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宣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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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言緩刑,不如鄭昌之言定律也。

    宣帝下寬大之诏,而言刑者益淆,上有以召之也。

    律令繁,而獄吏得所緣飾以文其濫,雖天子日清問之,而民固受罔以死。

    律之設也多門,于彼于此而皆可坐,意為重輕,賄為出入,堅執其一說而固不可奪。

    于是吏與有司争法,有司與廷尉争法,廷尉與天子争法,辨莫能折,威莫能制也。

    巧而彊者持之,天子雖明,廷尉雖慎,卒無以勝一獄吏之奸,而脫無辜于阱。

    即令遣使歲省而欽恤之,抑惟大兇巨猾因緣請屬以逃于法,于貧弱之冤民亡益也。

    唯如鄭昌之說,斬然定律而不可移,則一人制之于上,而酷與賄之弊絕于四海,此昌之說所以為萬世祥刑之經也。

     夫法之立也有限,而人之犯也無方。

    以有限之法,盡無方之慝,是誠有所不能該矣。

    于是而律外有例,例外有奏準之令,皆求以盡無方之慝,而勝天下之殘。

    于是律之旁出也日增,而猶患其未備。

    夫先王以有限之法治無方之罪者,豈不審于此哉?以為國之蠶、民之賊、風俗之蜚蜮,去其甚者,如此律焉足矣,即是可以已天下之亂矣。

    若意外無方之慝,世不恒有,苟不比于律,亦可姑俟其惡之已稔而後誅,固不忍取同生并育之民,逆億揣度,刻畫其不軌而豫謀操蹙也。

    律簡則刑清,刑清則罪允,罪允則民知畏忌,如是焉足矣。

     抑先王之将納民于軌物而弭其無方之奸頑者,尤自有教化以先之,愛養以成之,而不專恃乎此。

    則雖欲詳備之,而有所不用,非其智慮弗及而待後起之增益也。

    乃後之儒者,惡惡已甚,不審而流于申、韓。

    無知之民,苟快洩一時之忿,稱頌其擿發之神明,而不知其行自及也。

    嗚呼!可悲矣夫! 〖五〗  霍光之禍,萌于骖乘。

    司馬溫公曰:“光久專大柄,不知避去。

    ”固也。

    雖然,骖乘于初谒高廟之時,非歸政之日也,而禍已伏。

    雖避去,且有疑其谖者。

    而讒賊間起,同朝離貳,子弟不謹,窦融所以不免,而奚救于禍?夫骖乘之始,宣帝之疑畏,胡為而使然邪?張安世亦與于廢立,而宣帝亡猜。

    無他,聲音笑貌之間,神若相逼,而光不知,帝亦情奪意動而不知所以然也。

     子夏問孝,子曰:“色難。

    ”豈徒子之于父母哉。

    上之使民,朋友之相結,賓主之相酬,言未宣,事未接,而早有以移民之情。

    惟神與氣,不可強制之俄頃而獲人心者也。

    詩雲:“溫溫恭人,惟德之基。

    ”德之用大矣,而溫恭為之基。

    溫恭者,仁之榮也,仁榮内達而德資以行,豈淺鮮哉!子曰:“切切偲偲,怡怡如也,可謂士矣。

    ”非便辟之謂也。

    其氣靜者,貌不期而恭;其量遠者,色不期而溫。

    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寬以居之,仁以守之,學問以養之,然後和氣中涵而英華外順。

    嗚呼!此豈霍光之所及哉!立震世之功名,以社稷為己任,恃其氣以行其志,志氣動而猝無以持,非必驕而神已溢,是以君子難言之也。

     周公處危疑而幾幾,孔子事闇主而與與,則雖功覆天下,終其身以任人之社稷而固無憂。

    夫周、孔不可及矣,德不逮而欲庶幾焉者,其在曾子之告孟敬子乎!敬其身以遠暴慢,心禦氣而道禦心。

    有惴惴之小心,斯有溫溫之恭德。

    雖有雄猜之主、忮害之小人,亦意消而情得。

    故君子所自治者身也,非色莊以求合于物也。

    量不弘,志不持,求不為霍光而不可得,豈易言哉! 〖六〗  流俗之毀譽,其可徇乎?趙廣漢,虔矯刻覈之吏也,懷私怨以殺榮畜而動搖宰相,國有此臣,以剝喪國脈而壞民風俗也,不可複救。

    乃下獄而吏民守阙号泣者數萬人。

    流俗趨小喜而昧大體,蜂湧相煽以群迷,誠亂世之風哉!  小民之無知也,貧疾富,弱疾彊,忌人之盈而樂其禍,古者謂之罷民。

    夫富且彊者之不恤貧弱,而以氣淩之,誠有罪矣。

    乃驕以橫,求以忮,互相妨而相怨,其惡惟均。

    循吏拊其弱而教其彊,勉貧者以自存,而富者之勢自戢,豈無道哉?然治定俗移而民不見德。

    酷吏起而樂持之以示威福,鸷擊富彊,而貧弱不自力之罷民為之一快。

    廣漢得是術也。

    任無藉之少年,遇事蠭起,敢于殺戮,以取罷民之祝頌。

    于是而民且以貧弱為安榮,而不知其幸災樂禍,偷以即于疲慵,而不救其死亡。

    其黠者,抑習為陰憯,伺人之過而龁齧之,相雠相殺,不至于大亂而不止。

    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