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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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淮南之封侯,而憂白公、子胥、鱄諸、荊轲之事,則周公之封蔡仲也,曰:“爾尚蓋前人之愆。

    ”将亦憂蔡仲剸刃以沖成王之胸乎?于是而誼之刻薄寡恩,不可揜矣。

    淮南之終叛也,皆以為誼言之中也。

    誼昌言于廷曰:“安且為白公、子胥。

    一而安能無以白公、子胥為志哉!然則淮南之叛,誼導之矣。

    淮南王長之廢,國法也;其子受封,親親之仁也。

    淮南終得國,而長猶然文帝之弟,安猶然文帝之從子,白公、子胥也乎哉!不引而親之,顧推為雠而慮之,以殺機往者以殺機報,為天子司天下之生殺,日取天下而慮其雠,蔑不雠矣。

    甚哉,誼之不聞道而隻為術也! 〖一六〗 賈誼畏諸侯之禍,議益梁與淮陽二國之封,亙江、河之界,以制東方,何其言之自相背盭也!誼曰:“秦日夜苦心勞力以除六國,今高拱以成六國之勢。

    ”則其師秦之智以混一天下,不可揜矣。

    乃欲增益梁、淮陽而使橫亙于江、河之間。

    今日之梁、淮陽,即他日之吳、楚也。

    吳、楚制而梁、淮陽益驕,而使橫亙于江、河之間以塞漢東鄉之戶,孰能禦之哉?己之昆弟,則親之、信之;父之昆弟,則疑之、制之;逆于天理者,其報必速,吾之子孫,能弗以梁、淮陽為蠭虿而雠之乎?  夫封建之不可複也,勢也。

    雖然,習久而變者,必以其漸。

    秦惟暴裂之一朝,而怨滿天下。

    漢略師三代以建侯王,而其勢必不能久延,無亦徐俟天之不可回、人之不思返,而後因之。

    七國之變未形,遽起而翦之,則亦一秦也。

    封建之在漢初,镫炬之光欲滅,而姑一耀其燄。

    智者因天,仁者安土,俟之而已。

    誼操之已蹙,而所為謀者,抑不出封建之殘局,特一異其迹以緩目前爾。

    繇此言之,則誼亦知事之必不可以百年,而姑以憂贻子孫也。

    封建之盡革,天地之大變也,非仁智不足以與于斯,而誼何為焉! 〖一七〗 黾錯徙民實邊之策偉矣!寓兵于農之法,後世不可行于腹裡,而可行于塞徼。

    天氣殊而生質異,地氣殊而習尚異。

    故滇、黔、西粵之民,自足以捍蠻、苗,而無踰嶺以窺内地之患。

    非果蠻、苗弱而北狄彊也,土著者制其吭,則深入而畏邊民之搗其虛也。

      雖然,有未易者焉。

    沿邊之地,肥硗不齊,徙而授以瘠壤,不逃且死者寡。

    吏失其人,綏撫無術,必反而為北狄用。

    此二患者,輕于言徙,必逢其咎,而實邊之議,遂為永戒。

    錯之言曰:“相其陰陽之和,嘗其水泉之味。

    ”始事之不可不密也。

    地誠硗矣,雖有山谿之險,且置之為瓯脫,而移塞于内,無憂也;我所不得居,亦彼所不能據也。

    若夫吏人之得失,在人而不在法。

    然法善以待人,則人之失者鮮矣。

    後世之吏于邊者,非羸貧無援之乙科,則有過遷補之茸吏;未有能入而為臺谏郎官者,未有擢而為監司郡守者。

    以日暮塗窮衰飒之心,而僅延簪绂之氣,能望其憂民體國而固吾圉哉?若擇甲科之選,移守令課最之賢者以為之吏,寬其法制,俾盡其材,以拊循而激勸之,輕徭賦以安之,通商賈、教樹畜以富之,廣學宮之選以榮之,寵智能豪隽之士以勵之;則其必不為北狄用以乘中國之釁者,可以保之百年,邊日以彊,而坐待狄之自敝。

    故曰:錯之言偉矣。

      特其曰:“絕匈奴不與和親,其冬來南,壹大治則終身創矣。

    ”此則未易言也。

    非經營于數十年之久,未能效也。

    羁縻以和親,而徐修實邊之策,或不待大治而自不敢南犯。

    其不悔禍而冒昧以逞與,大治之,無慮其不克矣。

     〖一八〗 入粟而拜爵免罪,黾錯之計,亦未失也。

    其未為失計也,非謂爵可輕而罪得以赀免也,謂其可以奪金錢之貴而授之粟也。

    輕齏折色,有三易焉:官易收,吏易守,民易輸。

    三易以趨苟節之利便,而金奪其粟之貴,則甯使民勞于輸,官勞于收,吏勞于守,而勿徇其便。

    此參數十世而能純成其利,非俗吏之所知也。

     雖然,入粟六百石而拜爵上造,一家之主伯亞旅,力耕而得六百石之赢餘者幾何?無亦彊豪挾利以多古,役人以佃而收其半也;無亦富商大賈以金錢籠緻而得者也。

    如是,則重農而農益輕,貴粟而金益貴。

    處三代以下,欲抑彊豪富賈也難,而限田又不可猝行,則莫若分别自種與佃耕,而差等以為賦役之制。

    人所自占為自耕者,有力不得過三百畝,審其子姓丁夫之數,以為自耕之實,過是者皆佃耕之科。

    輕自耕之賦,而佃耕者倍之,以互相損益,而協于什一之數。

    水旱則盡蠲自耕之稅,而佃耕者非極荒不得辄減。

    若其果能躬親勤力,分任丁壯,多墾厚收,饒有赢餘,乃聽輸粟入邊,拜爵免罪。

    而富商大賈居金錢以斂粟,及疆豪濫占、佃耕厚斂多畜者不得與。

    如此,則奪金之貴而還之粟,可十年而得也。

    充錯之說,補錯之未逮,任牧民于良吏,嚴拜爵免罪之制于畫一,乃不窒礙而行遠。

    不然,輸粟之令且變而為輕齏折色,天下益汲汲于金錢,徒以亂刑賞之大經,為敗亡之政而已矣。

     〖一九〗 肉刑之不可複,易知也。

    如必曰古先聖王之大法,以止天下之惡,未可泯也;則亦君果至仁,吏果至恕,井田複,封建定,學校興,禮三王而樂六代,然後複肉刑之辟未晏也。

    不然,徒取愚賤之小民,折割殘毀,以唯吾制是行,而曰古先聖王之大法也;則自欺以誣天下,憯孰甚焉。

      抑使教養道盡,禮樂複興,一如帝王之世,而肉刑猶未可複也。

    何也?民之仁也,期以百年必世,而猶必三代遺風未斬之日也。

    風未移,俗未易,犯者繁有,而毀支折體之人積焉,天之所不祐也。

    且也,古未有笞杖,而肉刑不見重;今既行笞杖,而肉刑駭矣。

    故以曹操之忍,而不敢嘗試,況不為操者乎!張蒼之律曰:“大辟論減等,已論而複有笞罪,皆棄市。

    ”嚴矣。

    雖然,固書所謂“怙終賊刑”者也。

    故詳刑者,師文帝之诏、張蒼之令,可也。

     〖二○〗 漢有殺人自告而得減免之律,其将導人以無欺也與!所惡于欺者,終不覺而雠其慝也。

    夫既已殺人矣,則所殺者之父兄子弟能訟之,所司能補獲之,其惡必露,勢不可得而終匿也,而惡用自告為?小人為惡而揜蔽于君子之前,與昌言于大廷而無怍赧也,孰為猶有恥乎?自度律許減免而觊觎漏網