以敗人名節,則身與名俱喪,逮及子孫族黨交遊而皆受其禍,則雖有骨鲠之臣,亦遲回而恡于一言。
故能容敢言者非難,而能安敢言者為難也。
光武以支庶之餘,起于南陽,與其人士周旋辛苦、百戰以定天下,其專用南陽人而失天下之賢儁,雖私而抑不忘故舊之道也。
且南陽将吏,功成爵定,亦未聞驕倨侈汰以亂大法,夫豈必斥遠而防制之。
乃郭伋以疏遠之臣,外任州郡,慷慨而談,無所避忌。
曰:“當簡天下賢俊,不宜專用南陽故舊。
”孤立不懼赫奕之閥閱,以昌言于廷,然而帝不怒也。
且自鄧禹以降,勳貴盈廷,未有忿疾之者,伋固早知其不足畏而言之無尤。
誠若是,士惡有不言,言惡有不敢哉?諸将之賢也,帝有以鎮撫之也;獎遠臣以忠鲠,而化近臣于公坦,帝之恩威,于是而不可及矣。
宋祖懷不平于趙普,而雷德骧猶以鼎铛見責,曲折以全直臣,而天子不能行其意。
伋言之也适然,帝聽之也适然,南陽勳舊聞之也适然。
嗚呼!是可望之三代以下哉? 〖二五〗 建武十二年,天下已定,所未下者,公孫述耳。
三方競進,蹙之于成都,述糧日匮,氣日衰,人心日離,王元且負述而歸我,此其勿庸勞師亟戰而可坐收也較然矣。
觸其緻死之心,徼幸而猶圖一逞,未易當也。
吳漢逼成都而取敗,必然之勢矣。
光武料之于千裡之外而不爽,非有不測之智也,知其大者而已。
故善審勢者,取彼與我而置之心目之外,然後籠舉而規恢之,則細微之變必察;耳目骛于可見之形,而内生其心,則智役于事中,而變生于意外。
詩雲:“不出于颎。
”出于颎者,其明哲無以加焉。
昆陽之拒尋、邑,邯鄲之蹙王郎,光武固嘗以亟戰得之矣,彼一時也。
吳漢效之而惡得不敗! 〖二六〗 公孫述之廷不可仕也;雖然,述非王莽比矣,不得已而姑與周旋以待時,不亦可乎?李業、王皓、王嘉遽以死殉之,過矣。
述之初據蜀也,猶未稱帝,威亦未淫也;察其割據之雄心,慮相污陷,夫豈無自全之術哉?乃因循于田裡家室之中,事至而無餘地,居危亂之邦,無道以遠害,畏溺而先自投于淵,介于石而見幾者若此乎? 谯,薦賄以免,則尤可醜矣。
處亂世而多财,辱人賤行以祈生,殆所謂“負且乘緻寇至”者與!哀、平之季,廉恥道喪,一變而激為吊詭,蜀人尤甚焉。
匹夫匹婦之諒,惡足與龔勝絜其孤芳哉! 〖二七〗 晉平公喜其臣之競,而師曠譏其不君。
為人君者,欲其臣之競,無以異于為人父者利其子之争也。
光武之诏任延曰:“善事上官,勿失名譽。
”其言若失君人之道,而意自深。
延曰:“忠臣不和,和臣不忠,上下雷同,非陛下之福。
”考異曰:延傳作“忠臣不私,私臣不忠”。
按高峻小史作“忠臣不和,和臣不忠”,意思為長,又與上語相應,今從之。
然則尊卑陵夷,相矯相讦,以興訟獄而沮成事,抑豈天子之福乎? 夫欲使上官之履正而奉公也,但擇其人而任之。
夫既使居上位矣,天子無能納諸道而制其進退,乃恃下吏之駤戾以翹其過而為異同,于是乎相勸以傲,而事之廢興,民之利病,法之輕重,人得操之以行其意。
其究也,下吏抗上官而庶民抗下吏,怨讟生,飛語興,毀譽無恒,訟獄蠭起,天子亦何恃以齊天下,使網在綱,有條而不紊乎?陰陽之氣不和,則災沴生;臣民之心不和,則兵戎起。
共、驩不和于舜、禹,管、蔡不和于周、召,如是而可以為忠臣乎? 光武歡息曰:“卿言是也。
”為延之說所搖與?抑姑以取其一節之亢直而善成其和衷與?以為治理之定論,則非矣。
〖二八〗 道非直器也,而非器則道無所麗以行。
故能守先王之道者,君子所效法而師焉者也;能守道之器者,君子所登進而資焉者也。
王莽之亂,法物凋喪,公孫述賓賓然亟修之。
其平也,益州傳送其瞽師、樂器、葆車、輿辇,漢廷始複西京之盛。
于此言之,述未可盡貶也。
述之起也非亂賊,其于漢也,抑非若隗嚣之已北面而又叛也。
于一隅之地,存禮樂于殘缺,備法物以昭等威,李業、費贻、王皓、王嘉,何為視若戎狄亂賊而拒以死邪?自述而言,無定天下之略,無安天下之功,飾其器,惘其道,徇其末,忘其本,坐以待亡,則誠愚矣。
自天下而言,群競于智名勇功,幾與負爪戴角者同其競奰,則述存什一于千百,俾後王有所考而資以成一代之治理,不可謂無功焉。
馬援,倜傥之士也,斥述為井蛙,後世因援之鄙述,而幾令與孟知祥、王建齒,不亦誣乎? 漢道中圮,而述儲文物以待光武,五代塗炭,而李氏儲文藝以待宋太宗,功俱未可沒也。
宋失汴梁而鐘律遂亡,乃者南都陷而渾儀遂毀,使當世而有公孫述也,可勿執李、費二王之硁硁以拒之也。
〖二九〗 高帝初入關,約法三章,“殺人者死”無待察其情,而壹之以上刑。
蓋天下方亂,民狎于鋒刃,挾雠争利以相殺者不可卒弭,壹之以死而無容覆勘,約法寬而獨于此必嚴焉,以止殺也。
王嘉當元、哀之世,輕殊死刑百一十五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
建武中,梁統惡其輕,請如舊章。
甚矣,刑之難言也。
殺人一也,而所繇殺之者畢。
有積忿深毒,懷貪競勢,乘便利而殺之者;有兩相為敵,一彼一此,非我殺彼,則彼殺我,偶勝而殺之者;有一朝之忿,雖無殺心,拳勇有餘,要害偶中,而遂成乎殺者。
斯三者,原情定罪,豈可概之而無殊乎?然而為之法曰:察其所自殺而輕重之。
則猾民伏其巧辯,訟魁曲為證佐,赇吏援以遊移,而法大亂。
甚矣,法之難言也。
夫法一而已矣,一故不可幹也,以齊天下而使欽畏者也。
故殺人者死,斷乎不可詞費而啟奸也;乃若所以欽恤民情而使死無餘憾者,則存乎用法之人耳。
清問下民者,莫要乎擇刑官而任之以求情之道。
書曰:“刑故無小,赦過無大。
”故與過之分,豈徒幕外彎弓不知幕中有人而死于射之謂乎?橫逆相加,操殺己之心以來,而幸勝以免于推刃,究其所以激成而迫于勢者,亦過之類也;猝然之忿怒,疆弱殊于形體,要害不知規避,不幸而成乎殺者,亦過之類也。
一王懸法于上,而不開以減死之科;刑官消息于心,而盡其情理之别。
則果于殺人者,從刑故之條;而不幸殺人者,慎赦過之典。
法不骫而刑以祥,存乎其人,而非可豫為制也。
夫法既一矣,而任用刑者之矜恕,則法其不行矣乎?而抑有道焉。
凡斷刑于死者,必決于天子之廷,于是而有失出失入之罰,以儆有司之廢法。
既任吏之寬恤,而又嚴失出以議其後,則自非仁人輕位祿而全恻隐者,不能無惕于中而輕貸人以破法。
夫有司者,豈無故而縱有罪以自麗于罰乎?非其請托,則其薦賄,廷議持衡而二患懲,則法外之仁,可以聽賢有司之求瘼,而伺忍一人死複繼之以一人乎?若曰殺人而可不死也,人将相戕而不已也,而亡慮也。
雖減死而五木加之,犴狴拘之,流放徒錄以終其身,自非積忿深毒、懷貪競勢之兇人,亦孰樂有此而昧于一逞也乎? 〖三○〗 治盜之法,莫善于緩;急者,未有不終之以緩者也。
且盜之方發而畏捕也,疆則相拒,弱則驚竄伏匿而莫測其所在。
緩之而拒之氣餒矣,不能久匿而複往來于其邑裡族黨矣,一夫之力擒之而有餘矣,吏不畏其難獲而被罪也。
人孰無惡盜之情,而奚縱之?惟求之已急也,迫之以拒,駭之以匿,吏畏不獲而被罪,而不敢發覺,夫然後展轉浸淫而大盜以起,民以之死,而國因以亡。
光武之法,吏雖逗留、回避、故縱者皆勿問,聽以禽讨為效。
牧守令長畏愞選怯不敢捕者,皆不以為罪,隻取獲賊多少為殿最。
唯匿蔽者乃罪之。
此不易之良法,而愚者弗能行久矣。
〖三一〗 張純、朱浮議宗廟之制,謂禮為人子事大宗降其私親,請除舂陵節侯以下四親廟,以先帝四廟代之。
光武抑情從議,以昭穆祢元帝,而祠其親于章陵,畢于後世之苟私其親者,而要未合于禮之中也。
為人子者,必有所受命而後出為人後,内則受命于父以往,外則受命于所後之父母而來,若哀帝之于成帝是已。
故尊定陶為皇,而自絕于成帝,非也。
若内無所稟,外無所承,唯己之意與人之扳己而繼人之統,此唯天子之族子,以宗社為重,可以不辭,而要不得與受命出後者均。
何也?父子之恩義,非可以己之利與臣民之推戴而薄其所生,誣所後者以無命為有命也。
況乎光武之興,自以武功讨篡逆而複宗祊,其生也與
惜哉,其不奉教于窦融耳。
卑屈而臣于公孫述,則勢蹙而無聯之為也。
其怙終而不聽光武之招,則愧于馬、窦而恐笑其不夙也。
葸而成乎愚,而固不安于戕忍詭随之為,乃以善其死而免于顯戮。
天維顯思、自求自取之謂也。
〖二三〗 任為将師而明于治道者,古今鮮矣,而光武獨多得之。
來歙刺傷,口占遺表,不及軍事,而亟薦段襄,曰:“理國以得賢為本。
”此豈武臣之所及哉?歙也、祭遵也、寇恂也、吳漢也,皆出可為能吏、人可為大臣者也。
然而光武終不任将帥以宰輔,諸将亦各安于韎鞈而不欲與于鼎铉。
嗚呼!意深遠矣。
故三代以下,君臣交盡其美,唯東漢為盛焉。
〖二四〗 苟為欲治之君,樂其臣之敢言者有矣,而敢言之士不數進。
非徒上無能容之也,言出而君怒,怒旋踵而可息矣,左右大臣得為居閉而解之;藉其終怒不釋,乃以直臣而觸暴君,貶竄誅死,而義可以自安且自伸也。
唯上之怒有已時,而在旁之怨不息,乘閉進毀,且翹小過以敗人名節,則身與名俱喪,逮及子孫族黨交遊而皆受其禍,則雖有骨鲠之臣,亦遲回而恡于一言。
故能容敢言者非難,而能安敢言者為難也。
光武以支庶之餘,起于南陽,與其人士周旋辛苦、百戰以定天下,其專用南陽人而失天下之賢儁,雖私而抑不忘故舊之道也。
且南陽将吏,功成爵定,亦未聞驕倨侈汰以亂大法,夫豈必斥遠而防制之。
乃郭伋以疏遠之臣,外任州郡,慷慨而談,無所避忌。
曰:“當簡天下賢俊,不宜專用南陽故舊。
”孤立不懼赫奕之閥閱,以昌言于廷,然而帝不怒也。
且自鄧禹以降,勳貴盈廷,未有忿疾之者,伋固早知其不足畏而言之無尤。
誠若是,士惡有不言,言惡有不敢哉?諸将之賢也,帝有以鎮撫之也;獎遠臣以忠鲠,而化近臣于公坦,帝之恩威,于是而不可及矣。
宋祖懷不平于趙普,而雷德骧猶以鼎铛見責,曲折以全直臣,而天子不能行其意。
伋言之也适然,帝聽之也适然,南陽勳舊聞之也适然。
嗚呼!是可望之三代以下哉? 〖二五〗 建武十二年,天下已定,所未下者,公孫述耳。
三方競進,蹙之于成都,述糧日匮,氣日衰,人心日離,王元且負述而歸我,此其勿庸勞師亟戰而可坐收也較然矣。
觸其緻死之心,徼幸而猶圖一逞,未易當也。
吳漢逼成都而取敗,必然之勢矣。
光武料之于千裡之外而不爽,非有不測之智也,知其大者而已。
故善審勢者,取彼與我而置之心目之外,然後籠舉而規恢之,則細微之變必察;耳目骛于可見之形,而内生其心,則智役于事中,而變生于意外。
詩雲:“不出于颎。
”出于颎者,其明哲無以加焉。
昆陽之拒尋、邑,邯鄲之蹙王郎,光武固嘗以亟戰得之矣,彼一時也。
吳漢效之而惡得不敗! 〖二六〗 公孫述之廷不可仕也;雖然,述非王莽比矣,不得已而姑與周旋以待時,不亦可乎?李業、王皓、王嘉遽以死殉之,過矣。
述之初據蜀也,猶未稱帝,威亦未淫也;察其割據之雄心,慮相污陷,夫豈無自全之術哉?乃因循于田裡家室之中,事至而無餘地,居危亂之邦,無道以遠害,畏溺而先自投于淵,介于石而見幾者若此乎? 谯,薦賄以免,則尤可醜矣。
處亂世而多财,辱人賤行以祈生,殆所謂“負且乘緻寇至”者與!哀、平之季,廉恥道喪,一變而激為吊詭,蜀人尤甚焉。
匹夫匹婦之諒,惡足與龔勝絜其孤芳哉! 〖二七〗 晉平公喜其臣之競,而師曠譏其不君。
為人君者,欲其臣之競,無以異于為人父者利其子之争也。
光武之诏任延曰:“善事上官,勿失名譽。
”其言若失君人之道,而意自深。
延曰:“忠臣不和,和臣不忠,上下雷同,非陛下之福。
”考異曰:延傳作“忠臣不私,私臣不忠”。
按高峻小史作“忠臣不和,和臣不忠”,意思為長,又與上語相應,今從之。
然則尊卑陵夷,相矯相讦,以興訟獄而沮成事,抑豈天子之福乎? 夫欲使上官之履正而奉公也,但擇其人而任之。
夫既使居上位矣,天子無能納諸道而制其進退,乃恃下吏之駤戾以翹其過而為異同,于是乎相勸以傲,而事之廢興,民之利病,法之輕重,人得操之以行其意。
其究也,下吏抗上官而庶民抗下吏,怨讟生,飛語興,毀譽無恒,訟獄蠭起,天子亦何恃以齊天下,使網在綱,有條而不紊乎?陰陽之氣不和,則災沴生;臣民之心不和,則兵戎起。
共、驩不和于舜、禹,管、蔡不和于周、召,如是而可以為忠臣乎? 光武歡息曰:“卿言是也。
”為延之說所搖與?抑姑以取其一節之亢直而善成其和衷與?以為治理之定論,則非矣。
〖二八〗 道非直器也,而非器則道無所麗以行。
故能守先王之道者,君子所效法而師焉者也;能守道之器者,君子所登進而資焉者也。
王莽之亂,法物凋喪,公孫述賓賓然亟修之。
其平也,益州傳送其瞽師、樂器、葆車、輿辇,漢廷始複西京之盛。
于此言之,述未可盡貶也。
述之起也非亂賊,其于漢也,抑非若隗嚣之已北面而又叛也。
于一隅之地,存禮樂于殘缺,備法物以昭等威,李業、費贻、王皓、王嘉,何為視若戎狄亂賊而拒以死邪?自述而言,無定天下之略,無安天下之功,飾其器,惘其道,徇其末,忘其本,坐以待亡,則誠愚矣。
自天下而言,群競于智名勇功,幾與負爪戴角者同其競奰,則述存什一于千百,俾後王有所考而資以成一代之治理,不可謂無功焉。
馬援,倜傥之士也,斥述為井蛙,後世因援之鄙述,而幾令與孟知祥、王建齒,不亦誣乎? 漢道中圮,而述儲文物以待光武,五代塗炭,而李氏儲文藝以待宋太宗,功俱未可沒也。
宋失汴梁而鐘律遂亡,乃者南都陷而渾儀遂毀,使當世而有公孫述也,可勿執李、費二王之硁硁以拒之也。
〖二九〗 高帝初入關,約法三章,“殺人者死”無待察其情,而壹之以上刑。
蓋天下方亂,民狎于鋒刃,挾雠争利以相殺者不可卒弭,壹之以死而無容覆勘,約法寬而獨于此必嚴焉,以止殺也。
王嘉當元、哀之世,輕殊死刑百一十五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
建武中,梁統惡其輕,請如舊章。
甚矣,刑之難言也。
殺人一也,而所繇殺之者畢。
有積忿深毒,懷貪競勢,乘便利而殺之者;有兩相為敵,一彼一此,非我殺彼,則彼殺我,偶勝而殺之者;有一朝之忿,雖無殺心,拳勇有餘,要害偶中,而遂成乎殺者。
斯三者,原情定罪,豈可概之而無殊乎?然而為之法曰:察其所自殺而輕重之。
則猾民伏其巧辯,訟魁曲為證佐,赇吏援以遊移,而法大亂。
甚矣,法之難言也。
夫法一而已矣,一故不可幹也,以齊天下而使欽畏者也。
故殺人者死,斷乎不可詞費而啟奸也;乃若所以欽恤民情而使死無餘憾者,則存乎用法之人耳。
清問下民者,莫要乎擇刑官而任之以求情之道。
書曰:“刑故無小,赦過無大。
”故與過之分,豈徒幕外彎弓不知幕中有人而死于射之謂乎?橫逆相加,操殺己之心以來,而幸勝以免于推刃,究其所以激成而迫于勢者,亦過之類也;猝然之忿怒,疆弱殊于形體,要害不知規避,不幸而成乎殺者,亦過之類也。
一王懸法于上,而不開以減死之科;刑官消息于心,而盡其情理之别。
則果于殺人者,從刑故之條;而不幸殺人者,慎赦過之典。
法不骫而刑以祥,存乎其人,而非可豫為制也。
夫法既一矣,而任用刑者之矜恕,則法其不行矣乎?而抑有道焉。
凡斷刑于死者,必決于天子之廷,于是而有失出失入之罰,以儆有司之廢法。
既任吏之寬恤,而又嚴失出以議其後,則自非仁人輕位祿而全恻隐者,不能無惕于中而輕貸人以破法。
夫有司者,豈無故而縱有罪以自麗于罰乎?非其請托,則其薦賄,廷議持衡而二患懲,則法外之仁,可以聽賢有司之求瘼,而伺忍一人死複繼之以一人乎?若曰殺人而可不死也,人将相戕而不已也,而亡慮也。
雖減死而五木加之,犴狴拘之,流放徒錄以終其身,自非積忿深毒、懷貪競勢之兇人,亦孰樂有此而昧于一逞也乎? 〖三○〗 治盜之法,莫善于緩;急者,未有不終之以緩者也。
且盜之方發而畏捕也,疆則相拒,弱則驚竄伏匿而莫測其所在。
緩之而拒之氣餒矣,不能久匿而複往來于其邑裡族黨矣,一夫之力擒之而有餘矣,吏不畏其難獲而被罪也。
人孰無惡盜之情,而奚縱之?惟求之已急也,迫之以拒,駭之以匿,吏畏不獲而被罪,而不敢發覺,夫然後展轉浸淫而大盜以起,民以之死,而國因以亡。
光武之法,吏雖逗留、回避、故縱者皆勿問,聽以禽讨為效。
牧守令長畏愞選怯不敢捕者,皆不以為罪,隻取獲賊多少為殿最。
唯匿蔽者乃罪之。
此不易之良法,而愚者弗能行久矣。
〖三一〗 張純、朱浮議宗廟之制,謂禮為人子事大宗降其私親,請除舂陵節侯以下四親廟,以先帝四廟代之。
光武抑情從議,以昭穆祢元帝,而祠其親于章陵,畢于後世之苟私其親者,而要未合于禮之中也。
為人子者,必有所受命而後出為人後,内則受命于父以往,外則受命于所後之父母而來,若哀帝之于成帝是已。
故尊定陶為皇,而自絕于成帝,非也。
若内無所稟,外無所承,唯己之意與人之扳己而繼人之統,此唯天子之族子,以宗社為重,可以不辭,而要不得與受命出後者均。
何也?父子之恩義,非可以己之利與臣民之推戴而薄其所生,誣所後者以無命為有命也。
況乎光武之興,自以武功讨篡逆而複宗祊,其生也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